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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5日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现就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利用、监管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负责协调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

法院依法受理、执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审理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的行政案件和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依法监督责任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严格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对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供应火工器材;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和所有权登记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批复等许可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资金支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充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我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

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

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19日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山西是革命老区,在不同历史时期,涌现出一大批英模人物和集体,锻造了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山西大地上留下了许多见证历史的实物遗存,特别是中共中央北方局、八路军总部及八路军三大主力师和晋察冀边区(含北岳区)、晋冀鲁豫边区(含太行区、太岳区)、晋绥边区(含晋西北区、晋西南区)抗日根据地的历史遗存,成为当今传承优良革命传统的重要载体.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坚持革命文物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对革命文物资源进行保护性修缮与修复,力争到2022年,我省重点革命文物密集区内的革命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展示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革命文物资源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建成山西革命文物大数据库,建设全省革命文物全景展示平台,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二、主要任务(一)摸清资源底数,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宣传、文物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革命文物进行详细排查,全面梳理见证近代以来我省在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时期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及文物藏品.在2018年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核查数据基础上,建立革命文物定期排查制度,挑选一批未核定公布的革命文物遗存公布为市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于价值较高的要推荐申报省级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及时对馆藏革命文物进行认定、定级、建账和建档.鼓励文物博物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革命历史资料、实物的征集研究工作.建立完善革命文物数据库,实现革命文物网络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二)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管理能力.确定一批革命文物密集区保护试点县,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行动计划和馆藏文物保护修复计划,针对不同保护级别革命文物遗存险情,坚持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做好保护修缮项目储备和革命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党的地方组织创建及重要活动旧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秘密工作和武装斗争遗迹、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重要机构旧址和重大事件遗迹等重要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修缮和日常保养及监测工作.县级政府要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革命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并设立文化标识,严禁擅自迁移、拆除革命文物遗存.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设施要严格报批,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对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的革命文物进行预防性保护修复,实施全省馆藏革命文物标准化管理.(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三)扩大开放范围,拓展利用途径.对归属于宣传、文化、文物部门管理且符合开放条件的革命文物保护单位要全部对外开放,其他部门管理使用的应尽可能对外开放.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革命旧址,策划辟为革命文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国防教育场馆等文化教育活动场所.围绕我省旅游规划的抗战之路、东征之路、胜利之路,结合革命老区脱贫攻坚、特色小镇建设,打造我省革命文物旅游精品线路,推出一批具有特色的红色文物旅游景点,促进革命老区旅游经济发展.围绕革命文物主题,加强创意产品研发力度,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色、适销对路的革命文化纪念品、工艺品,打造革命文物文创品牌.(牵头单位: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广电局)(四)挖掘文化内涵,提升展陈水平.研究制定我省革命文物改陈布展管理办法和人、财、物方面的支持政策.深入挖掘革命旧址、纪念地的文化内涵,扩大开放区域,不断更新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做到有址可循、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建立我省革命文物展陈方案和解说词审查制度,确保展陈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五)创新传播方式,弘扬革命精神.鼓励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军史场馆等机构进机关、进军营、进企业、进村镇、进社区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系列主题活动.利用多媒体资源,推进“互联网+”革命文物的展陈形式,创新传播手段,增强文化传播的感染力.(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广电局)三、重点项目(一)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我省党史文物、文献、档案、史料的征集挖掘和整理研究工作,重点做好太行山、吕梁山、太岳山、五台山革命文物片区史料调查征集工作.做好我省反映百年党史的重大事件遗迹、重要会议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旧居的保护展示工作,重点推进太原支部旧址、国民师范旧址、霍州北顶庙中共山西省委扩大会议旧址、中共中央后方委员会旧址、忻口战役遗址、高君宇故居、魏拯民故居、张叔平故居等纪念场馆设施的展陈改造提升.(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二)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以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三大抗日根据地历史遗存为重点,依托武乡、左权、黎城、潞城等区域,打造太行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兴县、临县、岚县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吕梁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灵丘、五台、定襄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五台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沁源、安泽、阳城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太岳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结合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做好革命文物片区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实施保护利用工程项目,推进片区内文物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和展陈利用研究工作,整体提升片区内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三)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围绕东征、抗战主题,遴选一批反映这两大主题的民居、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进行科学规划,做好保护修缮和展陈利用,全面反映红军东征、八路军抗战的重大意义.重点实施交口郭家掌毛主席路居、康城毛主席路居、大麦郊红军东征指挥部旧址、石楼留村毛主席路居、罗村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晋西会议旧址、沁源太岳军区及行署片区、武乡八路军总部王家峪片区、屯留抗大一分校旧址、潞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黎城太行区第一届群英会旧址、阳城枪杆村军事会议旧址等东征和抗战遗存的维修保护和展陈工作.(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四)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工程.重点提升八路军太行纪念馆、红军东征纪念馆、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平型关大捷纪念馆等现有革命纪念场馆的展陈水平.八路军太行纪念馆要通过大量走访健在老八路老将军,进行口述历史,征集图片资料,不断丰富展览内涵,打造全国八路军文化研究、展示、资料中心;红军东征纪念馆要围绕红军东征线路,挖掘阐释红军东征的重大意义,打造红军东征研究、展示、资料中心;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要加大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文物征集力度,丰富展品、挖掘内涵,提高研究水平,打造晋绥革命根据地研究、展示、资料中心;平型关大捷纪念馆要立足抗战文化收集整理相关文物遗存和史料,打造晋北抗战文化研究、展示、利用中心.(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五)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借助山西文化云平台及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数据资源研发运营平台和传播路径传播山西红色文化.开展革命传统系列宣传活动,讲好山西革命故事,传承山西红色基因.出版一批反映山西革命文物特色的通俗读物,在全省新华书店和其他图书发行网点设立红色图书专柜,做好红色文化主题出版物展销宣传.公布一批省级革命文物类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中共党史教育基地.整合区域革命文物旅游资源,推介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举办革命文物微视频征集展示活动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论坛.建设全省革命文物网上全景展示平台,持续推出革命文物公益广告,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常态展示,加大革命文物的宣传力度.(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广电局)(六)国防教育示范展示工程.按照中央军委新时代军史场馆体系建设规划,坚持军地共建、以军为主,坚持军民融合、共享共用,构建以山西革命军事馆为主干,以军分区、人武部国防教育场所为延伸,以重要革命遗存为支点,覆盖全省、面向社会的国防教育展陈体系.山西革命军事馆着重展示党在山西领导武装斗争史、新中国国防建设史,延伸展示军事历史文化和兵要地志.重要革命遗存,军分区、人武部国防教育场所,主要展陈军事历史,共同做好全民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牵头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文物局)四、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宣传、党史、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文旅、文物等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二)健全保障机制.出台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大革命文物资源整合、保护修缮以及陈列布展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各级政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体责任,明确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机构和力量.(三)统筹抓好落实.各市、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加大对保护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践行“一线工作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鄂办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2006年4月20日鄂办发〔2006〕21号)为了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减轻基层和群众的负担,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把主要精力放在抓落实、促发展上,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对全省特别是省直机关2000年以来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对清理出的省直机关746项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逐一审核,并报省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决定保留204项,改作临时报批的64项,通过合并减少52项(由77项合并为25项,合并后的项目计入保留或临时报批项目之中),撤销426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同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就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管理1、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将活动方案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2、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固定周期项目。

如确需增设,须由主办单位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对存在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给企业和基层组织加重负担,经费来源不明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费或变相收费等情况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3、全省性临时报批项目(举办周期不固定、临时提出举办的项目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需临时报批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在庆祝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为把握新一轮改革开放机遇,营造更加开放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环境,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以高水平的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开放领域,提升投资促进水平1.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支持外资参与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江西创业发展等战略实施。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引进外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2.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手段加大招大引强力度。

对国内外各行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在江西投资总额超过2亿美元(新设或增资)或30亿元人民币,具体投向优势型、成长型和培育型产业,新设企业投产、增资企业扩产后,省财政按核定的实际引资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最高奖励5000万元。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

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

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

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含2.O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以下(含2.O升)、价格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20•【字号】黑政发[1991]24号•【施行日期】199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1991年9月20日黑政发〔1991〕24号)根据省直机关机构调整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现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办发〔1987〕6号《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做相应修改,并重新规定如下: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按业务工作范围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部门接待处理的具体范围是:1、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分别接待受理致信或求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来信来访。

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按来信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介绍到省直有关单位接待处理;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及受权办理的信访案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疑难案件;对归口各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地方领导报告或通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动态;指导省直机关和市地开展信访工作。

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省人大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不服的来信来访;对反映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待处理。

其他问题则引导或介绍到有关单位接待处理。

2、凡属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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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通知)
鲁厅字[2005]42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是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编制员额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
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设置的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岗位的职能部门。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岗位管理政策和结构比例标准,指导和监督实施,并具体负责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

省直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分类
第六条事业单位岗位一般分为管理类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和工勤服务类岗位,每类岗位按等级层次进行划分。

第七条管理类岗位一般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专业技术类岗位一般指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文化和技术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能力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工勤服务类岗位一般指承担后勤保障、操作、养护、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十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㈠因事设岗原则。

根据职能任务及事业发展需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按照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设置必要的岗位,保证每个岗位工作任务饱满,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㈡结构合理原则。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组合。

㈢动态调整原则。

岗位设置应与本单位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随着单位职能的变化和实际
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㈣依法管理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标准和程序设置岗位。

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及任职条件等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

第十一条岗位设置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标准内确定。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在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第十二条管理类岗位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严格控制设置数量和层次,提倡专兼职结合。

领导职位按照批准的职数设置。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标准设置。

根据工作性质,事业单位应确定一个专业技术系列(专业)作为主体系列,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作为辅助系列。

主、辅系列之间和同系列(专业)内部层次结构要合理。

要明确单位最高职务层次,能设较低层次岗位满足工
作需要的,不设较高层次的岗位。

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第十四条后勤服务工作按照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进行改革,必须设置的工勤服务类岗位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具体的工作任务设置。

第十五条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进行岗位调查。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各类岗位进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单位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结构现状,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依据、技术复杂程度、职责范围、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

㈡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岗位分析,对业务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类,以一个岗位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

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和层次,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㈢方案核准。

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㈣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对核准设置的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作为聘用人员和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㈤岗位调整。

根据事业发展、职能变化和社会需要,适时进行岗位设置的调整。

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

能由专业技术类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少量的特殊岗位,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聘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不
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引进特殊人才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可直接聘任,待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争聘任。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核准的职数填写《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式样附后),以此作为办理岗位调整、聘用人员及兑现工资的依据。

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不得开展聘用工作和兑现工资。

超过规定限额聘用的人员,政府有关部门不核拨经费,不核准兑现工资。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岗位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定期进行岗位管理检查,及时纠正违背岗位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此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
附件
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
单位名称:主管部门:核发时间:编号:
注:1.本手册一式3份,经核准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各存1份。

2.兼职的按所占岗位计算,不重复统计。

山东省人事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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