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

务接待管理办法》

接待要上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

2014-02-12 14:51:00 来源:大众日报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

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

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机关所属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党政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推进国内公务接待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印发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06〕3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 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5〕43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 事业单位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和完善;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6级伤残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此件发至县)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 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803 【发文字号】鲁办发[2018]3号 【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鲁办发〔2018〕3号) 各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 《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通知) 鲁厅字[2005]42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是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注意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编制员额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

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设置的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岗位的职能部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岗位管理政策和结构比例标准,指导和监督实施,并具体负责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实施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分类 第六条事业单位岗位一般分为管理类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和工勤服务类岗位,每类岗位按等级层次进行划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新一届山东省委常委(名单及简历)

新一届山东省委常委(名单) 2012年5月28日下午,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全会选举姜异康当选中共山东省委书记,姜大明、王军民当选省委副书记。姜异康、姜大明、王军民、才利民(满族)、孙伟、王敏、李法泉、李群、高晓兵(女)、孙守刚、刘从良、雷建国、颜世元当选为常委。 姜异康简历 中共山东省委书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男,汉族,1953年1月生,山东招远人。 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7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 先后在部队、工厂、机关工作。1988年3月起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副局长、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局长。1995年7月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兼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1997年4月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兼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10月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副主任。2002年10月任中共重庆市委副书记,2002年11月兼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校长,2005年5月兼任中共重庆市委移民工委书记。2006年6月任国家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正部长级)。2008年3月任中共山东省委委员、常委、书记。2008年6月,国务院免去姜异康的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职务。2009年2月,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当选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七届中央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姜大明,男,汉族,1953年3月生,山东荣成人,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哲学学士。1969.09——1975.04,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战士、班长、副排长、团政治处新闻报道员; 1975.04——1977.03,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团政治处书记; 1977.03——1978.03,黑龙江国营锦河农场办公室秘书; 1978.03——1982.01,黑龙江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生、党支部副书记; 1982.01——1984.06,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干事; 1984.06——1986.01,共青团中央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 1986.01——1987.0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组织处处长; 1987.04——1990.06,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1990.06——1991.12,共青团中央组织部部长; 1991.12——1993.05,共青团中央常委、组织部部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 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 通知 (鲁政办发〔201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公文数量 1.能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可发便函的,不印发正式文件。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 下列情况不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贯彻国家部委文件的;调整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以省政府名义主办各种活动的。 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贯彻省政府文件需要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的,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严格控制以召开会议名义突击发文。省政府部门不得将市政府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因工作需要,部门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文电。 2.除贯彻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和25个。 各市、各部门要制定发文数量控制线。每年1月底前,各市、各部门要向省政府办公

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 务接待管理办法》 接待要上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 2014-02-12 14:51:00 来源:大众日报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协调推进体系的工作方案 【法规类别】11803 【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04 【实施日期】201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协调推进体系 的工作方案 (2018年5月4日) 为落实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动员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现就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协调推进体系(以下简称“10+3”协调推进体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聚焦“十强”产业和“放管服”、高层次人才、重大基础设施三大支撑,运用工程化的办

法,建立“统分结合、责权明确、运转高效”的协调推进体系,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压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重大工程全面起势、尽快见效,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推进原则 1.突出高质量发展。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大力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要求,聚焦以“四新”促“四化”,努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地,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2.突出统筹融合。坚持全省“一盘棋”,立足现有基础,强化统筹协调,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推动产业跨界融合,强化乘数效应。发挥各市特色优势,实现错位发展,切实防止相互封闭、相互割裂。 3.突出项目支撑。建设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强化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大办)牵头协调作用,促进资源集聚、力量集中、政策集成,确保重大项目顺利进展,切实防止泛泛谈、空对空。 4.突出环境优化。坚持“政府引导、行业协同、市场运作、企业主体、智库支持”,以深化“放管服”为突破口,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创新体制机制,营造一流环境,切实防止责任不清、边界不明。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两委”换届选 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鲁办发[2004]2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9 【实施日期】2004.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办发[2004]21号 2004年9月29日) 今年下半年至明年上半年,我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陆续任期届满,将进行换届选举。为做好这次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党规国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

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和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深刻阐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办法。这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基础和政权基础,农村干部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带领群众致富奔康的骨干力量。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重要措施,对于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到农村基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健全完善“干部经常受教育,农民长期得实惠”工作机制,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当家作主、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政权基础和群众基础,推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次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健康顺利进行。 这次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提高村级班子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目标,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高标准、高质量得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把我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村级经营性收入、维护农村稳定,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社会主义新山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总的目标要求是:(1)全省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2004年10月份开始,到2005年3月底基本结束。任期未到的,换届时间提前。(2)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和村委会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美丽乡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意 见》 (201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实现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现就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的深化提升,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培育文明新风,推进农业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

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调动各方力量,推进我省美丽乡村建设迈上新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全面建成美丽乡村为目标,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村容村貌整治为重点,对照《美丽乡村建设规范》(DB37)(以下简称《建设规范》),查漏补缺、精准建设,改造升级、规范管理,突出特色、分类施策,常抓不懈、持续推进,把我省农村建成生产美、生态美、生活美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到2020年,全省70%以上的村庄达到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培育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2000个;到2025年,全省基本实现美丽乡村全覆盖,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达到5000个。 二、突出功能特色,实行分类推进 坚持用标准化的理念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基础设施配置标准化、公共服务功能标准化、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化、长效管护机制标准化,全面提高美丽乡村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要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依据资源禀赋,体现区域差异,丰富文化内涵,彰显地方特色,分类推进各类村庄建设,形成一村一品、一村一韵、一村一景,坚决避免千村一面、千篇一律。 (一)全面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按照《建设规范》的综合评价标准,美丽乡村要达到B 级标准以上。 1.基础设施完善。村内道路布局合理,主次街道硬化率100%,排水沟渠完整通畅;村内主次街道和公共场所实现亮化,路灯安装率100%,小巷胡同、宅间道路合理设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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