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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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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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件人民法院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审判职能的典型案例有很多。

下面我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例,对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具体工作进行分析。

市A区是该市的行政中心区域,土地资源有限且需求量大,一家房地产公司为了开发一块位于A区的土地,与一家民营企业签订土地开发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工程。

房地产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工期延误现象,导致民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该案例的核心问题是房地产公司是否违反了土地开发合同,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给民营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民营企业在工期延误期间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房地产公司尽快补偿。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视。

首先,法院认真审理案件,依法维护合同的合法约定,确保了合同的执行和履行。

其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让企业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法院坚持以法为依据,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合同自由和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时,注重公平和公正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平衡。

最后,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审判职能。

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判决,法院依法维护了合同的约定和权利义务,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同时,这也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构,具有审判职能和保护产权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判,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以典型案例为例,探讨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2024年,省发生一起因涉嫌侵犯企业家刘产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刘是当地有名的企业家,拥有多家企业和大量资产。

一家上市公司以其中一种借口进行利益转移,导致刘控制的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刘对该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损失和赔偿损失。

该案被法院受理后,法官严谨依法审理该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刘产权和合法权益。

首先,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法官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文件和经营记录,并聘请会计师对相关文件进行审计。

此外,法院还对涉案人员进行了传唤,充分收集了证据。

其次,法院对该案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

审判过程中,法官坚守庭审程序,确保诉讼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院在开庭审理期间,充分听取了上市公司和刘双方的陈述和解释,让双方均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双方的主张和辩护进行了评估和分析。

最后,法院在判决中保护了刘合法权益。

经过深入审理和评估,法院依法判决上市公司应恢复损失并赔偿损失。

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赔偿金额和具体执行步骤,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履行,以保护刘产权和合法权益。

该案判决公正、合理,刘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在维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法院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查明了事实、维护了正义,同时也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了企业家的权益。

对于类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坚守依法公正审判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这样的努力,将促进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最高法发布7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7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法发布7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产权保护,⼀直是我国社会的⼀个热点,⽆论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权,很多时候⼈们的保护和尊重意识都相对薄弱。

2018年1⽉30⽇,最⾼⼈民法院发布⾸批7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店铺⼩编整理了⼀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法发布7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第⼀批):1、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2、许某某诉⾦华市婺城区⼈民政府⾏政强制及⾏政赔偿案3、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某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4、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5、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7、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市国⼟资源、房屋管理局⼟地登记纠纷案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今天发布的案例共7个,包括合同履⾏、知识产权、⾏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六种类型,分别反映了⼈民法院加⼤知识产权的保护⼒度、督促政府诚信守约、规范⾏政管理⾏为、依法慎⽤保全措施、纠正违法执⾏⾏为、加⼤国家赔偿⼒度等⽅⾯的⼯作。

当前存在着⼀些侵害知识产权⾏为⽐较多、侵权成本低但是维权成本⾼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产经营。

此次发布的第四个案例,即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是针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加重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

最⾼⼈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本案中,⼈民法院已经判决被告公司对于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仍然继续新设⽴多个公司,继续对同⼀商标实施侵权,这种恶意是明显的。

⼈民法院在判决有关公司构成侵权的同时,还依据侵权法判决以设⽴公司为侵权⼯具的公司法定代表⼈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加⼤惩治⼒度的精神,对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8年01月30日)目录1. 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2. 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3. 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4. 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5.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 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7. 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记纠纷案一、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组成专案组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

侦查期间,除发现黄波等人犯罪行为外,还发现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

此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波等人分别被以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

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

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

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

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遂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履行该决定。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9•【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目录一、赵某利诈骗案二、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三、“和睦家”与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等侵害技术秘密案五、罗某明等五人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六、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七、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一、赵某利诈骗案【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再审判决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对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案例充分体现了“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对于增强企业家干事创业信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赵某利承包经营某铆焊加工厂并担任厂长,1992年至1993年间,赵某利从某冷轧板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

其中,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某利在向某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支票的情况下,从该公司购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万元)。

提货后,赵某利未将该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该公司财会部。

1992年5月4日、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赵某利支付的货款22.0535万元、12.4384万元、2万元分别转至该公司账户。

因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双方就赵某利是否付清货款发生争议。

广东司法行政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广东司法行政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广东司法行政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
案例
以下是一些广东司法行政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葡萄酒公司授权冉某为广东办事处主任,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葡
萄酒,但未持续支付劳动报酬。

冉某以该公司广东办事处名义与客户签订葡萄酒经销合同,从该公司购买葡萄酒销售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31万余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发期间冉某与某葡萄酒公司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并承担了广东办事处的经营成本,占有溢价销售款不能认定为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再审改判冉某无罪。

案例二:罗某友等5人以阻工、胁迫的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高额“过路费”“矿山管理费”,致使3名民营企业家投资的矿山无法正常经营。

检察机关快速查清犯罪事实,对罗某友等5人批准逮捕,帮助企业恢复了生产经营。

这些案例体现了广东司法行政在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方面的努力。

法院在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检察机关也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依法打击黑恶势力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维护市场秩序。

这些案例对于强化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01.某县华蓉电站诉某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基本案情原某县玉溪电站坐落于玉溪河下游,取用玉溪河水运行发电。

后因该电站属于三峡水库淹没安置企业,该县移民局对其进行了淹没补偿销号。

2008年6月,玉溪电站所在地乡政府主持将该电站安置补偿后的残值回购资产进行拍卖,某县华蓉电站(以下简称华蓉电站)经营者以40万元价格取得该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并投入资金对其进行改造。

该电站在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后继续取用玉溪河水进行发电生产经营。

2015年11月,某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因投资修建蒋家沟水库,在玉溪河上游修建朱家沟拦河借水工程,导致华蓉电站无法运行,所有设施设备闲置废弃,该电站遂向水投公司提出索赔。

水投公司委派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电站资产进行了评估,拟收购该电站。

评估公司确认电站资产市场价值为285.51万元。

由于资产金额较大,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再次委托评估公司对该电站资产进行评估,确认电站资产市场价值共计303.17万元。

华蓉电站于是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赔偿金额,并要求水投公司承担咨询评估费。

裁判结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兼顾上下游各方利益。

水投公司通过拦河方式将玉溪河水引流至蒋家沟水库,虽目的在于保障农田灌溉和人畜饮用,具有公益性质,在水源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满足,但该截水行为客观上造成下游的华蓉电站无水可用,致使其设施设备闲置废弃,损害了电站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华蓉电站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水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支持事关群众福祉的民生和公益项目建设的同时兼顾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7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7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7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维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最高法发布了7例典型案例,借以警示各级法院和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确保公正审判,为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7例典型案例。

第一例是《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股东纠纷案》,这是一起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纠纷案件。

最高法认定,投资者在公司合作重组中,行使其合法权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保护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明确了企业家在资本市场中的权益保护原则,从而有助于激励企业家积极投资和创业。

第二例是《谷雨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法重申,法院在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时,不得滥用财产法律权益保护原则,应当依法保护借贷交易的实质和真实意图。

这一案例强调了司法保护借贷交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了正常的金融活动。

第三例是《郑建清、乌兰托娅与包头市公司劳动纠纷案》,这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最高法明确裁判原则,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平等享受劳动权益。

这一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例是《北京技术开发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这是一起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最高法指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商业秘密的侵害,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维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突出了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的重要性,为企业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第五例是《林一楠与公司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法明确划定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认定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真实意图进行裁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重申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真实意图原则,进一步规范了合同关系。

第六例是《张永生与江苏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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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目录
1. 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2. 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3. 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
4. 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5.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 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7. 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记纠纷案
一、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组成专案组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

侦查期间,除发现黄波等人犯罪行为外,还发现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

此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波等人分别被以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

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

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

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

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遂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履行该决定。

北鹏公司遂向我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由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赔偿请求人沈阳北鹏公司涉案土地属于镉污染地且后期已补办相关手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北鹏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此后,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扣押北鹏公司有关款项及财务账册,就丧失了法律依据。

经合议庭主持协商,赔偿请求人北鹏公司与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先就返还案涉财务文件达成协议,并于2015年12月1日实际履行完毕;此后又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于30日内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一、辽宁省公安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二、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
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三)典型意义: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大法官巡回办案公开质证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依法保护产权,应当历史、辩证地看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北鹏案的圆满审结,生动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突出展示了国家赔偿在监督和倒逼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恢复和提升司法机关公信方面的积极作用。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外,本案的程序意义也很突出。

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均在沈阳,主要证据也在沈阳,为方便当事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与合议庭全体成员远赴设在沈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质证、组织协商。

公安部对本案高度重视,在刑事赔偿复议阶段即明确认定辽宁省公安厅的刑事扣押行为违法,为最高人民法院后续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充分体现了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落实产权保护政策上的共识。

此外,本案当事人当庭达成赔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运用远程视频手段组织讨论、作出决定并由合议庭当庭宣布决定,保证了上百本账册及2000余万元扣押款本息得以及时返还,解决了北鹏公司的燃眉之急,公司经营逐步回到正常轨道,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赠送了“青天有鉴”等感谢字幅,代理律师亦专门撰文赞扬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

北鹏案圆满审结,应该说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赔偿请求人通力合作的结果,突出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办案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

二、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某某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

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

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某某房屋所在的迎宾巷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 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

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折除。

许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某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在此情形下,婺城区政府依法应对许某某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搬迁,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

婺城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系案外人“误拆”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

鉴于案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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