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受益权的可携带性研究
养老保险的收益分析[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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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数学与应用数学养老保险的收益分析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养老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是实施最广泛的一个险种。
如何通过有效地投资,实现养老保险的收益,成为大家非常关注的焦点。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养老保险是一种最普遍而重要的险种。
第二,养老保险保障的对象广泛。
第三,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相对较高。
第四,养老保险的开支大,负担重[1]。
由于近20多年来生育率下降和医疗护理水平提高等原因,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人口抚养比大幅攀升。
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老龄人口己占总人口的10%,按照联合国的社会老龄化标准,我国目前已步入老龄化社会。
由于我国的老龄化具有典型的“未富先老”的特征,养老资金不足是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问题,它也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策制订者的关注焦点之一[2]。
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必然产生对养老资金的巨大需求,而我国当前的养老资金供给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这一需求。
目前,我国养老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方式:基本养老保险金、养老储蓄和子女资助。
由于我国人口的快速老龄化和历史遗留问题,“现收现付”式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已被证明不能满足需要[3]。
虽然近几年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改革,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但收效甚微,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国内许多老龄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城市已出现巨额养老资金赤字,无法满足老年人对养老金的巨大需求。
已经实施的养老金办法未能缓解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威胁,反倒暴露了国家养老金津贴制度的众多弊病。
正如世界银行北京办事处前负责人皮耶特·伯特利尔所言,“中国的养老金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资金不足,覆盖面小,地区分配不平衡、系统支离破碎等等问题。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共3篇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共3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志。
本文将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了解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
其中,企业年金主要由企业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则由国家承担,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则由投保人自行支付。
在这三种基本养老保险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政府开始向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颁布一些养老保险政策,这些政策并不完善,主要是各地方制定的一些临时措施。
1986年,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这两个文件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也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始。
此后,我国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了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
然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基本养老保险缺乏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由于养老人口数量的逐年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也逐年加重,加之现有的养老金缺口较大,使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维持下去。
其次,部分养老保险运营不规范,存在一定的风险。
例如,一些商业保险机构存在虚假承保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体系的信用度和声誉。
再次,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细则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管理。
最后,养老保险制度的服务质量需要进一步改善,以提高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和城乡养老差异的改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改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和运作机制。
例如,可以通过改进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加强财务预算的规划,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以提高保障水平。
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化和有序发展。
我国企业年金可携带性问题探索

保险研究2009年第2期寿险专论I N S URANCE STUD I ES N o.22009我国企业年金可携带性问题探索¹辜毅林义(西南财经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四川成都610074)[摘要]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可携带性问题及其重要性进行剖析,借鉴美国和欧盟在企业年金可携带性问题上的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结合我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目标,深入探讨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过程当中所面临的可携带性难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可携带性;养老保险[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2-0029-05一、企业年金可携带性及其重要性(一)企业年金可携带性的内涵企业年金可携带性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者在工作流动时继续持有或转移已积累养老金权益的相关制度安排。
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已积累养老金权益的可携带性、服务年限的可携带性和积累的养老金资产的可携带性。
积累养老金权益的可携带性是指流动的雇员在退休时,有权获得在原有企业年金计划当中,相当于自己离职时已积累养老金权益精算公平价值的养老金;服务年限可携带性是指雇员能够将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计入新企业发起的企业年金计划而免遭工作年限的损失;积累的养老金资产可携带性是指雇员流动时,企业年金积累的养老金资产能够在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之间转移。
在通常情形,年金的可携带性问题与年金合同的性质息息相关。
现阶段,养老金计划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确定给付型计划、确定缴费型计划以及确定给付与确定缴费相结合的混合计划。
确定给付型计划通过将服务年限和最终所得收入等变量带入特定的公式,计算出雇员退休后的累计退休收益;确定缴费型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分别向个人账户进行供款,依靠账户投资进行完全积累,确定最后的退休金收入;混合型计划则是上述两种计划的有机结合。
各个计划可携带性问题侧重点不同。
确定给付型计划主要涉及到以积累养老金权益和服务年限的可携带性,而确定缴费型计划关注的则是积累养老金资产的可携带性。
《养老保险参保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水平的影响效应研究》

《养老保险参保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水平的影响效应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特别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而往往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经济和生活挑战,因此养老保险的参保问题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养老保险参保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水平的影响效应,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收入的不确定性以及社保制度的复杂性,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对于养老保险的参保存在疑虑。
因此,研究养老保险参保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水平的影响效应,有助于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和面临的问题,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三、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本研究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首先,通过文献回顾和理论分析,梳理养老保险参保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
其次,利用全国范围内的调查数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探讨养老保险参保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水平的影响效应。
最后,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增强研究的实际意义。
四、养老保险参保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水平的影响效应(一)理论分析从理论上讲,养老保险的参保可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预期和安全感,从而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养老保险的参保也有助于保障他们在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降低因经济波动带来的生活风险。
此外,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积累个人权益和长期储蓄。
(二)实证分析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养老保险参保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具体而言,参保人员的收入水平明显高于未参保人员,且随着参保年限的增加,收入水平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
此外,养老保险的参保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收入的不确定性,降低因经济波动带来的生活风险。
五、典型案例分析以某城市为例,该市在近年来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可行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旨在分析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与必要性现代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养老问题日益突出。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减少贫困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2. 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2.1 经济支持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而如何筹集养老金是关键问题。
各国可以通过推行普遍缴费制度、延迟退休、税收政策等多种措施来增加资金来源,以提供足够的养老金给予退休人员。
2.2 政府监管良好的政府监管是养老保险制度可行性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加强监管机制建设,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腐败和乱象的发生。
2.3 社会参与养老保险应当为社会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参与。
除了政府的责任和角色,企业和个人也应积极参与,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 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和启示不同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借鉴成功的养老保险制度经验,并运用到自身国情中。
例如,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全民参保、积累分配和以德国银行为主的养老金基金管理的特点,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4. 改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4.1 加强宣传与教育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增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和支持这一制度。
4.2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针对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加强制度设计,提高养老金水平,完善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3 政策与法规的完善加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完善,优化养老保险政策体系,进一步改进与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5. 结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通过增加经济支持、强化政府监管、加强社会参与等措施,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投资收益

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投资收益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增加,养老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变得至关重要。
养老金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投资收益对于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投资收益,并提出一些相关的观点和建议。
一、养老金投资收益的意义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为了提供给老年人一种可持续的经济保障。
而养老金作为该制度的核心部分,其投资收益直接影响着养老金的可支付水平。
当养老金投资收益较高时,可以确保养老金的数量充足,从而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因此,养老金投资收益在保障养老金可持续支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养老金投资收益的来源及影响因素1. 养老金投资收益的来源养老金的投资收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首先是股票市场投资,这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其次是债券市场投资,这是相对稳定的投资方式;还有房地产、基金等投资方式。
不同的投资方式拥有不同的收益水平和风险程度,养老金的投资组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配置。
2. 养老金投资收益的影响因素养老金投资收益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宏观经济环境,包括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等,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到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的运行情况。
其次是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能力,不同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能力会导致不同的投资收益水平。
此外,养老金投资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也是影响投资收益的重要因素。
三、养老金投资收益的问题与挑战养老金投资收益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是风险管理问题,由于养老金投资相对于其他资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投资风险需要得到妥善控制。
其次是投资决策问题,养老金投资决策需要科学、准确,考虑到投资回报率和风险之间的平衡。
最后是信息透明度问题,信息透明度对于投资者决策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四、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的建议为了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有以下几个建议:1. 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立专业化的投资团队,提高投资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技能,增强投资管理能力。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权益保护研究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权益保护研究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日渐凸显。
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相关部门和机构必须加大研究力度,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文将从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权益保护的背景和现状出发,探讨具体的解决方案。
1.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权益保护的背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许多参保人员担心退休后无法获得足够的养老金,或者面临养老金支付不及时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生活稳定和尊严,亟待解决。
2.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权益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参保人员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问题导致部分地区的养老金支付存在困难。
其次,一些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参保人员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此外,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也是问题的主要原因。
3.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为保障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需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国家应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的力度,确保养老金的支付能够及时、足额,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
其次,应建立统一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度,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此外,还应加强对参保人员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研究,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权益的保护。
4. 加强监督管理为确保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权益的保护,需要加强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运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参保人员权益得到保护。
5. 提高保障意识最后,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自身也要提高保障意识。
参保人员应主动关注养老保险政策的变化,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当今养老保险中谁受益谁受损——中

当今养老保险中谁受益,谁受损——中国养老保险公平之质疑作者:文太林, Wen Tailin作者单位: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401刊名:现代经济探讨英文刊名:MODERN ECONOMIC RESEARCH年,卷(期):2009,""(6)被引用次数:0次1.世界银行从贫困地区到贫困人群:中国扶贫议程的演进2.常红晓.何禹欣农保不相信乌托邦 2006(13)3.蔡昉.孟昕人口转变、体制转轨与养老保障模式的可持续性 2003(10)4.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7) 19975.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 19966.尼古拉斯 巴尔.郑秉文福利国家经济学 20031.学位论文陈妮娜美国养老保险改革研究2009养老保险改革争论已久,由于人口老龄化对世界各国造成影响,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弊端不断显现--增加财政负担,增加在职人员的负担,使老年人面临退休后陷入贫困的可能,影响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动力。
因此,不断有人提出对该制度进行改革,改革方案也层出不穷,从对原有制度进行小修小补到对现有制度进行彻底改革,讨论也随之愈演愈烈。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内也掀起了改革之风,其养老保险改革思路也不断推陈出新。
文章全面介绍了美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三种思路。
首先从美国养老保险概况入手,介绍了美国养老保险产生的背景,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提出美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制度改革提供突破口。
其次,从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支出对财政预算造成的负担,现收现付制受到的批评以及退休给付中的“收入检测”与税收待遇引起的争议四个方面阐述了美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性,然后重点介绍了美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三种思路---布什总统的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思路,养老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改革思路及公平税改革思路,通过这三种改革思路的横向比较归纳出其存在的差异性,并进一步分析了改革效果,得出了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对企业,个人、经济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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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受益权的可携带性研究养老保险受益权的可携带性研究摘要: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养老保险更是重中之重。
实践中,职业之间,城乡之间和区域间的差别待遇使得养老保险权益可携带性差直接影响投保者的参保热情,损害个体的利益同时加重了社会负担。
因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1)合并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社会保险制度,削减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特权。
2)确定适当的养老金给附折算率,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3)提高国家社会保险的统筹程度。
4)适当合并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关键词:养老保险差别待遇制度衔接国家统筹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价值2010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
立法通过强制性的社会连带将国家责任和个人义务有机整合,以“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方针共同分担社会责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立法目标。
在社会保险法包含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中,养老保险法是现代经济社会活动中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
一个人可能不会遇到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的风险,但他必定会遇到年老,如果可以通过个人努力和国家支持避免“老无所养”是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福音。
1. 社会保险是基本人权的要求和国家责任的体现作为国民基本权的一部分,尤其在社会生产力尚待提高,社会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仍然有限的整体环境下,社会保险应当以保障为指导思路。
对于国民基本权的保障是社会义务和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是现代政府必须长期承担的义务。
{1}我国宪法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社会保险立足于国家责任。
国家的形成基于国民天赋权利的让渡,因此对国民基本权的保障自是属于国家的法定职责。
以人性基本价值与基本尊严为基础的基本权实质上是国民主权的存在前提{2}。
简而言之,人权即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公平的有效率的社会保障权是其中应有之意。
《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以政府主导形式,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
其中养老保险以其广泛的覆盖面,注重国家责任,加强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监管,定位于社会再次分配的公平,同时关注个体的移转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上无后顾之忧。
2 社会保险本质是一种社会连带责任,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体现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对公民特定风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其法理基础是社会连带责任。
即具有相同风险的人,以自愿或强制方式结合为一个风险团体,当风险发生时风险团体成员彼此之间互助、相互扶持。
{3}《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采用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将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三者有机联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养老保险的碎片化对可携带性的影响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针对我国社会保险的体系不健全,脆弱的社会群体保障不足和区域间保障水平悬殊等问题采取了一些列强有力的措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有了明显改善。
2006-2007年,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覆盖率再几年之内攀升,2009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同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再全国10%的县开始试点,计划覆盖农村人口1 .3亿。
{4}.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依据主体划分为以下三个模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在板块结构上,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板块的分割化明显,存在职业,区域和城乡的分割,表现为“碎片化”的特征。
例如为对公共部门就业者特别是“公务员”的过度保护,对农村迁徙劳动者的保护不足;城乡间养老保险支付的差别待遇;而在总体水平上,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普遍偏低。
1)我国养老保险的职业差别待遇在参加主体覆盖范围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养老保险的发展看,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
1999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02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这一计划目前主要在城镇各类企业推行,尚不能覆盖其他人群及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
显而易见,在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上,我们采用了“选择性原则”而非“普遍性原则”,即以“工薪者”作为优先覆盖的选择对象。
因此劳动者在获得企业的强制缴费后个人账户的基数大大超过非工薪阶层的“农民”“城镇居民”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正式就业劳动者和灵活就业者”,当然获得的养老待遇也明显优于非工薪阶层。
追溯这种区别待遇也许是与我国选择的社会保险模式和保险基金征收方式有关,是制度本身无法逾越的。
除此之外,在体制间的差别待遇确实是人为制造的不公。
在公共部门中,获得国家人事编制的就业者,特别是公务员,享有养老待遇的特惠。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由财政专用通道保障,其高工资优福利,就业稳定造成了财政的压力和人力资源配置的扭曲。
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制,实现了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却没有启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阻力重重,发展缓慢。
在公有制体制内外存在着社会保险待遇的“高地”。
那么如果公民就业跨越体制内外了,如何实现其保险权益的衔接和转移是一个问题?2)我国养老保险的在城乡间的待遇差别和趋同发展在静态上来看,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在待遇标准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新农村养老金待遇和城镇居民养老待遇基本相似。
以处理被征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为例,政府承诺“以社会保障代替土地保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从待遇标准上我们看到,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走向趋同,国家鼓励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两者合并实施,城乡之间“非工薪阶层”的社保制度首先实现对接。
从动态上,以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为例,城乡养老保险权益由差别待遇,保险权益的可携带性问题亟待解决。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工成为城市的劳动大军,但是绝大多数人属于非正规就业人员,其就业情况并不稳定,劳动纠纷经常发生,生活风险较高但社会保障低。
其边缘化的生活状态使他们对日常风险几乎没有抵抗能力,同时他们缺乏稳定而长期的生活预期。
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急需基本社会保障,在现实中他们由如下的分流:对居住在城镇,住所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农民工,除了户口外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城市化的农民工”;第二类是流动性较强的,无固定住所,在城镇居住不连续的,可能回到农村或者成为产业工人的农民工。
第三类是以农务为主,农闲外出务农的农民工。
对第一类农民工应纳入现有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入当地社会保险系统。
对第二类人群,城乡间区域间的社会保障的衔接制度设计至关重要,社会保险的可携带性和操作简易性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类人群,应当鼓励参加当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5}.3)我国养老保险的区域差别待遇。
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目前停留在省级统筹的层次,但我国的基本国情就是各地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养老保险的征缴和发放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直接相关联,要实现公平依赖与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
2009年春节前夕,“珠三角”“长三角”就再次出现了农民工退报的热潮。
农民工流动后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以及手续转移问题拷问着社会保险的转移制度。
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范了省级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平衡了省级转移的社会统筹比例。
实现三个模块间的衔接和合并是一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经之路。
通过调整和改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平等保护参保人群的利益,养老保险权益的公平和效率。
三养老保险的衔接和合并处理的立法建议1)针对职业分割,合并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社会保险制度,关注“非工薪”阶层的流转。
随着公务员制度和国有单位人事编制制度的改革,在社会保险制度内逐步消除计划经济体制留下来的行政特权的残留,触及和削弱当前掌握公共资源及强势话语权的社会群体的利益。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经历过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的历史过程。
政府政府公务员社会保障最先建立,然后才有公共部门中其他就业群体(军人、警察、教师、国企职工等)的社会保险,再次是覆盖私企工人的社会保险计划,社保覆盖面最后才扩展到其余居民。
这种与职业差异相联系的社会保险形成时序,与相关群体的社会权力的强弱相对应,并非意味着不同职业人群的社会保险安排天然就应当区分为不同的板块。
自“二战”以后,公共部门单设保障项目的做法就遭到日渐强烈的社会批评。
近年来,为了减轻公共部门待遇优厚造成的财政负担,强化劳动力流动,建设一个财务可持续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发达国家出现了将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社会保险制度合二为一的趋势。
{6}我国比较可行的是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地纳入城镇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
新社会保险法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内,这是对劳动者的“兜底”,但是由于缺乏用人单位缴费和国家集体补贴,其获益性较低。
因此在将其纳入体系的条件下,注意其不同的就业特点和收入水平,给予多种选择方案,方便不同板块间的流转。
这个人群存在保险给附能力参差不齐但是流动性强,社会保险关系不稳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