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株洲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国资[2010]101号各监管企业:为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国有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国有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第三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企业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企业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审慎、规范、依法运作、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企业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所属全资子公司;(二)持股50%以上(含50%)的国内(不含港澳台)控股子公司;(三)出资人根据需要明示的被担保人。
第七条被担保人在符合前述第六条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二)无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三)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四)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国资对外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参与境外担保事项,为境外借款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为了规范国资对外担保行为,增强对外担保的监督和管理,国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本文将详细探讨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监督机构、监督规定和监督措施等。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方面,国资对外担保具有较高的风险,如果监督不到位,过度的对外担保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国资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首先,国资对外担保监督机构是国资对外担保监督体系的核心。
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国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作为国资监管的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并制定相应的监督规定和制度。
具体到各级监督机构,国家级监督机构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地方级监督机构则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
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国资对外担保的监督工作,包括担保审批、评估和监测等职责。
此外,监督机构还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资对外担保的监督工作。
其次,国资对外担保监督规定是监督机构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监督规定应明确国资对外担保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以确保国资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监督规定应明确要求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监督规定还应规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规定应灵活运用,根据市场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监督规定应具体明确国资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范围,明确保证金、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等不同形式的对外担保要求。
同时,监督规定还应规定对外担保报告的提交和公示,便于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最后,国资对外担保监督措施是实现监督目标的手段和方法。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范文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国有资产安全的保护,保障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是国家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国有资产所有人或受其委托的机构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责任、抵押物或其他担保形式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实施监督,包括预防性监督、监测性监督、评估性监督和惩罚性监督。
第六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原则,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第七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机构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组建,并有权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预防性监督第八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进行预防性监督。
第九条对外担保风险评估应当包括评估债务人还款能力、抵押物保值能力、担保信用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条预警机制应当包括建立国有资产对外担保风险监测系统、定期分析担保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外担保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国资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审批权限,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核查,确保担保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三章监测性监督第十四条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发现和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国资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对外担保情况的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十六条国资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配合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合法权益,提高集团公司对外融资的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基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风险承担形式。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对象,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品,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担保财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额度,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金额上限。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费用,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提供担保而从受益方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控制,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通过合理的担保方式和措施,尽可能降低对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第九条本集团公司应制定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审批流程、担保方式、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等,确保担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条本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审批体系,担保审批应遵循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岗位分工、责任明确、信息真实可靠等原则。
第十一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额度管理制度,制定担保总额度、单个担保额度、为单个担保项目分配的担保额度以及担保余额等管理规定,并通过现金流、财务指标等风险评估方式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和担保规模。
第十二条本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各级管理层和担保业务经验,制定科学的担保费率,结合产品种类、风险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担保费用定价。
第十三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担保风险管理档案,加快风险预警、处置和担保风险处置结果收集和反馈。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京国资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31号)各企(事)业单位: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5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其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子企业(指企业境内或境外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企业对内担保应当符合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
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规范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规避对外担保的风险,监督国有资产的安全营运,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Ⅹ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经ⅩⅩ区人民政府授权,由ⅩⅩ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或间接全额出资设立的公司。
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及出资设立的重要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中,专业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外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对象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原则上只能向区国资委出资的独资、控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并按规定将年度担保计划提交区国资委进行审核并备案。
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原则上不得向非区国资委出资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章国有独资公司职责第五条董事会职责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四)审核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和材料,下列事项和材料必须审核:1、担保合同、担保理由、担保方式等是否正当;2、被担保方资信报告;3、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和风险防范说明;4、重大对外担保是否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五)作出提供担保的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投资及对外担保行为,规避投资担保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指出资企业对外投资(指设立子公司、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融投资(指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指出资企业以保证、质押等形式为出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出具对外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和对外担保。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出资企业是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和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组织好投资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
第七条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必须经过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和对外担保方案由出资企业相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最后由出资企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对投资和对外担保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省国资委派驻出资企业的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对出资企业投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参与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三)审核出资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实施备案管理;(四)建立出资企业投资报告制度;(五)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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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规范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规避对外担保的风险,监督国有资产的安全营运,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Ⅹ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经ⅩⅩ区人民政府授权,由ⅩⅩ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或间接全额出资设立的公司。
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及出资设立的重要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中,专业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外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对象
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原则上只能向区国资委出资的独资、控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并按规定将年度担保计划提交区国资委进行审核并备案。
ⅩⅩ区国有独资公司原则上不得向非区国资委出资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章国有独资公司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核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和材料,下列事项和材料必须审核:1、担保合同、担保理由、担保方式等是否正当;2、被担保方资信报告;3、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和风险防范说明;4、重大对外担保是否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作出提供担保的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由执行董事或企业章程规定的责任人、具体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首席产权代表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首席产权代表是指由股东委派的代表其利益的产权代表中的第一责任人。
在实施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国有独资公司首席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区国资委的意图,提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初步审核意见,督促公司董事会向区国资委报告,并向区国资委汇报对外担保事项的执行、管理和检查情况。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对外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区国资委报告对外担保的监督情况。
主要有:
(一)检查企业担保工作流程执行情况,督查企业对外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监督检查企业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制度、以权谋私、超越权限、擅自对外担保和对出现担保风险不作为等行为;
(三)对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计划的制定
第八条年度对外担保的内容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结合年度经营预算、投融资计划来制定公司年度对外担保计划,主要包括:
(一)年度对外担保规模、担保额和拟被担保单位的名称;
(二)年度对外担保进度安排的意向;
(三)编制对外担保事项的汇总表。
第九条对外担保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向区国资委提交本年度对外担保计划(草案),并提供相关理由;
(二)每年2月底前,区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本年度对外担保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按区国资委审核意见,调整本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并于3月底之前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调整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对外担保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担保计划,应当向区国资委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获准后修改对外担保计划,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后5日内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区国资委对公司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监管
区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履行出资人监督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担保计划进行审核并备案;
(二)对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担保计划以外的担保事项进行核准;
(三)对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担保计划的调整进行核准;
(四)组织对大额担保实施后评估等动态监管。
凡必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担保事项登记手续的,由担保方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十二条区国资委对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内容
区国资委审核国有独资公司年度担保计划的重点为:
(一)担保对象是否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相一致;
(二)企业董事会及其内部各机构和人员是否按本办法第二章所述,认真履行了各自的审核职责;
(三)是否有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计划。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重大对外担保事项的检查和监督
区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已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组织检查工作。
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应当及时了解并定期向区国资委报告对外担保的监督情况。
重大对外担保的数额标准由区国资委与各国有独资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管
由区国资委直接出资的控股、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应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的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国资委除结合年薪制考核或任期制考核给予处罚外,并将依据《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追究责任主体或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