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厦府办[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2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是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和经营决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董事会、经营层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第五条企业监事会一般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外派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1人、专职监事2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2人(含企业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副主席1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厦国资企[2009]41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企〔2009〕419号)市直管国有企业、顺承公司:《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经市委国资监管工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参照《福建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市直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含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
(三)坚持奖罚严明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挂钩;(三)参与或组织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票据以及一次申请10亿元额度以上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担保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厦府办[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6〕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1﹞93号)和《补充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96号),自2001年4月和8月颁布实施后,对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维护大多数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
鉴于上述两个文件已到期,而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尚未完全结束,以及2003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对《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作了修改,为继续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稳步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相关工作按照修改后的《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文件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改制企业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了解每位职工的意向。
改制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二、关于支付有关补偿金问题。
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文件中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原厦府办﹝2001﹞93、196号等文件中有关支付补偿金的规定不再延用,工龄认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提前退休问题。
取消厦府办﹝2001﹞196号文中第五条关于“关闭、破产或者被整体收购的国有企业(指由非国有经济单位收购国有企业),其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厦国资组[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组[2008]34号)各有关企业:现将《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情况。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自然人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二)批准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和对所投资境外企业的担保事项;(三)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四)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的担保监管职责。
第六条企业对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企业董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决定企业的担保事项;(二)组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担保应用指引;(三)制定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组织实施;(四)对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依法行使股东的决策权,督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的制定;(五)接受市国资委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担保事务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六)负责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七)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责任情况;(八)市国资委赋予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厦国资统[2008]258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国资统〔2008〕258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指导和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试用期满的在岗职工;又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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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自然人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二)批准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和对所投资境外企业的担保事项;
(三)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
(四)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的担保监管职责。
第六条企业对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企业董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决定企业的担保事项;
(二)组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担保应用指引;
(三)制定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依法行使股东的决策权,督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接受市国资委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担保事务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
(六)负责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七)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责任情况;
(八)市国资委赋予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但不得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不得对外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担保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不得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应按拟提供担保企业的担保决策程序特别审慎研究决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债务不良记录、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形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案件危及自身生存的;
(四)进入破产程序的;
(五)企业最近一次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
第九条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不得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特殊情况需要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担保管理事项
第十条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经批准对外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反担保手续。
(一)保证反担保。
一般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实际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质押反担保。
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必须是依法准予抵押、质押的,所有权明确,无诉讼或争议,未设定抵押权、质押权,并依法已履行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资产或权益,反担保抵押物、质押物的实际价值应当足够承担反担保责任。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应以审慎的原则,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确定反担保方式。
提供非保证方式对外担保的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
第十一条下列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资产;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以资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权)登记。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担保人向市国资委报批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书及《特殊担保事项申报表》;
(二)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
(三)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的有效复印件;
(四)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额和期限;
(五)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贷款资金使用说明;
(六)被担保人的贷款证或贷款卡有效复印件;
(七)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八)反担保的有关材料;
(九)担保风险评估报告;
(十)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十一)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管理:
(一)担保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担保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经批准后方可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1.主债务合同的变更加重了担保人责任的;
2.被担保人转让主债务合同债务的;
3.担保合同的任何可能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变更;
4.原担保到期之前,被担保人提出续保申请的。
(二)担保人负有依法监督被担保人履行主债务合同的责任,并应定期向担保的批准机构书面报告主债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若被担保人出现延迟还款或任何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担保人应及时向担保的批准机构书面报告并依法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三)主债务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担保人应及时向担保批准机构报告主债务的偿付情况及担保责任情况。
(四)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终止后及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包括办理注销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五)担保批准机构应对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及时了解可能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并督促担保人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被担保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应经法律程序确认;担保人依法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时应立即向担保批准机构书面报告;相关担保财产的处置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十七条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担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的担保管理事务,并对担保事项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四)每个公历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企业应将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情况和担保风险管控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企业及所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对担保项目监管不力,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委托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外担保、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事项须报受托管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殊担保事项申报表
报批日
单位:万元期:年月
日
10
经手人:联系电话: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