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社会下的家长制
中国的家庭规则

中国的家庭规则
1. 尊重长辈:在中国文化中,尊重长辈是非常重要的。
这包括对父母、祖父母和其他年长家庭成员的尊重。
2. 孝顺父母: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子女应该关心、照顾父母,并尽力满足他们的需求。
3. 家庭责任:家庭成员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
这包括分担家务、照顾家人以及共同解决家庭问题。
4. 教育重视:许多中国家庭非常重视教育,认为教育是孩子成长和发展的关键。
家长通常会督促孩子努力学习,争取取得好成绩。
5. 礼貌待人:礼貌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成员应该学会礼貌用语,尊重他人,并在与他人相处时展现良好的行为举止。
6. 诚实守信:诚实和守信是中国家庭教育中重要的价值观。
家庭成员应该坦诚相待,不说谎,信守承诺。
7. 团结互助: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团结一致,互相帮助。
在困难时期,大家应该共同面对,相互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每个家庭都可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和需求。
重要的是,家庭规则应该建立在互相尊重、理解和沟通的基础上,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
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分析

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分析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组织形式,其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进行分析,揭示其特点和影响。
首先,中国古代家族制度的核心概念是家族和宗族。
家族是家庭的延伸,是由几代人组成的共同生活和相互关系的群体。
而宗族则是家族的更大范围,由具有共同祖先的几个家族组成。
中国古代人们非常重视家族和宗族的概念,认为这是维系社会秩序和个人身份的重要基础。
其次,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严格遵循家长制原则。
家族的权力和地位由族长或家长代表家族成员行使和继承。
家长在家族内担负着权力和责任,他们负责家族的经济发展和处置争议等事务。
家长制度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有助于维持家族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另外,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也注重祭祀和宗法制度。
祭祀在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中是一项重要的仪式,用以祭祀祖先和维系家族的凝聚力。
宗法制度则是根据家族的血统关系来分配权力和资源,通过对家族成员的认同和排斥,维持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此外,家族制度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中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
家族制度的存在使得中国古代的社会更加封闭和难以流动。
权力和地位的传承往往是由血缘关系决定的,对于外来者或低贱出身者来说,很难获得社会的认同和机会。
这种现象限制了社会的发展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是一个复杂而独特的社会组织形式。
它以家族和宗族为基础,严格遵循家长制和宗法制度。
家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社会秩序和家族的稳定,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深入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组织形式和社会结构,研究家族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中国的古代家族制度

中国的古代家族制度古代中国的家族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和家庭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家族制度是指以家庭为单位,由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连接起来的家庭群体,其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力。
在中国古代,家族制度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家族的起源、重要特征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家族制度的起源中国家族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以部落为单位组织生活,通过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来决定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权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族制度逐渐形成,并通过各个历史时期的演变与发展不断完善。
古代中国的家族制度主要由家长制、族长制和家法制组成,这些制度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和家族的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家族制度的重要特征家族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一些重要特征,这些特征是家族制度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基础。
首先,家族制度以血缘关系为核心。
中国古代家族制度强调人们的亲属关系,认为血缘关系决定了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
其次,家族制度强调家族的共同利益。
家族成员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利益是家族制度得以长久存在的重要原因。
再次,家族制度注重家法和家训的传承。
家族通过家法和家训来规范家族成员的行为和责任,以确保家族的延续和发展。
三、家族制度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家族制度促进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家族制度强调家族成员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持。
其次,家族制度对家庭教育和道德价值观的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家族通过家训和家法来教育家族成员,传承家族的优秀传统和价值观。
再次,家族制度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发展和维系。
家族成员之间通过互相帮助和互助关系来维系家族的生活和发展,形成了紧密的社会网络。
最后,家族制度为社会治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
家族制度通过家长制和族长制来对家族成员进行管理和决策,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基础。
浅议当今中国社会的封建家长制

浅议当今中国社会的封建家长制孟祥元天津财经大学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家长制的本义是指家长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统治权力的一种家庭制度。
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中将古代人类社会的发展及其基本构成分为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最后形成民族和国家。
而家长制最早就渊源于原始社会中的父系氏族。
中国古代家长制的产生及发展经历了萌芽阶段(夏商周时期)、初始阶段(春秋战国时期)、发展阶段(魏晋隋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明清时期)等四个阶段,直到近代国民党民法中仍承认家长的存在。
如《民法〃亲属》第1123条规定:“家置家长。
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亲属。
家务由家长管理。
”家长、家族对社会部分地区、部分家族,尤其对广大农村仍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家族是以男性为中心,由父系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
所以家长就是父系父权的代表,在家庭中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礼记〃坊记》上讲:“家无二主,尊无二上。
”《礼记〃丧服传》上也谈到,“父,至尊也。
”这个至尊的父家长,是家族中的主宰,“凡诸卑幼。
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朱熹《朱子家礼》)封建家长制在家庭中的专制,主要表现在经济专制、思想专制、严格的尊卑等级、严厉的家规家法等几个方面。
可见,由父权驱动的家长制度由来已久,自封建社会形成以来,延续至上世纪初,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有教育界的专家开始呼吁学校和家长共同教育孩子,家长定期到学校开家长会,同时也让家长接受一些如何才能科学的教育孩子的方法和理念。
而这仅仅是试图改变中国延续千年的封建家长制度的一个小小的尝试,在当今社会,封建家长制度更多的体现是在家庭中、在婚姻中、以及在管理制度上。
现今社会,成年人每天接受的信息量远远超过作为父母的老一辈人,这是与之前的情况完全不同的,原本子女完全由家长和长辈教育的局面也发生了改变,年轻人更多的信息来自于同龄人、社会媒体,这就诱发了年轻人独立思考的能力,而家长,由于学习能力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已经开始降低,接_______受的信息和自我思考的需求,比年轻的一辈人低很多,老一辈人更多的经验、理论是由他们的老一辈人传授而来,他们年轻的时候生活的环境也没有如此大量自我思考的需求,这很大程度取决于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
中国传统家庭教育的特色分析

中国传统家庭教育的特色分析中国传统家庭教育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并始终融合在传统文化之中。
传统家庭教育既是传统文化的产物,也是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载体。
分析传统家庭教育,必须结合它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根源进行分析。
中国封建社会“家国同构,宗法一体,神权、王权、父权合一”的特点,决定了国家同家族一样,同为家庭模板的放大,家国关系如同黑格尔所说的“中国纯粹建立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这就造成了传统家庭制度和家庭教育的异常稳定性。
而体现其文化精神的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文化,便自然而然成为传统家庭教育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教育内容,儒家所倡导的“忠孝仁义”等道德伦理规范,不仅在家庭教育中占主导地位,而且责无旁贷地成为家庭教化的首要任务和最终目的。
立足于儒家伦理道德体系之中的传统家庭教育具有如下特点:一、重整体关系轻个体发展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特征,导致人们的思维具有崇尚天下一家的“广大而和谐的宇宙系统”圆之整体观念,具有“天人合一的宇宙整体观、整合的系统思维方式,以社会和谐为本位的人文主义精神”。
这种天下一家的整体观念在中国传统家庭教育中主要表现在注重对家庭成员整体和谐观念的培养,“将家庭成员塑造成为整体中的和谐因子”,在“个人与社会的合一成为不言而喻的思维预设或思维前提”下,使个体整体化,使其成为遵循传统社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固定秩序的“道德人”,导致“与社会相分离的个人本位的观念一直没能发育起来”,相对弱化了家庭教育使家庭成员个性形成职能的发挥,从而压抑了个体创造性的培养,不利于个体的全面发展。
二、家庭教育中知识的传授带有明显的道德烙印在中国传统家庭教育中,“尊德性而道学问”,强调知识传授的道德化,从而使知识授受与道德教化合二为一,在教学中培养道德,在道德训练中学习经典。
由于受传统宗法制度的影响,道德训练往往重于知识授受,“宁可无才,不可无德”。
中国封建家长制度

封建家长制的影响
首先表现在封建家长制下的婚姻关系上。在封建家长制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子(女)是无权自己决定其配偶的。“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完全必须由父母包办。早在西周就有“六礼”规定,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这一规定沿用了几乎整个封建社会,并至今仍对部分地区产生着影响。《唐律》中规定,唐代婚姻关系的缔结,要立“婚书”或订立“婚约”,类似近代的“订婚书”。但是这种婚书和契约的规定,由于“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皆由父母、尊长或媒人包办,并不依当事人的意志。(参见《中国法制史》1991年版 张晋藩 法律出版社)至于我国封建社会包办婚姻的原因,重要的一点是因为我国古代婚姻问题乃是家族的事情,且富有宗教的意味。孟子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婚义》上也讲到“婚姻者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封建礼教规定的“七出”(即夫可休妻的条件,也叫“七弃”),其中一条即为“无子”。
封建家长制下的家规家法还规定一整套的“人子之礼”。例如早晨天一亮要穿好一套合乎礼仪要求的衣服去父母住所省视问安,晚上要服侍父母就寝等等。本文不予详述。
自然,上述家长制的表现,家长享有的权力,都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的家长,握有或行使权力的大小、范围和方式都是千差万别的。
在井田制、世卿世禄制和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礼制崩溃和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形成的历史条件下,大量的小农家庭出现了,一家一户成为一个生产单位,成为社会的组织细胞(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的构成单元是氏族,在奴隶社会是奴隶主贵族大家族),家庭经济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形态,取代了以宗族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形态。这样,封建家长制逐渐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大家族(简称家族)制度。从而奴隶制的宗法制转化为封建家长制了。关于封建家长制产生及其存在的原因,王玉波在其《历史上的家长制》中概括为四点:1、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人身依附关系必然形成家长统治;2、封建所有制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必然要求和形成封建家长制;3、农村中聚族而居的生活条件,也必然促使宗法家长制的家族制度的形成;4、封建家长制不但是由封建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和客观的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也是与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分不开的。
传统中国社会下的家长制
传统中国社会下的家长制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本文以家族、阶级、儒家思想对社会的影响为三个层次切入,探索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结构背后的概念,以便更深入透彻地了解制度和法律。
一、家长制的核心与来源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以父系氏族为核心,母亲方面的亲属通常处于被遗忘的角落,通常被称为外亲,且与本人的关系较为疏远,例如服制方面仅推及一世,便是突出表现。
通常,我们把父母并称,且社会、法律要求子孙对他们同样孝顺,违反教令及侵犯行为是一样的处分,但归根结底母权并不等于父权。
在本书中,从这的阐述归于以下两点②:1.母权得之于父,是因父之妻的身份而得。
可以说母权不是永久的,其延续性决定于父权的意志。
正如常言:“母亲而不尊”、“家无二隆”。
2.母权不是最高的,也不是绝对的。
妻从于夫,在治家上居于辅从地位。
在父母意志一致时,他们的命令是一个,不加区分;当父权与母权发生冲突时,则夫权优于妻权、父权优于母权,子女应服从父亲的最高权威。
家长制权力的来源于中国家族是着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延续及团结、伦理的维护都以之为中心,或者说家族存在的目的在于此。
因此家长权因家族祭司主祭司人的身份而更加神圣化、神秘化,同时在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的教化下,家长地位更加权威不可侵犯。
二、家长的基本权力(一)惩戒权1.违抗家庭等级制度下的权威:父字据《说文》:“矩也,家长率教也,从又举杖”,字的本义含有统治和权力的意义,并不仅止于亲子生育关系。
子孙违犯父的意志,不遵守约束,父权可行使权威进行责罚。
这种权力不仅仅被家族、社会承认,也得到法律的允许③。
子孙无论成年与否,都不能坚持自己的意志。
面对处罚,典型的孝子不但不应当逃避,并且应欣然受之。
责罚子孙殴伤致死的事情难免要发生,然而长辈在法律上是否应当负责任?宗法时代即为父权学说形成和最鼎盛时代,社会赋予父亲生杀权。
论古代中国的宗法制度与家族观念
论古代中国的宗法制度与家族观念古代中国的宗法制度与家族观念古代中国是一个倚重家族和血缘的社会。
在这个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宗法制度和家族观念成为了中国社会的核心。
这种制度和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塑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结构和价值观。
本文将探讨古代中国宗法制度与家族观念的重要性,并讨论其对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首先,宗法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的农耕社会。
在这种制度下,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由血缘关系构成,以家长制为核心。
宗法制度倡导各个家族成员团结一致,共同遵守家族的规矩和传统,维护家族的利益和荣誉。
从家族的角度看,宗法制度确保了家族内部的稳定和相对团结。
而从社会的角度看,宗法制度保持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宗法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发展。
在这个制度下,个人的地位和社会地位常常是由其所属家族的声望和地位决定的。
一个人的出身和家族背景对于个人的未来和人生道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种观念也造就了中国古代社会中的“门阀”和社会分层。
对于那些属于下层家族的人来说,他们很难跨越社会的阶层,获得更高的地位和机会。
然而,宗法制度也有一定的优势。
它强调了个人与家族间紧密的联系,注重家族的传承和延续。
家族是一个人身份认同和社会支持的重要来源,为人们提供了情感上的依托和社会支持。
在这个制度下,人们忠诚于自己的家族,感到自豪和荣耀。
宗法制度还强调孝道和家族责任,鼓励人们尊敬和孝顺自己的长辈,继承家族的传统和价值观。
宗法制度的影响还可以延伸到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方面。
在古代中国社会,宗法制度强调家族的道德规范和义务,以家族为单位进行自律和监督。
这为维护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
同时,家族观念也塑造了人们对家庭、婚姻和子女的态度。
在古代中国社会,尊重家庭和婚姻的稳定性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必要条件。
因此,宗法制度和家族观念成为了儒家思想的核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权利的崛起,宗法制度和家族观念在中国社会中的影响力逐渐减弱。
宗族家长制突出什么权
宗族家长制突出什么权
突出父权、族长权、君权。
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构造特点是族权和政权相结合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其核心是宗族家长制。
家长制是指作为家长的长者掌握经济大权,在家庭中,居支配地位。
宗族家长制的特权1.对财产的支配权突出父权、族长权、君权。
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构造特点是族权和政权相结合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其核心是宗族家长制。
家长制是指作为家长的长者掌握经济大权,在家庭中,居支配地位。
宗族家长制的特权1.对财产的支配权。
家长权首先表如今经济大权。
家庭财产,包括家中其他成员的所得收入,完全由家长自由支配。
封建法律对家长财产支配权确实认和保护,主要表如今制止卑幼擅自私用家财,制止子孙脱离家长别籍异财等规定上。
封建法律对家长(族长)财产支配权的保护,一方面是要用法律来强迫推行孝道,维护纲常名教,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家族财产的分散,以稳固封建专制统治的经济根底。
2.对子女的主婚权。
?诗经?南山?说:“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中国古代社会男女婚姻成立,必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家长对子女婚嫁的决定权,不仅为社会所公认,而且为法律所保护。
封建法律视违背家长意志、自己作主婚配为犯罪,要科以刑事处分。
3.初级裁判权和一般惩罚权。
封建法律默许宗族组织对具有违法的子孙族人施行初级裁判权和执行除死刑以外的一般惩罚权。
论中国古代家长制透视封建专制主义
论中国古代家长制透视封建专制主义171112班申云雷[摘要]传统社会的细胞组织——家庭,笼罩在家长的专制统治之下。
家长制下的家长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力,就像封建皇帝,权力位于国家之首。
所以,子女的一切权力都归于父母,诸如生杀权、财产权、婚姻权等,其特征为家长与家庭成员构成绝对的服从关系、家长对家庭成员实施棍棒专制、家长的专制权力得到国家的政权支持和维护等。
家长制统治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构成总体性支撑,它是中国专制社会的基础构造,是中国专制社会的维护者。
[关键词]家庭家长制封建专制专制主义维护封建宗法制下的家长制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缩影,它充分体现了封建专制主义原则,我们在家长制中透视封建专制主义,家长制是维护封建主义的最有效方式,之所以封建专制主义能持续两千年,原因就在于此。
家长制最早萌芽于原始社会中的父系氏族,与宗法制、小农经济相伴而生。
到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世卿世禄制逐渐崩坏,宗法制的大家庭失去了存在的根据。
大量的小农家庭开始出现,一家一户成为生产单位,成为社会的组织细胞。
家庭经济开始成为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形态,家长制取代宗法大家族制度实施对民间社会的统治。
关于家长制产生的社会、历史渊源,王玉波在《历史上的家长制》一书中进行了十分中肯的阐述: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人身依附关系必然形成家长制统治;封建所有制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必然要求和形成封建家长制;农村中聚族而居的社会条件,也必然促使宗法家长制的家族制度的形成;封建家长制不但是由封建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和客观的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也是与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分不开的。
【1】一、家长制专制特征表现中国的家族是父亲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计算。
以父宗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亲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那么该家族中父祖是统治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手中。
“专制”是家长统治的实质和基本特征。
关于家长统治的专制实质,李大钊揭露说,中国封建家长制家庭“是以家长统治家庭,以父兄统治子弟,以夫纲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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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社会下的家长制
作者:张琪悦
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12期
摘要:法律是人类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制度、社会规范和社会风俗习惯集中而明确的体现,它维护着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着特定时期的社会结构,是社会风貌的缩影、精神思想的展示。
正如瞿同生所说:“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之一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①
关键词:家长制;族长制;传统社会;中国法律史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本文以家族、阶级、儒家思想对社会的影响为三个层次切入,探索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结构背后的概念,以便更深入透彻地了解制度和法律。
一、家长制的核心与来源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以父系氏族为核心,母亲方面的亲属通常处于被遗忘的角落,通常被称为外亲,且与本人的关系较为疏远,例如服制方面仅推及一世,便是突出表现。
通常,我们把父母并称,且社会、法律要求子孙对他们同样孝顺,违反教令及侵犯行为是一样的处分,但归根结底母权并不等于父权。
在本书中,从这的阐述归于以下两点②:
1.母权得之于父,是因父之妻的身份而得。
可以说母权不是永久的,其延续性决定于父权的意志。
正如常言:“母亲而不尊”、“家无二隆”。
2.母权不是最高的,也不是绝对的。
妻从于夫,在治家上居于辅从地位。
在父母意志一致时,他们的命令是一个,不加区分;当父权与母权发生冲突时,则夫权优于妻权、父权优于母权,子女应服从父亲的最高权威。
家长制权力的来源于中国家族是着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延续及团结、伦理的维护都以之为中心,或者说家族存在的目的在于此。
因此家长权因家族祭司主祭司人的身份而更加神圣化、神秘化,同时在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的教化下,家长地位更加权威不可侵犯。
二、家长的基本权力
(一)惩戒权
1.违抗家庭等级制度下的权威:父字据《说文》:“矩也,家长率教也,从又举杖”,字的本义含有统治和权力的意义,并不仅止于亲子生育关系。
子孙违犯父的意志,不遵守约束,父权可行使权威进行责罚。
这种权力不仅仅被家族、社会承认,也得到法律的允许③。
子孙无论成年与否,都不能坚持自己的意志。
面对处罚,典型的孝子不但不应当逃避,并且应欣然受之。
责罚子孙殴伤致死的事情难免要发生,然而长辈在法律上是否应当负责任?宗法时代即为父权学说形成和最鼎盛时代,社会赋予父亲生杀权。
到了后来,生杀权只适用于君臣而不适用于父子之间,因为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关及国君手中,自不在容许任何一个公民随意杀人,父权仅停留在扑责儿子而非杀死他,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但终究比常人之间殴、杀的刑罚轻得多。
元、明、清较唐代法律宽容得多,父母并非绝对无权杀子孙,除了故杀并无违犯之子孙外,子孙有殴骂不孝行为,被父母杀死,父母可以免罪。
生杀权被剥夺或被赋予,实质上是父权的减缩或增加,包括之后出现的“送惩权④”亦是上述道理的体现。
我国现代社会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归纳为监护权,特点更倾向于抚养、保护与监护,主要涉及人身、财产和其他方面。
对于父母等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以致造成损失的行为给予处罚,甚至可以撤销监护资格。
现代民法对父母的权力加以规范,同时加以合理制约,使得监护权不至于滥用,从而侵害子女合法利益。
2.家长对违反法律的家庭成员的教化和惩罚:
中国传统社会的理想是无讼社会,但并非社会没有矛盾或有纠纷却不愿解决,而是通过家长制度下家庭内部裁判机制予以解决,从而避免纷争诉至官府,所谓“家丑不外扬”的思想就是在这样背景下产生的。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作出过类似的意思表示。
首先,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礼制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没有规矩的道德问题。
一个负责任的家长或族长乃至地方父母官维持礼制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非折狱。
如果行为者对家庭和社会规则从小熟悉,并认作理所当然,就说明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
理想的礼制是每个人自动遵守而不必有外在监督。
中国的法律是从传统农业社会下的思维和刑罚模式急剧蜕变为现代化发至国家,原有的对诉讼的观念还很顽固地留存在民间,也因此使得现代司法在广大乡村地区不能彻底推行,很大原因在于从西方搬来的原则和旧有伦理观念不能吻合。
事实上,摆脱家族管理和制约,去司法机关打官司的人,正式那些在家族中被认为是“败类”的人物,依照现行法去判罚,时常会得到和家庭内部处理不一致的结论。
家长裁决内部纷争与当今诉诸司法机关判决的结果很可能是不一致的,由这种现象,我联想到法律移植与中国本土法之间的矛盾冲突。
把所谓“现代法制”看作是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
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境地⑤。
(二)财产权:
家长独有财产所有权、支配权:《曲礼》上云:父母在“不有私财”。
《坊记》亦云:“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有其财”。
又《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⑥”可见禁止子孙私有财产是礼、法上一致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子孙私自动用及处分家财。
同时,子孙无权私擅用财,更不得以家中财物私自典卖,法律上对此行为的效力不予承认,更将之列为不孝罪名之一。
家长独有的财产权是自身权威性的标志性体现之一,必须与身份相伴,保持到离开人世。
即使子孙成年、结婚、已生有子女、已有职业、已获得公民的或政治上的权利,依然不能取得私人财产,甚至另立户籍。
(三)婚姻决定权:
社会和法律、伦理赋予家长主婚权,以制裁作为有力支撑。
以主婚顺序而言,自以直系尊亲属为第一顺序人,为当当然主婚人,其次是期亲尊长,期亲以外的尊亲属是第三顺序人。
家长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销的主要决定条件,因为在传统社会中,婚姻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以祖先崇拜为中心。
婚姻与家族宗教有关,一切仪式都在宗庙或家祠中举行,带有宗教性、神圣性。
因此祖先和尊长对于子孙婚姻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四)家长对妻妾的权力:
上述三点集中于阐述家长对子孙幼辈的权利。
同样,男性家长对家族中同辈份女子同样享有统治管理权。
1.妻的地位:
夫妻名义上是平等的,《说文》“妻与己身齐也。
”《释名》曰:“夫妻匹敌之义也。
”古人不但有相敬如宾的说法,也有敬妻的理论和表现。
孔子明确表示,敬妻的根据是“亲之主也,敢不敬也?”所敬的并不是妻子本人,而是她所代表的亲,为了宗庙和家族的延续,不得不敬。
因此不能以敬妻作为夫妻平等的论据。
我国古代社会以男权为中心,始终认为女卑于男、女子在男子的意志和权力之下,在“三从主义”的思想支配下女子始终处于从属地位,无独立意志可言。
妻子也无例外。
2.妾的地位:
我国古代社会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社会不承认二妻,妻妾的主要区别在于夫与妻或妾结合的方式和妻妾的不同身分及权利。
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正是由于妾是买来的,根本不能行婚姻之礼,不能称此种结合为婚姻。
妾与家长的亲属根本不发生亲属关系,不像妻一样随着丈夫的身分而获得亲属的身分,她与他们之间没有亲属的称谓,也没有亲属的服制,;妾不能上事宗庙,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也不能被祭,不能加入家长之宗。
妾为贱,夫为尊,家长与妾之间的不平等较夫妻之间更甚,甚至妻对妾的人身伤害所受到的处罚较常人低。
夫与妾之间的极度不平等正式家长权威的体现。
三、现代社会下的“家长制”:
我国当代“家长制”与传统社会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1.女性母亲即妻子可以成为家长。
家长并无严格性别限制,不存在丈夫做为妻子家长的情况。
2.家庭中,家长并非特指的一个人。
凡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尊亲属均可称为家长,是泛指的长辈。
3.家长与子女的关系日趋平等化。
家长对子女惩戒的法定限度缩小,保护、教育的范围扩大。
二者关系由对立走向平等、和谐。
家长对子女的关爱更加自觉主动,处于自发的关爱,且远远超过法定额度。
我国近现代家长制度的变化主要得益于社会制度的变迁、思想文化的进步、经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西方思想的传入。
然而,所谓西方先进思想的波及范围最初只停留于较发达开放的城市,在广大乡村和偏远地区,封建思想依然占据相当地位。
当社会剧变引发思想观念冲突,当新旧文化发生激烈碰撞,如何使法制思想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从而更好为社会服务,是当代法律人应该思索的问题。
注释:
①节选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一章,第18页。
②《吕氏春秋·荡兵篇》:“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
”
③《颜氏家训》:“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
”
④子孙不肖,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可以由父母自行责罚外,法律还赋予父母送惩权,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
送惩的方式不外乎两种:子孙犯教令、不孝。
⑤引自: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序Ⅱ。
⑥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一章,第16页(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