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争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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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侵权类型和损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什么类型的侵权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害有哪些。

2. 收集证据:包括劳动关系的证明,公民或法人的身份证明,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以及追索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3. 找准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 准备材料:包括起诉书,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工商登记信息等。

5. 审判: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还要做一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

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

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 调解和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劳动仲裁裁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研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经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五项中“被挂靠单位”、“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产生争议,如何处理?“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2.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包括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体经营者),从事该发包业务的劳动者与上述主体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应当认定劳动者与承包的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发包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除外。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聘用参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员产生争议,如何认定?结合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性质和用工特点等因素,区分情况予以严格判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人社仲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22〕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进一步提升仲裁效能,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四)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规定-全文及解读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规定-全文及解读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规定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以下简称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和网上公告方式送达仲裁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开展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仲裁委员会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推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仲裁文书送达质效。

第五条电子送达适用对象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

第六条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等非结案类仲裁文书。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以先行试点裁决书、调解书等结案类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

第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等在线服务系统、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及信息公众号等途径,以专用账号、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在线服务系统确认、线下发放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方式,确定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向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第十条受送达人选择网上服务平台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推送仲裁文书至受送达人的平台专用账号,并进行短信提示。

第十一条网上服务平台完成送达即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凭证。

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2014-01-12 17:31:39)转载▼分类:地方法院指导意见一、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4、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8、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委、法院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级⼈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的解答《北京市⾼级⼈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的解答》的政策解读2017-04-25《北京市⾼级⼈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共26条,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作岗位及⼯作地点变更、劳动合同⽆法继续履⾏、劳动合同解除、未订⽴书⾯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资性质及各种争议⼯资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问题。

对⽤⼈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审查处理、“劳动合同确实⽆法继续履⾏”的实践把握、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能否证明劳动关系、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把握尺度、对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的把握原则、劳动者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为后⽤⼈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使、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确定、劳动者要求⽤⼈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等在劳动争议案件裁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了明确,进⼀步统⼀了劳动争议的裁审标准和处理尺度。

第⼀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是与劳动关系确认相关联问题。

第1条,从劳动争议审判的⾓度,衔接《⼯伤保险条例》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明确关于承担⼯伤保险责任单位所涉及的问题。

第2条,与第1条配合适⽤,区分受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是否有⽤⼯主体资格。

有⽤⼯主体资格的不适⽤最⾼⼈民法院法释[2014]9号规定,应直接适⽤《⼯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3条,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主体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内部社员也可以是雇员关系,特定情况下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第4条,规范了在当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适⽤裁定还是判决的处理。

以往,在仲裁裁决当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以双⽅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发现双⽅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存在劳务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后60日内可办失业登记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后60日内可办失业登记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后60日内可办失业登记
为了保证被保险人失业后享受到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近下发了关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致使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可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最终判决的60日内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如立案文书、传票、裁决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等)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期限和标准,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通知规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规定,因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本次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并再次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外埠城镇人员来京就业且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在本市实际缴费时间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

上文是关于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后60日内可办失业登记,感谢您的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北京市劳动规章制度

北京市劳动规章制度

北京市劳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福利水平,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订和执行本规章,并向劳动者宣传、解释本规章,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但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所称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统称为雇主。

第八条本规章所称劳动者,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劳动者。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一)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二)工资福利待遇;(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四)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五)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者入职前提前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乱扣工资、拖欠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性别歧视、种族歧视、职称歧视等,保障劳动者的平等权利。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参加劳动保护培训,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到期或者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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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争议规定
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
动争议案件;
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北京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石景山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
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
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
义区、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昌平区和延庆县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4、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和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移送的劳
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区县和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四、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分歧,由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指定管辖。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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