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侵犯公众人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媒体的影响,公众人物在公众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公众人物因其知名度、影响力和社会责任感,在公众舆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公众人物的光环背后,他们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也常常受到侵犯。
为了保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对公众人物的侵权行为。
本文将围绕侵犯公众人物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公众人物的定义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且其职业、行为或事件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公众人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国家领导人、政府官员;2. 知名企业家、学者;3. 明星、艺人;4. 新闻媒体从业人员;5. 公共人物的其他代表。
三、侵犯公众人物的法律规定1. 侵权行为的界定侵犯公众人物的法律规定主要针对以下几种侵权行为:(1)侵犯隐私权:未经公众人物同意,公开其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
(2)侵犯名誉权: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侮辱公众人物,损害其名誉。
(3)侵犯肖像权:未经公众人物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等。
(4)侵犯著作权:未经公众人物同意,擅自使用其创作的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影视作品等。
2.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公众人物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对于侵犯公众人物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如诽谤罪、侮辱罪等,侵权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 具体法律规定(1)侵犯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收集、处理、传输、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侵犯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2024年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私生饭”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范文

《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私生饭”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娱乐产业蓬勃发展,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近年来“私生饭”现象的频繁出现,引发了关于明星隐私权保护的广泛关注。
本篇论文将针对“私生饭”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思考与探讨,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冲突和应对措施。
二、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首先,我们必须明确隐私权对于每个个体的重要性。
隐私权不仅是个人自由与尊严的体现,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
对于娱乐明星而言,他们虽然是公众人物,但同样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
明星的隐私权不仅关系到其个人生活安全与心理健康,也关系到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三、“私生饭”现象及其影响“私生饭”现象是指部分狂热的粉丝或追星者对明星的私生活进行过度的探求与追踪。
这些粉丝通常会通过各种方式,如不间断地追踪明星行踪、冒充经纪人进行交往等手段来窥探和介入明星的私人生活。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还可能对明星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四、法律问题及冲突分析1. 法律界定模糊:目前关于明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在处理“私生饭”行为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私生饭”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取证难度大,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变得困难。
3.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私生饭”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不明确,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五、应对措施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或完善关于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私生饭”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措施。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对“私生饭”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 提升公众意识:通过媒体宣传和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程度。
4. 强化行业自律:娱乐行业应加强自律管理,引导粉丝理性追星,抵制“私生饭”行为。
5. 建立援助机制:为受到“私生饭”骚扰的明星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援助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刘思萌

2012年第11卷第21期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刘思萌【内容摘要】自然人的隐私权依法应受保护。
公众人物因其事业与社会和大众的关系密切,基于公共利益、新闻价值或公众的合理兴趣,有必要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度限制。
但是,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限制【作者单位】刘思萌,长春师范学院隐私权在民法上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之一。
但是,遗憾的是在我们国家无论是生活习惯还是立法传统,都没有对隐私权加以重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无从谈起。
由于公众人物自身的特殊性,如果对其隐私权不加以规范会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
本文将从隐私权的概念和公众人物的界定谈起,根据对基础概念的分析,指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提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建议。
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一)隐私权概念的提出。
首次将隐私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来论述的是美国学者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二者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公开发表《论隐私权》一文,该文章对当时侵犯隐私的情况作了概述,指出“立拍即现的照相技术和报刊业已经侵入了私人和家庭的神圣领地;不可计数的机械装置将使如下预言成为现实:‘密室私语在屋顶公开’”,为了迎合低级趣味而获得的信息只能是“通过侵入家庭隐私来获得”。
阅读全文,从作者探讨隐私权的促发因素来看,是因为作者自身的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受到了新闻媒体的窥探和报道,我们不难看出,作者在文章中论证隐私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受到保护,诽谤罪和著作权等不能满足保护人们隐私的需求,隐私权主要保护的是人的“独处权”,或者说是生活安宁权和人的私生活秘密。
以此我们可以看出,隐私权的提出者界定了隐私权至少应当包含的两项内容: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
(二)隐私权概念的界定。
隐私权的缘起是因为大众传媒大量刊登私人信息,并且使被侵权人感到侵犯个人隐私所带来的极大的精神痛苦。
明星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明星隐私权是指明星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权利。
在我国,明星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明星隐私权的概念、法律保护、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明星隐私权的概念1. 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个人行为等秘密的支配权。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2. 明星隐私权的特殊性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个人隐私权与普通公民有所不同。
一方面,明星享有与其身份、地位、职业等相关的特殊权利;另一方面,明星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公众人物的行为、言论等更容易受到舆论监督。
二、明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 宪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民法典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 侵权责任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明星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如:(1)涉及明星隐私权的新闻报道、评论等,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名誉。
(2)未经明星同意,不得披露其个人隐私信息。
(3)涉及明星隐私权的新闻报道、评论等,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浅谈公民隐私权及其保护

对我 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 隐私权 问题进行一 点理论 上的归纳和分析 。
关 键 词 :隐 私 ; 隐私 权 ;要 件 ;特 殊 原 则 中图分类号 :D F 文献标识码 :B 何 谓 隐 私 权 “ 人 不 做 亏 心 事 ,半 夜 不 怕 鬼 日 门 ” ,这 常 常 是 为 现 实 生 活 中 一 些 人 因 揭 他 人 之 短 而 遭 当事 人 责 问 时 理 直 气 壮 的 回 答 。这 些 人 不 知 道 , 除 了 “ 心 事 ” 外 , 亏 公 民 还 有 保 持 其 与 社 会 及 他 人 无关 的 私 人 事 务 ,在 其 本 人不愿 意的情况 下不被 公开 的权 利 。这 样的 “ 人 私 事 务 ”就 是 隐私 ,这 里 的权 利 就 是 隐 私 权 。 其 实凡 属个 人 的与社 会 事物 、公众 利 益无 关的 , 不 必 也 不 宜 公 诸 于 众 的 事 , 即 属 隐 私 。 隐 私 权 这 个 概 念 , 是 近 代 由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法 学 家 提 出 来 的 。 隐 私 权 即 个 人 生 活 秘 密 权 ,是 权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生 活 不 受 他 人 干 扰 和 不 愿 公 开 其 私 人 秘 密 的 权 利 。 隐 私 权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生 育 、婚 姻 、 感 情 、 存 款 , 交 往 等 与 公 民 声 誉 有 关 、本 人 不 愿 公开 的 那 些 个 人 生 活 事 件 。 隐 私 权 的 主体 是 公 民 和 法 人 。 隐 私 权 的 客 体 可 以 包 括 权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社 会 性 、 精 神 性 和 物 质性 三 方 面 的 隐 私利 益 。 二 、构 成 侵 害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要 件 构 成 侵 害 公 民 隐 私 权 ,应 具 备 以 下 几 个 要 件 : 1 、在 客 观 上 首 先 应 具 备 侵 害 他人 隐私 的 行 为 。 2、侵 害 他 人 隐 私 的 行 为 必 须 具 有 违 法 性 。 在 确 定侵 害公 民隐私的行 为是否具 有违 法性时 ,应注意 划 清 四 个 界 限 :一 是 划 清 公 民 为 维 护 自 己合 法 权 益 的 需 要 , 依 法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披 露 涉 及 他 人 隐 私 内 容 的 行 为 同非 法 宣 扬 、 扩 散 他 人 隐 私 行 为 的 界 限 。二 是 划 清 维 护社会 公共利 益的行为 同非法 侵害公 民隐私 行为的界 限 。三 是 划 清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或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同 非 法 侵害 公 民 隐私 行 为 的界 限 。 四是 划 清正 常 的 新 闻报 道 、 舆 论 监 督 同 非 法 侵 害 公 民隐 私 行 为 的 界 限 。 3 、侵害他 人隐私的 行为必须 造成一 定程度 的损害 后 果 。这 种损害后 果一般是 指给 公民的人 格尊严 造成 的 损 害 ,或 者 给 公 民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造 成 的 不 良影 响 , 以及 公民在精神 上所 受到的极大压力和痛苦 。 4 、行 为 人 在 主 观 上 要 有 过 错 。 所 谓 过 错 是 指 行 为 人对 其侵害他 人隐私 的行为 及其造成 的损害 后果 所持 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 三 隐私权保护 的特殊原则 对 公 民的 隐私 权 进 行 保 护 ,并 不 是 否 定 了新 闻媒 介 报道权 和公众知 情权 ,而是在 依法扩大 保护 公民隐私 权这一 般原则基 础上 ,同时确 定适用特 殊原 则。这样 的 特 殊 原 则 是 基 于 :在 新 闻 报 道 权 和 公 众 知 情 权 高 于 某些个 人的隐私 权时 、或 在 当事 人 同意 的情况 下 ,法 律 应 将 此 时 的 “ 害 ” 隐 私 权 行 为 排 除 在 侵 权 行 为 的 侵 认定之外。这种特殊原则有 : 1 、区分是 否经过本 人同意 。同意 即指 当事 人放弃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生活中的个人自由与精神不被干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
也愈加注重人格权的发展与完善。
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个人生活容易受到干扰和非法入侵,因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日臻重要。
笔者将从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有关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及其现状和对隐私的伦理分析来探讨有关我国隐私权立法和构建隐私伦理现行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隐私伦理;冲突一、隐私权的构成要件要认识隐私权,我们首先就要从其构成要件分析,即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主体是指在隐私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隐私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在理论界,对自然人作为隐私权的主体是没有争议的,但涉及到法人能否作为隐私权的主体存在很大争议。
在此,笔者认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因为隐私权是基于生命而产生的,而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社会组织,其存在无生命可言,更不用说精神上所应享有的权利了。
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维护是为了不愿被外界干涉,既是精神上的追求也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维护,特别是在这个新闻媒介过多侵入人们的私生活领域的社会环境下。
法人即使有秘密,也只能被称为商业秘密。
这种商业秘密除当事人以外,对外界来说是绝对的秘密,其大体上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而隐私的本质属性是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
(二)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
隐私权的客体是指隐私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自然人的隐私都可以成为隐私权的客体而受法律的保护。
当个人隐私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就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所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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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人物的私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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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日常生活、言行举止等与社会大众息息相关,以至于他们的大部分生活都暴露于外,但不是说他们毫无私人空间,私人空间即是个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私人空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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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意味着其人格权被完全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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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道德上的“私德”与“公德”还是划出了一个明确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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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贪污、受贿之类有违法规和损害纳税人利益的问题触及到公德;而对于性变态、私生子、饮食起居、家庭住址、家庭电话、私人空间什么的就是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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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众人物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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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私生饭”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范文

《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私生饭”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媒体的高度传播,娱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生活与工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在这一关注的过程中,一种名为“私生饭”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种现象以极端的方式关注、甚至追踪明星的私人生活,严重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
本文旨在探讨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私生饭”现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二、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娱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虽然其生活和工作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他们的隐私权依然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首先,保护明星的隐私权有利于维护其个人尊严和自主权。
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和隐私被如何对待。
其次,保护明星的隐私权也有利于社会价值观的建立。
只有在一个尊重和保护隐私的社会中,人们的尊严和自由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私生饭”现象与法律问题“私生饭”现象是一种极端的粉丝行为,他们以各种方式追踪、窥视明星的私人生活,甚至侵犯了明星的住宅等私人空间。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首先,“私生饭”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明星的私人信息、擅自闯入明星的住宅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私生饭”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
如果其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等,就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由于“私生饭”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对于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如何进行处罚等问题,法律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四、法律应对与建议针对“私生饭”现象引发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和改进: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当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侵犯明星隐私权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为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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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隐私权是一百多年前由两位美国学者正式提出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的一项人格权利。
随着人类文明的推进,人们对于获得隐私保护的愿望愈加强烈,同时有关隐私权方面的问题也更加突出。
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我国所选择的社会主义社会,隐私权的概念在这些时期均有了自己的发展,并具有这些时代的特征。
现代社会由于网络和科技的发展,使隐私侵权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多样,而人们由于隐私保护意识的觉醒,对于保护自身隐私不受侵害的愿望也日渐强烈。
目前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尽如人意,因此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并加快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都显得较为紧迫。
本文首先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概念进行定义,并概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然后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我国的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法律完善目录前言 (3)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3)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 (4)(一)其隐私权利为公众所感兴趣 (4)(二)与公共利益相联系 (4)(三)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性 (5)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立法缺位 (5)(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滞后 (6)(三)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观念淡漠 (6)(四)各部门法之间没有形成协调一致的保护体系 (7)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完善 (7)(一)明确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7)(二)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8)(三)将公众人物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规定 (9)(四)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0)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前言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已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承认和保护。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
但从现实社会的客观实际来看,现代人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又形成了对隐私权保护的严峻挑战。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范围或某一时段内,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与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在其所在的社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如政府官员、演艺体育明星、科学家、劳动模范及社会活动家等。
相对于普通民众,公众人物有自身显著的特征:1、公众人物一定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因职务、身份、工作性质、偶然事件等原因成为在民众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法人不能成为公众人物。
12、公众人物具有公共性。
所谓公共性,是指公众人物因职务、身份等原因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兴趣产生影响,所以,公众对他们的言行、品德、财产、婚姻家庭等情况有浓厚兴趣,只要这些兴趣是合理的、正当的,无论公众人物是否愿意,都需要对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权做出必要的限制。
3、“公众人物”的隐私与大众媒体是密不可分的。
其实,公众人物正是随着大众传媒的飞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群体。
公众人物特殊的身份、地位、名气,使他们成为大1张霞,《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特区经济,2013年第9期,第90-93页。
众媒介关注的焦点,各种媒体采访、报道、追踪的目标。
2大众媒体以满足公众社会知情权为由,大量搜集、采访有较大社会轰动效应的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挖掘当事人的各方面的信息,提供给公众,将这些人推到了“公众人物”的宝座,来进一步吸引公众注意力,制造所谓的“独家新闻”,扩大大众媒体自己的影响。
一方面,公众知情权为大众传媒采访和报道公众人物和相关的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大众传媒采访和报道使社会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得以实现。
另一方面,大众传播媒介的采访和报道又会进一步激起广大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兴趣。
对这些公众人物的采访和报道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一些他们的私人事务和私人生活领域,就可能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概率就远远高于普通公众。
专家认为可以根据是否担任国家公职为标准将公众人物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两大类,而社会公众人物根据成为公众人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又可以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隐私权就是指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对自己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的控制权。
3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一)其隐私权利为公众所感兴趣公众人物往往享有普通公民无法获得的丰富的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益,而这些又经常会引来无数普通公众的艳羡,因此人们对于他们的生活起居往往充满了好奇。
一个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社会公众自然而然将会对他的言谈举止、习惯、爱好等各个方面感兴趣,因此普通公众往往有探析公众人物隐私的兴趣,而这实质上又是人类的本性使然。
(二)与公共利益相联系公共利益一般指作为整体的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权益、福利,包括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财产、公共安全等。
首先:公众人物因其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以及他们所享有的较2贾素飞,《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价值分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期,第69-70页。
3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432页。
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言行举止对整个社会将产生较高的社会影响力以及道德示范力,将引导社会的价值取向。
例如政治性公众人物如果他们克己奉公、言行举止都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关心和爱护群众,相信这样的一位公众人物自当会为群众们所爱戴,这有助于产生强大的社会凝聚力,促进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再如大多为青少年们所喜爱的社会公共人物,比如体育或是娱乐界明星如果他们展现给社会的是一种积极健康的形象,并以较高的道德准则要求自己,那么对于喜爱他们的青少年将产生良好的道德示范作用,以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其次:公众人物可能因其特殊的身份而与公共利益产生联系,其隐私将成为公共利益的特殊内容。
比如一个政治人物,他的学历、出身、个人品德都是影响其能否任职的必要条件,而这些恰恰又与公共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个人隐私。
4(三)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性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性公众人物由于其在社会中的特殊角色和影响使得现实当中普通公众对于他们的有关学历、出身、廉政勤政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都有一种特殊的求知欲望,且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利②。
而公众人物自身也有努力寻求各种途径最大限度保护自己隐私权利的愿望,于是公众人物对其自身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权利保护的诉求与普通公众对公众人物相关情况得以知悉的诉求两者发生了冲突,这实际上就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公民知情权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应当借助法律加以平衡。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立法也相对滞后,散见于一些法律条例中,呈现出立法缺位、保护观念缺失等特点,与国外有着很大的差距。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人的权利意识逐步提高,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目前,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有以下问题:(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立法缺位长时间以来我国的隐私权一直附属于名誉权而存在,在对涉及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的考察时可以发现,有关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分散出现在宪法、刑法、民法、4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诉讼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当中,显得极为分散,缺乏协调统一性,对“公众人物”这一特定主体的隐私权的保护更是缺乏专门而具体的规定②。
由于立法的缺位,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遵循统一的审判标准,从而导致各个地区类似案件的审判结果相差甚远,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公正有效的救济。
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审判依据更是无从寻找,由此使得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的案件屡发不止。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滞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还相对落后,立法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
然而现今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网络和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深刻的改变了我们之前的生活方式,有关于隐私权的内涵以及侵害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国关于隐私权尤其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无法及时应对这种复杂的局面。
目前我国涉及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文件主要是200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2005 年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可见我国对于规范网络的立法还主要存在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尚没有高位阶的立法出现。
5对于行业自律模式的发展也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使网络隐私的保护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
不仅如此,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和公众人物等概念以及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都尚未做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力度还极为软弱。
因此我国立法部门应当加强在新的社会领域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通过修正案等方式来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使法律适应时代的要求,呈现出前瞻性。
(三)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观念淡漠隐私权以及公众人物概念的舶来性,使其与我国本土产生的相关法律概念始终有所差别,我国社会公众对这一概念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公民对隐私保护的愿望也更加强烈。
但是基于我国传统的文化逻辑,“公”相对于“私”自始就有着道德上无可置疑的优越性,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以及对隐私权的制度性保护,在这里首先缺少文化上的资源。
可见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都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期,但是由于我国社会根深蒂固的对于公民“私”的偏见,使得公民对其自身隐私权利的维护意识显5蒙晓阳,《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求索,2013年第8期,第18-20页。
得较为薄弱。
而现代社会,公民对是否给予公众人物隐私权利相关保护还持有极大的异议,从而屡屡发生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件。
6因此在现代社会不断提高公民对自身隐私权利的维护意识并树立给予公众人物这一特定主体隐私权利保护的观念显得尤为重要。
(四)各部门法之间没有形成协调一致的保护体系中国现行法律中,对隐私权的规定还主要局限在民法、侵权法以及司法解释中,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刑法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仅在隐私权的学术理论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并且还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与国外相比,我国各部门法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始终是单打独斗、各自为政,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