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

合集下载

划分“公权”与“私权”界限的意义

划分“公权”与“私权”界限的意义

划分“公权”与“私权”界限的意义
⼆、划分“公权”与“私权”界限的意义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对“权威”与“⾃由”关系的界定和确认,其理论和现
实意义如下:
1、对“公权”和“私权”进⾏划分是公共权⼒有效⾏使的保证。

2、对“公权”和“私权”进⾏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

3、对“公权”和“私权”进⾏划分能防⽌“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4、对“公权”和“私权”进⾏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公共利益和个⼈利益之间既有协调⼀致的时候,也有⽭盾冲突的时候。

在⼆者⼀致的时候,个⼈利益的最⼤化也就意味着公共利益的最⼤化,反之亦然。

当⼆者不相⼀致、甚⾄发⽣冲突的时候,划分⼆者的界限就显得⾮常必要。

这种划分在理论和实践上就体现为法律对公共权⼒的限制和对个⼈⾃由范围的确认。

“公共利益”无需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无需法律界定
2 1 第 8期 0 0年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
J u a fL a n n mi itai n Colg o r l o i o i g Ad n sr t l e n o e
N . 2 1 o 8, 0 0
(第 l 2卷第 8期 )
( o. 2 N . ) V 11. o8
会造 成 公 权 力对 私 权 利 的侵 害 , 因此理 应 由被 征 财产 的社 会 主 体 共 同决 定什 么是 “ 共 利 益” 必 须 承认 , 律 不 能 解 决 社 会 公 。 法 实践 中所有的问题。因而, 共利益无需法律界定, 公 而应 当由民众 自行决定 , 这样才是最终解 决 因公共利益 引发 的各种争议 的有 效 途 径 。 [ 键词] 关 公共利益 ; 需; 无 法律 界 定 [ 中图分类号]D 0 9 [ 文献标识码]A

公共利益 ’ ’ 无需法律界定
许 利 平
( 商丘师范学院 , 河南 商丘 4 60 ) 70 0
[ 摘 要】 近年来, 一些政府官员利 用“ 公共利益” 名义侵 犯公众私人利益的行为 时有发生, 学者们 大都认为这是 由于法律 对 于什 么是公 共利 益 的 规 定模 糊不 清造 成 的 , 以 , 当尽 快 完 善 相 关法 律 制 度 。但 是 , 所 应 由于 为 了 “ 共 利 益 ” 用 私 人 财 产 公 征
近年来 ,公共利益 ” “ 已成为一个十 分吸引眼球 的字眼 , 众多 的经 济 学者 、 法学 学 者 、 律 工 作 者 、 律 爱 好 者 乃 至 于 法 法 相 当多 的 普通 的 民众 , 加 入 了 对 它 的 热 烈 讨 论 之 中。 引 起 都 这 么多 人 的关 注 决 不 是偶 然 的 , 恰 恰 说 明 了这 一 问 题 的 重 它 要 性 。 因为 它 直 接关 系到 国家 及 民 众 的 利 益 , 以 学 者们 对 所 此进行 理论乃至实践 的研究就显得 十分 必要 , 实更 重要 的 其 是 学 者们 应 当不仅 是 要 从 白纸 黑 字 的逻 辑论 述 中 自圆 其 说 , 更 为迫 切 的 是 必须 提 出切 实 可 行 的解 决 问题 的 方 法 与 途 径 , 否则, 理论研究的意义就得大打折扣或者说毫无意义 。更何 况, 由于公 共 利 益 引 发 的各 种 恶 性 事 件 已成 了公 众 关 注 的 焦 点 。因 此 , 于公 共 利 益 的讨 论 与 争论 直 到 得 出 正 确 的 结 论 对 似乎是各学科领域学者面临的一个必须拿下 的课题。 纵览 当今中国的法律制度 , 对于什 么是公共利益 的规定 是模糊不清的。我 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 十三条规定 : 国 第 “ 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 产 实行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 20 ” 04年 修 订 的 《 土地 管 理法》 第二条规定 : 国家为 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以依 法对 “ 可 土 地 实 行 征收 或 者 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 以 保 护 私 权 为 标 志 的 ” 《 物权法》 也没有具 体规定什 么是公 共利 益。第四十二条 第 款规定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 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 限和程 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 动 产。 所有些法律都没有给公 共利益 以一个 明确的确定 。有 ” 些 法 律 最 多 也 只是 就 公 共 利 益 的 范 围做 了 一 些 列 举 , 《 如 公 益事业捐赠法》 三条 , 信 托法》 6 第 《 第 0条 , 测 绘法 》 3 《 第 1 条 , 是 由于这 些 法 律 与 土 地 征 收 关 系 不 大 , 征 地 的 官 员 但 被

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法律平衡研究

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法律平衡研究

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法律平衡研究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公共利益是指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采取的行动,而私权保护则是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原则。

这两个概念看似相互矛盾,然而它们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公共利益是为了整个社会的福祉而设立的,它包括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的基本权益等方面。

保护公共利益意味着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并且能够给每个人带来平等的机会和福利。

在这个意义上,公共利益是社会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与此同时,私权保护也是一项必要的法律原则。

私权保护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财产权、言论自由、隐私权等。

这些私权的保护是尊重个体尊严和人权的关键所在。

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避免权力滥用和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

只有通过保护私权,才能实现各个领域的个人自由和福祉。

在法律体系中,公共利益和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

一方面,过度强调公共利益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产生不公正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过度重视私权保护可能会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忽视,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确保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是法律体系的基本任务之一。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法律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法律制度应该确立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明确整个社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

其次,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私权的范围和限制,以保护个人权利的自由和尊严。

同时,法律还应该为追求公共利益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机制,例如行政程序、公共参与和社会监督等。

此外,司法体系也起着关键作用。

司法机关应该独立公正地审理涉及公共利益和私权保护的案件,并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做出合理的裁决。

司法判决不仅应该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应该尊重和保护个人的私权。

司法机关在平衡公共利益和私权的过程中应该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社会公平和法治的实现。

最后,公众的参与和意见也至关重要。

宪法解读宪法的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的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的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律文件,它确立了政府的权力和限制,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宪法的解释和应用常常涉及到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宪法解读中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关系。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与重要性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成员具有普遍价值的利益。

它包括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保护环境、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的共同追求,是确保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在宪法解读过程中,保护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宪法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

二、私人权利的保障与限制私人权利是每个个体的自由和权益,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自由等。

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一定的私人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

宪法解读时,对私人权利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宪法限制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保护个人免受不当干涉。

然而,私人权利并非没有限制,因为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权利。

三、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平衡在宪法解读中,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利需要找到一种平衡点。

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

宪法旨在在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机制,确保二者之间的和谐。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对私人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能限制个体的自由,以确保公共安全。

然而,这种限制应该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而且必须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私人权利,有时需要限制公共利益的干涉。

例如,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政府不能随意侵犯个人的权利。

四、宪法解释与权力制衡在宪法解释和应用中,权力制衡是确保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重要机制。

各级司法机构及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审验宪法的规定,以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宪性。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化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利的关键。

法律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

法律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

法律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作者:叶雷来源:《记者观察》2008年第03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等为由,近日判决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这一判决,有人认为广州中院判决开了危险先例,担心公共利益让《物权法》在保护私权方面成为一纸空文;也有人为此大声叫好,认为这有助于遏制“钉子户”效应的过分放大。

关于权利的争议如果协商不成,最终的裁决还是得由法院来裁判,因此,对于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无论法院怎么判决,都可能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

虽然我们的教科书一直强调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和集体也应该给牺牲了个人利益的公民以合理的补偿,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私权正在不断膨胀,熟人社会逐渐变成了一个陌生人的社会。

因此,在新的时期解决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问题,仅靠道德宣传已经不够了,法律应该逐渐明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合理边界。

公共利益经常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人对此进行了统计,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共有1259次,其中宪法2次,法律72次,国务院行政法规87次,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98次。

遗憾的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或者解释。

德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曾说过:“在某种意义上,利己主义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最无私的人希望他人幸福,也是因为他们的幸福对他来说并非无关紧要,推进他人的幸福和减轻他人的痛苦对他来说是一种使他满足和得到安慰的源泉。

”正因为西方认为人的本性自私,加上公共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公权机关又往往垄断公共利益的话语权,为了避免公共利益变成了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西方国家普遍主张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即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以个人利益为衡量尺度,要看公共利益的主张是否有利于促进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其利益享有主体是否具有广泛性。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锦光 王 锴,2005年3月6日)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锦光 王  锴,2005年3月6日)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胡锦光王锴上传时间:2005-3-6关键词: 公共利益/基本权利的界限/公共利益与基本权利的冲突/征收(征用)补偿/违宪审查/宪法委托内容提要: 宪法上“公共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但由于其主体和内容的不确定性,需要对其作出解释。

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三个作用:作为基本权利的界限,可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财产权对公共利益的“忍受”和“牺牲”。

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征收(征用)补偿条款中,但由于普通立法中“公共利益”的缺乏明确性和其他制度使然,导致实践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缺失和“稀释”,对此,宪法应当通过违宪审查和宪法委托的制度,使普通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具有合宪性和明确性。

现行宪法第20和22修正案中都出现了“公共利益”,[1]进而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

但是,从实际的立法来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而这一切都必须端赖于对宪法上“公共利益”的解释,同时,这一解释并不局限在土地、财产的征收(征用)领域。

从宪法条文本身来看,宪法中除了规定“公共利益”外,还有一些词语与“公共利益”的形式或意思相近,比如宪法第51条中的“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第53条中的“公共秩序”,第28条中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等,“公共利益”是否包含它们或者与其不同,都是我们在解释“公共利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诚如学者所说,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

[2]一、何为“公共利益”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

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

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

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在社会生活中,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是常见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这篇文章将探讨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来看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的含义。

公共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的责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私人权利则是指个人享有的自由和权益,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这两者在社会运作中常常发生冲突,例如政府为保护公共安全而采取限制措施,却可能对个人的自由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是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呢?首先,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应该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平衡。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要求在法律的约束下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制裁。

因此,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律监管,可以为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提供保障。

其次,需要注重社会协商与公众参与。

在涉及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中,应该秉持公开、透明和公正的原则,促进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和协商。

法律决策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利益,以避免偏颇和不公。

此外,需要注重权益保护与公益回应。

在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时,应该坚持权益保护和公益回应的原则。

权益保护要求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害个人权利。

公益回应则要求政府在采取限制措施时,应给予相应的回应或补偿,以平衡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例如,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应合理补偿被征地者的利益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安置保障,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平衡。

最后,需要强调法律教育与社会宣传。

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通过法律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遵守,有利于减少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共同利益,是全体公民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共同享有的一种权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然而,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无论是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还是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都有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

首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民法典应当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

例如,保护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身体权等,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等,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等,都是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基本界定内容。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

例如,在土地征用中,如果国家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民法典可以规定必要的征收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

再次,在具体保护措施上,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典可以规定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社会组织等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环境保护诉讼,并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和赔偿机制。

此外,民法典还可以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的其他相关内容,例如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例如,对于犯罪分子的行为,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以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益。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同时平衡不同群体、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只有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时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地!羼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等为由,近日判决广料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补偿刚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这一剿决,有人认为广州中院判决开了危险先例,拯心公共利益让《物权法》在保护私权方面成为一纸空文;也有人为此大声叫好,认为这有助于遏制“钉子户”效应的过分放大。

关于权利的争议如果协商不成,最终的裁决还是得由甚院来裁判,因此。

对于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无论法院怎么判决,都可能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

虽然我们的教科书一直强调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和集体也应该给牺牲了个人利益的公民以台理的补偿,但是,我
们磐须承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
过程中,我国私权正在不断膨
胀,熟人社会逐渐变成了一个陌
生人的社会。

因此,在新的时期
解决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
人利益的平衡问题,仅靠道德宣
传已经不够了,法律应该逐渐明
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
益的合理边界。

‘公共利益经常出现在我国的
法律法规中,有人对此进行了统
计,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使用了公共利益这一概
念共有1259次,其中宪法
2次,法律72次,国务院行政
法规87次,规章、地方性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98次。


憾的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
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j fⅡ益作出界
定或者解释。

德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
希-包尔生曾说过:“在某种意
义上,利已主义是不可避免的,
甚至最无私的人希望他人幸福,
也是因为他们的章福对他来说并
非无关紧要。

推进他人的幸福和
减轻他人的痛蓄对他来说是一种
使他满足和得到安慰的源泉。

正因为西方认为人的本性自私,
加上公共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
性,公权机关又往往垄断公共利
益的话语权,为了避免公共利益
变成了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西
方国家普遍主张公共利益的私权
边界,即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以
个入利益为衡量尺度,要看公共
利益的主张是否有利于促进不特
定第三人的利益,其利益享有主
体是否具有广泛性。

因此,要真正贯彻实施《物
权法》,首先必须对公共利益的
私权边界进行明确的界定。

当代
各法治国家。

对公共利益边界的
界定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
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
三种方式。

至于我国采取何种形
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边界,那是一
个立法技巧的问题。

另一个方
面,要真正贯彻实施-《物权
法》,还必须明确由谁、按照什
么程序、以什么形式解决公共利
益边界争议的问题,解决好程序
正义问题。

但无论如何,公共利
益都应成为一个私权边界清晰的
法律与政治概念。


59/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