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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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市政办发[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严格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要求,现就我市推进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用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增强单位支出责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节约公共支出成本,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和谐社会构建,促进高效、责任、透明政府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0号)精神,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现就我市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盘活各类财政存量资金(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下级政府和部门、留存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各级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下级政府和部门、留存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预算外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预算外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清查清理“小金库”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市政发[2004]10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8.22【实施日期】2004.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清查清理“小金库”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4]105号)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报送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清查清理“小金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根据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及廉政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源头治腐工作力度,现就全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清查清理“小金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查清理的目的经过近年来的多次整顿,我市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虽然有所减少,但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一些部门和单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截留各种收费、拨款和经营收入,虚列支出、虚报冒领以及隐匿“佣金”等方式私设“小金库”,用于请客送礼,挥霍浪费,以至贪污、行贿。

它不仅肢解了财政资金,造成资金体外循环,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诱发和滋生着各种腐败问题。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会和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完善监督机制,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清查清理“小金库”,切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坚决清理和取缔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不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不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各项资金的“小金库”,确保具有“合理的收支、严格的预算、规范的操作、严格的监督”的公共财政体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市政办发[2003]17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173号)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市财字[2003]185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组织部等部委关于落实离休人员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确保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保证”的要求和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3]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全薪退休费的老工人,下同)“两费”财政支持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离休费(一)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按现行待遇政策规定,年初足额安排预算,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单位落实确有困难的,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与老干部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补助,以切实保证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8日关于落实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的意见(市财政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保障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81号)的总体安排,结合预备役师预编士兵分布情况及各区县实际财力状况,现将我市各预编区、县承担预备役团、营及师直分队年度定额补助经费明确如下:我市各级财政每年最低保障预备役部队基本支出经费标准为:师级600万元,团级(含所属营)390万元,师直(含11个分队,按营级标准)300万元。

市本级及各区县财政承担的具体金额为:一、市级财政每年定额补助预备役师600万元。

二、新城、碑林、莲湖、未央、雁塔、灞桥、长安、阎良8个预编区每年定额补助预备役团150万元。

三、临潼、高陵、周至、户县、蓝田5个预编区、县每年定额补助预备役团90万元。

四、高新区每年定额补助预备役团210万元。

以上经费自2014年起,统一纳入各预编区、县财政年度预算。

预备役部队确需地方财政解决的项目支出经费,由团级(含团级)以上单位根据预备役部队建设及任务需要向其预编区、县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结合财力情况统筹考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市政办发[2005]255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255号2005年12月21日)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若干规定(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12月5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5〕45号)和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精神,对已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及新征地农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政府给予30%到23%的财政补助。

现就该部分财政补助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补助部分市、区分担比例(一)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不含浐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区财政分担35%,市财政分担65%。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长安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泾河工业园)和曲江新区范围内的,由开发区全额负担。

(三)浐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在浐河经济开发区没有明确归属前由灞桥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浐灞河集中治理区范围内的由浐灞河集中治理区全额负担。

二、按以下原则向区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注入财政补助资金(一)本区范围内当年需财政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含市财政补助部分)总和小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本区财政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注入财政专户。

按本规定财政补助部分市、区分担比例需要市财政承担的,由区财政向市财政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市财政审核后通过市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注入该区财政专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供气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3号 2008年1月21日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报送的《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2008年1月8日)为确保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供气、集中供热企业及其用户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精神,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随配套费一并征收,其中代收供气公网建设资金每平方米15元,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每平方米18元。

二、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具体负责我市城六区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受市建委行政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管委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三、凡按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规定缴纳配套费的用户,可以享用供气和集中供热服务,供气、集中供热企业可以分别申请使用配套费中每平方米15元和18元的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补助资金。

四、供气、集中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气、集中供热协议,以及用户缴纳配套费的缴费凭据等有效文件,是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结算的必备条件。

供气、集中供热企业持上述文件每季度到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和受行政委托相应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进行结算,结算结果作为安排返还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的主要依据。

五、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部分,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西安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7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西安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的通知
正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西安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人事变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调整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董军西安市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黄俊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行长
黄海清西安市副市长
王学东市发改委主任
新城区政府,莲湖区政府,碑林区政府,雁塔区政府,未央区政府,灞桥区政府,临潼区政府,长安区政府,高陵县政府,蓝田县政府,户县政府,周至县政府,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金融办,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浐灞生态区管委会,阎良国家航空基地管委会,西安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西安城投集团,市地铁办,市城改公司,市投资公司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采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任由王学东兼任。

办公室人员由市发改委和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共同组成,联合办公,负责落实和办理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领导小组已
经确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结束——。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市政办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职责。

2.取消契税征管职责。

(二)承接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和年检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现代政府预算管理职责。

2.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职责。

3.强化财政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情况;制订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市级部门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工作,负责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全市彩票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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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9]17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报送的《西安市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届8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西安市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放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财政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政府性资金统筹存放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深层次目标。

为了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拓展政府理财职能,开辟聚财、理财新途径,发挥政府性公共资金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引导商业银行加大有效信贷投放,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放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统筹投放的原则及目的
政府性公共资金统筹存放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能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注重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一)促进财政政策实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结合政府性公共资金存放管理,建立商业银行评价激励机制、资金存放动态分配调节机制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引导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的银行信贷投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保证资金支付顺畅,促进收支运行高效
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模式和部门、单位资金使用权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账户组合安排,以电子化的信息系统为手段,使得收入的收缴和资金的支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合理控制资金流,保持存款流量的均衡,保障支付能力和调度顺畅,提高收支运行效率。

(三)增加政府性存款收益,降低政府融资成本
通过政府性公共资金财政统筹管理,在保证资金正常支付的基础上,借助于稳健的金融工具,将闲置的资金进行合理存放,以较少的资金成本,实现较大的资金收益,有效减少持有过多现金余额的机会成本,降低政府融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增加政府性公共资金收益。

二、统筹管理的范围
将政府财政账户的所有资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管理的公共性基金(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账户上沉淀的财政性资金,扣除保证日常支付需要的最低现金余额后,全部纳入财政统筹管理范围。

具体包括:
(一)国库现金。

为财政部门存放在人民银行金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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