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改革的历程(一)
中国30多年的对内改革历程

中国30多年的“三农”改革历程:中国的对内改革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首先从农村开始,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土地承包责任制”,拉开了我国对内改革的大幕。
从1978年到2008年,我们坚持走改革开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30年。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系统回顾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明确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高度评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5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农村改革的大事记:1、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
2、1988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出。
1988年9月5日邓小平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
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决定》指出,现代科学技术是新的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和决定性的因素,全党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
同时规定了当前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3、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
1992年10月12日—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三十年农村改革的回眸与思考

2008年11月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Part y College of Si chuan Provi nce Com m i tt ee of CCP2008年增刊三十年农村改革的回眸与思考胡素春 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中国农村改革已经跨过了30年艰难而辉煌的历程。
不断总结农村改革经验,特别是探索农村改革与国民经济整体改革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开拓新的改革思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十年农村改革的历程三十年农村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阶段。
(一)1978年—1987年:黄金十年这一时期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质是从计划经济转变到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村经济体制和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1978年,安微凤阳小岗村出现了18户农民私下签定“生死契约”的事,偷偷搞起了家庭承包。
当时,共产党顺应民意,及时肯定和引导了农村改革,从1982年到1986年,连续5年的元月,党中央都发出了惠农的“一号文件”。
使农民自发的改革变成了一场自上而下的自觉改革。
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通过调整农村生产关系,调整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将原来的“工分制”调整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极大地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创造了以世界7%的土地养活世界22%的人口奇迹。
农民的吃饭问题解决后,很快有一部分人搞起了乡镇企业,甚至还有一些人成了“万元户”。
同时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重点是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区政府,确立了“乡政村治”二元基层体制新模式;鼓励农民面向市场,发展商品经济,确立农户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取消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建设小城镇等。
(二)1988年—2002年:艰难曲折的十五年这一时期农村改革艰难曲折、缓慢发展。
试论中国农村改革的历程和经验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必要条件。在农村改革中,必须遵循法制原则,将改革措施和政策建立在法律框架内,以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农村改革中,必须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推进农业现代化
发展适应农村实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建设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提高市场化水平。
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
04
中国农村改革的未来展望
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方向
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浪费。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益,促进农至今)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02
为了进一步激活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开始尝试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包括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期限延长等措施。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03
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开始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03
中国农村改革的经验
VS
党的领导是中国农村改革成功的关键。党始终坚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农村改革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我国农村改革的光辉历程与基本经验

我国农村改革的光辉历程与基本经验近四十年来,我国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村社会面貌焕然一新。
这一切都离不开我国农村改革的光辉历程与基本经验。
本文将对我国农村改革的历程和基本经验进行介绍和总结。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改革的历程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改革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乡村承包责任制试点(1978-1982年)。
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即“包产到户”,这一制度改革的实施,在当时的中国农村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和变革。
农村基层组织逐渐从生产大队、生产队向农户个体转变,农民在生产上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劳动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调动。
第二阶段,乡村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1982-1984年)。
1982年开始,全国大部分农村开始了乡村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广,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农民赢得了更多的自主决策权和经营权。
生产队和大队逐渐被取消,土地承包的规模也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效益得到较大的提高。
第三阶段,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985-1990年)。
在乡村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我国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开始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合作的积极性得到了更大的释放,农业生产和经营效率进一步提高。
第四阶段,农业产权制度改革(1992年至今)。
1992年以来,我国农村改革又进入了农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新阶段,分别成立了各级各类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和经营的效率和效益。
二、我国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1.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我国农村改革一直坚持以农民为中心,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推行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私有化是我国农村改革的核心,通过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制度,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历程

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历程近年来,农村社会事业在中国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回顾过去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起步阶段(1978年-1990年)。
在这个阶段,政府提出了“四个现代化”目标,对农村社会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需求,政府推行了城镇化政策,农村社会事业开始获得政府的关注和投入。
在这个阶段,政府主要集中精力投入改善农村卫生、教育和文化事业。
政府建立了农村医疗卫生体系,提供了基本的卫生服务和药品;同时,政府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建设了一大批农村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此外,政府还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鼓励农民参与文化活动和传统艺术形式的传承。
第二阶段是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阶段(1990年-2010年)。
在这个阶段,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政府考虑到农村社会事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了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和管理。
政府大力推行了农村医疗改革,改善了农民的医疗条件和服务质量,建设了一批现代化的农村医疗机构;同时,政府加大了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了农村教育质量,为农村孩子提供了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机会;另外,政府还加强了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扶持和发展,建设了一批农村文化活动中心和图书馆,丰富了农民的文化生活。
第三阶段是农村社会事业全面振兴阶段(2010年至今)。
在这个阶段,政府提出了新时期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目标,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和管理力度。
政府实施了农村卫生计生全覆盖和健康扶贫计划,推动了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同时,政府加强了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和管理,完善了农村学校的师资和硬件设施,提高了农村教师的待遇和专业水平;此外,政府还出台了农村文化振兴计划,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丰富了农村的文化生活。
总之,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从起步阶段到全面发展阶段再到全面振兴阶段,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发展规律。
经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历程

经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历程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三次重大变革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重大变革是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通过无偿的方式平均地权,将农村土地由地主所有制改为农民所有制。
第二次重大变革是1953-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将土地的农民所有制改变为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在后来的人民公社体制中,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成员按所挣的工分分配劳动成果。
第三次重大变革是发生在40年前的以家庭承包为特征的农村改革,这一改革的核心是把农业的经营单位从生产队变为农户家庭。
在这三次土地制度变革中,土地所有权首先由地主所有变为农民平均私有;随后的合作化运动将土地所有权集中在集体手中,并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最近的一次重大改革则是保留了原有土地所有制,改变了土地经营制度。
二、1978年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化梳理(一)改革初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生于40年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是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把以生产小队为单位的集体统一经营改为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农民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
“大包干”使得农民家庭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获得了经营剩余索取权。
这一经营制度实际也被概括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二)第二轮承包时的制度变化第二轮承包,大多数地区是在1995年前后进行的,基本沿用了第一轮承包的做法,但在一些地区也发生了细微的变化。
由于《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版)第八条明确指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有些地区在第二轮承包时,改为以行政村为单位发包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土地制度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致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生了如下变化:第一,该法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
于是,所有关注三农问题的人开始探寻:农村的出路在哪里?于是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农村的土地。
业内人士预言,在农村上演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那么,农村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究竟是福祉还是祸患?什么样的改革方式将助力我国社会发展逐步向着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呢?回顾: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发展脉络,我们不难看出,自新中国成立,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新一轮土地改革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的更多权利。
历程1: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历程2: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1954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
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
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历程3:集体所有→三级集体所有1957年-1978年,“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
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
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
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
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历程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
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新中国七十年农业农村发展历程及政策演变

新中国七十年农业农村发展历程及政策演变*◎邹於娟 摘 要:新中国建立七十年以来,从“农村合作化改造”到“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从“统筹城乡发展”再到“乡村振兴”,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当中离不开政策和改革的保驾护航。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历程,梳理不同时期重要农业农村政策,以便从历史纵深视角把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大背景,进而清楚认识“从何处来”,深入思考“向何处行”。
关键词:农业农村;发展历程;政策演变 农业稳则天下稳,农民安则天下安,农村兴则天下兴。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农业、农民和农村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乡村建设的探索在历史上从未中断。
新中国建立七十年以来,从“农村合作化改造”到“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从“统筹城乡发展”再到“乡村振兴”,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当中离不开政策和改革的保驾护航。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审时度势地调整农业农村发展政策,不断推进农业农村改革,成为“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
回顾建国七十年来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历程,梳理不同时期重要农业农村政策,以便从历史纵深视角把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大背景,进而清楚认识“从何处来”,深入思考“向何处行”。
一、农村合作化改造阶段(1949年-1977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指导下,加快在农业农村建立和发展集体经济,在城市和工业领域实行全民所有制经济,并分步实施了系列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形成了集体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双轮驱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同时,我国采取了“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苏联发展模式,优先发展重工业,在恢复农业生产基础上,严格限制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和产品流动,实行“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战略。
这段时间,我国重点推行土地制度改革、农业合作化改造、人民公社制度、统购统销和供销信用合作政策。
四项政策在不同时期逐次推进、各有侧重,共同奠定了新中国农业农村政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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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改革的历程(一)作者:陈锡文来源:《百年潮》2017年第01期小岗村社员在签订的包干合同书上留下的手印39年来,我国的农村改革波澜壮阔,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丰富多彩。
农村改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这主要指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从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里可以看得很清楚。
习近平总书记讲了这么两句话:“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所以,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在整个农村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它始终是农村改革中的一条主线。
“四人帮”粉碎后,党内的政治空气开始发生转变,有些政策也略微有所松动,一些地方的农民就开始自发地搞起了各种联系产量的生产责任制,如安徽省、四川省、贵州省等都是比较早出现这种情况的地方。
1978年夏天安徽大旱,旱到庄稼都种不上。
于是有些地方的干部群众就想,既然集体种不上,那么能不能把土地借给农民,让农民去种点菜度荒呢?安徽的肥西县就把一部分土地借给了农民自己去种,结果借到农民手里就种上了,因为农民自己种的收成归自己,于是大家就去河沟里面、井里面挑水来点种。
所以现在要讲谁是最早搞包产到户的,还真说不清楚到底是哪个村,因为在1978年夏秋之际,这个情况已经在相当一部分地方出现了。
但为什么小岗村后来就成了农村改革的典型?因为小岗村的做法跟当时多数地方搞的包产到户不一样,它叫大包干,用农民的话讲就是“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儿,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它和包产到户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从经营体制的角度去讲,如果一直是搞包产到户,那么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可能就没那么快被废除。
包产到户虽然也是农户承包集体的土地,但是队里规定了每亩耕地的产出是多少,比如说规定一亩地要产粮食800斤,你包了十亩地,到秋后你就应该产出8000斤粮,这8000斤粮食必须交给集体,由集体去交公粮,队里根据你交的粮食数量给你记多少工分,最后再给你分钱、分口粮。
如果你打了10000斤粮,超产了2000斤,一般承包合同中都有规定,这2000斤粮在集体和农户之间怎么分成,有五五开的、有三七开的、有四六开的,这是对承包户的超产奖励,这种做法叫包产到户,后来比较规范的政策语言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样,包产到户后,经济核算的单位还是在生产队,还是要由队里来统一分配,只不过这个办法避免了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吃“大锅饭”,以调动农民积极性,起到了增产增收的作用。
但是包产到户并不改变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体制。
小岗村的大包干就完全不一样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农户自己的,就是说生产队把这十亩地包给你,你产多少、产什么,生产队都不管了,生产队就告诉你每亩地有200斤公粮,你包了十亩地就有2000斤公粮,你自己把它交到国家粮库去,就算完成交够国家的任务了;生产队要向承包户收取公积金、公益金、共同管理费,这叫提留,一亩地要交多少粮或者折成钱交给集体,就完成了生产队要收取的提留,剩下的就都是你自己的了。
你自己产的粮食吃得完你就吃,吃不完你可以卖,卖的钱归你自己。
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这两种形式是有明显差别的,也只有在普及了包干到户这个形式后,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体制才被证明已经没有再存在的必要了。
包干到户后,农业的积累、对土地的投入等功能都转移到农户那里去了,所以在包干到户情况下,农户才真正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
而在包产到户情况下,农户仍然不是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它是生产队在劳动过程中对农户的责任所实行的内部承包制度,产量都归集体,然后再由集体来进行经济核算和分配。
后来的农村改革之所以特别强调小岗村,就在于它搞的是包干到户,不是包产到户。
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当时都有过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而且争论是非常激烈甚至是尖锐的,中央为此也开了多次重要的座谈会。
杜润生曾讲到过这段历程:1980年9月那次中央召开的省、区、市委第一书记座谈会甚至吵到几乎开不下去,有很多书记当时都拍案而起大声问,社会主义道路能这样走吗?后来他请示万里同志后换了一个话题,即先讨论农民吃饱肚子的问题怎么解决,而不直接讨论双包到户的性质问题。
并提出在一部分贫困落后的山区,如四川盆地周围的盆周山区,那里都是丘陵和山地,耕地很少,很多生产队打下的粮,实际连自己都不够吃。
但是当初有公粮、有征购,任务必须完成,所以先要把公粮和征购任务交上去,到了不够吃时再吃返销粮。
等县里批给你返销粮指标后,生产队组织社员到粮站把返销粮挑回来。
由于路途很远,四川同志就反映,交公粮路上要很长时间,把返销粮挑回来路上又要很长时间,背着的粮食1/3都在路上吃掉了。
所以杜润生就说,像这样的情况,不让他们交公粮了,也不再给返销粮了,这样两清,农民自己把自己养活,把肚子吃饱,这样的地方搞包产到户行不行?对此很多参加会议的省部级领导同志说,这好像也是可以的。
后来,根据这次座谈会纪要形成的1980年中共中央75号文件就说了这样的话:在那些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根据群众的意愿,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但一般地区不要搞包产到户。
话是这么反着说的,意思是极端贫困的地方可以搞双包到户,但大多数地方不要搞。
话虽然反着说,但是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会正着听,反正没有说一律不让搞,于是双包到户就慢慢地逐步扩大了。
最开头的这条缝就是这么撬开的。
农村改革初期,一方面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在发展,另一方面又有对双包到户到底姓社姓资的争论,而75号文件的精神,则主要是提倡发展专业承包或联产到组,并不提倡双包到户。
以后有两三年的时间,在实践上允许有不同的做法,在理论上允许有不同的观点。
但到了1982年年底,以小岗村为代表的大包干,即包干到户的形式就基本上在全国大部分农村推开了。
回过头去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
不许分田单干。
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搞包产到户。
”这就是农村改革初期著名的“可以、可以、也可以”的政策,但同时也明确了“不许、也不要”的底线,因为这个决定仍然强调“人民公社要继续稳定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
1979年春,中共中央转发了国家农委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的纪要,这个文件对包产到户是这样评价的:“它失去了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的好处,即使还承认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承认集体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必要性,但在否定统一经营这一点上,本质上和分田单干没有多少差别,所以是一种倒退。
”并要求“搞了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农民重新组织起来。
”可见这个弯子要转过来是很难的。
在1982年的中央第一个指导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中,首先指出,目前全国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大规模的变动已经过去,现在已经转入总结、完善、稳定阶段。
虽然在文件中明确“各种生产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但还是不难看出仍在淡化包产到户、不提包干到户。
到了1983年的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才非常明确提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肯定了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提到这个高度,同时又明确要求,对人民公社体制要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设这两方面进行改革,这是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一大贡献。
到了1984年中央第三个指导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时,不仅明确了要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而且提出了要延长耕地承包期,明确耕地的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于是就有了15年不变的大政策。
这个文件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1991年年底,针对当时社会上一度出现的对家庭承包经营的疑虑,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发展的方向与基本政策是正确的,明确提出要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完善。
这就使得广大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
后来一步步往前深入,到了1993年的秋天,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1993年的中央11号文件。
这个文件考虑到最早搞耕地承包的地方从70年代末就开始了,离1984年定的承包期15年不变的期限快满了,因此必须给农民个说法。
所以文件提出,在第一轮承包期满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这样合起来就是45年时间。
在讨论这个文件的过程中,大家的关注点主要在承包期能不能更长一些,能不能跟城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期一样是70年?或者和工业用地的使用期一样是50年,行不行?1994年贵州省自己就定了一个章程,规定耕地承包期50年不变。
可见,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各地都比较倾向于农户经营的土地要有更长的承包期,都按照中央的政策,在第一轮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
到了1998年,中央召开十五届三中全会。
因为1998年是农村改革整20周年,中央认为有必要认真总结农村改革的经验,在理论上提炼,在政策上进一步完善。
所以1998年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农村改革,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这个《决定》把农村土地承包制的政策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一是明确要求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根据《决定》中的这个要求,在1999年年初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小组,形成了后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是修改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表述。
在十五届三中全会之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被称作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但实际上1983年以后全国农村绝大多数地方实行的都是包干到户的形式,而包干到户这个形式是不联系产量的,但为了政策的稳定,很长时间都没有对这个表述进行修改。
1998年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这个问题,经过反复讨论研究,中央同意在这个决定中把它改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二年全国人大在宪法修订案中也按照新的表述改了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