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4•【字号】鲁政办发[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省政府已明确要求: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仍未认真执行这一规定,有的将公文多头分送,有的使用《呈阅件》、《请阅件》和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致使原有的公文运转程序被打乱,省政府领导同志接到非规范渠道送达的公文大量增加,有时多次收到同一公文,这样既牵扯领导同志精力,又易造成领导同志间重复批示,影响了省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最近,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再次指示,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此,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一)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将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市政府、省政府部门或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需要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的情况报告,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
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应报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按规定呈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2020年最新关于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2020年最新关于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最新关于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最新关于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xx]15号)精神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要求,现就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大力精简文件数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发市政府文件;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1)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政府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2)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3)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4)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5)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6)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1)属于部门和区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3)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4)以文件贯彻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5)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区县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6)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其它事项。
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的通知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促进办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收文办理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签收、登记、分发、审稿、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办结归档。
(一)签收、登记:所有报送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签收、登记、传递。
综合科初审后,登记填写《文件处理签》、《阅办文件处理签》、《交办文件处理签》,代拟稿送秘书科进行公文处理,再送有关领导审签。
正副县长、正副主任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文书处理、登记请批的公文。
其中乡镇政府和县府各部门送来的请示、报告由综合科转送办公室主任处理。
登记工作必须在来文的当日完成。
(二)分发、拟办:根据来文性质可分为传阅件和拟办件两大类。
传阅件由县府办综合科登记后分发各有关领导或科室传阅,并作好记载,传阅后及时收回。
拟办件由综合科填写阅示单,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批示。
送领导的批示件,一般应在登记的当天送达,如领导未及时签批,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询问、提示。
(三)审稿、批办、承办:凡领导的批示件,应由提出意见的科室按领导的批示,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承办。
办理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延误、推诿,对报告性公文原则上从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请示性公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催办:交办件一般从交出后5-7天无办理结果的即行催办。
紧急件应当按照特定时限要求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五)办结归档:办结归档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按收文顺序,在来年四月向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鲁政办字[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指出了各地区、各部门在向国务院报送公文中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多年来,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多次就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我省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国办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在我省个别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省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呈报。
除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
二、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及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工作中如有确需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
各县(市、区)、基层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和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类公文一式5份,报告类公文一式10份;文种、体例、格式要符合规定,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并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不得多头报送,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主报省政府的公文,不得抄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需要报请省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省政府,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便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佚名【期刊名称】《山西政报》【年(卷),期】2003(000)021【摘要】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先后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1]34号,以下简称《意见》)。
各级、各部门根据《办法》、《通知》和《意见》精神认真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着力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文件格式不规范,行文关系不规则,错漏频出;以文件落实文件、多头发文、任意提高文件等级和紧急程【总页数】3页(P1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0.1【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J],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J], 无;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J], 无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J], 无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发[200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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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发(2008)5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日召开的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四月二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因公出省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4.13•【字号】鲁政办发[1994]3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发<1994>3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定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1•【字号】鲁政办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各地、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改进公文处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从近期报送的公文情况看,公文质量提高,运转速度加快,不按规定报送公文的现象有所减少。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多而乱的现象没有明显改变,公文运转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就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公文报送的程序(一)不应报省政府的公文不上报。
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省政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省政府部门、单位研究审批,一般不要报省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对此类公文不予受理。
(二)不规范的公文不上报。
需报省政府的事项,应当以正式公文上报,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运转。
需省政府审批和答复的事项应报“请示”,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应使用“报告”。
“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
(三)不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省政府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应将需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签批。
严格杜绝将需审批的公文同时多头分送省政府领导同志。
(四)不越级报送公文。
各县(市、区)政府、省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基层单位和企业等,不得越级直接向省政府、尤其是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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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
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
通知
(鲁政办发〔201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公文数量
1.能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可发便函的,不印发正式文件。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
下列情况不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贯彻国家部委文件的;调整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以省政府名义主办各种活动的。
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
贯彻省政府文件需要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的,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严格控制以召开会议名义突击发文。
省政府部门不得将市政府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因工作需要,部门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文电。
2.除贯彻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和25个。
各市、各部门要制定发文数量控制线。
每年1月底前,各市、各部门要向省政府办公
厅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发文情况。
二、规范公文制发
3.公文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并组织会签,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对协办部门的会签意见,主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吸收。
协办部门应立足全省大局,主动配合协作,认真负责地研究提出会签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主办部门反馈。
会签意见除应明确、条理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外,还应注明相应的修改依据并附相关材料,以供主办部门研究吸收时参考。
对分歧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重新确认。
4.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所称的办法、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文件,须经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5.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在充分吸收协办部门会签意见并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后,须以正式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政府,并附有关辅助材料。
报送公文文稿的具体要求如下:
(1)请示文件一式2份,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起草文稿的依据、背景情况,文稿形成的主要过程。
②新政策要点的拟定、调研及论证情况,以及与相关政策的衔接等事项。
办理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事项的,应主要表述审查内容、审理意见、发文建议及依据;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应主要表述我省的新举措。
③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
对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主办部门应分类表述,可整理成《会签意见汇总表》。
对未予采纳的会签意见,须逐一说明理由。
经反复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依据,报省政府裁定。
④发文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或密级设定等。
⑤经过会签并修改完善的文稿清样(作为请示文件附件)。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辅助材料。
包括请示文件电子版(一次性光盘)、部门会签意见及所附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省法制办审查意见以及与文稿内容直接相关的其他材料。
省政府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以上有关材料,应安排办公室(综合处)或相关业务处室参与文稿起草、熟悉文稿情况的人员,以便当面说明情况、及时协商文稿内容或补办有关手续。
6.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有时限要求的发文事项,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送达省政府办公厅。
对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及省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