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三版-韩玉灵主编
韩玲玉 旅游法教程第一章

20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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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旅游业产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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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绪论
1、市场经济的协调有序运行有赖于一定形式 的规则和手段
2、市场主体的自主性需要法治 3、市场准入制度 4、市场经济活动的契约性要求法治(案例1)
2020/6/27
7
绪论
5、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法治(案例2) 6、市场经济的信用性要求法治 7、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法治 8、市场经济的国际性要求法治
❖ 某度假村的员工酒后驾车被当地警方拘捕,他是饭店的客车司 机,但事发时他并没在工作。饭店是否应当停他的职?
❖ 一位在餐厅就餐的客人对服务质量感到不满,他向经理投诉, 并愤怒地要求退费,可是,这是饭菜他已经吃完了。这位客人 是否有合法权利要求退费?
❖ 某连锁加盟店的店主接到了连锁店总部的一封信,成该店最近 实施的“周五随意着装 ”的规定违反了加盟特许权协议。店 主是否必须修改这项规定?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规教程》ppt 课件

第 二章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第 二章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第 二章
❖ 法律关系是研究法学的“主线”。 ❖ 德国的著名法学家梅里库斯说:“法律关系是私法的工具”。 ❖ 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不仅适用于对法律体系的建构,而且适用于对案例的分析。
第 二章
一、法律关系和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第 二章
❖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 旅游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该期限的到来, 便成为产生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前提。
第 二章
❖ 法律效力:
❖ 旅游中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便具有约束力。对于附条件的 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不得为自己利益恶意促成 或阻碍所附条件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视为 条件成就;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视为没有成 就;对于所附条件是违法或不能发生的,则认定 该行为无效。对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期 限到来之前,双方均不得为损害对方因期限到来 而得到利益的行为,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第 二章
❖ ②行为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而能够引起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自觉活动和 行为。如,旅游团队办理住店手续、离店手 续,前者是法律关系产生,后者是法律关系 终止。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人通过外部表现出 来、有意识的或有意志的、能产生一定法律 后果的活动。
旅游法教程第十一章旅游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来自中立第三方,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
3
调解范围
国内旅游纠纷、涉外旅游纠纷以及国际旅游纠 纷。
旅游纠纷仲裁
仲裁方式
01
当事人自愿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
有法律效力。
仲裁范围
02
旅游合同纠纷、旅游人身财产损害纠纷等。
仲裁特点
03
一裁终局、保密性强、程序灵活、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过错责任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即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来划分责任,如根据双方的损失情况、经济状 况等因素来合理分配责任。
06
《旅游法》中旅游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及
旅游法教程第十一章旅游 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目录
• 旅游纠纷处理法律制度概述 • 旅游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 • 旅游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旅游纠纷处理的主要方式 • 旅游纠纷处理的法律责任 • 《旅游法》中旅游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及…
01
旅游纠纷处理法律制度概述
旅游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旅游纠纷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
旅游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纠纷时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 言、善意行使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解决旅游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 守信、遵守诺言、善意行使权利,不能欺骗对方或采取不正 当手段谋取自己的利益。
04
旅游纠纷处理的主要方式
旅游纠纷调解
1 2
调解方式
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调解员劝说和协调,促 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三版-韩玉灵主编

旅游法教程重点-第三版-韩玉灵主编仓促整理,多多包涵.旅游法制建设的特点P20(一)立法规范的内容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二)旅游法制的形式有所提升(三)规范的范围由单一到综合,由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四)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五)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六)《旅游法》立法工作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31(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人或当事人(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2)行为,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3)智力成果,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成果。
(4)信息,指反映旅游活动发生、变化和特点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些权能或利益。
而其承担的义务,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P43代理的含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称作代理。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5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由于代理关系发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在旅游活动中的代理主要表现为委托代理。
旅游活动中的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法律行为,不得擅自转委托,不得滥用代理权。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59权利:1)安全保障权,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最基本)2)知情(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自愿)4)公平交易权5)索赔权(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6)结社权7)获取知识(接受教育)权(保障)8)受尊重(维护尊严)权可精神损害赔偿9)监督权:①检举权②控告权③批评权④建议权(一)安全保障权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旅游法第二章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 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 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 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 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L13:“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 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要约 邀请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即通过 要约邀请将自己内在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意思表达出来;
第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合同法》L7:“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是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 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的。 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L8:“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Case analysis
本案中,旅行社在提供的住宿服务方面,总体上符合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只是在饭店部分服务设施方面存 在瑕疵,没有完全达到二星级标准。 理性旅游者对此问题可以向旅行社反映自己的意见和 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 意见,可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 向质监所投诉或诉诸法庭。本案中,在游客反映意见后, 旅行社经理出面向客人耐心解释原因,并愿意补偿客人损 失每人50元。
应该说旅行社对其住宿轻微瑕疵做出的补救措施 是合理适当的,旅游者当时应当予以积极回应,接受 该方案,完成自己预订的旅游目的,这才是一个理性 旅游者的举动。 但是,这些客人却错误估计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及 行使限度,把别人的轻微违约看成严重违约,拒不接 受旅行社的劝解和补偿,擅自解除合同并私自离团, 最终无法实现自身的旅游目的,而又造成较大损失。
旅游法教程第二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六、受尊重权
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享 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的权 利。受尊重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一)人格尊严
•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身份、社会地位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的 尊重。
•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意味着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受到旅游经营者和 其他人的尊重,任何人不得侵犯其人格尊严。
(一)获得赔偿权的含义
➢赔偿的缘由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赔偿的主体包括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第三人等 ➢赔偿的标准包括弥补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获得赔偿的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二)确认获得赔偿权的缘由
➢获得赔偿权是旅游者权益遭受侵害后应当享有的权益 ➢获得赔偿权是督促旅游经营者规范运营的有效机制
➢自然人 ➢消费者
二、旅游者的特点
➢旅游者进行消费主要是为了满足精神层面的需要 ➢旅游者进行消费需要亲自体验 ➢旅游者处于弱势地位
三、旅游活动的特点
➢旅游活动的异地性 ➢旅游活动涉及多环节、多要素 ➢旅游服务空间移动迅速 ➢旅游服务的正常运行需要政府的保障
第二节 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者的权利,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消费中所享有的, 由法律、法规确认的或由合同约定的受法律、法规保护 的权利。
(二)确认知情权的理由
➢理性决策所需 ➢共同配合达成旅游目的所需 ➢旅游消费本身的特点所需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力量、信息存在不对称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享有的自由选择旅游服务商、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有 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
《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 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法教程复习重点

旅游法教程复习重点1.法与道德的的区别:a存在的时间不同;b调整的范围不同;c实施方法不同;d表现形式不同;e存在的体系不同。
1.旅游业已经真正形成了一个产业门类;旅游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参与的社会文化活动。
2.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a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b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c私法性规范和公法性规范。
3.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a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规;b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法规;c旅游交通运输法规;d旅游者权益保护法规。
4.国际旅游法规通常的表现形式是条约、规定、公约等。
5.国际旅游公约和协定:《国际旅馆业新规程》、《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实施犯罪的有关国际公约》。
6.旅游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
7.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a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b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c旅游企事业单位;d旅游者;e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8.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行政措施、民事措施、刑事措施。
9.旅行社的种类: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11.旅行社的经营范围:a安排交通服务;b安排住宿服务;c安排餐饮服务;d安排观光旅游服务、休闲度假服务;e导游、领队服务;f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12.设立旅行社的条件:a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b要具有必要的营业设施;c要有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员;d要拥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e要上缴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13.旅行社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a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120玩质量保证金;b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存20万质量保证金;c特许经常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14.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条件:a有固定的经营场所;b有必要的营业设施;c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d存入2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
旅游法教程

旅游法教程【名词解释】(红色字体可能性较大,其他就看着办吧亲,因为不保证不会考填空或判断。
)旅游法(广义)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5旅游基本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规定本国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以及旅游活动中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P30旅游权利的含义旅游活动中的法律权利,简称旅游权力,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
P33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P33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与经济内容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主体的财产权,主要是指旅游者的财产安全权,旅游经营者的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等。
诉权指广义的诉讼权,即权利主体向国家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P33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或现象。
P41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并且是能直接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而又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p41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某种实际活动。
P4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已经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发生改变。
P42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主题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
P42旅游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
P50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P59生命安全权是指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不受危害或损害的权利。
P59知情权是指旅游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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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促整理,多多包涵.旅游法制建设的特点P20(一)立法规范的内容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二)旅游法制的形式有所提升(三)规范的范围由单一到综合,由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四)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五)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六)《旅游法》立法工作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31(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人或当事人(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2)行为,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3)智力成果,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成果。
(4)信息,指反映旅游活动发生、变化和特点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些权能或利益。
而其承担的义务,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P43代理的含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称作代理。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5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由于代理关系发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在旅游活动中的代理主要表现为委托代理。
旅游活动中的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法律行为,不得擅自转委托,不得滥用代理权。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59权利:1)安全保障权,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最基本)2)知情(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自愿)4)公平交易权5)索赔权(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6)结社权7)获取知识(接受教育)权(保障)8)受尊重(维护尊严)权可精神损害赔偿9)监督权:①检举权②控告权③批评权④建议权(一)安全保障权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生命安全权是指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不受危害或损害的权利。
财产安全权是旅游消费者顺利参加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律保护的内容。
】安全保障权是旅游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为保障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旅游消费者的义务:1、提供标准产品。
2、旅游危险告知。
3、危险注意及防范。
4、旅游危险救助。
(二)知情权指旅游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其所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基本内涵:1、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2、有权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3、有权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情权是旅游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意义在于:1、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前提条件2、随着经济发展,服务领域中新开发旅游项目层出不穷3、知情权的实现,关键在于经营者提供的情况要真实(三)自主选择权指旅游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
内容: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权的特征:1、选择行为的自愿性2、选择权的相对性3、推荐行为的合理性(四)公平交易权指旅游者在与经营者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内容:1、交易行为的发生是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的2、交易的结果可以达到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预期目的3、公平交易是交易双方协作完成的4、公平交易的实现条件是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以及拒绝强制交易在旅游消费中,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旅游者可以以一定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旅游商品和服务,这是衡量旅游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
旅游经营者应做:1、自觉履行合同义务2、履行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3、收取旅游费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有关旅游收费标准。
P118《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旅游企业劳动合同的定义定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
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义务:履行劳动义务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国旅游企业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P1191、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有一纸合同,但合同内容残缺不全,含糊其辞,形同虚设。
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很难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约定不公平的条款有的企业利用从业人员缺乏对行业的了解,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弱点,尤其在劳动者供过于求时,利用求职者急于被录取的心态,强加给职工许多不公平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
3、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不力有的职工在正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企业工会没能有效的履行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职责。
4、人员流动对企业利益的损害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但合同的解除要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且不能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P136.旅行社成立的条件,设立分社条件,设立网点的条件?1)成立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不少于30万的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20万。
提交文件:申请书,相关文件,企业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分社设立条件:“分社”,“分公司”;不受地域限制但不得设立服务网点;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缴纳标准为增存120万。
3)设立网点:区域范围在设立社设区的行政区划内。
(一)分支机构的管理1.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类别及法律属性旅行社分支机构包括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
2.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旅行社,在向分社或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或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规定的文件向分社或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行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考查。
(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1.设立分社的条件旅行社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设立分社应符合的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法定要求。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并符合法定条件。
设立分社的区域范围。
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但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分社的经营范围。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设立登记与备案登记(1)设立登记。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2)备案登记。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在设立登记之后持法定文件办理备案登记。
(三)服务网点的设立1.设立服务网点的条件●服务网点应在方便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
面积、设施、设备应该买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包括设立社的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
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2.设计登记与备案登记同上。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P143 & P365有权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机关:根据《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使用、划拨质量保证金的权力。
①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机关,同时也具有使用该笔资金来赔付旅游者损失的权力(通过内设的“质监所”)②人民法院: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后,其财产权并未发生转移,它仍然是旅行社的财产。
因此在需要强制执行时,质量保证金也在执行的范围之内。
69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①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②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70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程序①旅游者向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提起诉讼②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③银行进行支付④通报相关情况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根据《条例》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项资金。
(一)保证金的所有权归属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
当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等原因不再从事旅游业务时,可申请并交回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然后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保证金范畴。
不受该管理制度的限制。
(二)保证金的交纳(数字选择题)1.交纳期限与标准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缴纳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5万元人民币。
经营出境业务,增存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30万元。
2.交纳方法(1)将现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2)提交银行担保。
(三)保证金的管理1.监管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监管部门。
2.保证金的动态管理核心是激励旅行社合法经营,形成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1)保证金的降低和退还规定①时间限制:自交纳或补足保证金之日起3年之内。
②处罚部门和类别:未受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以上的处罚,行政机关不仅限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有工商管理部门等③处罚原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④降低幅度:交存数额的50%⑤退还:符合降低保证金条件的,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的要求,经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降低保证金数额的凭证(2)保证金的补足规定收到补缴保证金通知之日5个工作日内补足,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1.旅行社违反合同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查证属实的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五)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1.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①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提前7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付已交预约款的1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