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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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 ,目 前还没有统一的解释。一 般认 为 ,隐私 权指 的是公 民不想公开或者让其他人 知道个人秘 密的一 种权 利 。隐私权让公 民享有安宁的私生活 , 让个人信 息得到安全 的保护 , 不 被他人打扰 、知晓和利用。公 民有权 力支配 自己 的生活 ,与其他人利益无关。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 美 国法 律 明确 了有 四种行为可 以造成个人隐私权 被侵犯 :公开私人 生活、发布他人不雅形象、侵犯个人秘密、盗用他人姓名或 肖像 。而我 国法律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 :个人生活享有安宁 的权利 、个人生 活情报享有被保护的权利、个人通讯秘密享 有 被保 护的权利 以及个人 隐私享有被利用的权利 。 ( 二 )知情权 的含义 知 情权 也叫做 “ 知悉权” 、 “ 了解权” 。知情权是每个 公 民基本的人权之一 ,是生活 中不可或缺 的民权 。知情权指 的是个人有 权利了解他应知道 的事实的权利 。比如公 民有权 知道 自己的档案信息 , 有权知道 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 品行等 。知情权的主体可以是 自 然人 ,也可 以是法人及商 品 市场上的各 种组织。知情权不仅与个人有关 ,还对法人及市 场组织也起到重要的作用。知情权 的内容和它 的性质对应 , 主要分为 以下五个方面 :即知政权 、社会知情权 、个人信息 知情权、法人知情权、 法定知情权。那么对于消费者常说的 知情权,我们也可以把它理解为知情权的一种,因为消费者 在了解商品的一些信息的同时,实际上也就了解了国家工作 人员对于消费行业做的工作。
总结 :
隐私权保障公 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他人侵 犯 ,每个公民都 有权隐瞒和维护个人的生活秘密,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以 防止任何人对 自己隐私的非法侵犯 。而知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要 保障每个公 民知道 的权利 ,有权利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晓和获得 自己 想要的信息 ,以满足 自己的需要。根据这两个权利,公民一 方 面不 希望 自己的私事被别人知道 ,另一方面又希望关注其 他人 的生 活 , 两者之 间,就会产生相当的冲突与矛盾 。恩格 斯 曾说 过 :个人 隐私理应受到保护 ,但是 当个人隐私与政治 生活发生冲突时 , 个人 隐私就应为公共利益着想 ,不再是私 事而是从属于政治,因此个人隐私也就不再受隐私权保护。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公众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关系愈发关注。
公职人员作为公众信任的代表,他们的行为、言论乃至隐私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共利益。
而公众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和决策有知晓和监督的权利。
这一背景下,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以及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效协调。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定义1.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指公职人员在私人生活领域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个人健康、财产状况等信息的保护。
2. 公众知情权:指公众有权了解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公职人员履职情况的权力。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在特定情况下会产生冲突。
例如,在公职人员因涉嫌违法行为被调查时,其个人信息、家庭情况等隐私可能会被公众知晓。
此时,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产生了冲突。
此外,一些媒体为了获取独家新闻或增加关注度,可能会对公职人员的私人信息进行无序报道,这也可能引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四、冲突的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在保护公职人员隐私权和满足公众知情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
2. 媒体道德标准缺失:部分媒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道德和法律底线,无序报道公职人员的私人信息,加剧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3. 公众监督意识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的监督意识逐渐增强,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和决策更加关注。
然而,部分公众在行使知情权时可能忽视了尊重他人隐私的义务。
五、协调策略为了实现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协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公开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以及如何保护其隐私权。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就隐私权和知情权来说,两者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冲突,如何对其予以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此,本文就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希望可以为两种权利的更好应用提供一些思路。
标签:隐私权知情权法律冲突协调应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人们不仅更加注重自我意识的追求,也越来越注重人格的独立,力求最大化保障自我权益和利益。
就隐私权和知情权来说,两者虽然都在法律条文中有所规定,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如何让隐私权和知情权更好地协调和发展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利益的冲突是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根本原因。
每个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享有自己的正当权利,与此同时享有最大的利益,这无疑使得我国公民权益变的多样化。
知情权不仅仅是公民人格利益,更是公共利益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热情不断上升,知情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
隐私权主要指的是个人利益,它的利益属性是个人而不是公共群体,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以及信息,与外界信息具有隔离性,具有自身封闭的特性。
从本质上进行分析,知情权是对信息进行获取的权利,而隐私权则是阻碍公民对信息进行获取的权利。
公民不仅仅要对自身的隐私进行保护,还要求获取到更多的有利信息,这无疑让两者之间存在了矛盾隐患。
除此之外,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之间也存在着矛盾与冲突。
法律规范公民的行为,明确公民的享有的权利和该履行的义务,从而达到规范公民行为,协调发展的目标。
但随着社会关系变得多样化与复杂化,经常会发生由于认识上的不全面而导致的立法上的缺陷,也一定程度上也间接地加剧了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1.明确隐私权和知情权协调原则,以实际冲突情况为前提在公共范围内,当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矛盾时,需要把社会的公共利益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对象,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利,对公民的隐私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职责的特殊性使得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公众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与此同时,公职人员也享有隐私权,其个人生活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分析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概念及意义1.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私密信息的控制权,包括个人生活、家庭生活、个人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之外的私人生活和信息的保护权利。
2. 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晓与其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和政府决策的权力。
在民主社会中,公众知情权是保障公民参与、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
一方面,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职责的特殊性使得公众对其个人生活和信息的关注度较高;另一方面,过度关注公职人员的隐私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公职人员涉及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时,公众对知情权的追求与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保护也会产生冲突。
四、冲突的协调与平衡1. 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边界,为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合理行使。
2.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等信息。
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求,减少对公职人员隐私的过度关注。
3. 媒体责任担当: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客观、公正地报道公职人员的行为和决策。
避免过度炒作公职人员的隐私,保障其合法权益。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引⾔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基本的⼈权,⼆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冲突未曾间断,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内涵与外延法学家们也存在不同的见解。
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形态及处理协调⽅法亦不尽相同。
那么,隐私权和知情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者之间存在哪些冲突?应该如何来协调这些冲突?本⽂就试做探讨。
⼀、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说要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表现形态,探究⼆者冲突的处理协调⽅法,我们须先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属性等基本问题。
(⼀)隐私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鉴于隐私权是⼀种独⽴的⼈格权,以及其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等特点,我们认为:隐私权是⾃然⼈享有的对其个⼈的、与公共利益⽆关的个⼈信息、私⼈活动和私有领域进⾏⽀配的⼀种⼈格权。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属于⾃然⼈,法⼈和⾮法⼈组织不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然⼈⽣活安宁权。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关或⽆害的活动,不受他⼈的⼲涉或⽀配。
(2)⾃然⼈⽣活信息保密权。
即个⼈信息和资料、财产状况、信件等,⾃然⼈有权禁⽌他⼈⾮法窃听、窃取。
(3)⾃然⼈隐私利⽤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的意志利⽤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需要的活动,如撰写⾃传等。
但隐私权利⽤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隐私权作为⼀项基本⼈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制度主要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式。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式。
即法律不把隐私权作为⼀项独⽴的⼈格权,在隐私权被侵害时,必须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
在我国,隐私权受到侵害是往往通过名誉权等⼈⾝权保护得到救济。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不过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
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
”显然,我国这些保护⾃然⼈隐私权的间接法律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协调摘要:本文介绍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含义,在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与及实质的基础上,提出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权利关系的可行性、应遵循的原则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权利协调2008年春节的香港娱乐圈”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11年则成为明星结婚年,从婚礼前期布置到婚后蜜月旅行无一不被”关怀备至”。
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娱乐八卦,笔者不禁深深为深陷其中的明星们感到万分同情。
从法律角度看来,各种娱乐事件所折射出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值得我们的关注与反思。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贺光辉先生认为公众人物可分为权力资源型、财富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及智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其中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主要是体育界、娱乐圈的明星和名人。
本文根据此种划分方式,主要对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加以讨论。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述(一)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被他人公开或知晓的秘密,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
至于隐私权的定义尚无定论。
从国内主要学说看来,隐私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隐私的范围,二是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因而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隐私。
与此同时,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增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则为掌控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与公开或使用自己的隐私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定义与内容关于知情权的定义及内容,理论界分歧较大,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是”五权说”。
“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
(2)社会知情权。
(3)信息了解权。
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
(5)法定知情权。
由于本文主要论述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因而只对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权利加以论述。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摘要】随着新闻报道自身水平的提高和报道方式的改进,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从而导致相关争论的迭起。
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新闻活动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
针对现实生活中二者的矛盾,我们应适宜地采取措施。
使二者的矛盾降至最低。
【关键词】公众知情权公民隐私权新闻伦理新闻职业道德权利的有无以及多少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当今这个传媒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已被深深唤醒,“为权利而斗争”这句话不知鼓舞了多少人为争取权利而奋斗不息。
权利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主体对利益的追求。
由于利益的类型多种多样,因此权利也有很多分类。
权利与权利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再加上权利本身具有的相对性,致使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种不可避免的发生权利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一对互相对立的权利,两者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发生冲突。
随着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概念的界定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的隐私肇始于1890年的美国,首先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他们的著名论文《隐私权》1中提出来的。
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国内法学界尚意见不一。
有的学者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夫妻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和秘密的权利。
3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做出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私事;隐私权则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是一个发展过程中有待类型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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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字数:3351来源:科技探索2011年5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摘要:《侵权责任法》第2条正式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地人格权利予以法律上的确立。
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隐私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很严重。
对于现实生活中这发生的两种权利的冲突的协调,应该遵循个人尊严、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原则。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冲突协调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存在,当然享有隐私权,但是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他们的事业与社会公众有很密切的关系,这种特殊性使得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进行了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及其事业关注的正当性权利。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定义不明确以及相关现实因素,导致这两种权利冲突很激烈,尤其表现为官员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与明星冲突方面。
本文将尝试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因、现实表现和实质,继而提出协调侧重保护隐私权的协调冲突的原则。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一)隐私权“隐私(privacy)”这个概念拥有很长的历史,但是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关于什么是隐私权,至今尚无定论。
公认为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是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他们在《隐私权》一文中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即不受干涉的权利。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的定义则是“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
”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虽无权威定义,但是从上述分析来看,隐私权应该是一种自然人享有的使其私人生活以及私人信息免受外界侵扰的人格权。
因此,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这是没有争议的。
法人等其他法律拟制主体不可能享有隐私权,关于其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只能适用有关商业秘密等的法律规定。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但是对于隐私的具体内容也有着争议,但是隐私含义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隐”,即不愿为人所知的信息、行为或不愿为人所侵扰的空间;二是“私”,即属于个人专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害的无关的信息、行为、空间。
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可认定为是隐私。
由此可见,隐私涉及整个私生活领域,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利益,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虽然对于隐私权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是民法界普遍认为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有权禁止他人窃取?披露、非法使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取或窃听。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公众人物和一般的公民具有同质性,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关于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人格权利应当享有并获得尊重和保护,具体表现在:公众人物的住宅不受非法搜查和侵扰;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家庭生活、私生活以及夫妻生活受到法律保护;其正常社会关系不受他人非法调查和公开;其他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受侵扰。
与一般公民相比,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其隐私权除了一般性质外还具有特殊性,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受到限制性,公众的兴趣性,公共利益相关性以及公共利益冲突性。
二、公众知情权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亦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
知情权这一概念首先是由美国著名新闻记者肯特·库柏提出,意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最初意义上的亦即狭义上的知情权,即知政权,是指获取官方的消息、情报或信息的权利。
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外延的不断扩展,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知情权的主体自然人,但是在行使知政权时该自然人必须具有公民身份。
知情权的客体是自己之外的信息。
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事务,同时也应包括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务,因此,知情权的内容及范围应当包括:(1)知政权,即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
(3)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人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现实表现1、公权领域内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政权的冲突公权领域内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保护要求与公众要求信息公开的知政权之间的冲突。
现代法治社会的真谛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政府,制定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知政权则是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与国家官员的基本前提。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民主参政、民主监督,正确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背景和行为活动的了解就成了一种必然要求。
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有权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学历、出身、行为背景、财产状况、个人品德等与公共事务相关的信息状况,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人一样享有隐私权,当然希望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尤其是一些可能会降低其在公众中形象的、损失其威望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所以,公众知政权与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要求之间的产生了冲突。
2、私权领域内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私权领域内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表现在公众人物保护其隐私的要求与公众基于兴趣而要求公开信息之间的冲突。
冲突中最为激烈的就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媒体之间的冲突,公众基于对公众人物的好奇、喜欢、崇拜,而对公众人物的经历、家庭、住址、感情生活、个人基本信息、兴趣爱好等信息的往往十分关注,这使得媒体为了迎合大众设法挖掘明星的相关信息。
故而现实生活中,“狗崽队”及新闻媒体采用各种手段跟踪、偷拍公众人物,报道明星们不愿意公开的个人隐私的事件屡见不鲜。
在网络时代,信息变得更容易传播,更有部分新闻媒体或者公民想借社会公众人物的不为人知的个人生活资料和个人信息谋取个人利益,凭借技术手段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恶意曝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例如“艳照门”事件。
此时,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所享有的隐私权之间就会产生冲突。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1、两权冲突的理论根源第一、隐私权与知情权具有天生的对抗性。
法律规定隐私权的目的是使公民的私人生活以及私人信息免受侵扰,获得安宁。
隐私权从性质上讲是一项人格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不特定的其他人。
隐私权具有完全表现自我的属性,表现为对私人空间、私人信息的保有和私人行为的自我决断,对他人不构成影响,而且不需要他人的主动配合权利即可实现,义务主体只要不积极或者故意干涉权利人的私人行为,随意介入权利人的私人生活,探听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就不会侵犯权利人的隐私权,`因此隐私权体现为消极性、静止性和被动性特点。
而知情权则是对自己之外的信息进行了解的权利,要求权利人主动与外界接触,利用互联网、媒体等工具,积极了解社会中各种信息情况,并且还要注意信息的变化特点,随时丰富内容,才能保证知情权的实现。
因此知情权具有开放性、积极性、动态性的特点,而且知情权的实现不仅权利人要积极努力地去争取,还要相对人积极的配合,没有相对人配合的知情权是无法实现的。
由此可见,“知情”与“隐私”是一对对立的矛盾,二者具有相反的性质。
所以如果隐私权和知情权归属不同的主体,而且指向同一客体(对象)时,则会出现知情权权利主体为了实现知情权,在对自身之外的信息进行介入的过程中,获取他人不愿公开的信息,这样知情权主体就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产生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第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客体具有重叠性。
隐私权客体是隐私,而对于隐私的具体范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不断在变化,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知情权的客体是己之外的信息,二者具有重叠相交性。
所以,当这两种权利同时指向一个客体时,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价值取向完全相反,这两种利益不能同时得到满足,而公众人物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知悉愿望都是可以借助法律以权利形式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的目的价值,因此,二者价值主体会根据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利益需求在二者之间做出判断进行取舍,进而出现隐私权主体选择保护个人隐私,要求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而知情权享有人则要求公开、曝光信息继而满足自身对信息的需求的冲突状况。
2、两权冲突的现实因素第一、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致使权利边界不清导致两权冲突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对于隐私权的规定非常抽象,没有对其权利边界进行具体定义。
同样,对于知情权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中尚难找到直接规定知情权的条文,有关知情权的宪法依据,一般是从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中引申出来的,其他有关知情权的内容都只能零散地见之于宪法及各部门法,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原则”、“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
而事实上.正是因为法律对隐私权、知情权规定模糊,对于行使权利的地点、场合、时间等没有清晰的规定,使得两种权利的范围不明确,权利的限度不清晰,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起到指引和预测作用,权利主体很容易不当行使权利,从而导致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