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省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发【2005】38号文件

国发【2005】38号文件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
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
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
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
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
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
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
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
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
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
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
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
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
国发【2005】38号文件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37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1.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察稽核,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要创新工作思路,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在巩固现有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扩面。

2.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雇主和雇工,下同)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工作。

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调整到位,其中:2006年度缴费(补缴)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换算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2009年度起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鲁政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川劳社发[2006]18号.doc

川劳社发[2006]18号.doc

川劳社发〔2006〕18 号(2009-05-15 10:59:40)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 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办法》时一并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2006 年1 月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川劳社发〔2006〕17号__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6〕17号__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06年7月20日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其辖区内实施范围为:(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

天津市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天津市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天津市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申报缴费时,应查验其上年度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并留存复印件。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其个人负担部分,劳动者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

(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年龄、户籍、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

对于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标注其户籍性质;对于已经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确认缴费基数时,应增加标注其户籍性质。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六)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补缴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而不超过36个月(含)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的,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区县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市补缴会审小组复核,复核通过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6-7-20执行日期:2006-1-1生效日期:1900-1-1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呈报的《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06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日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西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养老保险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适合西藏区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在现行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逐步建立符合西藏实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实施范围(一)西藏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含西藏驻格尔木单位,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全部从业人员(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37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1.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察稽核,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要创新工作思路,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在巩固现有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扩面。

2.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雇主和雇工,下同)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工作。

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调整到位,其中:2006年度缴费(补缴)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换算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2009年度起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4.2006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长缴费年限。

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已经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已经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向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用人单位必须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非本人原因造成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材料,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度末前一次性补缴。

补缴比例按补缴时规定的比例确定。

补缴基数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补缴上年度的,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当年度的,按实际缴费标准确定。

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和办法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其劳动关系的确定以及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界定,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理文书执行。

6.完善职工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省内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求转入我市的按省规定办理转入手续;省外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求转入我市的,仍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5〕29号)和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接工作的通知》(甬劳社老〔2005〕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并规范管理办法7.2006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007年5月1日以前已经计算的“两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规模保持不变。

2007年5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两保”人员,其个人账户统一按8% 记账;“两保”人员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产生的个人账户和缴费指数与原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8.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为与国家和省的转移政策相衔接,本办法下发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要求转移出本市的,其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规模进行转移。

9.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信息不全、记账不规范的现象。

三、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5月1日起,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0.“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新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下同)的平均值。

用公式表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n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替代指数)÷全部缴费年限2006年5月1日以后,异地转入人员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转移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确定;转入时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信息不全的,应由转入人员及时补全有关信息,无法确定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按0.6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复员转业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其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按本人的缴费工资与我市相对应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不到0.6的按0.6确定,超过3的按3确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按我市统一的替代指数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退休时相对应年龄(周岁)的计发月数。

用公式表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执行。

其中不满40周岁办理退职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4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70周岁以上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11.“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计算公式与新人计算公式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年底前本人全部缴费年限×1.4%。

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12.上述公式中,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计算到月,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为1,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13.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延缴后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应及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以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时的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

14.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又未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和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5.2006年4月30日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16.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

过渡期为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过渡期内退休(退职)人员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封顶限制的比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省劳动保障厅的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公布。

2006年度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

2006年5月1日以后按“老办法”即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和原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统一封定在2005年。

2006年5月1日以后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和原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规定的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办法停止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