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人事管理(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直接委派、垂直管理,并建立公司总部与上述人员的直接、有效沟通渠道。
(二)证券营业部财务部、电脑部负责人对营业部的合规经营负有监督与约束责任。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并于次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在证券公司范围内实行定期岗位轮换,轮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于已实行集中交易的证券营业部,经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轮岗周期可适当延长至5年。
证券营业部其他重要岗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在证券营业部范围内实行岗位轮换。
首批轮岗应先行安排在上述岗位任职时间超过3年的人员。
对于跨省区证券营业部之间实行轮岗确有困难的证券公司,在征得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可以不实行轮岗,但必须每年对相关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面的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向公司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许可流程(一)材料报送要求1.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审核期间申请材料涉及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2.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并负主要责任。
(二)行政许可审查流程和方式1.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其中,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股东(含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进行谈话、问询;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2.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完成筹建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6月6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4.25•【文号】证监发[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2002年4月25日证监发[2002]31号)为了健全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处罚工作,提高依法监管和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工作体制进行改革。
通过改革,使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将行政处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建立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贯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办案原则,实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大多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实际情况,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证监会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在会分管领导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下,对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论等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分别举行审理会和听证会,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中的审理、听证职责。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发行监管部一、发行监管部职能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并监管其保荐业务;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发行审核一处3、发行审核二处4、发行审核三处5、发行审核四处6、发行审核五处7、发审委工作处市场监管部一、市场监管部职能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市场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定监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组织实施证券交易与结算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市场基金;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统计资料;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活动;协调指导证券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监控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交易监管处3.结算监管处4.统计分析处5.市场监控处三、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邮编:机构监管部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机构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监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核准其证券业务范围、监管其业务活动并组织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审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机构监管部内设综合处、审核处、检查一处、检查二处、检查三处和检查四处,共6个处,各处的主要职责是:1、综合处负责部内公文审核、综合类文件办理、文件档案管理;机构监管信息统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制度、非现场检查月报、信息公示、年报分析等工作;行政文秘事务、部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阐述我国四大监管机构的成立背景及其监管职责

辽宁大学研究生考查课作业姓名院(中心、所)经济学院学生类别博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学号年级2012级专业金融硕士考试科目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考试时间2013年1月考试分数教师签字根据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变化,阐述四大监管机构的成立背景及其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又称中央银行、央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保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监会)被称为中国四大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从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剥离出来。
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自此,中国人民银行50多年来集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
作为专注于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将大大提高。
其货币政策的视野将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安全与利益,而是要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鸟瞰整个金融业乃至实体经济的发展,从而更有助于克服通货紧缩趋势,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长期稳定。
以下将分别对四大监管机构的成立背景和监管职责做具体阐述。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到2008年的60年中,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维护金融稳定、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代表国家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国际金融合作、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1成立背景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由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而成,以华北银行为总行,地点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职能为一身。
1979年,农业银行成立,承办原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农村金融业务;1983年4月,“拨改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建行从财政部剥离出来;1984年1月1日,工商银行成立,承办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市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79年,中国银行成立,承办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家办理的外汇外贸业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公司治理,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实现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审慎监管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实施合规管理。
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釆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倡导合规文化,明确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文化理念,将合规目标置于优先地位,倡导诚信、正直的道德准则,培育全体员工的合法合规意识。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第四条合规管理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条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1、健全性原则。
合规管理应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合规管理的空白或漏洞。
2、独立性原则。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职员在工作职责上避免与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产生利益冲突。
3、有效性原则。
合规管理应当符合有效性原则,力求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需要的合规管理制度;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了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证监会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时间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包括:(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二)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三)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四)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六)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批准结果;(七)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九)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十)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凡是属于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方式,向公众公开。
此外,部分监管信息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信息,在解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一)新闻发布证监会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市场各方周知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公开。
详细内容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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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发行监管部一、发行监管部职能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并监管其保荐业务;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发行审核一处3、发行审核二处4、发行审核三处5、发行审核四处6、发行审核五处7、发审委工作处市场监管部一、市场监管部职能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市场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定监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组织实施证券交易与结算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市场基金;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统计资料;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活动;协调指导证券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监控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交易监管处3.结算监管处4.统计分析处5.市场监控处三、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邮编:机构监管部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机构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监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核准其证券业务范围、监管其业务活动并组织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审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机构监管部内设综合处、审核处、检查一处、检查二处、检查三处和检查四处,共6个处,各处的主要职责是:1、综合处负责部内公文审核、综合类文件办理、文件档案管理;机构监管信息统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制度、非现场检查月报、信息公示、年报分析等工作;行政文秘事务、部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2、审核处负责实施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并研究制定审核事项的相关规则;指导、监督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负责证券公司创新产品的审核及相关规则的制定;开展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及政策的研究工作等。
3、检查一处负责深圳、广东、广西、陕西、河南、湖南、湖北、海南等地区证券公司及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管。
4、检查二处负责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江苏、宁波、吉林、青海、安徽、甘肃、青岛等地区证券公司及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管。
5、检查三处负责北京、重庆、四川、黑龙江、大连、辽宁、新疆、河北、宁夏、天津、西藏、贵州、云南、内蒙古、山西等地区证券公司及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管。
6、检查四处负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方面的工作。
上市公司监管部一、上市部职责实行辖区监管责任制后,上市部的主要职责将逐步转移为以“法规政策、监管协调、督促检查、调研指导”工作为重心,具体负责督导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分析、研究一线监管信息,制定监管政策,完善监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协调上市公司监管与会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指导处理带有全局性的上市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二、处室职能分工(一)综合处负责部门监管业务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研究上市公司监管与发展的业务创新:1、牵头研究上市公司监管与发展的业务创新。
2、负责和会内外相关部门的业务协调:与其他部委相关部门,与发行部就保荐诚信监管的协调、与稽查局就违规公司立案转稽查的协调。
3、协调、指导证券交易所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工作。
4、组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工作。
5、负责部内业务的协调和督办工作,健全内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6、负责建立统一互联的上市公司监管信息交流系统,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建立各类监管档案。
7、统计、分析上市公司及监管工作信息。
8、负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报材料的受理,控制审核进度,统一对外发文。
9、负责部内行政、党务、纪检、工会等工作。
(二)监管一处指导、督促、协调、检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对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1、负责指导、协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2、督促、检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
3、指导、协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
4、指导、协调相关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的现场监管,督促派出机构做好募集资金监管、风险监管、诚信监管、再融资及保荐督导职责监管。
5、指导、协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处理上市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6、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做好退市风险防范工作。
7、负责督促相关证监局对完成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监管。
8、负责编写上市公司监管案例(三)监管二处指导、督促、协调、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对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监管职责同监管一处(四)监管三处:牵头组织对各证监局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进行督导和评价,指导、督促、协调、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对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1、牵头组织对各证监局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进行督导和评价。
2、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完善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
3、对上市公司共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监管政策建议。
4、牵头国务院国资委国有控股股东、单一控制人下多家上市公司的监管事务。
5、指导、督促、协调、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对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具体监管职责同监管一处。
(五)并购监管一处负责牵头并购重组业务创新工作,牵头制定、完善上市公司监管的政策法规,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方面的申报材料:1、负责牵头并购重组业务创新工作。
2、负责督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并购重组监管中的法律审核工作,统一制定法律审核规程。
3、负责审核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要约收购及其豁免、吸收合并、股份回购等事项法律方面的申报材料。
4、负责编写并购重组监管案例。
5、牵头制定、完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规、规则、实施细则并会同相关处组织检查实施情况,会同监管三处研究制订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政策和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标准。
6、参与各部门涉及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
(六)并购监管二处会同并购监管一处负责并购重组业务创新工作和制订并购重组审核标准,负责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会计方面的申报材料:1、会同并购监管一处负责并购重组业务创新工作2、负责督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并购重组监管中的会计审核工作,统一制定会计审核规程。
3、负责审核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要约收购及其豁免、吸收合并、股份回购等事项会计方面的申报材料。
4、负责编写并购重组监管案例。
5、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日常监管中涉及会计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则,并会同相关处组织检查实施情况。
6、负责上市公司监管方面有关涉及会计方面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基金监管部基金监管部1997年10月开始运作,1998年9月正式成立。
主要职责是:草拟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和运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审批及监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审批。
基金监管部下设六个处,即综合处、监管一、二、三、四、五处,各处职责如下:综合处:负责部内行政文秘事务、综合协调、基金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对外信息发布;监管一处:负责拟定基金管理公司及高管人员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监管二处:负责拟定托管银行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监管三处:负责拟定基金产品的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监管四处:负责拟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国际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监管五处:负责拟定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
期货监管部部门简介期货监管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有: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上市期货合约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分析境内期货交易行情,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
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交易所监管处、经纪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处五个处。
稽查一局部门结构综合处:调查一处:调查二处:调查三处:调查四处:反洗钱处:涉外案件调查处:部门职责拟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欺诈发行证券、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的规则、实施细则;组织、督促、协调、指导调查证券期货市场欺诈发行证券、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境外监管合作案件的协查和境内证券期货市场涉外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组织监督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稽查二局部门结构综合处调查一处调查二处调查三处调查四处部门职责草拟证券期货交易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的规则、实施细则;组织调查证券期货交易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法律部部门部门职责草拟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组织办理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对律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的中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负责查封冻结措施的审查、边控管理、司法执行协助、调查取证配合;负责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系统的法制调研工作等。
派出机构协调部2000年12月,根据《关于成立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协调工作委员会的通知》(证监人教字[2000]39号),成立派出机构协调办。
2004年7月,根据《关于中国证监会机关有关部门职能及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证监人教字[2004]4号),协调办更名为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
2007年6月,根据《关于成立投资者教育办公室的通知》,成立投资者教育办公室,该办公室由机构部、基金部、期货部、协调部、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