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讲课提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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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知识

一、变更索赔的必要性和意义

1、市场形势决定。

2、行业特点决定。

二、工程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内容的频繁变更是工程合同的特点之一。在工程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相对原合同条件(如工程范围、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条款内容等)的变化,统称为变更。变更分为合同条件变更和工程变更。举例理解合同条件变更是指由业主与承包商共同协商后,对原合同文件所做的变更。其主要表现为对原文件的修改或补充的协议。

变更是由于施工现场、设计等发生变化而对原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和改变。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二)、合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水利水电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39条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商进行以下各种类型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方或其它承包商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

工期相应顺延。

三)、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需要延长工期的,承包商可要求业主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与承包商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四)、变更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没有监理的指示,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

2)、关于变更指示,承包商收到监理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项目,而监理未按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通知监理,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应在收到承包商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商;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应在上述时间内作出答复。

3)、对业主(工程师)的口头变更指令,承包商必须遵照执行,但应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索取书面确认。如果工程师在7天内未予书面否决,则承包商的书面要求即可作为工程师对该工程变更的书面指令。

4)、工程变更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范围,否则,承包商有权不执行变更或坚持先商定价格后再进行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工程变更最为普遍,因此,承包商研究和管理的重点一般以工程变更为主。变更多数情况下会涉及到索赔,在下面对索赔的讨论中将详细叙述。

三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一)、索赔的含义

工程合同索赔通常指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的一方根据法律及合同

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或疏忽,并且属于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从理论上讲,索赔是双方的、双向的。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同样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但是,一般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的频率较低,并且在向承包商索赔的处理当中,业主处于主动的地位;所以,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二)、索赔的作用

三)、索赔的分类

根据角度、方法不同,工程索赔可以有很多分类方法,但常用的分类主要有如下三种。

1、按索赔的要求和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按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间可分为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

3、按索赔当事人进行分类。可以分成四种情况:

1)、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索赔。2)、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3)、承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索赔4)、承包商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索赔。

四)、索赔的内容

1、业主违约

2、合同缺陷

3、由于工程师的责任

4、因意外的风险和不可抗力的原因

5、其它原因

分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所在国家政策、法令变化。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和法律、法令的变更,属非承包商、非业主的原因;二是由物价变化和汇率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六)、索赔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干扰事件。它是索赔处理的对象,事态调查、索赔理由分析、影响分析、索赔值的计算等都是针对具体的干扰事件。定义为:由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导致承包商工期延长,成本增加的事件。不断地追踪、监督索赔事件,就是承包商不断地寻找索赔机会,在工程事件中,可以提出索赔的事件有很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13个方面:

(1)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使工程延期;伊朗项目开工期延误2年8个月的责任划分为业主承担2年、CAITEC承担8个月的责任。CAITEC应享受的补偿额度为330万美元

(2)未按时交给合格的施工现场、交通道路、接通水电等造成工程使工程不能及时开工,延误工期。

山西西龙池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开挖填筑工程, 2003年9月22 日接到该工程中标通知书后,从2003年9月26日项目部第一批人员进场,业主于2003年12月5日下达正式开工令,但业主供水供电却不能按招标文件中相关合同条款提供到位,项目部想尽一切办法,创造条件,自行解决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完成了现场临时施工道路、生活营地、场内供水供电线路等必备工程的建设,为工程能及早开工提供了条件。根据招标文件中业主供水供电时间和合同条款中业主供水供电时间的差异,结合项目部的供水供电实施方案及水电供应的实际成本,我项目部开展了向业主申请水电费用补偿的工作,给予项目部水电费用补偿786526元。

(3)业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

(4)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不合格,或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供;

(5)业主要求加快工程进度,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两种情况可以提出索赔:A:已发生的工期延误责任完全非承包商引起,业主已认可承包商的工期索赔;B、实际工期没有拖延,而业主希望提前竣工;

公伯峡厂房工程合同总金额为3.11亿元,合同工期为2001年5月1日开工至2006年6月30日完工,总工期62个月。项目部于2001年5月开始土石方开挖施工,2002年5月厂房第一块砼开始浇筑,至2004年8月底1#机组投产发电,2004年10月31日2#机组投产发电,分别比原合同工期提前4个月和8个月,索赔赶工费2200万元。

(6)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变更了原合同中规定的施工顺序,打乱了工程计划。如指令工程停建、缓建。业主指定分包商的违约;业主指令工程停建、缓建;业主提前占有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等。

(7)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和合同规定不一致。

(8)工程变更;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增加、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指令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指令工程数目变更使得实际工程量与原来清单中的工程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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