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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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优秀飞行员条件及空乘专业岗位

成为优秀飞行员条件及空乘专业岗位

成为优秀飞行员条件及空乘专业岗位成为优秀飞行员条件及空乘专业岗位飞行职业特点,对飞行员的心理品质提出了特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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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智能结构这一结构主要是指与飞行密切相关的飞行动机,性格特征、情绪控制和意志水平等品质。

(一)积极的飞行动机动机是行为的源头和内驱力,是实现目标的强大动力。

一个成功的飞行员,首先来自他对飞行事业有强烈的向往、强烈的兴趣、强烈的爱好和对飞行着着的追求。

将飞行看作自己职业生涯的最终目标。

有在飞行职业中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理想,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欲望和需要。

这种飞行动机又称为飞行成就实现自我的动机,所以也叫飞行成就动机。

有了这一动机,什么样的动机都不会受到干扰,它会引导、激励飞行员一步一步地攀登上飞行成就的最顶峰。

(二)良好的性格特征性格决定一个人的成功之路,性格决定一个人的毕业命运。

性格特征的优劣,对于从事飞行职业也是十分重要的。

特别是作为一名中国空军的飞行员,它不仅关系到飞行技能的掌握和飞行能力的提高,而且关系到培养什么样的人,为谁飞行,为谁作战的根本性问题。

性格特征在飞行员的整个生涯中始终起着核心作用。

将良好的性格特征飞行员心理品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我军的优势所在。

飞行员的良好性格特征,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热爱飞行,忠于职守。

要当一名飞行员,首要的是对飞行事业的渴望与热爱。

只有对飞行事业打心眼里热爱,才有可能把从事飞行作为最理想、最神圣的选择,并为此感到无比光荣和自豪,专心到场的投入,不惜一切地奉献。

二是胸怀宽广,目标远大。

飞行员的胸怀,似蓝天那样广阔;飞行员的目标,象太阳那样远大。

要飞行,就要成为世界是最顶尖的飞行员。

不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计较,不为个人恩怨是非所伤神,在他们身上始终可以看到一股朝气蓬勃、乐观向上、自信成功的精神。

三是大公无私,乐于奉献。

飞行员是光荣的,但是在光荣的旗帜下,也饱含着要对个人的利益做出较大的牺牲乃至献出宝贵的生命。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能够履行民用航空器驾驶等岗位职责,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3. 身心健康,具备从事飞行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4.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飞行时间要求: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15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专业条件:具有较系统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基本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能了解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飞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具有完成较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利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5. 本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6.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取得高中或同等学历,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四年,经考核合格。

这些标准条件可以帮助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在职称评价中获得更好的评价。

民航各主体系列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民航各主体系列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民航各主体系列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评价标准概述民航各主体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是我国民用航空局为了加强行业人才建设,提高民航行业整体素质而设立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

该评价标准旨在推动民航业界专业人士的专业化、创新化和国际化发展,促进民航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评价标准内容根据《我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意见》(中航局发[2020]34号)文件,民用航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重点考核以下内容:1.专业知识与技能民航业务相关知识、航空法规、安全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具备相关领域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的能力;2.工作业绩在民航行业工作积累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在飞行安全、航空运输服务等工作领域取得的业绩;在行业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影响力,能够指导和支撑相关领域的工作发展;3.职务资格具备民航相关高级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4.学历与学位具有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培训参与情况参与过与职业技能相关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

三、文章深度分析从上述评价标准内容中可以看出,民航各主体系列高级职称评价立足于对专业知识与技能、工作业绩、职务资格、学历与学位以及培训参与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标准不仅要求专业知识和技能过硬,更注重实践经验和工作业绩的积累,同时对职业操守和个人素质也有相应的要求。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民航业界的一名专业人士,在申请民航高级职称评价时,我深深地认识到了这些评价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民航行业,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技术影响力。

而这些评价标准正是对行业人才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人才素质和水平。

民航各主体系列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是行业人才选拔和评价的重要依据,通过深入了解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有助于更好地指导行业人才的成长和发展,为民航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人社部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民航局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才队伍,保障民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飞行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飞行技术人员,为推进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遵循规律,突出特点。

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突出飞行技术职业特点,引导飞行技术人员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提升飞行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2.统一制度,分类管理。

健全完善统一的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的不同特点,统筹兼顾不同作业形式实际,分类施策,分别评价。

3.科学评价,激励创新。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飞行技术人员遵循飞行规律,学习钻研业务,积极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

4.以用为本,发挥作用。

初、中、高级职称评定

初、中、高级职称评定

1.员级职称:(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2.助理级职称:(1)硕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评定。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3.中级职称:(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评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4.副高级职称:(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5.正高级职称:(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2)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具体的系列及级别:系列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高级正高级教授正高级讲师[3]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教师研究员(Z)研究员(S)正高级工程师[3]正高级实验师教授级高级农艺师教授级高级兽医师教授级高级畜牧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教师副研究员(Z)副研究员(S)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农艺师高级兽医师高级畜牧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中级讲师讲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教师助理研究员(Z)助理研究员(S)工程师实验师农艺师兽医师畜牧师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经济师中级会计师初级助理级助教助理讲师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教师研究实习员(Z)研究实习员(S)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助理农艺师助理兽医师助理畜牧师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员级/教员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教师//技术员实验员农业技术员兽医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医士药士护士技士经济员会计员审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新闻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翻译人员律师公证员海关人员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统计师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研究馆员(T)研究馆员(W)研究馆员(D)播音指导译审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高级关务监督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报务员正高级引航员正高级飞行员正高级领航员正高级飞行通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副研究馆员(T)副研究馆员(W)副研究馆员(D)主任播音员副译审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一级飞行员一级领航员一级飞行通信员审计师统计师记者编辑(X)编辑(C)技术编辑一级校对馆员(T)馆员(W)馆员(D)一级播音员翻译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关务监督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一等引航员、二等引航员二级飞行员二级领航员二级飞行通信助理审计师助理统计师助理记者助理编辑(X)助理编辑(C)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助理馆员助理馆员助理馆员二级播音员助理翻译四级律师四级公证员助理关务监督二副二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三等引航员三级飞行员三级领航员三级飞行通信审计员统计员///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管理员(T)管理员(W)管理员(D)三级播音员/律师助理公证员助理关务员三副三管轮/限用报务员助理引航员四级飞行员四级领航员四级飞行通信员艺术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信员正高级飞行机械员一级编剧一级文学创作一级作曲一级导演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指挥一级美术师一级舞美设计师高级舞台技师一级飞行机械员二级编剧二级文学创作二级作曲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美术师二级舞美设计师主任舞台技师电影放映主任技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教练高级政工师员二级飞行机械员三级编剧三级文学创作三级作曲三级导演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指挥三级美术师三级舞美设计师舞台技师电影放映技师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政工师员三级飞行机械员四级编剧四级文学创作四级作曲四级导演四级演员四级演奏员四级指挥美术员舞美设计员舞台技术员电影放映技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二级教练助理政工师四级飞行机械员工艺美术员三级教练政工员。

民航飞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I-2).

民航飞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I-2).

民航飞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I-2).
民航飞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I-2)
备注:
⑴飞行教师申报评审民航飞行技术职务资格按飞院人发[2004]28号文件执行;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资格按飞院人发[2005]6号文件执行。

⑵公开发表的论文均为第一作者或独撰要求,核心期刊以发表时的认定为准。

⑶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试行办法》(飞院发[1996]41号)第十九条规定,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职务档次的限制,按相关破格条件进行填报,并另附单位破格推荐意见。

⑷脱产学习在一年(含)以上的,学习期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近三年工作量不小于规定工作量的1/3或近五年工作量不小于规定工作量的3/5。

民航飞行员标准

民航飞行员标准

民航飞行员标准
民航飞行员是一项高度专业化、技术含量极高的职业,其标准不仅仅是指技术
水平,还包括了身体素质、心理素质、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要求。

民航飞行员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飞行安全、提高航空运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航飞行员标准要求飞行员具备优秀的飞行技术水平。

飞行员需要通过
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掌握各类飞行器的操作技能,熟练掌握飞行知识和技术,能够熟练应对各种复杂的飞行环境和突发情况,确保飞行安全。

其次,民航飞行员标准要求飞行员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

飞行员需要经常面对
高空、高速、高压等极端环境,身体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飞行员的工作表现和飞行安全。

因此,民航飞行员需要经常进行身体检查,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此外,民航飞行员标准还要求飞行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飞行员需要在长时
间的飞行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警惕和专注,同时还需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确保飞行安全和乘客舒适。

另外,民航飞行员标准还包括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要求。

飞行员需要具备
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飞行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做到言行一致,严守飞行纪律,确保飞行安全。

总的来说,民航飞行员标准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要求体系,不仅仅是技术
水平的要求,还包括了身体素质、心理素质、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

只有飞行员在各个方面都能够达到标准要求,才能够胜任民航飞行员这一高度专业化、技术含量极高的职业。

因此,对于飞行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严格按照民航飞行员标准进行,确保飞行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满足飞行工作的需要,保障飞行安全和航空运输的质量。

民航飞行员职称评定

民航飞行员职称评定

民航飞行员职称评定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航飞行员是一项高度职业化的职业,对飞行员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其中职称评定是飞行员职业生涯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民航飞行员职称评定是指通过一定的考核和评定程序,对民航飞行员的飞行技能、专业知识、职业素养等进行评定,从而确定其在民航行业中的职称等级。

民航飞行员职称评定是飞行员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民航行业中,飞行员职称被分为不同等级,通常包括初级飞行员、中级飞行员、高级飞行员、资深飞行员等等。

而对于飞行员来说,获得更高级别的职称,不仅可以获得更高的薪资待遇,更能够获得更多的飞行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飞行员职称评定对于飞行员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民航飞行员职称评定是飞行员职业素养和飞行技能的检验。

民航飞行员职称评定的内容通常包括飞行技能考核、机务知识考核、航空知识考核、飞行员职业道德考核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些考核,评定机构能够全面了解飞行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从而确定其适合的职称等级。

通过职称评定,不仅可以保证飞行员的飞行技能符合标准要求,更能够提高飞行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从而为民航安全和顺利运行提供保障。

民航飞行员职称评定也是保障民航安全的重要措施。

飞行员作为民航运输中的重要角色,其专业水平和素质直接关系到飞行安全和乘客安全。

通过职称评定,能够确保飞行员在飞行操作中具备规范的飞行技能和职业素养,从而避免一些由于飞行员个人能力不足而导致的飞行事故和飞行安全隐患。

民航飞行员职称评定对于保障民航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民航飞行员职称评定是飞行员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是飞行员飞行技能和职业素质的检验,更是保障民航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飞行员们应该重视职称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飞行技能和职业素质,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和民航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通过对民航飞行员职称评定的认识,更加深入地理解和重视这一重要的职业评定制度。

第二篇示例:民航飞行员职称评定是航空公司对飞行员飞行技术、综合素质、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等方面进行评定,以确定其在公司中的职称等级,并为其提供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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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能够履行民用航空器驾驶等工作岗位职责,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飞行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三级飞行员(一)飞行时间要求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取得副驾驶资格,总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二)专业条件1.具有飞行技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较熟练地掌握机上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并熟知飞行手册、有关条例细则和规章制度。

2.具有完成一般飞行任务的技能,能正确判断和处理飞行中的特殊情况,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考核要求本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四)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2.取得高中或同等学历,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四年,经考核合格。

二级飞行员(一)飞行时间要求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15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二)专业条件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1)具有较系统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基本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3)能了解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1)具有一定的飞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

(2)具有完成较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利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在培养和提高飞行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一定的指导能力,具有组织和指导三级飞行员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工作业绩要求取得三级飞行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1)参与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项目一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2)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策决策咨询或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一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突出,获得所在单位集团(总公司)认可。

(4)参与制定过公司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经批准已实施。

(5)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一项。

(6)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技术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且满足以下条件:①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4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1000小时及以上。

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2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2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1000小时及以上。

(三)外语条件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不作外语要求;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外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语言能力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2.对于年满50周岁且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不作外语要求。

(四)考核要求近四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五)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三级飞行员职称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四年。

2. 具备高中及同等学历,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十年,或取得三级飞行员职称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四年。

一级飞行员(一)飞行时间要求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6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5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5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000小时。

(二)专业条件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1)具有系统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3)能跟踪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改进实际工作。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1)具有较丰富的飞行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

(2)具有完成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3)在培养和提高飞行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有检查和指导二级飞行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工作业绩要求取得二级飞行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1)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项目一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2)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策决策咨询或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一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显著、有较大贡献,个人荣获民航局通报嘉奖及以上奖励。

(4)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制定过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经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局方)批准已实施。

(5)飞行安全纪录好,个人荣获民航局授予的安全奖励。

(6)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一项。

(7)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技术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且满足以下条件:①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8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5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4000小时及以上,担任飞行教员累计年限满2年。

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5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8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3000小时及以上。

(三)外语条件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外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语言能力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2.对于年满55周岁且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

(四)考核要求近五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五)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飞行员职称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五年。

正高级飞行员(一)飞行时间要求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6000小时,担任飞行教员累计年限满2年。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

(二)专业条件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1)具有系统、扎实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并熟练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2)熟练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3)能及时跟踪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指导实际工作。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1)具有丰富的飞行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

(2)具有完成各种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帮助指导和具体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3)在培养和提高飞行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非常强的指导能力,具有检查和督导一级飞行员工作和研究的能力。

3.工作业绩要求取得一级飞行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1)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项目两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2)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策决策咨询或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两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个人荣获民航局二等功及以上。

(4)在飞行处于危急关头或设备面临损毁的情况下,或在抢险救灾中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危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5)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制定过两部及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经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局方)批准已实施。

(6)飞行安全纪录好,个人荣获民航局授予的安全奖励。

(7)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两项。

(8)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技术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且满足以下条件:①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12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8000小时及以上,担任飞行教员累计年限满5年。

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8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5000小时及以上。

(三)外语条件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外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语言能力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2.对于年满55周岁且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

(四)考核要求近五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五)学历、资历条件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一级飞行员职称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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