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制度探析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2019-08-211、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认为谋⽣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技能作为⼀种劳动能⼒,它依附于⼈⾝,并且很难⽤⾦钱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观点,劳动⼒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技能也作为财产进⾏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
很多⼈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还有可能分出来给⼦⼥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部分夫妻各⾃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事件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离婚双方的利益,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婚姻法》。
而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离婚后如何处理财产分割,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离婚所带来的财产风险。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则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则。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了以下几个原则:1. 财产归属原则: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从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属个人财产。
2. 同等分割原则: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同等分割。
3. 特殊财产原则: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各自承担的债务,由各自负责。
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以一方名下所有的财产和以一方名下的财产其实是共同财产。
4. 公证原则:离婚时可以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财产分割,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离婚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以上几个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其中,同等分割原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原则。
因此,在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时,需要尽量遵循同等分割原则,以确保分配的公平性。
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1. 协议分割法协议分割法是指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然后由双方自行处理各自的财产。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律师协助,以确保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利影响。
协议分割法适用于离婚双方关系较好,且财产来源比较明确的情况。
2. 司法裁决法司法裁决法是指在法院的裁决下,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这种方式比较直接,可以解决离婚双方之间的纠纷。
但是,由于司法裁决的过程通常比较长,且需要律师和金钱的支出,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
3. 公证分割法公证分割法是指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双方达成协议,进行公证和登记。
这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证离婚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公证分割法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繁琐,通常需要律师协助。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夫妻财产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夫妻财产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析2021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这一法典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系统的立法,其中涉及夫妻财产的规定备受关注。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之一,其关键问题包括财产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财产占有和管理、财产分配等。
夫妻财产的制度是什么?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产权、存款、投资等。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家庭法中的一部分,其中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管理和分配等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归属权、占有权、管理权和分配权。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共同协议,共同占有、管理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应倡导共同财产意识,一同协商财产分配方案,协同治理家庭事务。
夫妻分家产时应考虑将其共同财产按公正、合理原则进行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背负的债务,包括贷款、信用卡借款等。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当夫妻共同成为借款人或连带保证人时,应根据共有协议,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单方面清偿的情况下,应向另一方赔偿其分摊的债务。
夫妻财产的占有和管理夫妻财产占有的确权问题,法典规定夫妻应当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夫妻财产的共有形式应出具明确的协议文件。
夫妻共同管理夫妻财产,可分别按各自特长、能力和责任,分别承担家庭职能,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和安全。
夫妻财产的分配方式夫妻在离婚、死亡等情况下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上的公平原则分配。
公平原则不仅仅指的是财产的实际财值,还包含非经济因素如抚养、家庭生活、个人贡献等。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可以单独约定财产分割方案,但必须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基本条件,例如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个人尊重的站不当内容。
总体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对于夫妻财产立法上涉及的各个基本问题和方面所进行的探索和规定是非常全面和系统的,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疑惑和争议。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率日益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最为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财产分割,因此,对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外遇等,然而,财产问题往往成为离婚纠纷的主要焦点。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共同积累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一旦离婚,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这些财产成为纷争的核心。
三、我国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制度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合法财产划分制度。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合法财产,按照男女双方权责一致的原则,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一并分割。
然而,这一分割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问题分析首先,我国的“合法财产划分制度”过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况。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往往有个别保持家庭的家庭财产,而个人财产与婚姻关系如何界定成为难题,导致分割不公平。
其次,财产分割的标准模糊不清。
《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导致很难确保分割结果的公正合理。
另外,我国的财产分割制度主要基于男女双方的权责一致原则,忽视了婚姻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关系,造成财产分割结果对一方不公。
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为了改进我国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
比如,美国采用的“平等财产划分制度”,将双方在婚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割。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双方的利益,减少了纠纷。
六、尊重婚姻自主权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意识到,婚姻自主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在财产分割制度中,应该尊重离婚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姻财产约定书等方式,让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确定财产分割方案,减少离婚时的争议。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解决离婚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应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每个人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新离婚法财产分配
新离婚法财产分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
而随着离婚的增多,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双方的权益,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了新的《婚姻法》和《民法典》。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离婚法中的财产分配问题。
一、离婚财产的概念离婚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和增值部分。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登记前,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如个人工资、奖金、继承财产等。
婚后财产是指在婚姻登记后,夫妻双方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如共同购买房屋、汽车、存款等。
增值部分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增值部分。
二、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新离婚法中规定了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平等分享、保护婚姻期间贡献、保护无过错方和公平合理原则。
1. 平等分享原则平等分享原则是指离婚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平等分享财产。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应当均分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2. 保护婚姻期间贡献原则保护婚姻期间贡献原则是指离婚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保护婚姻期间的贡献。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各自在婚姻关系中所作出的贡献,合理分配共同财产。
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家庭主妇的角色,照顾家庭和子女,那么他或她应当得到更多的财产分配。
3. 保护无过错方原则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是指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如果一方违反婚姻法律规定,导致离婚,那么他或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财产分配方面的责任。
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那么应当平等分配共同财产。
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法院将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各自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财产状况、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离婚财产分配的实践在新离婚法实施后,离婚财产分配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离婚财产分割探讨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量和种类愈加复杂,因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现实问题、分割原则等方面进行浅谈,以期对此问题的了解有所提高。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离婚前取得的财产,离婚时作为离婚财产处理。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均是单独财产。
”以上两条法规对分割离婚夫妻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寻求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单独财产,不属于离婚财产。
二、现实问题1.财产的来源问题现实中,夫妻之间的财产来源种类繁多,既有夫妻共同经营的家庭共同财产,也有夫妻个人劳动所得、婚前财产、赠与财产等。
这使得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变得十分复杂。
2.财产分割的公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下,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当在离婚后得到平等分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数额、贡献程度等原因,实现公平分割并不容易。
3.财产分割的诉讼成本问题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
对于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离婚当事人来说,这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诚信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充分的清查和公开,以便双方能够在财产分割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2.公平与平等原则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尊重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
应当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财产来源和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平等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1、一般规定(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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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制度探析
离婚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财产分割问题。
本文试图论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引言
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到婚姻关系的存续直至其终止,物质财产在其中的重要性处于支配性地位,尽管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物质财产的重视不便明说。
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有聘礼(彩礼),有赠送衣物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或者对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财产的分割是双方需要处理的最重要事项之一。
因此可以说,财产制度是婚姻制度的核心。
甚至有些时候的离婚,有时双方争执的核心问题,就是财产的分割。
因此,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就成为各国婚姻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本文即欲探讨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并试图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首先明确本文探讨的范围。
(1)、本文探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包括依法构成的事实婚姻)终止后的财产分割。
不包括解除同居关系、婚姻被宣告无效和婚姻被撤销时的财产分割。
(2)、财产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债务的分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或称特有财产。
包括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和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另有约定外,持续地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是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的修改。
另一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二、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广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广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无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无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人认为谋生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生技能作为一种劳动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难用金钱衡量,用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的观点,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生技能也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大。
很多人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人,还有可能分出来给子女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人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我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 条,第25条对夫妻债务的清偿进行了规定,确属个人债
务的,由个人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连带清偿[5]。
婚姻法第37条、第40条、第42条、第46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分别作了规定。
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总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与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原则——一起,构成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三、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有了了解后,下面简单探讨一下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存废问题。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简称照顾原则,很多人赞成保留[5],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必要[6]。
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照顾原则应该废除。
但与孙若军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弃该原则不同,本人觉得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再保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没有必要。
纪要是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又要在此基础上对另一方进行照顾,也有违公平原则,因为过错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承受更多的不利。
第二个问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这一问题在张素华女士“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有明确论述,即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定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7]。
张素华认为这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难行使家务补偿权”[8]。
本人同意这种观点。
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并且可以构成一个系统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但是,这一制度中也存在着问题,存在着争论。
参考文献:
[1]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
[2]马克思,《资本论》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3]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17,2001。
[4]同上,p16。
[5]蒋婉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9,2005;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38,2001;王晓云,析离婚夫妻共同无形财产之股权分割,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28,2006。
[6]孙若军,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家,2001年第 5 期。
[7]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