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银行托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托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旨在确保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作。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托管业务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银行托管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银行托管的定义、法律依据、主要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托管的定义银行托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委托人名下的资产进行保管、管理、运用和处置的一种金融服务。
银行托管业务主要包括资金托管、证券托管、信托资产托管等。
银行托管具有以下特点:1. 专业性:银行托管业务需要银行具备专业的团队、技术和设备,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2. 独立性:银行托管业务应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其他托管人和其他金融机构,确保资产运作的公正、公平。
3. 保密性:银行托管业务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的信息。
4. 合规性:银行托管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运作的合规性。
三、银行托管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规定了信托的定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证券托管、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等制度,为银行托管证券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4.《商业银行法》: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5.《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内容,为银行托管基金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银行托管的主要法律规定1. 托管协议:银行托管业务以托管协议为基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托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托管财产的范围和种类;(2)托管期限;(3)托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4)资产保管、运用和处分的规则;(5)信息披露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

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蔡崎峰【摘要】@@ 语义辨析:"托管"的界定rn"托管"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中一个非常常见的词语.在中国的金融语境下,"托管"一词至少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托管"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例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德隆系"的金融资产;第二种"托管"是指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对委托人委托的财产进行保管,并为委托人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合规监督、绩效评估、公司行为、信息披露等服务的制度,例如中国农业银行担任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期刊名称】《农村金融研究》【年(卷),期】2010(000)007【总页数】6页(P46-51)【作者】蔡崎峰【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正文语种】中文摄影:胡卫东语义辨析:“托管”的界定“托管”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中一个非常常见的词语。
在中国的金融语境下,“托管”一词至少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
第一种“托管”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例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德隆系”的金融资产;第二种“托管”是指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对委托人委托的财产进行保管,并为委托人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合规监督、绩效评估、公司行为、信息披露等服务的制度,例如中国农业银行担任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与中文的“托管”对应的英文词语是“custody”。
“custody”在英文中的含义比较广泛,有“拘禁”、“监护”、“托管”等多种含义。
“c u s t o d y”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哎呀,说起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领域!咱们先来说说啥是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简单来讲,就是银行帮客户保管他们的资产,就像一个超级负责的“大管家”。
比如说,一家公司要发行债券募集资金,银行就会帮忙看着这些钱,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我记得有一次,我去一家商业银行咨询业务,正好碰到一位企业老板在和银行工作人员讨论资产托管的事儿。
那老板一脸焦急,说自己的企业新融了一大笔资金,可又担心资金管理不好影响企业发展。
银行的工作人员就耐心地给他解释,说他们会像“看宝贝”一样把资金看牢,每一笔支出都会严格按照约定来,还会定期给他汇报资金的情况。
那老板听了,脸上的愁云渐渐散去,当场就决定把资产托管给这家银行。
这资产托管业务的好处可不少呢!对于资产的拥有者来说,那是省心又放心。
银行有专业的团队和严格的制度,能保证资产的安全。
而且,这还能提高资产运作的透明度,让大家心里都有底。
再从银行的角度看,资产托管业务不仅能带来稳定的收入,还能提升银行的声誉和形象。
就好比一家饭店,饭菜好吃口碑好,客人自然就多。
银行把资产托管业务做得好,客户也就更愿意来合作。
不过,要做好这资产托管业务也不容易。
银行得有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要能识别各种潜在的风险,比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等。
就像走在一条充满陷阱的路上,得时刻小心,不能掉坑里。
在操作流程上,那也是有讲究的。
从签订托管协议开始,到资产的接收、保管、核算,再到信息披露,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这就好比做一道复杂的菜,从买菜、洗菜、切菜到烹饪,每一步都要精心处理,才能做出美味佳肴。
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托管业务也在不断创新。
现在不仅有传统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还有诸如私募基金托管、跨境资产托管等新兴业务。
这就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不断学习,跟上时代的步伐,不然就会被淘汰。
总之,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就像是金融领域的一座桥梁,连接着资产的拥有者和使用者,让资金能够安全、高效地流动。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03.18•【文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所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释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本《指引》中“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托管业务分类(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3.信托财产;4.银行理财产品;5.保险资产;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8.年金基金;9.私募投资基金;10.各类跨境产品;11.客户资金;12.其他托管产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指引.

◆五项注意
●在理财产品销售与相关管理过程中,要注 意防范法律风险、声誉风险;
●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
●在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操作 风险;
●在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上,要 注意防范合规性风险;
●在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上,要注意防范 战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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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及《指引》产生的背景 二、《办法》与《指引》的基本思路 三、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框架 四、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销售的客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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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出了一系 列限制性条款
Ⅰ、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 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Ⅱ、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 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 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Ⅲ、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 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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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 与客户的合规性管理
◆商业银行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及其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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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在未取得客户正式授权时,不得代替客户作出任何投资 性决定;
不得擅自隐瞒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上所列明 的信息或对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作出虚假陈述;
不得在储蓄柜台提供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或建议; 不得擅自作出对个人投资理财产品市场的预测; 不得对任何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或市场暗示或保证收益。
险评估与风险揭示、告知 11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保险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担着为人们提供保险保障的职责。
作为一个专业机构,保险公司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保险经营能力,还需要合理运作其投资资产,以保障保险合同承诺的履行。
其中,股票资产托管是保险公司投资运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行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发布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以下简称《指引规范》),本文将对该指引规范进行解析和讨论。
《指引规范》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活动,并加强对风险管理的防范和控制,确保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安全、稳健增值。
该指引规范主要包括托管业务主体、托管范围、托管形式、托管资产管理要求等内容,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首先,托管业务主体。
《指引规范》明确了哪些机构可以承担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的业务,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这些机构需具备稳健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管理能力,以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其次,托管范围。
《指引规范》规定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及其上市公司的其他权益证券。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的投资操作,如股票托管、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等。
这些规定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和配置股票资产,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最大化。
第三,托管形式。
《指引规范》对股票资产托管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委托投资、专户托管、受托管理等。
这些形式各有特点,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托管形式,以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
最后,托管资产管理要求。
《指引规范》对托管资产的管理要求做了详细说明,包括投资准入条件、托管费用、风险管理等。
这些管理要求的制定,旨在保障托管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同时规范托管机构的行为,增强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可行性。
总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的发布对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运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所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释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本《指引》中“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托管业务分类(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3.信托财产;4.银行理财产品;5.保险资产;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8.年金基金;9.私募投资基金;10.各类跨境产品;11.客户资金;12.其他托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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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所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释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本《指引》中“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托管业务分类(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3.信托财产;4.银行理财产品;5.保险资产;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8.年金基金;9.私募投资基金;10.各类跨境产品;11.客户资金;12.其他托管产品。
(二)按经济关系划分,包括: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业务,以及其他业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服务内容,可以通过合同选择性地约定以下内容:(一)资产保管服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安全保管托管银行可控制账户内的托管资产;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
(二)账户服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资产开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期货账户等,并负责办理相关账户的变更、撤销等。
(三)会计核算(估值)服务。
根据托管合同约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资产估值方式,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进行会计处理(估值)、账务核对、报告编制等。
(四)资金清算服务。
根据托管合同约定,执行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等事宜。
(五)交易结算服务。
根据投资标的市场交易结算规则和托管合同约定,办理托管资产的结算交收等事宜。
(六)投资监督服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托管账户的资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收益计算及分配等情况。
(七)信息披露服务。
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以及托管合同约定,将托管合同履行情况和托管资产的情况向相关当事人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八)公司行动服务。
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向相关当事人提供托管资产持有证券的公司行动信息,以及根据委托人指令(如有)代为行使证券持有者权利。
(九)依法可以在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同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备。
第九条为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的资产托管职能应与其他职能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二)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三)具备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四)建立完备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五)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控制度、从业人员规范等;(六)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托管职责第十一条托管银行应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明确职责分工,合理界定托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分别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一)开立并管理托管账户;(二)安全保管资产;(三)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及证券交收事宜;(四)对托管资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资产财务数据;(五)履行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职责;(六)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
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发现委托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一)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二)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三)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四)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出现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事由,托管银行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合同当事人签署托管终止协议,将托管资金移交至继任托管人;如委托人或管理人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托管银行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出现第十三条第(四)项事由,托管银行应立即对托管资金账户采取止付措施。
第十五条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
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二)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三)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四)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五)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六)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七)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八)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九)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十)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托管银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托管合同,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受托人等相关机构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给托管资产或者相关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各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托管银行对管理人、受托人等相关机构的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托管银行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混同管理托管资产与托管银行自有财产;(二)混同管理不同的托管资产;(三)侵占、挪用托管资产;(四)进行不正当竞争;(五)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六)参与托管资产的投资决策;(七)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八)从事托管合同未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业务规范第十八条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托管合同,并加强合同管理。
托管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托管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以及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托管银行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三)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四)托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六)对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托管合同未约定,或者超出托管职责的事项,应设定“免责条款”予以明确;(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资产开立银行账户,并配合管理人为满足托管资产投资需要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其他账户。
其中,银行账户的账户资料、预留印鉴等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资料应由托管银行保管。
第二十条托管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业务,托管银行不得非法擅自动用托管资产。
托管银行应规范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业务操作,严格岗位授权制度,对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核。
第二十一条托管银行提供核算和估值服务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约定为各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对托管资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资产财务数据。
托管银行应加强核算和估值风险防范,建立包括复核、对账、数据备份等内容的业务制度,妥善保存托管资产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托管银行提供投资监督服务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等进行监督。
相关当事人应提供监督所必需的交易材料等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托管银行对提供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托管银行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向监管机构、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报表和报告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妥善保管托管资产业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可接受委托人和管理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信息报告、份额登记、绩效评估、销售资金清算划拨、投资品簿记等外包服务。
托管银行应对其托管职能和外包服务职能进行有效隔离,设立专门的团队和业务系统,做好风险的识别、管理和监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否则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产品的外包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托管银行选择次托管机构,应提前进行尽职调查,综合考察次托管机构的托管资格、财务状况、运作能力、技术、人员和风险控制等要素后进行选定。
双方应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
主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与次托管机构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对次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维护托管资产利益。
第二十七条变更托管银行时,原托管银行应当妥善保管托管资产和托管业务资料,及时配合受托人、委托人或管理人办理托管资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继任托管银行应当及时接收。
继任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自新托管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第二十八条托管银行应根据规范高效、独立运作、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托管业务系统,制定系统应急预案,并保障托管业务系统的硬件设备运行稳定,各软件应用系统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托管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