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PowerPoin
大学课程《世界贸易组织概论》PPT课件:第八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五、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1.透明度
为了有效实施TRIPs协定并防止争端,该协定第63条“透明度”强调了透明度
原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具体运用
2.争端解决
TRIPs协定第64条“争端解决”规定:
(1)除非本协定另有具体规定,本协定项下的磋商与争端解决适用WTO争端解
(一)版权及其邻接权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版权及其客体范围
版权(Copy Rights)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署名、发表、出版和获得报酬等权利。版权保护的
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及数学
概念本身。
2.版权的邻接权
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为版权的相关权利,是指与作者创作的文字、科学
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产生的背景;
2.了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产生的过程及其中发
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
3.熟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WTO成员方在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4.熟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
范围及使用标准的规定;
5.熟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于WTO成员方有
关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规定。
第一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
一、TRIPs协定产生的背景
(一)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二)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局限性
二、TRIPs协定产生的过程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议题的提出
(二)谈判过程及协定的达成
衡。
一、总则和基本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各国间的知识产权,促进贸易合作和创新发展,国际社会纷纷签署了多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本文将重点介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TRIPS协议、CPTPP协议和RCEP协议等。
TRIPS协议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项重要协议。
TRIPS协议于1995年生效,旨在为所有成员国提供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规则,以促进贸易和技术转移。
TRIPS协议涵盖了多个方面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
该协议要求成员国必须设立适当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同时,TRIPS也强调了知识产权在促进创新和技术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加强合作。
CPTPP协议CPTPP(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与进步协定,是一个涵盖11个亚太地区国家的贸易协议。
CPTPP协议于2018年生效,旨在降低贸易壁垒,促进经济一体化。
CPTPP协议的知识产权章节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协议要求成员国在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方面提供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鼓励成员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合作和技术创新。
RCEP协议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是亚洲地区最大规模的自由贸易协定。
RCEP协议于2021年生效,涵盖了15个亚洲国家,约占全球人口总数的30%。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PowerPoint 30页)

7.1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贸易 7.2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7.3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7.4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大长今》主题曲被侵权据媒体报道,韩剧《大长 今》热播,其主题曲《呼唤》也以唱片出版、铃声下 载等方式广为流传。日前,《呼唤》在内地的代理公 司称:包括“超女版”、“汤灿版”的《呼唤》等均 未经过授权许可。该代理公司声明:未经著作权人及 其代理公司的授权许可,对《大长今》主题曲作任何 改编,制作、出版、发行相关音像制品,提供其铃声 下载、电脑音乐下载、互动电视点播等,都属于侵权 行为。
因此,生产者渴望得到保证,无论在任何地 方销售其产品,这些知识产权都能得到适当 保护,以便补偿其在R&D上的投入。
其次,发展中国家通过吸引FDI,根据许 可或在合资企业内可以生产包含某些知 识产权的产品。
但是,发达国家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保证, 发达国家的技术财产权利可以得到适当保护。
再次,进行国际贸易的包含着知识产权 的产品受到简便和便宜的复制及仿造技 术进步的挑战。
扬黄鹤楼这个金字招牌,公园日前决定,在武 汉寻找合作伙伴,成立黄鹤楼餐饮管理公司, 大力开发与旅游和餐饮相关的“黄鹤楼”牌农 副产品和旅游产品。
吴仪美国行知识产权谈判
2006年4月3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率团前往美 国访问在吴仪副总理此次访美的随行人员当中,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娄勤俭、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阎晓宏、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三位高官。
7.2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不正当竞争 假冒、仿冒 盗版 案例
北京秀水街、模仿混淆名牌、盗版碟、影印图书
7.3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家单边保护
337条款 特殊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01条款的简称,其 主要含义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1988年,美国国会 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法》,对《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作 了修改,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特殊301 条款:美国认为它的书籍、音像资料、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品 被进口国大量仿制,为保护美国的版权、专利和商标而制订, 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的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 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入外国市场
第十二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PowerPoin

二、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提供给第三方国 民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 成员的国民。把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 世贸组织的创造。但这个原则也有很多例外,具体表现在:
〔1〕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等, 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
各成员应对地理标识提供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 地理标识的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防止公众 对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葡萄酒和烈酒 地理标识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该协定规定,成员 方应采取措施,防止将葡萄酒和烈酒的专用地理标识, 用于来源于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
以 、瑞士等为代表的兴旺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 议题。 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将拒绝参加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兴旺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 并且必须纳入争端解决机制。
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开展中国家认为, 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 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他们担忧,引入跨领域的报复机制会构成对 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会助长跨国公司的垄断,特别是形成 对药品和食品价格的控制,会对公众福利产生不利影响。
一直到1986年“乌拉圭回合〞开始时,各国也没有就是否将知识产 权纳入多边谈判议题达成一致意见。
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 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定》基本获得通过。由于该协定毫无疑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因此该协 定最后的标题中没有出现“假冒商品贸易〞这一名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丰 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其他企业提 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推动知识产权保
护水平的整体提升。
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机遇与挑战
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 临着诸多挑战,如知识产权基础薄 弱、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同时,发 展中国家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 造方面也面临着较大的压力。
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贸易活动 ,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确保自身利益,跨国公司往往要 求合作伙伴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
护。
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转移、许可等方式 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贸易,促进了技 术的传播和应用。但同时也可能出现 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需要建立相应
第五部分:许可证 协议;
第七部分:透明度 ;
第六部分:对行政 终局决定的司法审 查;
主要内容与结构
第八部分:争端解决; 第九部分: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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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专利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方法、工 艺、用途等。
实用新型专利
主要是针对产品的实用新型设计 。
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产品的外观设计,如包装、图 案等。
专利权期限
专利权应规定一个确定的期限,期 满后即失效。
商标保护措施
01
02
03
注册要求
国家应规定商标注册的要 求,包括申请材料、审查 标准等。
商标权内容
商标权应包括使用权、禁 止权和转让权等。
商标异议与撤销
国家应规定商标异议和撤 销的程序,以确保公平竞 争。
著作权保护措施
著作权登记
国家应提供著作权登记服 务,保障作者权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概述(PPT78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1.互惠保护 2.双边条约保护 3.区域条约保护 4.多边公约保护
6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为建立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际组织的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
涉及工业产权保护的公约
实体性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植物新 品种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
应为视觉上可感知;将“气味商标”和“声音商标”排除在 商标注册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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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商标(Trademark)
3.拒绝注册的理由
构成对第三方侵权的、不具有显著性的以及违反道德或公共 秩序的。
4.不应以使用作为提出申请或作为注册的条件
各成员可将商标的使用作为可注册的依据,但不得将一商标 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注册申请的条件,也不得仅以自申请日 起3年期满后商标未按愿意使用为由拒绝申请。 成员可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维持注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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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 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 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 以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已规定的 例外。 允许国民待遇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 括允许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托 代理人方面对外国国民规定额外的或特殊的要求。
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 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 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 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PPT精选文档

4. 为什么要保护传统资源?对文化遗产 的最佳保护是什么? 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 1)北京与天津的“泥人张”之争; 2)我们丧失了四大发明,但现在连 “端午节”都快失去了; 3)“保护知识产权,公共领域还有什 么?”——每走一步都要触雷
发达国家:传统资源是创新的基础与
源泉; 发展中国家:是竞争的优势,是对自 我价值的认识; 保存preserve是终极目标——生态平 衡,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保全 safeguard与保护protect只是手段;
(一)知识产权 17世纪,该概念最先由法国人卡普佐 夫提出,其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 定义:法律所赋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对 其特定创造性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内 享有的专有权利——国家主管机关依 法确认。
(二)范围划分 专利权 工业产权 商标权 商业机密保护
二、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
TRIPs协定产生的原因: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认为已有的 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不够(体系不完善及各国政策、法规 上的差异); 2)发展中国家“胳膊拧不过大腿”;
1. TRIPs的目标 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的行使, 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 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 方式,促进生产与技术使用者之间互 惠互利,并促进成员间权利于义务的 平衡。
2. TRIPs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4)透明度原则
三、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9年,欧盟公布了一组数据——目
前在欧盟内部流通道假冒商品中有70 %来自中国。法国海关提供的统计数 据显示,产自中国的15%-20%的名 牌是仿造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ppt.Convertor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与中国 知识产权的涵义知识产权是指作为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依法取得的权利。
TRIPs 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版权及相关权利(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未泄漏信息的保护、合同特许中反竞争性实践的控制。
知识产权的特征: 无形性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TRIPs 产生的背景◆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乌拉圭回合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存在的问题◆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会带来一些好处◆ TRIPs 的主要优点在于对协定规则和纪律的实施与执行作了明确的规定 乌拉圭回合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存在的问题TRIPs 的宗旨 TRIPs 的立法特点 基本原则 范围TRIPs 的宗旨、基本原则与范围 TRIPs 的宗旨1、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2、促进对知识产权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3、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对壁垒。
TRIPs 的立法特点 1、 内容涉及面广 2、 保护水平高3、 将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4、 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5、 完善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6、 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的基本原则1) 国民待遇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 4)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的基本原则) 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争端解决原则;5)对行政终局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TRIPs中知识产权的范围:1)版权及有关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信息的专有权8)合同特许中反竞争性实践的控制版权及有关权利(邻接权)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独创性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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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商标
商标是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 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这些标记包括人名、字母、 数字、图案、颜色的组合。
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以防止任何第三方在贸 易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来 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驰名商标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即使不同的商品或服务, 也不得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一成员在确定一个商 标是不是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 度,包括在该成员领土内因促销而获得的知名度。
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未披露信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属于秘密, 通常不为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 获得;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 施。
合法拥有该信息的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 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该信 息。
为获得药品或农药的营销许可而向政府提交的机 密数据,也应受到保护,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应用。
二、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 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 新设计。
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有权制止未经 许可的第三方,出于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 受保护设计的仿制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应不 少于10年。
二、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版权及邻接权
版权及有关权利保护的范围是: 1.《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艺术”,包括文 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 或方式),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 图画、摄影作品、地图等。 2.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 3.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媒。 版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50年;表演者和录音制品 制作者的权利应至少保护50年;传媒的权利应至少保 护20年。
二、基本原则
其他原则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 让与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增进 社会、经济福利和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世贸组织成员可在制定或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营养,维护社会经济 与技术发展等重要领域的公共利益;成员可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对 贸易和国际技术转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三、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1.各成员可以提出要求,获得或维持《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定》所指知识产权的条件之一是,履行符合该协定规 定的合理程序和手续。
2.各成员应保证,有关知识产权如符合获得权利的实质 性条件,应在合理期限内授予或注册,以避免无端地缩短保护 期限。
3.《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 标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注的主要是知识产权对贸易的影 响。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实用技术专有权、创作者的 精神权利等,被认为是与贸易无关的知识产权,因而没有包括在《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范围内。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世贸组织各种协定中有其独特之 处。该协定规定,所有成员都应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如专利 保护期为20年;而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没有要 求各国政策完全统一,如不同成员对相同产品可以有不同的关税,对相 同的服务领域可以有不同的开放水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这与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 务贸易总协定》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也是不相同的。
一直到1986年“乌拉圭回合”开始时,各国也没有就是否将知识产 权纳入多边谈判议题达成一致意见。
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 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定》基本获得通过。由于该协定毫无疑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因此该协 定最后的标题中没有出现“假冒商品贸易”这一名称。
各成员应对地理标识提供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 地理标识的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防止公众 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葡萄酒和烈酒 地理标识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该协定规定,成员 方应采取措施,防止将葡萄酒和烈酒的专用地理标识, 用于来源于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
专利所有人享有专有权。对于产品,专利所有人应有权制 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制造、使用、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 该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所有人应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 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使用、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依该方 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各成员的法律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未经专利持 有人授权即可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某项专利, 即强制许可或非自愿许可。但这种使用须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 如授权使用应一事一议;只有在此前合理时间内,以合理商业 条件要求授权而未成功,才可申请强制许可;授权应给予适当 的报酬等。
第十二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定
第一节 产生背景 第二节 主要内容 第三节 知识产权执法
第一节 产生背景
一、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 三、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一、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 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 约》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 4月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 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一些地区性的知识 产权保护条约或组织也相继缔结或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 保护空前加强。
由于纺织品设计具有周期短、数量大、易复制的 特点,因而得到了特别重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定》规定,对纺织品设计保护设置的条件,特别 是费用、审查和公布方面的条件,不得影响这些设计 获得保护。
二、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专利
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 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适合于工业应用,均可获得 专利。
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通称《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 协定》(通称《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 尼公约》(通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 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通称《罗马公约》),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
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 的议题。美国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将拒绝参加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 标准,并且必须纳入争端解决机制。
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 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 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他们担心,引入跨领域的报复机制会构成对 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会助长跨国公司的垄断,特别是形成 对药品和食品价格的控制,会对公众福利产生不利影响。
成员方应禁止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下列行为:为商 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的布 图设。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
二、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4.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以及成员法律中行 政撤销和当事人之间有关异议、撤销与注销等程序,应遵循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知识产权执法”所规定的 一般原则。
专利保护期应不少于20年。
二、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两个以上元件 (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集成在基片 之中或者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 品。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的两个以上元件(至少有一 个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为集 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同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全面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对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救济提出了要 求,并且为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途径。该协定对原有的知识 产权国际公约还有一些突破。例如,扩大了专利保护领域,主要包括对 药品和化工产品的保护,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统一为20年等。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
关于假冒商品贸易问题在“东京回合”已开始谈判,美国曾就此提出 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达成协议。1982年11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首 次将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列入了议程。1985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理事 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 但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否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分歧很大, 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意见截然相反的两种立场。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共有7个部分73 条。这7个部分是:总则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 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 的获得、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争端的防止 与解决,过渡性安排,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二、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对其他成 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提供给本国国民的待 遇,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 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 给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 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 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 外。
(2)来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 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生效前已有的优惠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 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 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