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上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愿组成的借贷关系。
在中国,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增多,其违约和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乙方应当将借款用途用于与之约定的目的。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诚信的,不得利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资质等,对各方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并予以保存。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借款和出借。
三、,民间借贷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安全、稳定、有序进行。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司法解释也较为复杂。
为了明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了25条释义。
下面将对这25条释义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地位的解释1.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属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借贷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对于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3.网络借贷的司法解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成为了大众借贷的重要形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对网络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合同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5.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自由约定的借贷利息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息过高,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6.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的约定对于抵押担保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依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并明确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2020年8月19日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法条

2020年8月19日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法条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企业之间进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活动。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法条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利率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
下面是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一些法条及解释,详细介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合同自愿原则(第十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协议。
参与民间借贷的各方应当遵守自愿约定的原则。
2.约定利率原则(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借贷事项约定利率。
但是,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3.利息支付义务(第十二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期限为一年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
4.利息计算(第三十三条):利息不按照借款总额计算,而是按照借款余额计算。
二、《利率法》相关规定《利率法》第六条规定了借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即不得高于年利率36%,不得低于年利率24%。
三、司法解释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意思进行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民间借贷的利息合法,但超过合同约定利率且属于违法利益输送的,应当依法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举借人在达到约定期限前归还全部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可以根据提前还款的剩余期限和利率进行协商。
综上所述,2020年8月19日以前,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利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约定原则,借款利率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36%,也不能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利息的计算根据借款余额进行,如有提前还款需协商解决。
若涉及利息违法情况,则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定和处理。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其中包含了25条释义,这对于规范和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这25条释义进行解读和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广大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者和借款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释义,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具有交易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的特点。
这一释义为我们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特点,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
1.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释义中,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释义对于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保护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关于借贷标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释义中,对于借贷标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借贷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这一释义对于借贷标的的范围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违法活动,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3.关于利率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释义中,对于利率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利率政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借款人的信用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上限。
这一释义对于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设定进行了规范,有助于防止过高的利率导致借款人被套利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一,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当一些人在经济上出现困难的时候,会选择民间贷款来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
然而,对于民间借贷是会收取一定的利息费用的。
那么,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如果超过规定的利息我们又应该怎么做?一起来看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是怎样的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泛存在的民间⾦融活动,主要指⾃然⼈之间、⾃然⼈与法⼈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资⾦融通的⾏为。
下⾯店铺⼩编详细为你介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第⼀,《合同法》第⼆百⼀⼗条:⾃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
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说,如果借贷发⽣在⾃然⼈之间的话,订⽴了借款合同之后并不马上⽣效,⽽是要在贷款⼈提供借款时才能⽣效。
这个规定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就要求原告证明已经提供了贷款。
如果证明不了,只能说明借款合同成⽴了,但是没有⽣效。
没有⽣效的合同,⾃然得不到法院的⽀持。
怎么证明提供了贷款呢?实践中最常⽤的两种提供贷款的⽅式:银⾏转账和交付现⾦。
银⾏交易的话,提供转账记录,就可以证明提供贷款了。
交付现⾦的话,就需要交付凭证或者证据了,⽐如收条、收据、现场录⾳录像、被告⾃认等。
如果没有交付凭据或者证据,法官很难判断是否提供了贷款。
其实作为法官来讲,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分清楚原告说的是真实的还是被告说的是真实的。
第⼆,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不⼀样。
借条代表着借贷法律关系的成⽴,即借款合同的成⽴。
但是,贷款⼈是否提供借款、借款⼈是否收到借款,除⾮借条上有相关⽂字说明,⼀般⽆法证明。
收条或者收据,代表特定⼈收到了相关款项,具体款项是借款还是还款或者其他法律性质,⼀概不管。
借条+收条(借款合同成⽴并提供了借款)才能完整的证明借款关系成⽴和⽣效,仅有借条或者仅有收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和⽣效。
当然,借条和收条也可以写在⼀起,并不拘泥于形式。
上⾯讲到的案件中,A只有借条,没有收条,只能证明借款合同的成⽴,但是合同是否⽣效、是否提供了借款,仅靠借条却不能证明。
这就是⼀审法院为什么没有⽀持A的原因了。
那么,是不是只有借条肯定不能胜诉呢?也未必。
第三,《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为尚未实际发⽣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额、款项交付、当事⼈的经济能⼒、当地或者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当事⼈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证⾔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
合同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合同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合同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在合法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借贷协议。
这种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有其独特的特征和法律约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和分类,并探讨其在法律保护下的权益。
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性质可以被归类为一种金融合同。
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形成了一种关系,出借人提供资金为借款人使用,并获得相应的利息和回报。
这符合金融交易的基本特点。
在金融合同的范畴内,民间借贷合同与银行借贷合同有所区别。
银行借贷合同是指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而民间借贷合同则是指由个人之间或个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
其次,民间借贷合同也具有民事合同的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一种买卖合同中的一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提供资金,而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除了金融合同和买卖合同的特征之外,民间借贷合同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在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提供足够的贷款给需要的人,个人之间的借贷成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
许多民间借贷是由亲友、邻里间的互助关系而产生的,体现了社会共同体和互助精神。
而这些互助行为都需要依法进行合同约定和规范。
此外, 民间借贷合同还可以分为有担保和无担保两种形式。
有担保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物品作为还款的保证。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可以依法取得担保物品来补偿损失。
无担保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双方只约定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未提供实物担保。
无担保的民间借贷合同需要借款人信用较高,与出借人之间建立较好的互信关系。
由于没有实物担保,出借人在借款人违约时补救的方式较为有限,因此无担保的民间借贷合同风险较高。
在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保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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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民间借贷篇一: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一、民间借贷的含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基本法律规定1、利息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 诉讼时效《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
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
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篇二: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XX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