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以及《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1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一)关键装置:硫酸生产装置、冶金生产装置、制氧生产装置、煤气生产装置。

(二)重点部位:收砷工段,液硫、液体二氧化硫、硫酸罐区,氰化钠储罐、高压配电室、二氧化硫风机、空气风机、熔炼底吹炉、还原炉余热锅炉、烟化余热锅炉、制氧贮槽、油库、粉煤制备、沸腾炉、转化器、电除雾器和电除尘器、柴油罐区,干吸循环系统,包括酸循环泵、酸冷却器、硫酸管道等。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三条各公司对相应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且每月一次综合检查;各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第四条建立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

度,安环部、设备部、动力部、各公司综合部和所在车间要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要认真记录并存档。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所在单位每月要将安全检查情况书面报综合部,安环部对上报综合部的书面报告以及相关部室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明确并不断完善机、电、仪、管、操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规范监控体系,按照定点、定时、定部门、定人员、定责任的原则,对各危险点实施全方位的监控管理。

第七条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八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检修管理

(一)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检修前必须对检修对象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

(二)根据风险评价结果编制检修计划书并落实相关措施,经设备部、综合部审查批准,在安环部备案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严格执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检修安全。

第九条各公司所属车间及相关部门建立关键装置、重

点部位档案,并报安环部存档。

第十条各公司综合部每年对所辖区域内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一次综合安全评价。

第三章领导干部定点承包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确定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确定承包责任人(公司领导),并在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承包责任牌”。

第十二条承包责任人职责

(一)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二)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隐患项目的治理。

(五)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

(六)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七)定期参加承包点的安全活动,并留有记录。

第十三条安环部每季度对承包人进行一次安全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工资中。

第四章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三级监控

第十四条公司级监控:各公司综合部及相关部门,按照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

行安全监控管理。

(一)各种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二)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关键设备实行特护管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安全附件齐全好用。

(三)各种仪表定期检验,确保灵敏好用,电气设备、线路符合要求。

(四)各类安全消防设施齐全、灵敏、完好,安技装备管理制度执行严格,消防道路畅通。

(五)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

第十五条车间(部门)级监控:

(一)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点,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车间(部门)管理人员每天要至少巡检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车间(部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本车间(部门)无力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班组监控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精心操作。

(二)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班对监控点进行巡检,

并记录监控点运行情况。

(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五章术语

第十七条关键装置是指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第十八条重点部位是指制造、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要求的各级人员,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和《事故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管理装置、重点部位承包人见下表。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及承包人一览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