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的开设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
为规范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开课条件和授课对象:1、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2、系统地上过一门以上(含—门)课程并有二年以上教学经历;3、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4、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能容纳30人以上;5、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有教材或参考书.6、公共选修课现阶段只针对高职三年级学生开设。
二、申请开课程序1、由本人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向公共课教学部提出开课申请;2、公共课教学部同意后,由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开课条件,进行审批。
三、选课办法1、每年6月上旬由公共课教学部公布下一个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情况,包括课程简介、考核方式、上课时间、上课地点、限选人数等内容。
2、每年6月下旬由学生选报2门课程。
3、每年6月底由公共课教学部打印公共选修课学生考勤表和班级选修课情况表,并发至各有关班级及任课教师。
4、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开课,已选报的学生可以重选。
四、公共选修课教材原则上由各任课教师负责选购。
五、教学管理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等一切事宜与必修课相同。
六、考勤及考核1、修读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
凡无故缺勤超过该课程学时1/3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
2、任课教师须认真进行考勤,课程结束时,统计学生缺勤情况,对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并在学期第十五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3、学生未经选课也可旁听其他选修课(在教师能容纳的情况下),但不能参加考核,即使已通过考核其所得成绩无效4、每个选修班由任课教师指定1—2名学生为临时负责人,协助搞好教学管理工作,并密切师生间联系。
5、公共选修课的考核要求与必修课相同。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共选修课课程的规范法管理,引导广大教师开设更多高质量的选修课程,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我院公共选修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课程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建设与开课条件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下同)由各教学单位归口建设,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其学分列入选修课内,学校予以承认。
建设高水平的公选课是建设合格大学的重要方面,各教学单位要充分重视公选课的教学工作,精心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开设公选课。
1.课程构建原则学院鼓励广大教师开设高质量的公选课,以丰富公选课课程体系。
公选课必须符合我院教育教学培养目标,内容具有一定的深度、广度,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课程构建原则:(1)以人文素质教育内容为主,有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2)增加学生的实用知识技能;(3)有助于了解本行业职业发展动态;(4)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5)能够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6)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7)开课教师的确定应尽量贴近本人所修读或从事的专业。
各教学单位还可从本单位所开设的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中,选择一定数量无前续课程要求、适宜于其他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作为公选课,提供其他专业学生选修。
2.学时、学分公选课原则上为学期课,每门课程学时数暂定为16-32学时。
每门课程2学分。
3.教师资格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一般应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专业技能类公选课的教师资格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非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限开设的公选课不应超过一门,开课班数不应超过两个,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良好,开课教师该学期教学任务较轻,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开设2门(最多不超过2门)公选课。
公选课原则上不聘任校外教师任课。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是各专业教学计划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公选课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选课是指由学校组织开设、供全校学生选修的课程,其目的是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条学校对公选课进行统一规划,建立公选课课程体系,同时引入优质网络课程资源作为补充,以保证公选课开出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条学生选修学习时间为第2-7学期(五年制2-9学期)。
本科学生(四年制、五年制)在读期间应选修不低于8学分的公选课,专升本学生应选修不低于4学分的公选课。
公选课每20学时计1学分。
第四条申报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有较强的责任心,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学校“XX”在任期内必须开设1门公共选修课;申报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的教师必须开设过1门公共选修课;讲师以上晋升职称的,在同等条件下,任期内开设过公选课程的优先晋升或推荐。
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允许申报开设1门公选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好,开课教师美誉度高,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每学期开设2门公选课。
第五条每学期第14-15周,各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申请开设课程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
第六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提交的相关教学基本文件及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评审,确定可以开设的公选课。
第七条开课学期第1周由教务处公布公共选修课开课情况: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教学目的、学习要求、使用教材、考核方式、上课时间、地点等,供学生选修参考。
第八条公选课开课时间一般从第4周开始,第2-3周为学生选课时间。
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开课。
第九条公选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调课。
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需要停课,须提交申请,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学生正式选修后,不得中途退选,不得擅自缺课、缺考;选修相同课程不重复核计学分。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本科各专业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科学素质教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类通识教育课程。
通过开设公共选修课,可进一步优化课程体系,促进文理渗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智能结构,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为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选修课的开设1.课程开设应涉及人文社科、自然科学、师范教育和艺术体育等学科,有利于拓宽、更新学生的知识结构,发展学生的个性和兴趣。
2.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反映地方特色,反映本地经济发展、民情风俗、历史渊源等文化课程。
3.根据专业特点,反映本专业最新研究成果和在本领域尚未解决的问题、正在探索的课题等。
4.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包括人文社科、自然科学、师范教育和艺术体育四类。
在课程设置中,公共选修课约占4%,每位学生必须修满6学分。
5.学生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一般不能开课。
二、公共选修课的申报1.各系部应挖掘潜力、踊跃开设面向全校的公共选修课。
各系部每学期至少申报6门,直属教学单位每年申报1-2门。
2.各系部在申报公共选修课时,要按照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原则,充分考虑课程的教学条件和课程的适应性,统筹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并按要求填写《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公共选修课申报表》,同时上报该课程授课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或讲义。
3.公共选修课每学期申报一次,上学期已开设并受学生欢迎的课程可重复申报。
4.教务处审核各系部申报的公共选修课程,经汇总、筛选后向学生公布。
三、公共选修课的选课1.每位学生必须在第二学期至第六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中选择课程修读,并必须修满6学分。
其中文科专业学生至少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2学分、理科专业学生至少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2学分,师范专业学生至少选修师范教育类课程2学分,艺术体育类课程(除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外)至少选修2学分,具体要求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说明。
XX应用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XX应用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公共选修课的规范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开课原则第一条公共选修课中理论课16课时计1学分,实践课25课时计1.5学分。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最低开班人数要求原则上为60人,部分需限制上课人数的特殊课程,须在开课申请中注明,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条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列入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每学期不超过32学时(2学分),并在一个学期内完成。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安排在下午、晚上或周末上课。
第二章教师任课资格第五条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六条应具备开设课程相关的学科背景,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第七条应系统地上过1门或1门以上课程并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
第三章教师开课申请第八条每学期末教务处发出组织申报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通知后,教师向课程所属系(部)提出开课申请,由系(部)负责对申请人的任课资格、业务能力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汇总(附表)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教师必须在学校公布的课程库里选择课程,新开课程须报教务处审核通过。
第十条开课申请应包括教师个人简介、课程简介、开课对象、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材料。
第十一条原则上每位教师每个校区只能申请1门公共选修课,各校区开课班级数由教务处根据需求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原则,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公布学期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
第四章学生选课原则及程序第十三条高职学生原则上在第2-5学期参加选课,每学期选修不得超过两门课程(4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的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否则学分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学生多次选修同一门课程,学分不予重复认定。
第十六条公共选修课实行两轮选课,学生登录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具体程序如下:(一)每学期第15-16周,各系组织学生根据教务处公示的拟开设课程进行第1轮选课;(二)每学期第17-18周,教务处根据第1轮报名情况,取消未达到最低开班人数要求的班级,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各系组织落选学生进行第2轮选课;(三)两轮选课结束后,学生应及时登录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本人选修结果。
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方法为了加强学生的全面素质教育,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开展学生个性,促进学院的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面向全校学生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工作,经研究修订本管理方法。
一、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教学是高职院校实施学分制和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各方面的适应能力,表达因材施教原那么,提高学生的科学、人文素养和身心健康的水平。
二、公选课的开设形式和学时学分1.我院公选课开设形式主要为人文素养类、科学素养类、艺术素养类、教师素养类和体育与公共卫生类五组课程类型。
2.公选课每门课程一般定为24学时,计2学分,学生取得的公选课学分可计入该生的总学分,但不能替代专业培养计划中其他必修课程的学分。
3.公选课一般在学生第二、三、四学期开设,学生每学期只能选修一门课程;新生第一学期和三年级学生不安排选修。
4.公选课的开设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教师申报开设公选课的条件1.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内聘兼课教师还需满足《XX 职业技术学院内聘兼课教师管理规定》(XX教[XX]11号)中对教师兼课资格的有关规定;2.对申报开设的课程领域有较好的研究成果和专业素养;3.能提供该课程的内容简介、教学大纲、教材、讲义或较详细的讲授纲要。
四、公选课的开设程序和要求1.每学期第13周左右,由教务处提出课程目录或者由申请开设公选课的教师本人提出课程目录,教务处汇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于每学期的第15 周公布下学期所开公选课的目录与要求。
2.由各系(部门)教师提出开课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使用教材等材料,并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通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3.每位教师每学期申请开设公选课的门数一般仅限一门。
4.申报开设的公选课原那么上不应与必修课重复或雷同,应具有宽、浅、精、趣等特点,要适合全院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
2024年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管理办法一、目标与意义校选课(又称为公共选修课)的设立旨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通过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优化知识结构,以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同时,它旨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增强学习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为提升校选课质量,构建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课程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二、开课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二年级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三、管理机构校选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统一负责。
四、课程设置及开课条件1. 校选课需符合学院的教育培养目标,课程应涵盖人文社会科学、经济管理、自然科学与技术、艺术体育等领域的文化素质修养课程,以助于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院鼓励教师开设新的校选课,丰富课程体系。
2. 每门校选课暂定为1-2学分,每学分对应____学时。
学院鼓励开设短学时课程。
3. 开课教师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特殊课程可适当放宽)。
教师需填写《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附件1),经系(部)或处室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核。
审核通过的课程将纳入校选课课程体系进行管理。
4. 开设课程需有教学大纲、相应教材、讲义或讲稿(由开课者编写)。
5. 各系(部)或处室需为教师开设校选课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五、校选课相关规定1. 学分要求: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学生需修满4学分的校选课。
2. 选修时间从第三学期开始,原则上应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修读。
3. 学生应合理安排选修课程数量(建议每学期选一门,最多不超过两门)。
4. 学院鼓励学生跨学科选课,以完善知识结构。
5. 若某课程被列为“校选课”,则仅对其他专业学生开放。
6. 学生在同一时间只能选听一门课程。
校选课通常安排在周五下午,特殊情况可安排在晚上。
7. 若选修人数不足____人,一般不安排开课。
六、选课程序1. 每学期结束前____周,教务处根据教师申请和学院实际需求确定下学期的校选课及任课教师,并公布课程简介和教师信息(附件2)。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程的修读与管理,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学习自主性,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逐步建立配合专业教育、面向全校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公共选修课程体系,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管理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有关规定。
(三)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筹开设并管理,配合专业教育的公共选修课程由相关院部与教务处共同商议开设。
二、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一)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师需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相关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及考核方案等材料以备审查。
(二)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2.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研究、造诣和学术成果。
不符合上述条件者,需通过由教务处、督导办等部门组成的听课小组评审方可开课。
(三)非专任教师己有教学工作量周课时超过4节,或专任教师周课时超过16节,原则上不再开设公共选修课。
三、公共选修课选课原则(一)为避免学生盲目选课,公共选修课在开学第一周设有教师试讲和学生试听的环节。
每学期第一周学生可自由听课、了解课程,便于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
(二)开学第二周进行正式选课。
选课采用“优先制”的形式,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选、改选两次选课。
初选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取消不满30人报名的课程(特殊课程酌情处理),由相应学院通知已选该课程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
选课结束后,学生不得退选、改选、补选等。
(三)公共选修课教学安排由教务处发布,开学第三周正式开课。
四、课程管理(一)公共选修课一般安排在第7、8节或第9、10节上课。
(二)学生须按时上课和完成规定的作业,凡作业缺交1/2或缺课达1/3者,不计学分。
(三)任课教师须严格管理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及作业等,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的60%+期末成绩的40%组成,考核侧重于学生能力的提升与素质的培养,同时重视学生学习过程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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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选修课课程的规范法管理,引导广大教师开设更多高质量的选修课程,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我院公共选修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课程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建设与开课条件
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下同)由各教学单位归口建设,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其学分列入选修课内,学校予以承认。
建设高水平的公选课是建设合格大学的重要方面,各教学单位要充分重视公选课的教学工作,精心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开设公选课。
1.课程构建原则
学院鼓励广大教师开设高质量的公选课,以丰富公选课课程体系。
公选课必须符合我院教育教学培养目标,内容具有一定的深度、广度,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课程构建原则:
(1)以人文素质教育内容为主,有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
(2)增加学生的实用知识技能;
(3)有助于了解本行业职业发展动态;
(4)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
(5)能够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6)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
(7)开课教师的确定应尽量贴近本人所修读或从事的专业。
各教学单位还可从本单位所开设的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中,选择一定数量无前续课程要求、适宜于其他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作为公选课,提供其他专业学生选修。
2.学时、学分
公选课原则上为学期课,每门课程学时数暂定为16-32学时。
每门课程2学分。
3.教师资格
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一般应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专
业技能类公选课的教师资格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非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限开设的公选课不应超过一门,开课班数不应超过两个,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良好,开课教师该学期教学任务较轻,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开设2门(最多不超过2门)公选课。
公选课原则上不聘任校外教师任课。
4.开课、停课申报
每学期第1周,由教务处组织申报拟新开设的公选课。
原则上凡承担正常教学工作量周课时
超过18节的教师,不得申报。
教师提出开课申请,须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报表》,并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
计划表、使用教材、授课对象和限选人数、上课场地要求等资料。
各申报单位应对开设公选课教
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于第2周星期一之前将拟定新开设的公选课申报材料报教务处审定。
承担公选课教学任务的教师一经确定开课,就不能无故停开课。
需要进行实验、实习、上机,但不具备
条件或安排不落实的公选课,不予开设。
教务处将于每学期第2周正式公布下学期开设的公选课课程名单,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选报。
5选课于第三周开课,一般利用下午7-8节授课。
二、教学管理
承担公选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
教师批改作业次数(或平时考核)不应少于三次。
公选课将被纳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之中,测评结果较差的老师及课程,将不再开设。
督导室、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选修课教学的管理、检查和评估。
三、选课要求
1 .学生从第二学期至第三学期开始选修,学生原则上第四学期结束时必须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公选课修读任务。
2 .学生选课时要合理安排选修课程门数,每学期只可选修一门。
3 .为了完善知识结构,学生应均衡选课,尤其要注意选修学科交叉的课程,每学科至少选修一门课程。
4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或性质内容相近的课程,如被列入“公选课”,则该选修课程只能面向其他专业学生开设,专业教学计划中已设置该课程的学生不得选修此课。
5 .任何一门公选课的开设,选修的学生不能少于30人。
不足30人,该门课程不予开设。
每门课程每个班最多选修人数不超过150人,专业技术类课程一般不得超过60人。
教学单位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辅导员及任课教师应负责指导学生正确选课,避免盲目性。
指导时,要全面考虑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结构、未来发展、兴趣爱好等因素。
四、选课流程
1 .新开课申报:每学期第1周,由任课教师申报、申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汇总并公布。
2 .学生选课:每学期第2周,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网上选课。
3 .授课:每学期第3-16周,由任课教师组织。
选课结果一经确定,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变动
选修学生人数,《公选课学生名单》上的学生为正式修读的学生名单。
公选课排出后,任课教师
不得随意更改课表,确需调整的,按《调课、停课、代课及补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五、考核与成绩评定
1 .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所开课程的学科特点确定,并在《公共选修课开课申报表》中注明,经申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同意后在选课前正式向学生公布。
2 .公选课考核一般安排在学期第16周随堂完成,由任课教师所在单位进行组织。
考核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3 .公共选修课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4 .凡选课学生缺勤达1/3(含)以上学时,或不按要求完成作业,或同一上课时间选修一门以上课程者,不安排超过一门课程的考试。
5 .公选课不设补考,不及格者可重新选修原课程或另选修其他课程。
6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按时将成绩单报送任课教师所在部门并由教学秘书送报教务处,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在《考试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六、教材管理
公选课学生所用教材由任课教师选定,经所在教学单位或教研室审核,根据学生选课人数报教务处,纳入教材购买计划进行征订。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无教材或讲义时,任课教师须编制教学大纲,供学生学习使用。
七、工作量及酬金
公选课工作量由申报单位统计并在每月随工作量上报教务处,课时津贴按照学校课时津贴标准进行核发。
八、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