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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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发文字号】鲁政发[2002]6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9.12【实施日期】2002.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省属企业改革,搞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现就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原则(一)适应经济管理国际化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突出外经贸、高新技术、民营经济“三个亮点”,发展壮大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提高省属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外商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充分进入,参与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优化结构为主要目的,把国有资本集中到有利于提高我省综合竞争力的相关领域。

通过减持或退出国有产(股)权,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国有股可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实行国有民营,使国有经济进而有为,退而有序,以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一)国有企业改制时,由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可采取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的方式。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可在国有企业间进行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也可有偿转让给外商、民营企业或自然人。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同名14923)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同名14923)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职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职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职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职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职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职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职工自愿入股,入股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职工持股要表达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防止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标准、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到达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促进我省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围绕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围绕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以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构建国有资本分层分类全覆盖监管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主要目标。

到2020年,形成更加符合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省属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形成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运作机制;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基本形成,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完善;现代财务管理制度普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更加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健全;省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基本形成。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统一监管,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基本建立,国有资本分层分类全覆盖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出资企业”管理架构基本建立。

——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基本完成,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逐步建成若干在国内外具有较强投融资、资本运作、产业整合能力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培育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治理规范、经营高效、竞争力强的国有出资企业。

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3.确立股本对公司的基础性决定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4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4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46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7月8日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鲁发〔2014〕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10号),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根据2014年下半年对省属企业资产、产权初步清理核查结果,50个省直部门、单位共清理核查省属企业465户。

截至2014年6月30日,省属企业资产总额766.15亿元,所有者权益316.78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88.67亿元;2013年营业收入243.28亿元,利润总额15.52亿元。

此次清理核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有些部门应报未报,清理核查结果仍不够全面、准确;二是有些部门对所属企业疏于监管;三是企业管理水平总体不高,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存在较大差距;四是有些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处于无经营、待清算的“休克”状态。

对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立规则统一、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国有经济引领带动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企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国企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国企员工持股实施方案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员工持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员工持股是指企业员工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或者其他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对于国企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国企员工持股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国企员工持股实施方案需要明确员工持股的对象范围。

在确定员工持股的对象范围时,应该考虑员工的工作年限、岗位等因素,以保证员工持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员工持股的数量限制,避免因为持股过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

其次,国企员工持股实施方案需要明确员工持股的方式和条件。

员工持股的方式可以包括购买公司股票、配股、员工持股计划等多种形式,而持股的条件可以包括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等。

这些条件的设定应该既能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又要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稳定。

另外,国企员工持股实施方案还需要明确员工持股的退出机制。

员工持股并非一劳永逸,员工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选择退出持股,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退出机制,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对企业的影响。

此外,国企员工持股实施方案还需要明确员工持股的激励政策。

员工持股的初衷是为了激励员工,因此激励政策的设计至关重要。

可以通过股权分红、股票期权等方式,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从而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最后,国企员工持股实施方案需要明确监督和管理机制。

员工持股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的调整,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保障员工持股的实施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要防范潜在的风险。

综上所述,国企员工持股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员工持股的对象范围、持股方式和条件、退出机制、激励政策以及监督和管理机制等多个方面,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这些方案,才能有效激励员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希望各国企能够充分认识到员工持股的重要性,积极推动这项制度的落地实施,为国企改革注入新的活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鲁国资企改[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的通知(鲁国资企改〔2011〕10号)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委以鲁国资企改〔2009〕9号文件转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和《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并要求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所监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规范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确保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此项任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总结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清理规范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清理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所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调查摸底的情况。

(三)职工持股、投资是否违规的核实情况。

(四)对国务院国资委文件限制和禁止范围内持股、投资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清退和转让,或者辞去所任职务,以及有关企业收购股权的情况。

(五)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纠正情况。

(六)所监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取酬的处理情况。

(七)在清理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二、认真做好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

统计表(附后)包括:(一)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

(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尚未完成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XX公司实行混改之员工持股方案

山东省XX公司实行混改之员工持股方案

山东省XXX公司实行混改之员工持股方案为推进公司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发展步伐,增强公司国有资本活力,根据国家、山东省、XXX集团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有以下混改之员工持股方案。

一、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的原则(一)参与原则公司设定员工持股应尽量给予每个合格员工参与机会,避免持股员工与非持股员工之间的群体对立。

公司应鼓励员工广泛参与持股和经营管理。

(二)有限原则单个员工持股份额过高,易导致收入的过分悬殊,也会导致广大员工的不满情绪,因此,公司应限制员工持股的最高、最低限额,对员工持股的转让也要严格限制。

(三)共享原则员工向公司投资要坚持和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不得随意抽回。

(四)自愿原则在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行当中,必须坚持员工自愿认购股权的原则,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员工入股。

(五)“三公”原则员工持股的管理机构在设立、管理、运作的整个过程中,特别是向员工进行认购收款、分红等环节,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有偿原则员工持股价格要与市价接轨,既要避免过度溢价消弱激励效果,也要避免过度折价造成资产流失,同时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时将红利分发到员工手中。

二、员工持股混改方案(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本次员工持股必须全满足以下条件:1.与X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人员。

如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5-10级)和业务骨干。

3.如直系亲属多人在XX公司工作时,只能一人持股。

4.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能持股。

5.人数≤100名。

根据岗位、职务、学历、工龄等条件考核打分后确定到人。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以XX公司2018年度的第三方审计评估价格约3000万元(具体数),计划每股为1元,共3000万股(具体数),本次共发行约900万元,共900万股(为了以后方便激励,可以考虑预留一部分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鲁国资企干[2006]3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国资企干〔2006〕3号)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省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经研究决定,在淄博矿业集团、临沂矿业集团、浪潮集团进行完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需要,以建立符合省管企业实际、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目的,以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为重点,从出资人(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规范运作以及党委会作用发挥等多个层面研究和探索,力争一两年内在试点企业建立起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企业经营自主权到位,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明显加强,从体制和机制上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试点工作原则和主要内容试点工作要按照总体策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的原则,主要内容是:(一)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运作。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董事会制度。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以引入外部董事和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为重点,使内外部董事共同发挥作用,增强董事会的整体决策功能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董事会原则上由7人组成,内部董事3人,其中应当有一名依法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外部董事4人,由省国资委从资深企业领导人员和有某一方面专长的人士中选聘,报酬标准由省国资委确定。

董事会应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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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鲁办发〔2016〕10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持股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操作,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二)增量优先。

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并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三)自愿参与。

不得以强行摊派、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计划。

(四)合理流转。

以岗定股、岗变股变、人退股退,建立科学合理的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

第三条试点工作应以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为目标,通过稳妥有序实施员工持股试点,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目标,提高员工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关切度以及经营管理的参与度,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竞争力。

第二章试点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试点企业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已完成或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

第五条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第六条鼓励省属国有企业新上项目、新设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鼓励人才资本和技术要
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创投类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第三章试点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条员工持股范围。

员工持股参与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省委、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等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除外。

(二)对企业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业务骨干。

(三)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必须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以上市为目的的试点企业,员工持股范围和人数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员工持股额度。

员工持股总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30%。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本的34%。

试点企业可根据员工岗位职级和工作贡献,合理确定各层级员工持股份额,适当拉开差距,避免实行福利性质的全员持股或平均持股。

符合持股条件的员工,可在对应的个人持股份额内自愿选择实际持股额度,但单一员工持股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1%。

第九条员工入股价格。

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由本企业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已完成混改或拟实施混改的企业,员工持股可与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步实施,入股价格与外部投资者“同股同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出资方式。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为主,由入股员工合法合规自行筹集并承担相应资金成本。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通过以下行为实施员工持股:
(一)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
(二)为持股员工垫资或借款,或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为员工融资提供担保、抵押、质押、贴现等。

(三)要求与本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持股员工提供借款或融资帮助。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方式。

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或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载体持有股权。

自然人持股范围原则上应为超过一定持股份额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合伙企业持股载体数量根据实际纳入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而定;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持股员工权利和义务。

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同股同权。

通过持股载体持有股权的员工,其股东权利应通过持股载体统一行使。

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不得承诺持股员工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股权流转机制。

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试点企业应建立以下员工持股动态调整机制:
(一)自愿流转机制。

非上市公司员工所持股份原则上在企业内部股权流通平台封闭运作,持股员工在锁定期满后可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二)强制退出机制。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价格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后续激励机制。

企业可预留部分股权用于后续员工激励和新进入人才持股。

员工因工作业绩表现良好而晋升或新进入人才符合持股条件的,可自愿选择是否按照相应岗位职级的持股份额增持或新持股权,购股价格不得低于试点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搭建企业内部信息公开平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员工持股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交易方式、股权流转等重要信息在企业内部充分披露,保障员工知情权和监督权。

上市公司还需执行证券监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第十五条规范关联交易。

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

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

有关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第四章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试点名单由省属国有企业推荐、省国资委审核确定。

省国资委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推荐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先行试点,并逐步完善政策,根据中央文件精神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第十七条试点企业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顶层设计,坚持“一企一策、因企制宜”的原则,依据自身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和发展战略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员工持股方案。

同步开展员工持股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预案,并在试点工作实施前向员工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员工持股方案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试点企业应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切实做到程序规范,过程透明,运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须加强试点工作督导评价,定期督促检查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推进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属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以上市为目的的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问题由山东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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