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与加班的相关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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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值班有值班费的规定吗

年假值班有值班费的规定吗

年假值班有值班费的规定吗我们知道职⼯在公司⼯作满⼀年以上的都是可以享受年假了,但是有的公司因为⼯作安排要求职⼯加班,那么在年假值班的话有值班费规定的吗?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年假值班有值班费的规定吗有的。

不发、少发、多发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都属于违法。

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作⼈员)应该依法享受加班费(包括节⽇加班费),节⽇假、年休假、婚丧假、⽣育假等等法定的假期⼯资福利待遇。

⽤⼈单位不向劳动者发放、少发放加班费以及未休年休假补贴等规定,以及滥发、多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补贴等,均为违法。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付⾼于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的⼯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三)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

第四⼗五条国家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年假的时候加班⼀般都是有三倍⼯资的,值班费应该由单位规定的,发放多少就要看公司了,希望⼤家明⽩。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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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加班费和值班费分别怎么计算

2022加班费和值班费分别怎么计算

2022加班费和值班费分别怎么计算在⽣活中,很多朋友将加班与值班区别不开来。

值班费和加班费是不同的,计算标准也不⼀样。

那么,加班费和值班费分别怎么计算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加班费怎么计算1、标准⼯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资⽀付暂⾏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付⼯资:(1)⽤⼈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作时间以外延长⼯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时⼯资标准的150%⽀付劳动者⼯资;(2)⽤⼈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或⼩时⼯资标准的200%⽀付劳动者⼯资;(3)⽤⼈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或⼩时⼯资标准的300%⽀付劳动者⼯资。

2、综合计算⼯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付⼯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付⼯资报酬。

⽽且,延长⼯作时间的⼩时数平均每⽉不得超过36⼩时。

3、不定时⼯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般情况下,经批准实⾏不定时⼯作制的企业不需要⽀付加班费。

但是应当注意,⽤⼈单位在法定休假⽇安排职⼯⼯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资标准的300%⽀付加班费。

4、实⾏计件⼯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计件⼯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单位安排延长⼯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法定⼯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付其⼯资。

⼆、值班费怎么计算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关联的⼯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般为⾮⽣产性的任务,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单位值班法律规定(3篇)

单位值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单位值班是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维护单位利益、确保员工安全的重要措施。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关于单位值班的法律规定也日益健全。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单位值班法律规定,以期为各单位提供参考。

二、单位值班的概念单位值班是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规定一定数量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承担单位日常运行、安全保障、应急处理等职责的行为。

单位值班分为全天值班和夜间值班,全天值班是指从早8点至晚8点的工作时间,夜间值班是指从晚8点至次日早8点的工作时间。

三、单位值班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应急处置责任。

四、单位值班的人员安排1. 值班人员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值班人员数量。

一般情况下,值班人员数量不应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10%。

2. 值班人员资格:值班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应急处理能力;-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 值班人员轮换:值班人员应当实行轮换制度,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

五、单位值班的工作职责1. 日常运行:负责单位日常运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单位正常秩序。

2021年加班费夜班费规定_夜班费发放标准

2021年加班费夜班费规定_夜班费发放标准

A person has at least one dream, and there is a reason to be stro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加班费夜班费规定_夜班费发放标准加班费夜班费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标准,根据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对象为特殊工种及特殊岗位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及地调科研人员日常业务加班原则上不发放加班费。

由于临时增加工作任务需加班的,报主管所长批准后按实际天数发放加班费。

第四条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标准如下: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由所统一安排值班且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人每天按30元标准计发,不足4小时者,不得发放值班费。

2.双休日及夜间值班:①保卫人员白天值班按每天每人12元标准计发;夜间巡逻按每晚每人4元标准计发。

②门卫夜间值班夜餐补助标准为:18:00-24:00时,按每人每班2元标准计发;0:00-7:00时按每人每班4元标准计发。

③驾驶员双休日经领导安排加班的,每人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平时八小时以外领导安排临时用车,由部门安排补休。

④电工双休日值班(含夜班)每人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日常夜间值班按每人每晚2.5元标准计发。

⑤医务室及其他公益服务岗(维修等)八小时以外及双休日临时加班,由部门安排补休。

3.基建现场管理人员工地补贴标准:①本所职工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每天按3元标准计发工地补贴;如有特殊任务需晚上加班4小时以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每晚4元标准计发夜餐补贴;双休日加班4小时以上,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加班费。

②外聘或返聘人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加班费及夜餐补贴在严格考勤的基础上,由各部门领导签字确认于每月28日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六条本所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5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劳动合同法。

二、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四、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五、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如需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八、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关于加班费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加班费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加班费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加班费即加班加点工资是与企业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近年来由于加班费支付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比例越来越高,有的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相关法律条款理解偏差造成的,有的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等等。

本人通过对部分加班费支付争议案例审析,认为其争议焦点主要表现在:对加班的界定认识不统一;二是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认识不统一,三是计算方法、标准不统一等等,那么加班工资到底应该如何支付呢?本文从法定工作时间以及实行不同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审批办法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在不同工时制条件下加班如何界定、计发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标准和企业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的如何赔偿等几方面进行阐述和剖析,以期对解决目前有诸多争议点的加班费支付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工作时间、加班界定、计发基数、赔偿规定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其所负担工作的时间。

加班相对工作时间而言,就是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所以能否正确把握工作时间的内涵是界定加班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

为能准确计算工作时间,笔者将对以下几种主要的工时形式的性质、特点分别进行简述:(一)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对此都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两者看似相互矛盾,但后者完全符合《劳动法》关于工时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并且从1997年5月起,在工作时间的计算上,一律以每周工作40小时间为基础。

劳动争议案件中值班与加班的区分-史润华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中值班与加班的区分-史润华律师

张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律师代理补充意见着重论述本案有关“加班”与“值班”的争议焦点史润华律师一、加班与值班的论理解释法律概念分析1.《现代汉语词典》针对“加班”与“值班”的定义分别为“在规定以外增加工作时间或班次”、“(轮流)在规定的时间担任工作”i。

很显然,两者的区别在于劳动者的工作是否是在“规定时间”以外完成的。

同时,“值班”概念强调了“轮流”。

A.本案之中原告的规定工作时间在原告提交的《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有明确约定:“……乙方(原告)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日为2天。

”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针对原告实行综合计时或不定时计时工作制。

而原告的每周休息日的工作时间理应算作加班。

即使被告如果提交了有关“值班”的规范制度,但因双方第一应当遵守的是《劳动合同》,如在《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参考适用有关值班安排的规定。

本案双方《劳动合同》有关于原告工作时间(即“规定时间”)的明确约定,因此该“规定时间”的解释应当首先使用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

B.提请法庭注意有关“值班”解释中的“轮流”二字,而本案之中,如被告公司人事当庭陈述:公司安排所谓的“值班”是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在每周基本都有安排,此为一种经常性的、不可调换的强制性安排,不存在合理的“轮流”更不存在任何“轮休”或“调休”。

2.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观点:值班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的安全、消防及节假日的需要。

ii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值班应当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iii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值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专门的休息场所,或休息环境和条件。

ivi吕叔湘、丁声树主编,《现代汉语词典》,尚无印书馆,2012年第6版。

ii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

值班与加班如何界定

值班与加班如何界定

焦点二:
值班是否应有值班费?
如果是值班的话,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是加班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超时加班应当支付平时工资150%的工资,周末加班要支付平时工资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支付300%的工资。

值班是否应有值班费呢?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各地方劳动部门的政策规定中,值班费的发放标准同加班费相比差别较大,毕竟值班和加班的工作性质、工作量不同,待遇有所不同也是合理的。

执行中,各地劳动部门一般参照公务员值班费标准。

法律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相关规定时,不妨将“加班”和“值班”的区别和待遇标准做出说明,并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值班时预先解释值班费用发放标准等,从而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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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与加班的相关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对单位晚上19:00-7:00班值班怎么算工作日我是一名邮政押运员白天上班8:00至12:00下午2:30至18:00晚上19:00至早上7:30这一天怎么算工作日?网上答案:一、值班和加班的概念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而值班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

通常认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

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二、值班与加班的区别第一,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

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

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第二,调整规范不同。

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

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三,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

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

第四,时间限制不同。

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

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由此可见,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三、值班是否应当支付报酬?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

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可见其职责重要,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

因此,应当肯定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一、值班和加班有什么区别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而值班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

通常认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

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1、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

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

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2、调整规范不同。

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

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3、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

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

4、时间限制不同。

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

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由此可见,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二、值班算加班吗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

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可见其职责重要,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

因此,应当肯定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牰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中秋节(五)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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