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高铁东站站前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高铁东站区域环境整治和站前广场形象提升实施方案

⾼铁东站区域环境整治和站前⼴场形象提升实施⽅案⾼铁东站区域环境整治和站前⼴场形象提升实施⽅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常委、市委书记X在X调研视察指⽰精神,切实改善⾼铁东站周边市容环境卫⽣和公共秩序,全⾯推进⾼铁X 东站周边绿化、靓化、美化“三提升”,助⼒我县旅游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努⼒营造整洁有序、清爽亮丽、安全⽂明的新时代贵州最美北⼤门美好形象。
现就我县⾼铁东站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及站前⼴场形象提升⼯作提出如下实施⽅案。
⼀、⽬标任务通过环境整治和景观建设,到X年4⽉底,实现⾼铁X东站周边市容环境卫⽣、公共秩序明显改观,周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搭乱建;周边户外⼴告、门头牌匾、果⽪箱、建筑⼯地施⼯围挡设置规范、外观整洁;路⾯市政设施、护栏等设施完好,确保道路、护栏、围挡、墙⾯等⼲净整洁,公共交通车辆进出场、停放有序,社会治安良好。
实现站内、站前⼴场及通站路两侧宣传⼴告景观化,着⼒将X⾼铁东站打造成为展⽰X形象的靓丽窗⼝。
⼆、组织领导为全⾯有序推进⾼铁区域环境整治和⾼铁站前⼴场形象提升⼯作,成⽴X县⾼铁区域环境整治和⾼铁站前⼴场形象提升⼯作领导⼩组。
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城管局,令狐荣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作。
三、整治提升内容(⼀)市容秩序及环境卫⽣。
1.违规⼴告拆除。
彻底清除⾼铁⼴场周边及通站路沿线各类违规设置的⼴告设施,包括各种⼤型户外⼴告牌、屋顶⼴告牌、门头牌匾、户外悬挂布幔、条幅⼴告、户外墙体绘制⼴告等。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责任⼈:X完成时限:4⽉20⽇前2.市容秩序维护。
在⾼铁东站区域安排增设城管执法⼈员及执勤点,常态对流动⼩摊点、⼈⾏道及⼴场乱停乱放、建筑⼯地围挡、建筑⼯地渣⼟运输车辆进⾏规范管理,确保⾼铁东站周边市容秩序井然有序。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责任⼈:X完成时限:4⽉20⽇前3.环境卫⽣治理。
设置固定环境卫⽣管理、保洁⼈员,彻底清除⾼铁东站周边垃圾死⾓,积存的建筑垃圾、⽣活垃圾,通站路两侧隔离带、绿化带以及空地的杂物;禁⽌乱堆、乱放、乱倒垃圾,并做好常态保洁。
实施高铁站站前广场工程的请示

实施高铁站站前广场工程的请示
我司拟实施高铁站站前广场工程,请予批准。
该工程位于市区中心,是连接高铁站和周边交通的重要节点。
目前,该地区的交通状况较为拥堵,游客和市民出行不便。
因此,我们计划在高铁站前新建一个广场,优化周边道路、人行道等交通设施,并增设停车场、公共自行车停放区等配套设施,以便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具体工程内容包括:广场地面铺装、道路拓宽、交通标识补充、公共设施建设等。
预计工程周期为6个月,总投资金额为500万元。
为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并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和评估。
在此,我们诚挚地请求领导的支持与批准,希望能够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此致
敬礼!
- 1 -。
高铁站前广场物业管理方案

高铁站前广场物业管理方案简介高铁站前广场是一个重要交通枢纽和城市中心地带,有着高人流量和高商业价值。
因此,对于这个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全面而有效的高铁站前广场物业管理方案,从多个方面对该区域进行管理和维护。
方案1:人员配备一、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应根据广场面积和人流量设置适当的保安数量,每个保安应具备必要的安保等级和技能,保障广场人员和商家的安全与顺畅经营。
二、保洁人员:广场的卫生和环境整洁对于游客的印象和对于商家形象的维护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该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制定一套科学而严格的考核体系,确保广场整洁度一直保持高水平。
三、维修人员:广场中的各类设施和设备,如电梯、广告牌、水电设施等,需要定期维护和保养。
因此,应该配备高素质的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换设施,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方案2:管理运营一、广场管委会:应成立一支负责广场日常运营和管理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多部门代表组建,如商业管理、环卫管理、公共安保等,致力于提升广场整体管理水平和维护广场利益。
二、商业管理:广场商家的运营对广场的整体形象和商业价值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广场管理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商家招商政策和管理规定来促进广场吸引优秀商家和保持商家平稳经营。
三、环卫管理:高铁站前广场属于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因此面临着噪音、垃圾等污染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广场需要配备足够的环卫人员来及时清理垃圾和维护环境卫生。
四、公共安保:广场的安全和秩序对游客和商家的安全保障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制定完备的安保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防检查和演练,提高广场安全程度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方案3:智能化应用一、视频监控:广场内部应配置较多的摄像头监控系统,可记录和保存广场内部安全监控画面。
镜头监测可以同时监控出入口、车辆、行人等,使监管到位,提升广场安全维护能力。
二、智能化站牌:智能化站牌可以更有效的为游客提供便捷服务和减轻旅途的疲劳感。
2024年高铁站前广场花岗岩铺装工程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高铁站前广场花岗岩铺装工程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指负责2024年高铁站前广场花岗岩铺装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
1.2 乙方:指中标并获得本项目合同的施工单位。
1.3 工程:指2024年高铁站前广场花岗岩铺装工程,包括花岗岩采购、运输、铺装、施工监理等全部工作。
2.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2.1 合同金额:双方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协商确定的合同总价。
2.2 支付方式: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程进度,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时间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3. 工程进度及工期3.1 工程进度: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各阶段完成时间节点。
3.2 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止的时间。
4. 工程质量及标准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4.2 工程质量检验: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5. 材料供应及要求5.1 乙方负责花岗岩的采购、运输及供应,确保材料质量符合工程要求。
5.2 乙方应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及质量检测报告。
6. 施工安全及环保6.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6.2 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遵守环保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7.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7.2 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8. 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8.2 乙方违约: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9. 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站前广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站前广场的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站前广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站前广场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站前广场内的所有区域,包括广场主体区域、商业区、停车场等。
第三条站前广场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广场安全无事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站前广场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广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实施站前广场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4. 调查处理安全事故;5.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广场安全情况。
第六条站前广场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 负责广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2. 组织实施安全宣传教育;3.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4. 处理日常安全事务;5. 协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站前广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九条广场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广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等行为。
第十一条广场内禁止乱扔垃圾、乱贴乱画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广场内禁止擅自搭建临时设施,如需搭建,须报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广场内禁止未经批准的车辆停放。
第十四条广场内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黑车运营。
第十五条广场内禁止擅自摆摊设点、非法营销。
第十六条广场内禁止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广场内禁止大声喧哗、扰乱公共秩序。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八条站前广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责任分工和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九条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一条定期对广场工作人员和商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站前广场规划设计说明书

规划设计说明一、概况本项目位于滕州市东沙河镇境内,三养德村村东。
本次规划区域位于京沪高铁滕州东站站前区域,根据最新一轮的滕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定位该区域为今后滕州市城市副中心,以高速铁路为契机,高铁滕州东站为核心,大力发展该区域经济文化,拟建设站前广场、居住区及配套商业、教育、客运站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本次规划范围仅为站前广场及其南北两侧,占地面积约142000m2。
二、规划设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年(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滕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年)》(5)《滕州市综合交通规划(2007-2020 年)》(6)《滕州市东沙河镇总体规划》(审批中)三、规划设计原则1、明确区域定位根据上位规划方案定位该区域为城市副中心,以高速铁路及其站房为契机带动周边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改善,并能充分体现当地文化。
2、板块合理划分合理调整城市路网,重新明确定位各板块功能,既能有效解决交通问题,又使规划结构清晰,目标明确。
3、确定规划目标,打造以“三国五邑之地,文化昌明之都”为城市推广概念的城市门户形象及城市客厅形象。
四、规划结构整个规划区域划分为三个片区,中部为站前广场,以满足高铁客运站人流集散、转乘换乘、并提供当地居民进行日常休闲活动等需求;北部为广场综合管理用房,负责整个站前广场以及附近区域的日常管理;南部为交通枢纽管理中心,设置出租车停车位120个,公交车停车位约120个,长途车停车位约80个,统筹管理高铁区域的内外交通,局满足高铁线大运量、高效率的运输服务要求,适应高铁站“快进快出”的交通特点。
五、设计理念该广场以解决其实际功能为主,基本与站房地面持平,由于地势关系故采用架高广场的形式,底部功能为社会停车场。
由东向西分为集散区域、中心区域及天桥。
集散区域为旅客抵达或出发的必经之地,是高铁站房、社会停车场及中心区域的连接纽带。
站前广场管理方案

站前广场管理方案1. 管理方案的目的本管理方案的目的是确保站前广场的安全、整洁、美观,提供温馨、舒适的公共服务环境,同时促进站前广场的活力和发展。
2. 管理机构站前广场的管理机构为市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由市政府、旅游局、公安局、城管局、文化局等职能部门组成。
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专业工作人员。
3. 管理范围本管理方案所涉及的管理范围包括站前广场的整个范围,包括各种公共活动场所、广场、花坛、绿化带、休息区、中庭、停车场等。
4. 环境卫生管理1) 定期清扫在站前广场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道路、广场、花坛、绿化带、休息区等,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2) 积极加强垃圾分类工作,定期进行压缩物和有害垃圾的处理。
3) 保证公共厕所、垃圾桶等环境设施的清洁卫生,加强管理,做好消杀工作。
5. 社会秩序管理1) 在站前广场范围内,禁止携带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
2) 严禁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如拉设帐篷、弹吉他、卖艺等,制造噪音,干扰路人出行。
3) 在站前广场的各个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加强监管,防止出现不良的社会动态。
4) 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者,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6. 文化体育活动管理1) 在站前广场范围内组织各类文化、体育、艺术活动,烘托节日氛围,增强文化活力。
2) 对于在站前广场范围内举办组织各类文化、体育、艺术活动,应提前向管理单位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举行。
3) 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保持广场整洁。
4)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组织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 美化环境管理1) 在站前广场范围内,开展各种种植绿化活动,保持绿化面积的合理比例,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2) 对于绿化设施和景观,定期进行养护和更新,防止出现老化、脱落等问题。
3) 站前广场应具有代表城市风貌、文化内涵和城市精神内涵的品质和特征。
对于在设计、建设、改造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和体现地方文化的特色和历史文化。
高铁车站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高铁车站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高铁车站的管理秩序,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提高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到站及出站1. 乘客应按照车票所示的时间及车站指示标识到达车站,过了车站的刷脸通道的乘客应在列车出站前20分钟内到站。
2. 出站乘客应保持秩序,遵守站内规定,注意车站广播指示,按指定通道有序出站。
3. 行李过安检无事故后方可进入站台,对于违法物品或违禁品,应立即报警处理。
第三章乘车安全1. 进站及上车前,应携带有效车票和有效身份证件。
2. 乘车过程中,严禁乘客在车内吸烟、大声喧哗、使用危险物品等行为。
3. 乘车过程中,应保持车厢内清洁卫生,不得乱扔废物。
4. 乘车过程中,应遵守列车员的规定和指示,配合车站人员进行检查。
第四章行李管理1. 乘客携带的行李应符合车站规定,大小、重量不能超过规定标准。
2. 行李应当放置在指定区域,不得占用过道,保证安全出行。
3. 对于超大、超重行李需提前告知车站工作人员,做好特殊安排。
第五章便民服务1. 车站应提供免费Wifi、充电设施等便民服务,方便乘客出行。
2. 车站内应设立导视标识,指引乘客快速找到所需服务、设施。
3. 车站应定时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章违规处罚1. 对于未持有效车票、违规携带禁运物品、酗酒滋事及破坏乘车秩序的乘客,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的乘客或乘客,车站有权拒绝其继续乘车并报警处理。
第七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2. 对于任何未尽事宜,车站有权做出解释和补充。
3. 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高铁车站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高铁车站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希望广大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遵守规定,共同维护乘车秩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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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函
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安排《滕州市高铁东站站前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已草拟完毕,近期将欲下发。
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望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该暂行办法提出修改意见,请各部门务于10月8日12:0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中心A0636房间),逾期视为没有修改意见。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附:《滕州市高铁东站站前广场管理暂行办法》(草稿)
滕州市高铁东站站前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铁东站站前广场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广场环境卫生,营造规范有序、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居住、临时设立于或进入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铁站前广场区域,是指规划部门规划的广场区域。
第四条高铁站前广场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精简高效、高点定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高铁站站前广场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广场领导小组)。
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广场领导小组组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规划局、东沙河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为广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广场领导小组负责高铁站前广场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广场领导小组下设高铁站站前广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场办公室),专门负责高铁站前广场区域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积极配合广场办公室做好广场区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场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规划局、东沙河镇等单位抽调,广场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兼任。
抽调人员与原单位日常工作脱钩,为广场办公室常驻组成人员。
抽调人员实行主管机关和广场办公室领导下的双重管理机制,在广场办公室统一领导下,按照所在单位的职责权限依法开展工作。
第七条广场区域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由承建单位负责。
建设完毕验收合格后,日常管理和养护由站前广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管养经费由市政府财政列支、统一划拨。
第八条高铁站站前广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办公、统一管理、联合执法的管理模式。
(一)派驻广场办公室的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广场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管理、执法和服务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部门进入广场进行执法检查,应征得广场办公室同意。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场区域内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广场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管理
第九条任何居住、临时设立于或者进入广场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高铁站前广场办公室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公布广场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管制方案并严格执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以及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停靠点,由广场办公室进行规划,并实行严格管理。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交通、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广场限制区域的;
(二)违反航站桥即停即走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为加强广场区域车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㈠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及其他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经营行为的;
㈡未按指定站点停靠、上下乘客的;
㈢倒客、甩客、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㈣其他违反运输法规的经营行为的。
第三章广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广场区域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设施的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有下列破坏高铁站前广场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广场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三)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四)在广场周边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广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
(十)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广场规划执法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二)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第五章广场户外广告、公共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在高铁站前广场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场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设置户外广告应签定安全责任书。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设置户外广告不牢固、不安全,或者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广场形象的;
(三)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不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的。
第十五条在高铁站前广场区域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必须向广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活动;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举办开业庆典、商业促销活动;
(四)市政府规定应当由广场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广场绿化及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绿化苗木,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绿化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的;
(三)擅自砍伐、修剪、损坏花草树木的;
(四)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广场区域的道路、附属设施和通道摆摊设点的;
(二)擅自占用广场区域的道路、附属设施和通道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的;
(三)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街巷和通道附属设施的;
(四)损坏、侵占街巷、通道以及公共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广场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居住、临时设立于或者进入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
建筑施工中产生噪声污染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五)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的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六)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
(七)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的;
(八)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的。
㈨违反广场管理规定随意排放污水的;
㈩其他违反广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广场摊点商贩管理
第十九条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进入广场区域从事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广场管理办公室批准,按照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从事经营。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㈠未按指定区域从事经营的;
㈡无照经营的;
㈢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广场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高铁站前广场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广场办公室办理审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并接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监督。
广场办公室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件。
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持证上岗,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