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意义与落实方略-最新教育资料
教师惩戒权的概念

教师惩戒权的概念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环境,针对违反纪律或行为不当的学生,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的权利。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教育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律规定。
教师惩戒权是建立在教育目的之上的权利。
教育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道德、智力和身体素质,使其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
在教育过程中,学生需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师长,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行为习惯。
如果学生违反了这些规定,教师可以通过适当的惩戒措施来纠正其错误行为,促使其回归正轨,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教师惩戒权是建立在教育责任之上的权利。
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需要承担起教育学生的责任。
当学生出现不当行为时,教师需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环境。
同时,教师还需要对惩戒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思,不断调整和改进惩戒方法,确保其符合教育责任和教育伦理的要求。
教师惩戒权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权利。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具体而言,教师惩戒权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教师不能使用体罚、虐待、侮辱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方式,也不能使用过度或不必要的惩罚措施。
合理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教育目的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不能出于个人情感或偏见而滥用惩戒权。
必要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惩罚方式和方法,以达到纠正学生错误行为的目的。
程序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包括告知学生惩戒事由、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公示惩戒结果等。
公正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遵循公正原则,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教师惩戒权是建立在教育伦理和教育道德之上的权利。
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应该遵循教育伦理和教育道德的要求,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权利。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使用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使用教师惩戒权是指教育工作者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规定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的权力。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使用的价值。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有利于维护课堂纪律。
适度的惩戒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并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从而使课堂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当学生出现违纪行为时,教师可以根据教育规则进行相应的批评、警告或制止,提醒学生改正错误行为,使学生明确纪律要求,不至于打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学质量。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有利于塑造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学习和不断的实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如果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予以制止和纠正,学生可能会养成错误的行为习惯,影响其个人发展和社会适应能力。
教师对学生的适度惩戒,可以使学生意识到错误行为的危害性,及时改正并建立正确的行为模式,培养出良好的品德和习惯。
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可以帮助教育工作者更好地履行教育使命。
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惩戒是教师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帮助教育者更好地引导学生,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守时守信的良好品质。
合理使用惩戒权可以更好地约束学生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对维护学生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是教育的主体,他们享有受教育权益。
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发展权益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和侵犯。
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可以帮助保护学生的权益,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和发展机会。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使用的价值。
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可以维护课堂纪律,塑造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帮助教育工作者更好地履行教育使命,以及保护学生的权益。
在使用教师惩戒权的过程中,教师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滥用惩戒权,切实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教师教育惩戒权地内涵、意义与落实方略-最新教育资料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意义与落实方略2017 年 2 月 4 日,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据悉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概念。
可现实教学中,教师是否会因为担心引来体罚的质疑而不敢行使惩戒的权利?惩戒如何才能成为教育的合法、有效手段,用来警告学生的不良行为和震慑校园欺凌事件?国外在教育惩戒方面有哪些明确的法规界定和实施细则可资借鉴?此类问题,引发笔者对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意义以及实施方略等的深入思考。
一、教育惩戒权的内涵综合归纳学界已有观点,惩戒,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惩治过错来警戒,通过对不合规范的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当事人规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
从词义分析来看,“惩”即惩处、惩罚,是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目的。
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是一种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方法,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负向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其失范行为的目的。
换言之,教育惩戒是实现教育管理的需要,通过惩罚的方式或手段帮助学生戒除不良习惯。
学生的发展和学业进步是教育惩戒的根本出发点,使学生更好地社会化、成功成才是惩戒活动的最终目标。
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它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
[1] 从其产生原因和属性来看,教育惩戒权产生的人性动因是惩恶扬善,它不断发展的制度背景是“官师合一”,它的社会心理认同是私权公权化,是家长“教令权”转让为教师惩戒权,属于委托性权力。
而从教育惩戒权的现代属性及法律视野来看,教师基于教育权而享有的管教权与家长基于亲权而享有的管教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力。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使用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使用1. 引言1.1 教师惩戒权的定义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在管理教育过程中,根据学校管理条例和教育法规赋予的权力,对学生在学校或教育实践中不遵守纪律、违反规定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情况进行惩戒和教育。
教师惩戒权不仅是教师管理教育活动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关系和谐的重要保障。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是在维护教育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营造优良教育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的,是教师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注重教育效果和师生关系的和谐发展。
通过合理正确地行使教师惩戒权,可以有效地维护学校纪律、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和品德素质的提高。
教师惩戒权对于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以及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1.2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教师惩戒权可以维护学校纪律和秩序。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或者不当言行,如果教师没有惩戒权,学校的纪律将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影响教学质量和校园环境。
教师惩戒权可以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通过适当的惩戒措施,可以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他们改正行为,提高学习效果,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教师惩戒权可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情况下,学生可能会受到同学欺凌或者侵害,教师可以行使惩戒权来制止这种行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学校秩序,促进学生的发展,保护学生的权益。
但是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教师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规范,确保惩戒措施合理合法,不会侵犯学生的权益或造成负面影响。
教师需要具备正确的惩戒观念和方法,充分发挥惩戒权的积极作用。
2. 正文2.1 教师惩戒权的法律依据教师惩戒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我国《教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执教中,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对有违反校纪或者纪律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和批评,对情节严重、影响严重的,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教师,请用好手中的惩戒权

教师,请用好手中的惩戒权尊敬的教师,对于您来说,持有惩戒权是一项重要的责任,您的手中的权力需要运用得当,以促进学生的成长和教育的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建议,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运用惩戒权:1. 惩戒的目的:惩戒应该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和正确的行为准则,而不仅仅是惩罚他们。
树立正确的目标,确保每次惩戒都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而不是简单地让他们受到惩罚。
2. 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措施:在学校内制定明确且公平的规则与措施,将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解释和强调。
学生需要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并明白惩罚的后果。
制定一些符合学生特点的奖励措施,激励他们更好地表现。
3. 公正和公平:在使用惩戒时,教师要保持公正和公平。
不偏袒个别学生或针对某些群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惩罚,并在惩罚后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跟进和辅导。
4. 心理辅导:惩戒不仅意味着对学生的纠正,还要考虑到他们的心理健康。
在执行惩罚之后,教师可以与学生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出现问题的原因,并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5. 教育为主:惩罚只是解决学生违规行为的一种手段,并不能解决问题的根源。
教师应当注重预防和教育,通过开展适当的心理健康教育、道德伦理教育等,从源头上减少学生的不良行为。
6. 与家长的合作:教师在惩戒过程中需要与学生的家长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合作。
学生的教育是一项合作工作,教师和家长应共同努力,共同关注学生的行为与成绩。
7. 尊重学生尊严:在执行惩罚时,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尊严和隐私。
避免公开羞辱学生,以免造成心理伤害。
8. 惩戒的形式多样:不同学生会对不同形式的惩罚产生不同的反应,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性格和喜好选择适合的惩戒方式。
有些学生可能更容易受到批评的影响,而有些学生则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激励。
教师在运用手中的惩戒权时应当谨慎行事,将惩戒作为促进学生成长和规范行为的手段,合理、公正、公平地使用,保护学生的尊严和心理健康。
教师还要注重教育为主的原则,通过正确的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教师应赋予教育惩戒权

教师应赋予教育惩戒权教师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肩负着培养学生的使命和责任。
在教育过程中,有时候学生的不良行为和品行问题需要得到及时的纠正和规范。
对于这些问题,教育惩戒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手段。
目前在一些地区或学校,教师缺乏教育惩戒的权力,甚至受到了一些限制。
在教育惩戒权这个话题上,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教育惩戒的价值和必要性,给予教师更多的权力和支持,以更好地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和学生的成长环境。
我们需要理清什么是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不良行为或违反纪律情况进行纠正和处理的一种方式。
它既是一种教育手段,也是一种保障教育秩序的手段。
教育惩戒并不是简单的体罚,而是根据学生的情况和行为,采取恰当的方式和措施进行引导和规范。
在教育惩戒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师生关系,而不是权力的施加和压迫。
教育惩戒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和有效的。
教育惩戒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教育惩戒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
学校是一个教育的场所,教育秩序的维护对于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良好成长环境至关重要。
在教育惩戒有效的情况下,学生将更加尊重教师和纪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有利于营造一个和谐的学习氛围。
教育惩戒可以帮助学生端正态度,纠正错误行为。
学生是在成长中的个体,他们会有犯错和叛逆的时候,这是正常的。
而教育惩戒可以及时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端正态度,改正行为,从而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教育惩戒也是一种教育方式。
在处理学生不良行为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教育学生,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当前在一些地区或学校,教师在教育惩戒方面缺乏一定的权力。
这种情况给学校和学生的教育造成了困难和隐患。
教师在教育惩戒中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法律的限制,二是学校制度的限制。
在法律方面,一些教育惩戒行为被认为是伤害学生,违反了学生权益的权力,因此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处罚。
在学校制度方面,一些学校出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和对教师权力的限制,规定教师在教育惩戒过程中,只能采取一些软性的手段,比如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等,并且很多时候这些手段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教师教育惩戒教师惩戒权利受教育权

纠正不当行为
教师可以通过惩戒来纠正学生 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认识到 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培养学生的纪律意识
通过接受适当的惩戒,学生可 以更好地理解纪律和规则的重 要性,培养遵守纪律的习惯。
促进教育公平
教师行使惩戒权有助于维护教 育公平,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在
公平的环境中接受教育。
02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 践与运用
融合
教师应当将教育惩戒与关爱、激励相结合,以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在行使惩戒 权时,教师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差异,采取积极 的教育方式,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04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规 范与完善
制定教师教育惩戒权规范的意义
01
02
03
保障学生受教育权
规范教师教育惩戒权,有 助于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 权利,提高教育质量。
受教育权
学生有权利接受教育,包括学校 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受 教育权是学生基本的人权之一,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
定义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 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 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教师教育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
冲突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有时会与学生受教育权产生冲突,例如 过度惩戒可能会侵犯学生的权利,而过于强调学生权利又可能影响教师的教育 效果。
教师教育惩戒教师 惩戒权利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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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定义与来源 •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践与运用 • 教师教育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 •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规范与完善 • 结论与展望
01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定 义与来源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定义
教育惩戒专题

教育惩戒专题教育惩戒专题一、引言教育惩戒是学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既是保证学校正常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践中,教育惩戒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合理运用教育惩戒成为了学校管理者和教师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教育惩戒的概念及意义1. 教育惩戒的定义教育惩戒是指在学校管理中,对违反纪律或规定的学生进行纠正和处罚,并通过这种方式达到改善学生行为、培养良好品德和习惯、维护校园秩序等目的。
2. 教育惩戒的意义(1)促进学生行为规范化。
通过对不良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逐渐形成良好习惯。
(2)维护校园秩序。
对于违反规定或制造混乱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可以有效地维护校园秩序。
(3)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教育惩戒不仅是一种惩罚,更是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教育,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三、教育惩戒的原则1. 程序正当性原则教育惩戒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不能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纪律。
2. 公平公正原则教育惩戒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一个学生。
3. 适度原则教育惩戒必须适度,不能过分严厉或过分宽松。
4. 效果导向原则教育惩戒必须以达到预期效果为目标,不能只是简单地进行处罚。
四、教育惩戒的形式1. 训诫训诫是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学生进行批评和警告,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行为。
2. 批评谈话批评谈话是指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或行为,通过与学生进行面对面交流、沟通和解释等方式来达到纠正错误、改善行为的目的。
3. 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是指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4. 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是指将学生留在学校内进行观察和检讨,以期改善其不良行为。
5. 暂停课业暂停课业是指暂时停止学生的上课资格,让其反思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不良行为。
6. 记过、警告、记大过等处分记过、警告、记大过等处分是指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五、教育惩戒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1. 惩罚与教育不平衡问题一些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重视惩罚而忽视教育,导致了惩罚与教育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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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意义与落实方略2017年2月4日,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据悉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概念。
可现实教学中,教师是否会因为担心引来体罚的质疑而不敢行使惩戒的权利?惩戒如何才能成为教育的合法、有效手段,用来警告学生的不良行为和震慑校园欺凌事件?国外在教育惩戒方面有哪些明确的法规界定和实施细则可资借鉴?此类问题,引发笔者对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意义以及实施方略等的深入思考。
一、教育惩戒权的内涵综合归纳学界已有观点,惩戒,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惩治过错来警戒,通过对不合规范的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当事人规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
从词义分析来看,“惩”即惩处、惩罚,是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目的。
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是一种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方法,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负向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其失范行为的目的。
换言之,教育惩戒是实现教育管理的需要,通过惩罚的方式或手段帮助学生戒除不良习惯。
学生的发展和学业进步是教育惩戒的根本出发点,使学生更好地社会化、成功成才是惩戒活动的最终目标。
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它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
[1]从其产生原因和属性来看,教育惩戒权产生的人性动因是惩恶扬善,它不断发展的制度背景是“官师合一”,它的社会心理认同是私权公权化,是家长“教令权”转让为教师惩戒权,属于委托性权力。
而从教育惩戒权的现代属性及法律视野来看,教师基于教育权而享有的管教权与家长基于亲权而享有的管教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力。
亲权属于私法领域,惩戒权属于委托权,是一种公权力,属于公法领域。
教育惩戒权是指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进行管教的权力。
[2]从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来看,教育惩戒权可划分为教师惩戒权和学校惩戒权两种。
二者的权限和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教育部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6)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践中的做法,笔者总结出教师惩戒权的常见表现形式有批评、隔离、写检查、留置、剥夺某种特殊权利如参加课外兴趣小组及春游秋游等权利、罚作业、罚做某事、操行评定、叫家长和家访、“没收”学生物品、赔偿损失等十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学校惩戒权则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主要表现形式。
此外,在教育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学校惩戒形式:停课、张贴通告、公开检讨和点名批评、惩戒性转学等。
国外的研究者则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和学校的教育惩戒权融为一体,甚至包括一定的“体罚”。
在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及实际运用中,较为常见的惩戒形式包括以下几种:训诫(Verbal reprimands)、隔离措施(Time out)、剥夺某种特权(Denial of privilege)、没收物品(Confiscation)、留校(Detention)、警告(Warning)、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Record of discipline)、体罚和鞭打处罚(Corporal punishment)、停学和开除(Suspend & Expulsion)。
[3]限于篇幅和个人视野,本文主要探讨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问题。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意义第一,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就提出,教师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教育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3],这是因为学校开门办学招收学生所依据的教育权,不是来自家长的监护权,不是受托于家长而形成的代理权,也不是由于提供某种服务而形成的契约之权,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以及行政上的要求而获得的权利。
换言之,教师由于公务性和专业性而享有教育惩戒权。
主要表现在:首先,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的主要工作者,教师以公权力为依据,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其次,教师基于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专业权威等,结合教育环境和教育对象的复杂性,有自由选择教育内容、措施和教法的权利;最后,教育实践活动是在师生亲密关系中开展的,以“学生主体,教师主导”为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想发挥主导作用,对教育质量负责,必须对学生的学习起着关键性的导航和纠偏作用,可以行使惩戒权力。
我国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了教师和学校的教育惩戒(管教)权。
如《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也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4]。
第二,教师的教育惩戒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
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学生能够正常学习,顺利实现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前提。
要保持教育教学的有序状态,必须依靠一定的社会控制手段,对有意或无意破坏秩序的行为进行防范、纠正和惩罚,这就是教育惩戒的由来或本义。
没有必要和适度的惩戒,就会造成学校的无组织、无纪律,从而对所有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造成损害。
特别是在今日学校和班级规模日益扩大、世界范围内的学生向权威挑战不断增长的趋势下,惩戒既是以儆效尤教育学生的必要手段,也是一种维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培育良好学风教风和校风的重要管理措施。
中小学生处于“三观”的不断形成时期,可塑性强,对他们要循循善诱,坚持以正面教育、赏识教育、说服教育为主,以理服人,但是有时说服教育无法“包治百病”,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约束,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相应的惩戒。
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虽不能直接起到教化学生的作用,但它可以防微杜渐,增强教育的效果。
因此,“有纪律”才成为我国“四有人才”的标准之一。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对学生的自主学习习惯和健康人格的形成不利。
三、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落实方略(一)从思想上澄清和纠正人们对惩戒的一些错误认识一是将惩戒等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只有对“体罚”的禁止性规定和中小学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相关教育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体罚”,但未具体规定惩戒和惩戒权问题,而“体罚”与“惩戒”从词义或内容上看又有交叉,由此导致了人们对学校惩戒权认识上的混乱,质疑教师惩戒的存在合理性。
一旦师生发生冲突,无一例外舆论一定倒向学生,认为学生是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然后妖魔化教师,恨不得把教师打倒在地还踏上一只脚。
正因为如此,很多教师干脆听之任之,不管不问,做起了杨不管。
[5]二是将惩戒简单地理解为惩罚。
如个别中小学表现出极端的惩戒方式: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心理攻击则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
[2]其实,惩戒与体罚二者有着天壤之别。
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发自内心的“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
其二,从程度上看,惩戒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其正当性毋庸置疑;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目的,但其中“痛苦”内涵不同。
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痛定思痛的“心痛”;体罚中的“痛苦”更多的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体痛”。
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甚至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促使学生暂时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潜在的抵触和反抗情绪。
所以,“惩戒绝不是体罚,惩戒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惩戒与体罚是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不公的博弈”[6]。
“教育性”使教育惩戒与体罚发生了本质区别,例如即便是新加坡的鞭刑,直接作用于学生肉体的强烈生理痛苦,仍然避免了直接鞭打学生的要害部位,以警醒为主,通常是在儿童的小腿处。
[7]三是认为对学生实施惩戒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或者受教育权。
由于一些不知情媒体舆论的推波助澜,导致实践中出现教师实施合理惩戒,反而自身人身权被侵害的乖谬现象。
需要强调的是,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任何社会都没有绝对的权利。
如果学生的行为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其行为就必须受到约束或警告,否则公共教育目标何以达成,立德树人从何谈起?!现代教育虽然提倡“以人为本”,确认了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但绝不是说学生可以享有权利而不履行应有的义务,不遵守校规和学习纪律。
“以人为本不但要以实施了失范行为的学生为本,还要以所有的学生为本;不但要尊重实施失范行为的学生的权利,还要保护所有学生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包括保护教师的人身权利。
”[3]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当然需要保护,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而不是保护未成年的违规乱纪者,更不是包庇袒护校园欺凌肇事者。
(二)加强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工作,保障教师依法治教从美英日各国来看,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立法与司法实践都确立了学校及教师的惩戒权。
同时还通过较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确立了行使惩戒权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行为界限,保证了惩戒权行使的合法性。
而且,通过公法对惩戒权进行规制以保障惩戒的正当行使,兼及维持学校秩序与保护学生权益,已是世界各国共识。
反观我国,目前我国教育立法对于教师惩戒权及其与学生受教育权等之间的冲突缺乏明晰的规定,《教师法》对于教师权利只是简单列举且过于粗疏,遗漏了教师职业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惩戒权,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所以,学习国外经验,结合中本土情况,落实教育惩戒权需要制定合法明晰的惩戒规则与实施程序。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可以有以下建议:第二,程序法上的建议。
具体包括: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惩戒要与违规行为的事实及严重程度相当,禁止量刑过度;区分惩戒实施主体及其权限的不同,如法律可以赋予校长全部法定形式的惩戒权,但应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形式有所限制,长时间的停学、开除等涉及学生人身权利、受教育权的严重惩戒行为只能由校长或学校专门惩戒机构行使;设定惩戒权行使的法定程序,无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应视为非法惩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