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的思维历程_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 编辑整理: 编辑:王力时间:2012年10月10日来源:一元云购新浪提要:中国的社会团体在短短的20年里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并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与秩序的复杂关系。
本文从韦伯和哈贝马斯等人关于合法性的理论引申出一组可以有效分析社团兴起和运作的操作概念,分别从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层面解释社团何以能够在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正常”地存在并开展活动,最后探讨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以法律合法性作为核心整合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以便要求社团具备充分合法性的问题。
中国的社会团体在短短的20年里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并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与秩序的复杂关系。
本文从韦伯和哈贝马斯等人关于合法性的理论引申出一组可以有效分析社团兴起和运作的操作概念,分别从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层面解释社团何以能够在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正常”地存在并开展活动,最后探讨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以法律合法性作为核心整合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以便要求社团具备充分合法性的问题。
一、社会团体的四种合法性在50至70年代,由于国家对社会高度的垂直整合,中国人基本上都是通过作为”纵式社会”的基层组织的单位或社队参与社会过程的。
人们的社会活动一般是代表单位(城里人)或社队(社员)的活动,或者是在单位或社队内部发生的活动。
近20年的改革开放使城里人不再完全依附于单位,使农村人从社员变为村民,于是,个人的归属(客观的)和认同(主观的)在制度上具有了从单一性向多样性变化的条件。
人们不仅在单位的围墙里工作,还能够不用单位介绍信,自己就到单位外面与其他单位的人或没有单位的人结成某种组织,如形形色色的学会、校友会、协会、基金会或民间传统的秧歌队、钱会、花会、香会、同乡会等等。
现代西方合理性思想的演变——从韦伯到后现代主义

第30卷 第1期2017年1月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30 No.1January 2017现代西方合理性思想的演变———从韦伯到后现代主义彭列汉,黄金来,肖祖火(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摘要:韦伯以“合理性”概念作工具,剖析了西方现代化的演进,揭示了现代性的本质,暴露了合理性的悖论;之后的各种社会批判理论,沿着韦伯留下的现代性难题进行思考,在深入揭露、批判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理性化过程中的非理性后果的同时,通过破解韦伯难题进行理论建构和理性(社会)重建;其中,哈贝马斯就改造了韦伯的“合理性”概念,提出“交往合理性”,以重建现代性和理性。
但后现代主义则与之相反,在对理性进行批判的同时,走向了否定理性、解构现代性的反理性主义。
现代西方合理性思想的演变告诉我们,破解现代性难题,必须把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统一起来。
党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就体现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一致。
关键词:韦伯;合理性;哈贝马斯;现代性;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中图分类号:B5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7.01.0021收稿日期:2016-09-18作者简介:彭列汉(1964-),男,湖北省天门市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技术哲学等研究;黄金来(1991-),男,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肖祖火(1993-),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马克斯·韦伯将“现代性”等同于“合理性”,把“现代化进程”看作“理性化过程”,一方面利用合理性理论说明西方近代社会的诞生;另一方面,通过合理性类别及其功能的分析,揭示了作为合理化结果的西方近代文明所隐含的负面影响,即工具理性的膨胀对价值理性的宰制,从而使得合理性概念本身具有了价值追问和批判的意义,这就为后来的社会批判主义提供了广阔的思想平台和思维空间。
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合理性思想之比较

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合理性思想之比较作者:张文涛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11期摘要随着世界的不断分化和复杂化,合理性问题已逐渐从一个纯理论问题转变成了世界各国发展中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是现代社会发展困境中一个有待突破的障碍。
韦伯与哈贝马斯是在合理性问题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合理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发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和发展了各自的社会理论。
分析、比较两者的合理性思想既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合理性,也有利于探讨现代社会如何和谐发展的条件和机制。
关键词韦伯哈贝马斯合理性中图分类号:C91 - 09 文献标识码:A一、韦伯的合理性思想韦伯对合理性问题的考察主要是以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为出发点,考察人是否理性地认识和表达了客观世界。
他认为社会科学研究探讨的不应是世界的客观规律,而应是我们应该选择怎样的社会才算是一个理想类型的社会,于是,他把目的——工具理性作为自己的分析、批判工具,对哲学中的理性概念进行改造,也就是把哲学中的理性概念改造成合理性概念,从而使哲学中的理性范式转换成了当今社会科学中的合理性范式。
他还进一步地将西方世界的现代化过程等同于社会合理化过程,认为社会现代化过程就是目的理性行为的制度化,这就把作为人的思考能力的理性拓展到了人的行动或历史、社会的具体现实领域。
由于他对目的——工具理性的过度强调和依赖,最终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困境”,也就是说当工具理性过于发达或被过度看重时,就极有可能会导致价值理性弱化甚至丧失,到那时,人们的价值信仰就会动摇,这一切最终使人们陷入了自己建造的“铁笼”中。
后来的韦伯也逐渐地意识到随着社会合理化变得越来越成熟,工具理性压倒了价值理性,人们在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又身不由己地陷入了理性化所造成的“铁笼”之中,经受着“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的痛苦。
在韦伯的合理性思想中,社会合理化与个人之间存在着一个二律背反的趋势,即形式上的合理性与实质上的合理性并非总是一致的,这一点也影响了后来的卢卡奇的“物化”概念和霍克海默、阿多诺的工具理性理论。
公共领域、合法性与沟通理性——哈贝马斯晚期资本主义批判理论解读

第21卷 总第90期科学・经济・社会Vol.21,Su m No.90 2003年 第1期SC IENCE・ECONOMY・S OC IET Y No.1,2003公共领域、合法性与沟通理性——哈贝马斯晚期资本主义批判理论解读柳建文(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摘 要:哈贝马斯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为切入口,系统地指出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危机,批判地剖析了合法性危机产生的根源,提出用沟通理性重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来解决危机。
关键词: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合法性;沟通理性中图分类号:K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2815(2003)0120067204 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质的飞跃,资本主义世界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现象和新变革。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际学术界就对这些新发展和新变化展开了激烈的大讨论,提出了许多颇有建树的理论。
其中德国著名哲学家、社会理论家哈贝马斯的晚期资本主义批判理论尤为引人瞩目。
尤尔根・哈贝马斯(1929-)被公认为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代表人物,他不仅是德国的思想领袖,也是健在的当今西方知识界无疑堪称最具影响力的一位思想家。
他的晚期资本主义批判理论结构宏大而又与实际紧密结合,是当今学术界研究资本主义现状的主要理论参照。
哈贝马斯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为切入口来建构自己的批判理论。
他首先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来加以分析,认为它是一个与“私人领域”相对的概念。
早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就存在着家庭、经济生活等“私域”与政治讨论的“公域”。
虽然此时期“公域”还存在各种限制(比如财产、地位等),但其已经开始具有精神层面上的规范力量。
到了欧洲中世纪,开始出现了“代表性公共领域”,但这种公共领域在哈贝马斯看来仅仅是一种地位的标志,因为它主要是由王侯和特权阶层所组成的,“他们在民众面前所代表的是其所有权,而非民众。
合法性研究中的问题、方法及其在经验事实中的展开

合法性研究中的问题、方法及其在经验 事实中的展开文/张星久从反思对韦伯的批评开始韦伯提出的合法性问题因揭示了政治统治现象中“自愿服从”的事实,从而开启了政治学中的合法性研究这一 重要领域,但在批评者看来,韦伯只是强调为了获得“自愿服从”基础上的统治合法性,任何统治者都“试图唤 取”人们的合法性信念,但对于统治者是如何“唤取”这 种合法性信念,被统治者又如何会认同这种合法性信念 而自愿服从的问题,他并没有给出具体说明;哈贝马斯 等人更认为,韦伯只是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任何一种持 续存在的政治统治,都需要被统治者最起码程度的自愿服 从,而他们之所以会自愿服从,是由于统治者的行为符合 了被统治者心中的某种价值观或信念标准(合法性的信念 基础),从而把现存政治统治视为“值得”或“应该”服 从的,即陚予政治统治以某种合法性或正当性。
因此,他 们批评韦伯只是描述了政治中存在的合法性事实,而回避 了合法性的价值基础是什么、合法性信仰背后有无客观智 识基础或真理标准问题;同时,韦伯也没有看到在民众自 愿服从的背后,存在着统治者利用意识形态对民众进行操 纵、欺骗的问题,似乎任何一种政权只要有群众的支持和 忠诚,就有合法性,从而合法性问题没有什么客观基础或 理性基础。
韦伯之所以招致这样的批评,主要是因为他和批评 者们并没有在同一个层次上思考问题。
韦伯是在探讨社会 生活中的“服从”现象时,一步步追问到合法性问题,没 有也不打算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深入的研究;而哈贝马斯 则是抱着强烈价值关怀,想要超出各个具体的政治体系之 外,为合法性确立起普遍标准或价值基础。
但正是韦伯这 样的提问方式,才使得合法性问题成为一个具有学术延展 性的、可以讨论的学术问题。
而且韦伯和哈贝马斯这类批 评者之间的分歧,也远非批评者自己所理解的那样大。
因为按照韦伯的观点,合法性既取决于统治者的“唤取”即合法化努力,也取决于被统治者依据某种信仰基础(价值 规范)而产生自愿服从。
从韦伯到哈贝马斯——论现代性批判视域中的哲学范式转换

并且系统化, 同时“ 职业劳动领域内部的互动在道德层 面 上变得 中立 了 , 以致社 会行 为可 以脱 离规范 和价值 , 追逐 自己的利益”f日这种  ̄1 t , ] R 近代以来 , 培根“ 知识就是力量” 的号角激励 人们 转而从工具理性出发各 自 客观化的立场去行事” 成为现代生活与传统生活的 “ 有勇气在一切公共事务中运用理性” 西方社会逐步 以“ , 其实质就是“ 工具理性” 逐步地制度化进而 割断了与传统 的脐带而 日益现代化 了。在这一过程 根本区别 , 中,人获得 了 自信 ,信任 自己的那种作为思维 的思 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这种倾 向在经济的劳动生产方 “ “ 维, 信任 自己的感觉 , 信任 自身以外的感性 自然和 自 面尤为突出。工具理性”要求有计划地分配和运用资
一
收 稿 日期 :0 6 0 - 6 修 订 日期 :0 6 0 — 8 20- 1 ; 0 20 — 2 1
作者简介 : 张云龙 (9 4 ) 陕西 淳化人 , 17一 , 西安交通 大学 人文学院哲学博士生 , 安建 筑科 技大学人文学 院讲 师 , 西 主要 从事政
治哲学 、 科学 技术 与社会发展研究 。
悖论 , 实质是 以主 一客模 式为特征 的意识 哲学的必然 困境 。 其 韦伯看到 了问题 并着手解决 , 由于 囿于 意识 哲学的 但
范式 因此均难逃工具理性 的桎梏。 贝马斯的 交往理性 以语 言哲 学的范式取代 意识哲 学, 哈 实现 了从 主体性 向主体 间 性的范式转换 , 拯救 了“ 铁笼” 中的孤独个体 , 为反 思现代性提供 了一种新的视 角 中图分类号 :5 5 B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2 3 4 ( 06)2 0 1- 4 10 — 2 0 2 0 0 -0 3 o
合法性的思维历程

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内容提要】合法性概念是20世纪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个核心概念。
韦伯以来,社会学和政治学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进入了谋求合法性的权术性追求,这是科学的堕落也是政治的堕落。
哈贝马斯在怀疑韦伯以来的合法性问题讨论的方式和内容方面做出了贡献,以对合法性的价值追问而使他的理论告别了韦伯以来的那种对于合法性问题的权术性谋求。
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对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以及政治体系刻意营造合法性的问题提出怀疑。
所以,哈贝马斯在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上也是有局限性的。
【关键词】韦伯/哈贝马斯/合法性一、韦伯的合法性概念在20世纪的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讨论中,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
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的概念成了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和试图在理论上发表意见的社会学家们,都必须借用这个概念。
应当说,自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的问题就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和大规模的社会管理形式,都在谋求合法性上作出了努力。
当然,对合法性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是晚近的事情,而且是由马克斯&S226;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
所以,对于当代社会学和政治学来说,韦伯的著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
韦伯通过其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
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
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对统治者命令服从的情况,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候,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的程度也就高。
反过来说,这种对命令的服从情况也就是统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实现的程度,即统治者的要求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法性,它的命令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服从。
所以,合法性的概念具有了两重含义:(1)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的问题;(2)而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
从韦伯到哈贝马斯:合法性问题在社会学视野上的变迁

法使用暴力的专利 ( 徐大 同.9 2 6—6 ) 更多的 19 :3 5 人认为从理 论上最早 明确提 出合法 性概念 的是卢 梭。这来 自人们 所熟 知的名言 :人是生而 自由的 , “
但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 切主人的 人 ,反而 比其他 一切人更是奴 隶 这种变化是怎样
合法性经两种基本方式得 到保 证: 其一是纯粹主观的
形成 的? 不清楚 , 我 是什么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 我 自信能够答这个问题 。” 卢梭 ,90 8按照卢梭 ( l8: )
的回答 , 人民的公意是台法性 的唯一基础 , 唯有人 民 才能决定 由谁来统治他们。 然而 ,马基雅维 利关于合 法性问题的敏锐的论 述因种种原 因未能在他之后的时代形成政治学领域 c 确切地说 , 在马氏身后 的很长一个 时期 , 关于政治 的学问还不能称之为政治学 ) 中的主流言说体系 。
建立起来的事务性
权限. 也就是说 , 依
靠履行规定 义务的 服从观 念 。 韦伯根
据这j种不同的权 威, 分析 了三 种 不 同 的统 治类 型 . 这
判理论传统 ,将晚期 资本主 义的合法性危机作为其
全部社会理论的主要关注点之一。本文试图对这四 位理论家关 于台法性 问题 的论述进行初 步的考 察 、
社会 学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论题。其后 ,帕森斯建 构社会 系统理论之时对该问题 进行 了深入分析 ,并
古就有的遵从权威影响和习惯性 的观念神圣化 了的 习俗 的权威 . 俗王侯统治等 ; 如世 再就是非 凡个人的 神授权 威 ( 里斯 马)完 全从人格上 皈依 并依赖 一 卡 , 个人的大彻大悟 、 英雄气概和其他领袖气质 , 如军事 盟主 、 民众 领袖 或政党 领袖 等 ; 最后是法理权威 , 它 依靠对合法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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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1211226 [作者简介]张康之(1957-),男,江苏铜山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学理论。
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张康之(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北京100872)[关键词] 韦伯;哈贝马斯;合法性[摘 要] 合法性概念是20世纪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个核心概念。
韦伯以来,社会学和政治学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进入了谋求合法性的权术性追求,这是科学的堕落也是政治的堕落。
哈贝马斯在怀疑韦伯以来的合法性问题讨论的方式和内容方面做出了贡献,以对合法性的价值追问而使他的理论告别了韦伯以来的那种对于合法性问题的权术性谋求。
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对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以及政治体系刻意营造合法性的问题提出怀疑。
所以,哈贝马斯在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上也是有局限性的。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26(2002)0320063206一、韦伯的合法性概念在20世纪的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讨论中,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
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的概念成了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和试图在理论上发表意见的社会学家们,都必须借用这个概念。
应当说,自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的问题就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和大规模的社会管理形式,都在谋求合法性上作出了努力。
当然,对合法性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是晚近的事情,而且是由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
所以,对于当代社会学和政治学来说,韦伯的著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
韦伯通过其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
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
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对统治者命令服从的情况,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候,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的程度也就高。
反过来说,这种对命令的服从情况也就是统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实现的程度,即统治者的要求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法性,它的命令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服从。
所以,合法性的概念具有了两重含义:(1)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的问题;(2)而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
统治的正当性与对统治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
根据韦伯的看法,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当它被人们认为是具有着“正当”理由的时候,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
而所谓的正当性,实际上就是指对某种合法秩序的信念,以及行动受这一信念支配的可能性。
韦θξ 伯在这种所谓“正当性”信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引申出了权威的概念,并把权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指出每一种权威是基于哪一种“正当性”的信念。
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三种权威类型:一是传统型权威。
这类权威依靠“人们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实施权威者的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
[1](P282)它来自于自古就流传下来的神圣传统,人们对此类权威的服从是遵循世代相传的、从祖先那里承继下来的神圣规则。
这类权威主要存在于传统社会中,它是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不高、社会相对封闭、社会联结的纽带主要是血缘、宗法以及个人忠诚的社会中的产物。
二是魅力型权威。
它是以领袖人物的非凡才能为基础的。
某些领袖人物被认为具有超凡魅力,因而被视为“天纵英明”。
魅力型领袖及追随者都相信其具有天赋的神圣权力,能同宇宙中最强大最神秘的力量保持联系。
由于对此超凡力量和品质的认同,因而形成了对这种权威的自觉服从。
这种类型的权威多存在于社会的“失范状态”,在这种“失范状态”下,一方面为某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创造了大显身手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这些人创造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是法理型权威。
这类权威是指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权威。
它建立在这一信念之上:“权威运用者的制度体系,任职者之担任权威角色,命令(或规章)的内容和颁布方式都是符合某一或某些更一般的准则的”。
[2](P22、23)这种权威主要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它是现代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社会日益组织化、专门化的产物。
与合法性相伴生的一个概念是“合法化”,它的基本涵义就是显示、证明或宣称是合法的、适当的或正当的,以获得承认或授权。
韦伯的合法性概念本身就包含着统治的一方对合法性的宣称和被统治的一方对合法性的相信。
如果说合法性与合法化的概念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合法性”所表示的是与特定规范一致的属性;而“合法化”则是表示主动建立与特定规范的联系的过程,可以理解为在合法性可能被否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性的维护,也就是在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受到怀疑的时候为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而作出努力的过程。
合法化为政治权威提供合法性,所以,“每一种这样的制度都试图建立和培养对合法性的信念”。
这样一来,统治就成了一种“建立在一种被要求的、不管一切动机和利益的、无条件顺从的义务之上”、“依仗权威(命令的权力和服从的义务)的统治”。
[3](P265)或者说,基于合法性信念的统治是出于自愿的服从。
至于一种统治形式存在的客观基础、历史条件等等,都被一笔抹杀了,对于统治者来说,只要努力去为自己营造合法性就已足矣。
韦伯的这一思想从他对官僚制的系统研究中可以看得更为明晰,或者说,韦伯为什么会把大量精力用于官僚制的研究上,决不是出于一般性的学术兴趣,而是要寻找统治合法化的最有效途径。
他对官僚制的科学化研究和技术性设计不是以建立一种新型的组织管理模式为动机,而是通过这种组织形式的提出而为统治的合法性提供依据。
所以,究其根本,韦伯的理论并不是一种管理理论,而是一种以科学化、技术化的面目出现的统治术。
如果有人把韦伯作为现代管理科学理论的大师的话,那是对韦伯的误解,因为他的基本学术动机是服务于政治统治的目的。
科学的政治学研究是鄙视权术和权谋的,但科学化、技术化了的权术和权谋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改变。
在某种意义上,科学化、技术化的权术和权谋更具有欺骗性和更具有危害性,是对人性的张扬和文明进步的嘲弄。
所以,通过对韦伯的合法性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韦伯学术的性质,那就是一门披上了科学外衣的权术哲学。
二、韦伯之后的合法性概念我们之所以说韦伯的合法性概念具有权术和权谋的性质,那是因为韦伯所理解的合法性是一种形式化的、工具性的合法性,是一种抽去了任何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
虽然韦伯比较推崇法理型的合法性,但在谋求合法性的问题上,他更多关注的是通过什么样的科学化、技术化手段去获得。
尽管如此,韦伯所提出的这个合法性问题还是引起了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们的广泛关注。
比如,李普塞、帕森斯、伊斯顿、阿尔蒙德等一大批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都试图对合法性概念作出进一步的发展。
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合法性概念作出自己的理解,并在谋求合法性的问题上出谋划策。
这样一来,合法性问题作为一个不道德的政治追求以及合法性概念作为一个虚假的学术问题,就被炒得火热了。
帕森斯是以评介韦伯学术而著名的,他在对韦伯的研究中,试图补充韦伯学术的不足,那就是韦伯仅仅指出合法性对于统治的意义和描述性地指出合法性与“正当性”信念的关系,却没有真正地揭示合法性的来源。
所以,帕森斯希望就合法性的来源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他θψ 认为,合法性来自社会的价值规范系统,即社会的“制度模式根据社会系统价值基础被合法化”。
[4](P161)虽然,帕森斯试图从社会价值规范中去理解合法性,但他并不愿意脱离韦伯学术的经验主义思路,所以,他特别强调合法性的因素“在具体情况下始终是个经验问题,而且决不能先验地假定”。
[4](P144)他无非是要说,合法性的问题是一个实践问题,是统治者在统治实践中如何加以构建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具有理论探讨价值的问题。
这也就是要告诉人们,关于合法性的讨论还是应回到韦伯那里去,即积极地去探讨谋求合法性的技术,而不要纠缠于合法性的概念本身。
从这个意义上看,当奥罗姆在《政治社会学》中赞扬帕森斯时,其实是对帕森斯对韦伯学术的忠诚度的怀疑或误解。
奥罗姆说,帕森斯由于将价值规范视为产生服从动机的独立因素,而且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从而对合法性的概念界定以及对合法化过程的分析要比“含混不清、不着边际”的韦伯明确、清晰。
这只能说明奥罗姆既没有理解韦伯合法性概念的权术性本质,也没有理解帕森斯对这种权术性本质的维护。
在当代的政治学家中,伊斯顿虽然是学究气较重的一位,但他却把握了韦伯合法性概念的真谛,所以他在谋求合法性的问题上能够做出更为具体的分析和提供更具体的设计方案。
伊斯顿是从区分不同类型的支持着手去分析合法性问题的。
他认为,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区分为“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特定支持是由某种特定诱因所引起的,如利益和需求的满足可以带来这种支持。
散布性支持有所不同,它是与特定的政策输出、成员的利益和需求无关的支持。
散布性支持主要来自成员对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信仰,即相信政治系统当局、政治系统的典则是符合他们心目中的“道义原则和是非感”的,因而觉得服从当局、尊奉典则的要求“是正确的和适当的”。
因而,散布性支持是基于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支持,是一种“无条件依附”。
同时,由于散布性支持基于对政治系统的“善意”情感,它还会构成一个“支持蓄积”,增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使民众承认或者容忍那些与其利益相悖的政策输出。
也就是说,在伊斯顿看来,政治体系的合法性更主要地是来自散布性支持而非特定支持,“如果不得不或主要依靠输出,指望用人们对特定的和可见的利益的回报来生成支持的话,那么,没有任何一个政体或共同体能够获得普遍认同,也没有任何一组当局人物可以把握权力”。
[5](P298)伊斯顿基于自己的系统分析,提出了通过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去赢得人民的散布性支持的方案,认为“那种不直接与具体的物质报酬、满足或是强制相连接的支持,可以通过下面三种反应产生:第一,努力在成员中灌输对于整个体制及在其中任职者的一种牢固的合法感;第二,乞求共同利益的象征物;第三,培养和加强成员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程度”。
[5](P39)如果透过伊斯顿提出的这三种途径的表面形式,我们就可以发现,为了谋求合法性,统治者是可以使用一切不道德的手段的,只要达到了谋求合法性的目标,在“灌输”中可以使用欺骗的手段;在寻找“共同利益的象征物”时进行“广告包装”,强行地把代表社会少数人利益的东西装扮成一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在培养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时,可以在政治共同体的外部制造假想的敌人……总之,一切为了谋求合法性的目标。
阿尔蒙德把合法性问题与政治文化、政治发展研究领域结合起来,这样一来,阿尔蒙德可以站在一个较高的理论视角上来看待合法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