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研究毕业论文
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毕业论文

一、隐私、隐私权与公众人物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物质享受得到满足的同时,也逐渐把关注的目光转移到精神世界的欢愉。
正如古人云: “仓康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人们开始更加注意对个体人格尊严的保护。
隐私及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成为社会关切及讨论的热点问题。
自然人,特别是一些公众人物,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目的,热衷于带有以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为表象的实质为隐私权的诉讼。
科学技术是一把威力无比的双刃剑,它的飞速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人们的隐私一再外泄,私人空间越来越小,生活的安宁受到威胁。
作为受关注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是在强大的现代传媒技术面前无所遁形,成为个人私生活最容易遭到攻击的对象。
诚然,公众人物,特别是自愿性公众人物必须向社会让渡于本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人格权,以此作为成名的代价,可是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不能成为肆意践踏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借口[1]。
一、隐私、隐私权与公众人物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深入分析,必先明确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又是建立在对隐私、隐私权这两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
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几个基本概念。
根据史料的记载和研究,对于我们这个有着漫长的封建传统的国度,长期以来缺乏保护个人隐私的传统。
在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中,个人人格权被践踏是中华五千年来的顶峰,国家主席都可以被任意抄家进行批斗,人格权的保证,人的尊严的保证,人的隐私权的维护,根本无从谈起。
目前,我国对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的维护,己经有了很大提高,但离人类理想的目标依然相差甚远。
在资本主义社会,新兴的资产阶级打出“人权”和“平等”的旗号来向封建阶级宣战。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早期对人权的尊重并没有和个人隐私权联系起来,到1890年,两位注定要在历史上名流千古的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两人共同撰写的《论隐私权》一文发表在当年《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上,从而确立了隐私权在法律意义的地位[2]。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公众人物,如演员、歌手、政治家等,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关注度,其个人信息往往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然而,随着社会透明度的提高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 法律框架我国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方面,主要依据的是《宪法》、《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公众人物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保护,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空间的安宁以及个人生活的自由等。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
虽然有些案例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但总体上,法院在处理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件时,都倾向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完善虽然我国有相关的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但这些法律条文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隐私权问题如网络隐私权等尚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2. 媒体和公众的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媒体和公众往往为了追求新闻热点或个人利益,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四、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
同时,应针对新的隐私权问题如网络隐私权等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
2. 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在处理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件时,应坚持依法裁判,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不公和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
3.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除了法律层面的保障外,还应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公众人物以其特有的社会影响力与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与此同时,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讨论也愈演愈烈。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如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界限。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自由等。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地位和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其隐私权往往面临不同于普通人的挑战。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公众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对于公众人物的行为、言论和私人生活,媒体和公众有权进行报道和关注。
这种关注有助于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 防止权力滥用:对于某些公众人物而言,其地位和影响力可能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拥有一定的权力。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3. 维护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或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性及界限1. 合理性的体现:在保障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和防止权力滥用的前提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是合理的。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 界限的划定:在尊重人权和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划定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界限。
这包括尊重个人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尊重家庭和个人生活的私密性;尊重个人信息的保密性等。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进行合理报道和关注。
五、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以娱乐圈为例,许多明星的私人生活常常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究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究引言:公众人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言行举止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与此公众人物的隐私也常常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在信息传播日益便捷的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并分析其中的利与弊。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和私人信息也往往受到严重侵犯。
这些隐私泄露往往会对公众人物的个人形象和家庭造成巨大影响,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麻烦和纠纷。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和争议。
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上,有人认为,公众人物应该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隐私权利。
他们认为,公众人物也是普通公民,应该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私人信息和私生活。
在信息传播日益便捷的时代,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和私人信息往往容易被媒体和公众所关注,因此他们应当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
公众人物的私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可能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因此他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和家庭安宁。
也有人持不同意见。
他们认为,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举止对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公众人物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应当受到公众舆论的监督和评论。
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和私人信息的确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但这也是其成为公众人物的代价。
公众人物享有了公众的关注和支持,也就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论。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当成为一种绝对的权利,而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
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上,各界舆论各抒己见。
但事实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
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往往成为媒体和公众热议的焦点,其私生活和私人信息也更容易受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平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监督的关系,实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社会监督的同时进行呢?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制度。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一类人群,其言行举止常常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
然而,随着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讨论愈发激烈。
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尊重个人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建议。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领域的独占等。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属于隐私权的一种,但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这是因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地位使其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其部分私人生活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公共利益的需要:公众人物因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其言行举止往往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某些私人信息进行披露。
例如,公众人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被曝光,以维护社会正义。
2. 新闻自由的原则: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需要获取相关信息以完成报道任务。
因此,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某些信息进行披露是合法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了限制。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性1. 言论自由的考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讨论也属于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合理的。
2. 社会责任的体现: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其私人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因此部分私人信息应当被公开以供公众评判。
五、如何合理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1. 法律层面的规范: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范畴,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同时,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2. 媒体道德自律:媒体在报道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 法律法规: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其隐私权同样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
例如,对于何为“公众人物”、何为“合理披露”等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媒体与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和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然而,部分媒体和网络平台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过度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公民隐私权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足,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受到过多限制。
这种观念的存在,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土壤。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范围以及合理披露的标准。
同时,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人物的生活和工作在各种媒介的报道下变得越来越透明化。
在这个时代,公众人物不仅因其个人才华、职业角色而被大众所熟知,他们的日常生活和隐私也在媒体的光环下遭受不同程度的“审视”。
在新媒体的语境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如何受到限制和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新媒体环境的特征出发,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和实际困境,并探讨相应的保护策略。
二、新媒体环境的特征与挑战新媒体环境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互动性强等特点,这为公众人物提供了更广阔的展示舞台,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新媒体的匿名性使得言论自由的空间增大,但同时也可能出现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曝光和侵犯。
其次,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人物的生活越来越难以完全隔离与工作的界限,私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
此外,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在法律上,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都享有同样的隐私权。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其隐私权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大多数国家,新闻报道和媒体监督被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合法的。
但这种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如尊重个人尊严、不侵犯个人隐私等。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际困境尽管法律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困境。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往往将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视为“娱乐”的一部分,过度关注和曝光其私人信息。
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不同,这也给公众人物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扰。
五、保护策略与建议针对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媒体和公众在报道和关注公众人物时不得侵犯其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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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研究毕业论文目录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4)(一)隐私权的含义 (4)(二)公众人物的含义和分类 (5)1.自愿性公众人物 (6)2.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6)(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容 (7)1.身体隐私是公众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容 (7)2.私人空间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容 (8)3.私人信息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容 (9)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9)(一)违法行为 (9)(二)损害结果 (10)(三)因果关系 (10)(四)主观过错 (10)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11)(一)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 (11)(二)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 (11)四、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13)(一)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中出现的问题 (13)1.“公共利益”标准的适用围扩大 (14)2.公众合理兴趣的滥用 (14)(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遵循的原则 (15)1.保护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 (15)2.关联性原则 (16)3.不得滥用权利原则 (16)4.适度、合理原则 (17)五、结束语 (17)参考文献: (19)致谢词..............................................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众人物隐私权研究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的含义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 )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中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并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于隐私权,学术界通说认为,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早起源于1890年的美国,是由美国著名学者塞谬尔·D·沃伦(Sameul D·Warren)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中提出。
该论文也被认为是隐私权理论诞生的标志,同时,美国也是在立法上最早确立隐私权的国家。
我国当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制度,但值得关注的是在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中,明确地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这也就意味着隐私权制度将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被确立起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隐私权法律制度,所以对于侵害隐私权的法律救济还只能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
(二)公众人物的含义和分类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是西方的一个专门术语,指的是著名的广为人知的重要人物。
在我国,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
一般情况下,公众人物都是因特殊才能、特殊成就、特殊经历或特殊地位,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重要人物,包括:政府官员、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文化艺术家、科学家、皇亲贵族、战犯、罪犯以及社会公敌(如毒枭、恐怖组织首领等)易受公众关注的人物。
我们一般从公众人物的主观目的上,将公众人物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两种类型:1.自愿性公众人物该类型是指那些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
①这种类型的公众人物主要包括: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政府官员等,他们成为公众人物是主观上希望并努力的结果,同时在客观上也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往往不是其主观追求或放任的结果,而是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性介入所造成的。
由于这些重大事件具有新闻价值,与之有联系或受牵连的人也因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
在他们成为公众人物之前或成为公众人物之时,没有明示或默示希望成为公众人物的意思。
②这类型的公众人物包括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买彩票中奖者等。
对于这类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他既可以从这类偶发事件及影像中退出来,不再成为公众人物,但也可以借助这种偶发性事件而追求更大的知名度,从而享受名人效应。
一般而言,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公众人物在隐私权限制的区别在于:对于自愿性公众人物,其隐私权要始终受到限制;而对于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在其未转化成自愿性公众人物之前,对其隐私权的限制,也仅限于在使其成为公众人物的偶发性事件中,当其转化成自愿性公众人物时,其隐私权也要受到限制。
一个人不可能始终生活在公众的视野中,当他们退出公共舞台,就不会像以往一样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
他的生活言行也不再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也就不再是公众人物,此时,他们就可以享有与普通公众相同的①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②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隐私权。
如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是因某一偶发性事件引起公众关注,如果事件结束,影响消除或时间流逝,则不在是公众人物。
但是对于自愿性公众人物,如歌星、影视明星等,它们的个人作品、事业,在他们退出公共舞台后,还是与公共利益相联,那么他们还可以认定为公众人物。
并且,也是对这一类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探究。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容公众人物隐私权是指著名的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就他们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中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并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们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的需要,并在他人的合理使用围受到必要的限制,而对于其他情况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与普通公众享有同等的待遇,因此,公众人物隐私权并未被完全的剥夺,只是在保护的容上与普通公众不同。
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身体隐私是公众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容身体隐私是隐私权的最基本容,公众人物也不例外。
特别是身体隐私中的“阴私”是最为底限的隐私。
通常情况下,“阴私”被认为是男女两性之事,阴私除了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外,还应当包括有关的人体秘密,如人体的生理缺陷、指纹等信息。
这样看来,身体隐私就等同于“阴私”的概念③。
把身体隐私认定为私人生活中最为私密,最敏感的领域,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包括披露他人裸体照片,不仅会损害他人的隐私权而且还会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对于身体隐私,即使是作为公众人物也应当受到与普通公众同等的保护。
而在08年③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68页初,轰动一时的“艳照门”事件,数百关于几个明星的不雅照片,未作任何技术处理,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有人甚至将这个事件称之为鼠年的第一场“鼠疫”,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也是普通人,他们的这些完全是属于个人隐私,根本没有与公共利益牵连,并且,我们应当注意,照片上大部分都涉及了身体隐私,是隐私权保护的最基本容,所以公众人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
2.私人空间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容在公众人物中,特别是公众人物中的影视明星、歌星,他们常常是自愿放弃大部分隐私权以此赢得社会公众的关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表示,公众、媒体可以擅自进入他们的私人空间进行采访和拍摄。
对于这里的“私人空间”我们认为指的是“完全由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不管其是否有形都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
英国有句谚语叫“隐私止于屋门之前”、“住宅是个人的城堡”,可见在古老的法律中,人们已经意识到对隐私的保护。
公众人物作为特殊的社会成员,对于这些私人空间也应当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允许,都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任何手段对其私人空间进行窥视,否则,也构成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
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披露,也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来源合法性的规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这样的侵权还是存在很多,如在“王菲产女”事件中,我们看到了王菲病房部的照片,甚至还有被推出产房的“精彩瞬间”,这无疑是对其私人空间的侵害。
3.私人信息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容除了身体隐私和私人空间以外,对于公众人物的银行、、健康状况、医疗档案等个人信息,只要是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无关,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构成,与一般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相同,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适用的规则原则上,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违法行为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作为的方式。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其性质是绝对权,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不作为义务,违反该义务而作为,即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对于私人信息的刺探,私人空间的侵入,私人活动的骚扰,以及对私生活秘密的泄漏等等,均为作为的行为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方式: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定;2.非法搜集、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搜集、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3.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4.侵入、窥视他人的隐私空间等。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隐私权为人格权,因此,对于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违法性问题,应当依照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确认。
(二)损害结果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隐私利益的侵害,既是由于隐私秘密被公开而导致私人生活被打扰等,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社会身份和地位侵害其隐私权的损害后果包括精神痛苦、心理上的其他不良状况,以及还有可能会发生财产损害。
这也是由于公众人物特别是明星的个人秘密、隐私遭受侵害后产生的不良负面影响,使其名誉受损,而直接导致其收入的减少等结果出现。
(三)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一样,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还要求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和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认为,在因果关系上,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既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经验和常识来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