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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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业务。

对外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进行的担保业务。

第四条 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条件第五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业务资格;(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要求。

第六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的;(二)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五)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六)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七)影响到被担保人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其他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5•【文号】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各中央企业:为适应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有效防范境外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一)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范在国际化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步伐不断加快,境外投资并购、对外贸易与工程承包项目明显增多,境外国有资产总量大幅增长。

但与此同时,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现,风险防控和涉外案件应对工作亟待加强。

当前,世界经济正在进行深度转型调整,多双边经济对话谈判频繁,国际经贸规则孕育变革,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外部政策法律环境更加复杂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的要求,加快实现由国内经营向国际化经营转变,中央企业必须把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摆上国际化经营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理念。

要立足于充分发挥法制工作对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支撑保障作用,注重掌握运用国际规则,遵守所在国家法律以及我国关于对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国际化经营遇到的各种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要依法合规开展境外经营管理活动,避免违规恶性竞争,努力塑造“责任央企”、“法治央企”、“阳光央企”的良好形象,切实筑牢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底线。

二、切实加强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建设(三)加快推动境外业务、境外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

武汉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行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出资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投资、融资及对外担保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出资企业为获取未来收益而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股权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市出资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有序开展而筹措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市出资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六条市出资企业是投融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融资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相关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市出资企业负责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的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融资及对外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论证工作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债务风险管理及相应的防范预案管理;(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市出资企业的投融资和对外担保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市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试行意见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试行意见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试行意见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运营机构)及其权属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市国资委直管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对外提供担保须经企业集体讨论并形成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对外担保。

第四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单位,原则上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与本企业有较长时间正常业务往来,诚信度较高;2、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高银行信用等级;3、互利互惠,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好经济效益;4、被担保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五条对外担保管理权限:1、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之间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时,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市国资委申报备案。

2、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系统外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须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3、资产运营机构为其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可由资产运营机构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4、资产运营机构为其权属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5、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他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有担保行为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市国资委立足于强化企业风险意识,树立企业诚信观念,控制企业或有风险,本着谨慎性原则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原则,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和审核把关。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其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子企业(指企业境内或境外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企业对内担保应当符合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

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本办法除有特别指出外,所称担保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企业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

企业是担保行为的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企业的担保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程序、审慎处置的原则。

企业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担保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科学、规范。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张政办发[2007]272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07〕2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制定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

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2007年11月21日)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多年来,全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紧紧围绕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防范国有资产营运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大目标,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国有资产总量不断增长。

至2006年底,全市国有资产总量28.17亿元,比2003年增长39.5%。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6.08亿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22.09亿元。

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约束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以及个别部门、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处置不当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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