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集体合同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云南省范围内的集体合同签订和执行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云南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与其劳动者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与其劳动者集体签订的,约定劳动条件和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集体合同的原则集体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第五条集体合同的签订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与其劳动者应当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签订集体合同,并书面记录下来。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2.劳动权益:工资支付、福利待遇、职工培训、晋升晋级等;3.劳动纪律:工作纪律、考勤制度、劳动争议解决等;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合同期限、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集体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应当书面记录下来,并及时通知劳动者。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执行第八条集体合同的执行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可以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
第十条集体合同的解决劳动争议对于劳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如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致使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体协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第一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概述一、集体协商的概念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指包括所有在一名雇主、一个雇主群体或者是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同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谈判。
集体谈判的内容包括:(1)决定劳动条件和就业期限;(2)调整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或者他们的组织同一个或者多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二、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三、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集体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缔结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权利义务时,要求当事人的意志不得违背国家意志,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形成集体合同关系。
1.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即集体协商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两种。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集体合同管理制度

集体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员工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企业的管理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
第三条定义•集体合同:指企业与劳动者集体订立的,以适应劳动条件调整和提高劳动者福利的劳动规定协议。
•集体合同管理委员会:由企业指定的负责集体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释的工作团队。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更改第四条集体合同的签订1.企业应当订立合理的集体合同模板,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集体合同应当由工会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签订,并在企业范围内公示。
3.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妥当保管并供应给员工参阅。
第五条集体合同的更改1.集体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如有需要更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企业方面代表与工会代表共同协商并取得全都看法;–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批准。
2.集体合同更改后应当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重新进行公示。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执行第六条集体合同的执行原则1.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得到双方充分理解和遵守。
2.集体合同应当平等、自己乐意地执行,不得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第七条集体合同的执行主体1.企业应当组织并配备合适的人员来负责集体合同的执行和落实。
2.设立集体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集体合同执行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劳动条件协商、福利待遇争议处理等。
3.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法务部门代表等构成,具体人选由企业决议并公布。
第八条集体合同的执行流程1.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员工大会,向员工宣传集体合同的内容,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讲解和解答。
2.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工资支出、工时管理、劳动条件监测等制度,确保集体合同的执行。
3.如集体合同涉及福利待遇的调整或更改,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经双方协商全都后执行。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第九条集体合同解释1.对于集体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会集体合同范本6篇

工会集体合同范本6篇第1篇示例:工会集体合同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会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基本情况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第三章劳动条件1. 双方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岗位描述、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等内容。
2. 确定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津贴等项目。
3. 确定劳动者的年度休假制度、带薪假期、调休、病假等。
1. 双方约定利用安全生产月、劳动保护宣传月等载体,加强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2. 确保提供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并经常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3. 确保未成年工、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严禁对未成年工、女职工进行超时工作。
第五章社会保险1. 双方约定落实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2. 确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标准及时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 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证实文件。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1. 双方约定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和时间限制。
2. 确定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3. 公正、合理处理劳动争议,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其他约定1.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会会员权益、教育培训、职工代表大会等。
2. 双方约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生产工作秩序。
第八章合同的解除和变更1. 工会和用人单位均需提前通知对方,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2. 单方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应当合法、公正、合理。
3. 双方解除合同后,工会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处理解除合同劳动者的相关待遇。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工会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企业与其职工订立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广东省各级商会、工会组织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法》的要求,积极协调企业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
第四条广东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五条企业与职工应当自愿签订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企业章程等予以确定,并应当符合广东省实际情况。
第六条企业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自愿签订集体合同的机会,并且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解释,职工对集体合同必须明确知晓并认可。
第七条企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文明、公正、公平,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八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待遇、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合同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劳动保护措施,包括职工的休息、饮食、住宿、医疗、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加班、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第十一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迟到早退、请假等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集体合同内容,须经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职工与企业之间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集体合同规定-精品

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工会集体合同(通用5篇)

工会集体合同(通用5篇)工会集体合同篇1本合同------{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的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企业}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乐观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其次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进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企业实行集中管理,凡企业范围内的各------科室、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仔细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职工待遇。
第五条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
企业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企业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企业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标准。
第七条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政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仔细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进展。
工会应动员职工乐观支持企业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进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教育职工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八条企业应敬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时向工会拨缴经费,在讨论,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措施时,应有工会代表参与,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支持。
企业制定的措施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其次章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第一条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有权自主打算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企业工会集体合同范本(二篇)

企业工会集体合同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范围为企业XXX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合同内容包括:员工权益保障、劳动条件与环境改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争议处理等。
第二章员工权益保障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合理合法地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和侮辱员工;(三)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健康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四)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企业应设立员工维权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纠纷。
第三章劳动条件与环境改善第六条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工作环境评估,确保工作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不符合要求的地方。
第八条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九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薪酬制度,公平合理地评定员工的薪酬水平,并对员工进行薪酬公示。
第十一条企业应提供绩效评估机制,根据员工表现和业绩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假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确保员工的休息权益。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病假等合法合理的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应尽量满足员工的休假申请,保证员工按照法定要求享受休假权益。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五条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如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员工可向工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七条如仲裁结果不能满足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可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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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指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工间休息和用膳的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公休假日(又称周休息日)。指工作满一个工作周 后的休息时间,它是每周的公休日。 4、法定节日:是指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进行纪 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5、探亲假。指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同一 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6、年休假。是指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时间 的连续休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 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 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工会
一、工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2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 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 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1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 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 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 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 这是它本身固有的属性。反映的内容是生产 过程中两大团体间的相互关系,规定全体职 工与企业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2、集体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生效要以劳动行政部门从收到集体合同文本 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为条件。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订立的程序
订立集体合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集体协商→职工讨论通过→双方 签字→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 审查→公布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1)对集体合同关系人的效力 集体合同关系人是指无权订立、变更、解除 劳动合同,但受合同效力管辖的人。即工会组织 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代表的各个用 人单位。 集体合同对关系人有法律约束力,关系人要 遵守集体合同的约定,不管他同意与否。 团体意志高于个人意志,集体合同合同成立 后进入企业的,虽未参与讨论,仍要受集体合同 的约定,进入自然取得关系人的资格。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1、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第8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 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 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 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 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 协商的其他内容。
二、特征
1、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获得的劳动报 酬。 2、工资的支付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 量为依据的。 3、工资具有法律的保障性。 (1)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支付的保障 (3)实际工资取得的保障 4、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定期支付。(与福利相 区别)
三、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1、按劳动分配原则。 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 水平的原则。 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工资总额宏观调 控相结合的原则。 4、同工同酬原则。
二、规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意义
1、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并保护其身体 健康。 2、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 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3、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
第二节 工作日和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工作日的种类
1、标准工作日: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实行的标 准长度的工作日。我国目前实行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 作40小时的制度。 2、缩短工作日:指低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主要适用 于有毒有害、高温、矿山、井下、条件艰苦、过度紧张、特 别繁重体力劳动、孕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等这类劳动者。 3、延长工作日: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主要适用 于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延长工作日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作日。主 要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无法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劳动者, 如外勤推销人员、司机。
最低条件,即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A、不可变更力 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 工作时间等标准和内容为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 动者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的标准,也不得对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更改。 B、自动替代效力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则集体合同的标准自动取代劳动合同中的标准产生 效力。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某些内容,集体合同的 有关规定就自动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概述
一、概念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或 一周的法定时间限度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一 昼夜工作时数的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工作的总和为 工作周。 休息时间:又称法定休息时间,是指法定的劳动者 得免于劳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假:即劳动者带薪休息,是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 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
(2)对当事人的效力
指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即工会组织和 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一般认为企业代表受约束,而工会代表 是否受约束,有争议。 有人认为:工会代表仅承担道义上的职 责,不承担实质性义务和法律责任。(通说) 有人则认为:具有约束力。理由为民法上的 主体论,既是合同当事人,就应受3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 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 意见。 第34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 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 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 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 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 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42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 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工会的地位
《工会法》第14条:中华全国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 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 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三、工会的权利义务
第17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 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 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 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 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18条 第18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 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 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 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 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 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七章
工资
第一节 工资概述
一、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 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贯彻意见 T53)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 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 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 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技能大奖等, 以及稿费、翻译费等。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 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 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 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 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 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 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 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第11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停工、停产阶段个工资支付。 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 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 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下岗工资支付,由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工资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一)国家。享有工资分配的调控权。 (二)用人单位。享有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三)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工资权。 1、劳动者享有工资取得权。 2、工资的支配权。 3、工资的保障权。(最低工资保障、实际工资的 保障和工资支付的保障。) 4、劳动者有工资分配的了解权和参与权。
第二节 工资的法律保障
一、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在支付形式上要遵循货币支付的规则。 2、在支付对象上,要遵守直接向劳动者本人支付的规则。 3、在支付时间上,要遵守定期支付的规则。每月至少一次。 4、在支付项目上,要遵守足额支付之规则,不得克扣、无 故拖欠职工工资。 5、在支付地点上,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工作所在地将工 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国际劳工组织1949《工资保障公约》(第95号公约)规定, 禁止在酒店及类似地方发放,禁止在零售店和娱乐场所发放, 当地员工除外。以防止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