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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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运行监管制度范本

企业经营运行监管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合法注册、正常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运行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公平公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公开透明,服务企业;(四)权责明确,协同共治。

第二章监管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经营运行进行监管,主要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二)监督检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确保企业合法合规;(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四)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企业监管工作。

第三章监管内容与方式第六条监管内容:(一)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二)企业财务、税收、统计等经济活动;(三)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四)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五)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第七条监管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二)专项检查;(三)举报调查;(四)随机抽查;(五)现场检查;(六)远程监控。

第四章监管措施与处罚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二)警告;(三)罚款;(四)吊销营业执照;(五)依法吊销其他许可证;(六)限制、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九条对涉嫌违法的企业,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第五章企业自律与权益保障第十条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企业享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企业有权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的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首次对这种行为进行概括式描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是长期努力经营和活动得来的,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A公司生产的冷冻牌电冰箱样式好、质量高,很受消费者的欢迎,很快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B公司生产的海鸥牌电冰箱由于质量存在问题,销售很差。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发表一篇“郑重声明”。该声明称:“最近市场上出现的冷冻牌电冰箱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种电冰箱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海鸥牌商标,以免误购而遭受损失。”此声明刊登后,A公司电冰箱销售量直线下降,同时很多已购买的消费者也纷纷要求退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分析: (1) B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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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地的集贸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集贸市场指的是以固定场所为基础,以商业、服务、娱乐等功能为主,集贸、交易、销售、服务、仓储等于一体的市场。

第四条集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集贸市场管理应当推行依法管理、责任明晰、规范有序、安全可靠、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六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并具备从事集贸市场经营所必需的经营条件。

第七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从事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和经济实力;(四)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条件;(五)其他依法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照。

第三章市场的经营管理第九条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二)安全行业标准和规范;(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开展公益性服务;(五)交易管理公正公平。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健全的市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市场的经营计划、经营计划实施和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完善的经营区域,根据经营需求和市场特点进行合理规划和划分,并公示在市场内外。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完善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市场内外安全和稳定的经营环境,避免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市场监督与合规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与合规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与合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部门、员工及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

第三条守法诚信、公正合规是本制度的核心原则,员工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合规行为。

第二章市场监管机制第四条公司设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订立、实施和监督市场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具体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搜集、分析市场信息,研判市场动态,为公司决策供应参考;2.订立和修订市场监管制度,确保公司市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3.帮助营销部门开展市场调研、渠道管理等工作,供应相关政策和法律咨询;4.监督市场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的维护;5.开展内部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三章市场行为准则第五条公司全部员工在市场活动中必需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2.保护消费者权益: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有虚假宣传、诳骗消费者等行为;3.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4.保护商业秘密:严守商业机密,禁止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5.禁止贿赂行为:严禁向任何公职人员或商业伙伴供应贿赂、回扣等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6.遵守合同精神:履行与公司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商定,维护合同权益;7.禁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如接受竞争对手的高薪聘请等。

第四章市场活动管理第六条公司市场活动的策划和执行必需符合以下要求:1.活动策划:市场活动需事先订立认真的策划方案,包含目标、内容、预算、合规风险等,并经相关部门审批;2.宣传料子:宣传料子必需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3.促销活动:促销活动需明确合规规范,如赠品、折扣、抽奖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市场竞标:参加市场竞标活动必需遵守竞标规定,不得串同竞标、贿赂评标委员等行为;5.媒体合作:与媒体合作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合作方式,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对媒体进行掌控和掌控。

市场监管与合规性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与合规性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与合规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确保商业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相关部门、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方。

第三条遵守原则公司在市场监管和合规性管理方面,应遵从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规定; 2. 公平竞争:遵从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参加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3. 诚信经营:诚实、守信地从事商业活动,坚决抵制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4. 保护消费者权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满意度; 5. 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公开公司信息。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设立监察部门公司设立市场监察与合规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执行市场监管和合规性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由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由专业人员构成。

第五条岗责划分依据市场监管和合规性管理的工作内容,公司将相关岗位员工划分为市场监管小组和合规性管理小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培训和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市场监管和合规性管理培训,提升员工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市场监管第七条市场准入公司在开展新业务或进入新市场前,应进行市场准入评估,确保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八条宣传推广公司的宣传推广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1. 真实准确: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性能; 2. 无误导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合规合法:宣传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九条价格管理公司在定价时应遵从以下原则: 1. 公平合理:定价应依照市场竞争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 2. 不垄断: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3. 不恶意竞争:不得通过低价倾销等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

经济运行规章制度范本

经济运行规章制度范本

经济运行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运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平竞争,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经济运行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经济运行活动,各类市场主体和相关人员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经济运行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的原则,鼓励创新、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应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推动经济发展。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第一条公平竞争原则: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诚信经营原则:市场主体应遵守合同精神,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欺诈、虚假宣传。

第三条创新发展原则:鼓励市场主体进行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第四条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禁止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行为。

第五条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运行应以节约资源、环保为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第一条市场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条件从事经济活动,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

第二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偷税、骗税,不得进行虚假账报、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福利待遇,不得进行违法用工和欠薪等行为。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第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经济运行信息,提供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公平、透明。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促进经济繁荣,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交易市场的管理和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交易市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原则,依法合规运行,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交易市场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监管秩序,保障交易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交易市场管理第六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明确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交易市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布市场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八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第九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市场秩序。

第十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审核制度,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三章交易参与者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交易市场规则,不得以欺诈、诋毁等手段操纵市场。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证券交易、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保护交易机密,不得泄露他人交易信息,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五条交易参与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故意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管机构职责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交易市场的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农贸市场经营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产品流通,维护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和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支持农村市场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市场准入规定,经营合法、合规的农产品。

第三条农贸市场应当公平、公正向所有经营者提供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第二章经营者管理第五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保持市场秩序,接受市场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勤奋守时,衣着整洁,固定经营地点,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标准销售产品,不得哄抬价格,欺行霸市,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经营规则,不得在市场内吸烟、乱扔垃圾,保持市场卫生环境。

第十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市场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增强自我管理和经营能力。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协调解决纠纷。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农贸市场购买产品时,应当主动了解产品信息,保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市场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农贸市场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对违规者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整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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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分别在第4章“损害赔偿” 和第五章“罚则”中具体规定了生产者、销 售者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以 及相关的责任主体,其责任形式主要有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
(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主体的构成要素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 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抗辩: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 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 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不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而引起人身、他人财 产损害,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 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 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生产者在产品生 产方面做了以下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①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 人的厂名、厂址; ③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 标志; ④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
(5)产品质量纠纷解决方式及诉讼时效
纠纷解决方式 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 受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 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后 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首要、最基本 的权利,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的权利; 二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 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要求。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 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知悉真情权是所有消费活动的起点。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国家在保护消费者 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本节所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狭义的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专门指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该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的酝酿及变化。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沿革及立法状况
消费者权益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是随着各国人权保护的发展而得以不断完善的。 19世纪以来各国开始注意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对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了各国立法的焦点。 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爆发的“消费者权利运动”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 用。 到目前为止,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200多个 有影响的消费者组织,在此基础上1960年建立了国际 消费者联盟,并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 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方面的两个重要法规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 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 消费者 各社会团体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 理是通过严格的、多方位的、自成一体的制 度体系来完成的,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1)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具体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通常要求。
(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便于广大用户、消费者行使权利,《产 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之间负连带 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 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 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 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 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 务做了以下规定: ①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②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③ 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产品; ④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奖惩制度 该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 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 单位和个人实行制裁, 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 杜绝不合格产品的目的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2.执行产品质量表示制度,采用符合规定 的产品标志或者包装 3.遵循产品生产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 服务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充分表达自我意愿 的前提和基础。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 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 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 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如消费者协会。
7.获得相关知识权
产、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 ②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③ 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表明的质 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应当遵 守的产品质量表示制度要求: ① 具备完整的产品标志。 ② 对使用有特别要求的,应当采用特 殊的产品标志或者包装。
(4)赔偿范围
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 分,即人身伤害的赔偿与他人财产损害的赔 偿。 ① 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 44条作了相关规定。 ② 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受害人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 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 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的具体规定
损害赔偿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 陷或其他质量问题而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或消 费者造成损害时,应当给予修理、更换、退 货、赔偿损失的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产品瑕疵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产品缺陷
(1)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及责任抗辩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与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沿革及 立法状况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 宗旨和原则
1.消费者 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生产、分 配、交换的目的与归宿。而消费者则是消费环节的 重要主体,没有消费者,消费将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社会再生产也将无法运转下去。 根据消费的目的进行划分,可将消费分为生产消费 与生活消费,相应地消费者也分为生产消费者与生 活消费者。 消费者的不同定义。
第一,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第二,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也就是通常所说 的商品。 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药品、食品、化妆品、种 子、烟草等,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
2.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质量 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外观 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产品质量由各种要素所组成,这些要素又被 称为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一般包括安 全性、实用性、价值、使用价值、耐用性、 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等。 产品质量是商品的生命,是市场竞争优胜劣 汰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我国产品质量法所 规范的重要内容。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该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依据国际通 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的内容 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颁发企业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制度。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即ISO9000系列 国际标准。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 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 量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 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方面的4个国际性公约。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进程。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构建一个健全的产品质量体制的意义。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 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它包括两个方面,即消费者权利与消费者利益, 其核心是消费者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规定了9 项主要权利。消费者利益则是消费者权利从应 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结果。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利得以实现,《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国家和社会负有保障 消费者权益得以实现的义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和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明 确规定其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立法 的根本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
① 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以及相关的责任主体。 ②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的判断有两种标准: 一是一般标准,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不合理的危险,则构成产品缺陷;二是特殊标准, 即在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时,不符合该标准则构成产品缺陷。 ③ 存在损害事实,即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 ④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 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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