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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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烜经济法总论讲义

杨紫烜经济法总论讲义

志。
经济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 一。
经济法总论 22
3.2 法域维度
法域划分的传统学说:利益说;关系说;主体说。 法域划分的背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立对峙:市民 社会中,个人以市民身份生存,权利本位,平等和自治关系; 政治国家中,个人以公民身份参与,权力本位,隶属关系。 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国家和社会组织介入市民社会:私 法公法化,人格具体化,所有权相对化,契约正义,责任社会 化;公法私法化,国家干预市场化、社会化。 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
经济法概念揭示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是经济 法认知的高度浓缩,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起点, 概念的提炼有助于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及 推进学派形成。 大众语言:经济的法
专业语言:部门法

经济法总论
3
1.1
1.1.1 Theory 学说
语源
法国空想共产主义 摩莱里(Morelly)《自然法典》(1755年)第四篇‚合 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图‛描绘‚法律草案‛,包括12部分 117条,其中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主要是 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 德萨米(Dezamy) 《公有法典》(1842-1843分册刊 行),第三章论述的是‚分配法或经济法‛。 ‚经济法‛并不是法律或法规,而是指社会运动的法则,用 以描述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经济法总论
17
•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 和垄断侵害法》(《谢尔曼法》 ,1890)、德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反对限制竞争法》 (1957)、日本《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1934)、《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1947)、《保护消费者基本法》、加拿大《禁止 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1889)等。 宏观调控法:美国《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 法》(1976)、《财政收入法》(1978)、《税 制改革法》(1986)、《联邦储备银行法》 (1913)、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1967)、英国《银行法》)(1979)、日本 《银行法》(1942)等。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本章结构】本章共分为五节,内容包括银行业监管及其制度概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审慎经营的监管及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本章的逻辑结构依然遵循从一般原理到制度规范的思路。

一、银行业监管及其制度概述本节主要介绍银行业监管的一般原理,包括四个问题:(一)为什么银行业需要监管?(二)银行业监管法的内涵和外延分别是什么?(三)银行业监管的原则是什么?(四)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如何?二、市场准入监管本节主要介绍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包括三个问题:(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范围和事项是什么?(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哪些业务范围须经审批?(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的规定有哪些?三、审慎经营监管本节主要介绍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内容,包括三个问题:(一)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内容有哪些?(二)风险管理的监管的内容有哪些?(三)内部控制监管的内容是什么?四、监管措施本节主要介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两个问题:(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性监管手段有哪些?(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有哪些?五、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本节主要介绍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四个问题:(一)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哪些?(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责任如何?(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有哪些?(四)违法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承担哪些责任?【基础理论】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本文从其狭义理解。

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一、银行业监管的理论基础银行业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金融监管的内容、手段及程度有所变化,但与其他行业相比,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从来都是各国管制最严格的行业。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7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概念题1.经济法主体与市场主体(华南理工2011年研)相关试题:经济法主体(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1)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2)二者的区别①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市场主体既是一种民法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体;②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③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市场主体则是在市场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3)二者的联系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由政府层次的主体与市场层次的主体所构成的框架,其中,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南航2004年研)答: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

具有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的特征。

3.市场主体资格(中财2007年研)答:市场主体资格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需要具有的资格和能力。

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区分。

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

后者是指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4.社会中间层主体(华农2010年研)答: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三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三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本章要点】一、反倾销的规定二、反补贴的规定【要点详解】一、我国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是依照对外贸易法贯彻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所进行的改革。

从1978年至今,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1979年至1987年的探索阶段,1988年至1990年的整体推进阶段,1991年至1993年的攻坚阶段,1994年至2001年的继续深化阶段,2001年至今的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进一步深化阶段。

经过五个阶段的改革,我国外贸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对外贸易救济(一)反倾销的规定1.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

2.倾销的特征(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2)倾销是指不正常的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3)倾销是以不正常的低价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3.倾销的构成要件构成倾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2)损害事实存在我国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是否造成损害时,主要审查如下事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在调查实质性损害威胁时,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反倾销守则》并未规定倾销必须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只要求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则构成损害。

【例】简述反倾销的概念与构成倾销的要件。

(北交2004年研)(二)反补贴的规定1.补贴的概念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2.补贴的特征(1)补贴的给予方是一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圣才出品】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3.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地位的概念1.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法的体系(1)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的体系不同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

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三个基本标志:a.符合中国国情;b.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c.是规范性文件体系。

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的体系的主要区别: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是由法的部门组成的体系。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其外延不包括外国的、非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的外延,不仅包括国内法体系,而且包括国际法体系。

(3)法的体系也不同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即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2.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的评析(1)观点一: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法都是经济的,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

(2)观点二: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还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3)观点三: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只是民法的补充,因此不能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4)观点四:财政法、土地管理法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不能认为包括财政法、土地管理法在内的经济法也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1.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个概念。

(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经济法思想。

(3)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4)在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国家的文件、立法、专著、论文、工具书等中,也开始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应该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的、捉摸不定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①前者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②后者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前者在法律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①经济运行,就是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②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经济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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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经济法的概念一、概念题1.《自然法典》(北方工大2003年研)答:《自然法典》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最重要的一部著作。

摩莱里从唯心主义的唯理论出发,根据“自然法”和“自然状态”的学说论证了原始共产主义是符合“理性”的未来人类社会。

全书共分四篇,其中在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作者首次提出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2.经济法(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华农2010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中财2007年研;南航2005年研)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则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个定义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①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②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③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

二、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西南政法2008年研)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即国家调制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市场监管关系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2)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第八章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本章结构】本章包括三节内容,分别是概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以及职权,其中的重点内容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和职权。

一、概述介绍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含义是什么?(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三)如何理解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特征?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种类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介绍我国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现实构成。

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我国当前的中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有哪些?如何分类认识?(二)我国当前的地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有哪些?其级别构成如何?三、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介绍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所具有的职权(经济职权)的性质、内容以及我国的制度完善。

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经济职权的特征和本质属性是什么?(二)经济职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三)我国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应该如何完善?【基础理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主体中处于主导地位,其所享有的职权是经济法实施的必要条件。

经济法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是经济职权在实践中运行的法律边界。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理论根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其角色会有所不同。

除了作为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外,政府同样可以参与到经济法律关系中,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由调整对象决定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处于主导地位,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相关职权来实现这种经济协调。

二、经济法主体的结构理论从表面上看,经济法主体的类型较为复杂。

但是通过一定的逻辑归纳,可以将其分为若干有机联系的部分,组成具有一定结构的整体。

有学者将这种组合称为“二元结构”(这是北大法学院张守文教授的观点,也是考试中常会考到的观点)。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属于其中的“一元”,即调制主体。

在经济法概念之下的各个亚部门法,都可以分析得出这种“二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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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教学目标与要求理解并掌握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学基础;学会运用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重点、难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经济法的比较分析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3、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才产生的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在以上观点中,以第一种为宜。

(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法律形式。

2、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对卡特尔采取的扶持政策;大战期间采取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大战结束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用以对付困难的经济局势。

这种确认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进行干预的法律现象,被后人称之为“经济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国家最初的经济法,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

传统的民商法满足不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要求,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

2、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

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1)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而逐步形成的。

(2)中国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完善的。

(五)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1、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这“一定阶段”和“必然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所不同。

2、在资本主义国家,“一定阶段”是指出现垄断和限制竞争之后;“必然性”是指私人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结合的趋势。

3、社会主义国家则稍有不同,表现为:“一定阶段”是指社会主义政权和公有制的确立,“必然性”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天然具有的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

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管得过多,故经济法的行政色彩较为强烈;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实行宏观调控,放开市场,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所以经济法反映了国家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关系的趋势。

4、东、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就其历史进程而言,一方面是对民法的延伸、补充和发展,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法的延伸、补充和发展。

即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发生一定的交叉。

二、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从经济角度考虑,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失灵”(或市场存在缺陷)是经济法产生发展的主要原因。

而市场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之后这些企业采取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使市场调节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市场障碍)2、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

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

(市场的唯利性)3、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后,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了。

企业规模扩大并形成垄断后,出于对超额垄断利润的追求,加上市场信息不足和滞后,造成生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导致企业的亏损和破产;由此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引起其他行业和经济部门的连锁反映,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三、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政治基础从政治角度考察,国家出面干预(或协调、调节)经济的客观必然性,是导致产生经济法的客观必然性。

1、针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它们妨碍自由和公平竞争,构成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所以,国家介入经济进行调节时,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的调节机能。

2、针对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国家介入经济后,以其拥有和可支配的资产参与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借此以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3、针对市场调节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应随时调查了解全社会及各部门、行业、地区的经济和市场行情,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作出科学分析和预测,或拟订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规划或计划,指导社会投资,影响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社会再生产各环节,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运用税率、利率和汇率等经济杠杆和其他政策工具,引导和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发展;国家还可以给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帮助和服务。

四、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虑,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即经济法是为了补充行政法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不足而产生的。

1、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这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参与投资经营活动,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这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等。

3、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引导促进和调控,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引导促进法(宏观调控法)五、经济法的比较分析1、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具有一致性,即生产社会化和国家出面干预(或协调、调节)经济。

2、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最为敏感。

产业革命后出现的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对自由竞争的妨害,引起人们普遍的忧虑和不满,要求国家出面干预,颁布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3、社会主义国家初期的经济法并不发达,国家组织管理社会经济并不重视法律的运用和调整,即使在某些方面制定了法律,其在内容和性质上也有浓厚的行政性色彩。

4、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是殊途同归的(1)资本主义:国家放任市场→加强国家调节;社会主义:国家包揽经济、市场几乎空白→引入市场因素,转变国家职能,使市场机制最终成为基础;(2)资本主义:单一的民商法秩序→经济法产生和逐渐发达。

社会主义:经济法同党政指令相伴生、与行政法相混合,排除民商法作用→经济法逐渐剔除异己因素而性质日趋纯正。

阅读书目:1、潘静成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5页。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3页。

3、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7页。

4、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1页。

复习思考题1、我国经济法是怎样形成的?2、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是什么?3、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如何?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教学目标与要求知道经济法的语词来源;掌握并理解各经济法学派对经济法的涵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特征的观点。

重点、难点经济法的涵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法的语源探微1、“经济法”一词最早在1755年由法国的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

2、1842年,法国的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也使用了“经济法”,并对未来的经济法做了设计。

3、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开始模糊地触及到现代经济法的一些本质属性——“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一次大战前后的德国。

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使用了“经济的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1920年,赫德曼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并主持有关经济法的杂志和丛书的刊行。

二、经济法的涵义(中国)(一)1992年以前的观点1、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综合经济法学派)2、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学科经济法学派)3、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

(经济行政法学派)4、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中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直接通过计划关系而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计划经济法学派)5、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纵向经济法学派)6、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纵横经济法学派)7、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密切联系说)8、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管理—协作论)(二)1992年以后的观点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杨紫烜“协调经济关系说”)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李昌麒“需要国家干预说”)3、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漆多俊“国家调节关系说” )4、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史际春“意志经济关系说”)5、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王保树“社会公共性说”)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1992年以前的观点1、“全”,即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

(1)“取消论”(2)“归并论”经济法=民法+各种部门(单项)经济法规①民法不再是宪法下面的一级独立部门法,而只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②民法仍然为独立部门法,其实质是否认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只是把经济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别称而已。

2、“大”,即主张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范围过大,把应由别的部门法,特别是把民法的调整范围也视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调整生产领域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间在生产领域中的经济关系;(4)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5)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6)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7)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8)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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