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系统法学看三大诉讼法的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证据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证据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王某对公安机关讲了他亲眼目睹被告人打伤被害人的经过,王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属于()。
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原始证据D.传来证据参考答案:AC2.定罪权只能由()统一行使。
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监察委机关参考答案:B3.证据(名词解释)参考答案: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4.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哪些必要的调查?()A.当事人陈述B.询问证人C.询问专家D.参阅书籍参考答案:ABCD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
()A.对B.错参考答案:A6.实物证据的特点。
参考答案:1.实物证据比较客观,可靠性较强;2.实物证据的种类与范围受制于人类的认识能力;3.实物证据需要妥善保存和保管;4.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往往是片段的,证明作用往往依赖于其他证据予以揭示。
7.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A.对B.错参考答案:A8.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可以定案。
()A.对B.错参考答案:A9.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由以下哪些方面的事实构成?()A.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D.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10.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即要求证据符合法定形式。
()A.对B.错参考答案:A11.侦查人员询问未成年证人的时候,要有父母或监护人在场。
()A.对B.错参考答案:A12.下列各项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
A.被告人认罪的供述B.证人听到被害人喊救命的证言C.赃物D.鉴定意见的复印件参考答案:A13.证明对象在获得确证之前就可以确证真假。
法考 法硕 司法方面相关知识点梳理

论述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权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审判权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司法权;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司法权。
司法活动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等特点。
(1)司法法治原则。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
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认真贯彻这项原则,首先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其次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另外,还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
一方面,不能将坚持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2)司法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首先,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其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诉讼法学

(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 证据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代表国家提出请人民法院对被 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四)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所
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以及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包括:开庭前的准备、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宣判六个阶段。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不 尽相同。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 人提起反诉。 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第一审程序。
二、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 职权范围和分工。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级别管辖 依照案件的性质、繁简的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 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职 权范围和分工。 (二) 地域管辖 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 分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职 权范围和分工。它分为一般管辖、特殊管辖、 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两类主体:当事人、与当
事人具有相似诉讼地位的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 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 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 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判一审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它包括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1 、级别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一审 案件上的职权分工。 2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一审 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 3 、专门管辖是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 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三大诉讼法的研究方法

三大诉讼法的研究方法一、理解诉讼法的基本框架说到三大诉讼法,可能大家首先会想到那些和“法庭”、“审判”密切相关的东西。
对吧?其实呢,三大诉讼法就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这些法律背后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通俗点说,它们就像是法治社会的“游戏规则”。
要不然,大家就像一群没有规则的散兵游勇,想怎样就怎样。
简单说吧,研究三大诉讼法,首先得了解这些基本框架。
你要搞清楚民事、刑事、行政三种诉讼到底各自是干啥的。
民事诉讼,哦,就是咱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像打官司、财产分割什么的;刑事诉讼,咋说呢,就是当你家旁边那个人干了坏事,警察把他带走了,这就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嘛,就是你觉得相关部门做错事了,或者做决定不公正,你可以告它。
就这么简单,大家有了这些基础,才不至于一头雾水。
然后,咱们要学会从法律条文中找规律。
像看这些法条,不能光看字面意思,要从中找出一些潜在的关联。
嗯,这就像打麻将一样,你得根据局势判断,别光盯着眼前的牌,得看全局。
比方说,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一个证人提供的证言不靠谱,那么这个证言的证据效力就是个大问号。
类似的情况,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相关部门的某个行政行为没按照程序来,那你就可以抓住这个点,发起诉讼。
所以说,研究这些法律,要懂得怎么看这些细节,分析法律如何在每个环节发挥作用。
二、方法的多样性要说研究三大诉讼法,光靠死记硬背是不行的,得懂得灵活运用各种方法。
有个法学老前辈说过,学法律,脑袋得灵活,不能死板。
比如,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得多和现实接触,看看那些活生生的案例。
毕竟,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像婚姻家庭纠纷、债务纠纷之类的,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咱们也可以通过模拟案件来提高自己的理解。
你想想,法庭上那些律师,一个个像是从“活剧”中走出来的,案件复杂,情节多变,哪个环节不考验思维?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呢,就更需要深入人心了。
因为这关系到社会安全和个体自由。
想想看,很多时候,嫌疑人甚至还没有被判定有罪,结果却已经被社会舆论“判了死刑”。
试述三大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三大诉讼的联系与区别2008级法学一班周海婷 200808140129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制度形成了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体系的基本架构。
三大诉讼有其目的、任务、诉讼标的、诉讼性质、法律关系,以解决不同的纠纷、争议与冲突,共同维护着社会的正常法律秩序①。
三大诉讼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不容混淆。
我们可以通过对三者的特点归纳以便更好的学习掌握。
一、三大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②;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③;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④。
二、三大诉讼的联系(一)、三大诉讼活动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二)、目的相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违法或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三)、许多基本制度是共有的,包括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四)、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相同,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都需负举证责任。
三、三大诉讼的区别(一)、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罚问题。
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复习分类指导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试卷一:综合知识。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
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司考复习是寂寞而重复的日子,复习的过程可以用“吃的了苦,耐得住寂寞,经得起折腾”三句话来形容。
每天七点钟起来,到食堂吃早餐,然后进自习室开始司考复习,晚上十点去操场上跑步,再回寝室睡觉。
一天至少学习八小时,过得是寝室-食堂-自习室三点一线的日子。
没有其他娱乐活动,抗拒一切外面世界的诱惑,心无旁骛专心致志考司考。
不管刮风下雨,还是严寒酷暑,我都一直坚持学习,即使生点小病也没有放弃复习。
这种简单却快乐的日子一直持续到司考结束。
我正式投入司考复习是2009年过完年,刚开始复习不知道从何复习,1.买了司考教材(俗称三大本)来看,整整看了我两个月,却发现看完了就忘了,效果不是很好,不过也算是对学过的知识进行了梳理,毕竟司考的内容和我们在课本上的内容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司考的内容考试性很强,而课本的内容更侧重学术性。
我当时就及时把自己调整到司考的位子上来。
2.看完教材后,开始在网上下载司考辅导学校的讲义听,司考辅导名师很多,我会选择听那些讲的通俗易懂的老师。
3.我学完一门往往也会看一遍这门的法条来巩固复习。
这样的复习效率很高,一门大概一周左右时间,效果也很好。
4.接下来开始做第一遍历年真题,当时错误率很高,我就看答案解析,分析自己的错误。
做真题可以熟悉司考的套路和考察重点,也可以学到司考答题的技巧。
通过系统的复习了一遍,看法条,做真题,司法考试的思路我已经渐渐清晰了。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32-2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32-2(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7,分数:34.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011年真题)以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于法从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其中以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主体、程序所作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3.(2011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列关于该法律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从法的分类角度看,该法律属于根本法B.从法的渊源角度看,该法律属于行政法规C.从法的部门角度看,该法律属于行政法部门√D.从法的效力角度看,该法律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法律以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法律可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都不同于普通法,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于宪法,其一般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
可见,从法的分类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属于普通法,A选项错误。
2023-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4)
2023-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4)2023-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20分)1.按照法学分类,民法学属于()。
A.理论法学B.法律史学C.国内部门法学D.国际法学2.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是()。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法律调整3.法的形成的标志是()。
A.阶级的出现B.国家的最终形成C.商品交换D.多种社会规范并存4.以下关于法与利益的说法不正确的()。
A.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B.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C.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D.法对利益的形成、发展有被动的反作用5.大陆法系建立发展起来的基础是()。
A.法国民法典B.英国法C.罗马法D.美国法6.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是()。
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7.以下关于法律意识的分类正确的是()。
A.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可以划分为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B.根据法律意识的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C.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D.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8.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不包括()A.法规清理B.法规汇编C.法典编纂D.法的创制9.不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是()。
A.宪法B.《劳动法》C.《治安管理处罚条例》D.《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0.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属于()。
A.刑事制裁B.民事制裁C.行政制裁D.违宪制裁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二至四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法学模拟题及答案
法学模拟题第一套一.填空题(10小题,每小题2分)1、开庭审判阶段包括_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_。
2、民事简易程序适用_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_的民事案件。
3、构成国家的四要素:_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__。
4、冲突规范_范围_由__系属__两部分组成。
5、法定继承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_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__将遗产转为继承的方式。
6、著作权权利包括_署名权、发表权、出版权、获取报酬_等。
7、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_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8、刑法的追溯力采用_从旧兼从轻_原则。
9、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_10年_。
10、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特征是:_综合性、社会性、技术性、规范性_等。
二、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1、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这体现的是法律的( C )A.概括性特征B.普遍性特征C.规范性特征D.严谨性特征2、流转税是指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所征收的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其中增值税是指( D )A.对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B.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C.海关依照关税法律规定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D.以商品生产和劳务的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收对象的一种流转税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诉讼时效( B )A.终结B.中止C.中断D.延长4、下列关于刑罚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B )A.刑罚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B.刑罚可适用于一切犯罪嫌疑人C.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D.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5、甲乙不和,甲就乙的个人生活作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其人格。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B )A.荣誉权 B.名誉权 C.健康权 D.姓名权6、在诉讼活动中,所有案件都必须适用的原则是( A )A.回避原则 B.合议制原则C.公开审判原则 D.一审终审制原则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按累犯论处的犯罪分子是( B )A.曾因走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8年后又贩卖毒品的B.曾因失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3年内又拦路抢劫的C.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1年内又过失致人死亡的D.曾因为境外机构刺探国家机密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10年后,又为境外间谍人员提供情报的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是( A )A.延付或拒付货款的B.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C.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D.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9、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同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人才培养
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人才培养作者:苏静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3期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任务,还提出要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
这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法治人才的培养。
本文将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人才的要求,并对我国法学教育中法治人才培养的现状及问题点进行分析,并试着提出与问题点相对应的对策。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法学教育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過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形成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重要原则。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并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
他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为了贯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就必须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者队伍。
一、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重要讲话,我们可以看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新时代的法治人才具备德法兼修的特质。
首先,要通过法学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
高校要明确本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优化课程结构,创新教学方式,开设案例研讨课程和社会实践课程等重视培育学生自主学习和实践能力。
学生要利用课余时间自主学习,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
此外,还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自己作为合格的法律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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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系统法学看三大诉讼法的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纳入了五年立法规划。
围绕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各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许多较新的修改建议。
可是,我们很少听到法理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根据系统法学理论,我们现在所说的法理学才是真正的法学),应用较新的法理学研究成果对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发表他们的意见.1995年8月,笔者斗胆提出了系统法学理论(以下称系统法学)①。
这是主要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将各个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社会作为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在这种不断运行着的系统中观察和研究法的现象,从而形成的新的法律观、法的基本范畴和原理。
相信这些基本范畴和原理能够为三大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新的分析框架。
本文试应用系统法学中有关法规则、法、法律、法的功能和法学的研究对象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对三大诉讼法的立法和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分析过去立法中的失误,提出新的修改思路。
一、立法失误之一:没有形成清晰的法规则概念,致使各诉讼法中的许多“法律规定”已蜕化为道义信条。
修改的思路:补足和完善法律规定中所缺少的法规则的要素。
系统法学认为,法是一定社会系统中所有的法规则排列组合而成的系统;法规则是规定人(包括法人等组织,下同。
)必须做出和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的行为规则;而法律,则是某一类别、某一层次的法规则排列组合而成的法的子系统。
法规则属于行为规则的一种,它与其他行为规则的本质区别,在于它具有的特殊结构:由三大要素构成。
第一大要素是行为标准,即对人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的行为及相关条件的描述;第二大要素是压力,即对行为不符合行为标准的人所实行的人身惩罚或限制、财产的剥夺和减少;第三大要素是施压者,即对违反行为标准的行为人施加压力的人。
凡是由这三大要素构成的行为规则便是法规则,不管它是否称做“法”、是否成文的;凡是不具有这种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都不是法规则,即使它已经写在了法律文件当中。
立法的艺术性,在于所设置的行为标准必须科学、明确、排列组合合理;所设置的各种压力强度,正好与相应的不符合行为标准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抵销,所设置的施压者与可能的违反标准的人相对独立。
用上述法规则的概念来鉴别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各项规定,就会发现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有许多重要的规定不具有法规则的特殊结构或不符合法规则特殊结构的要求。
最为普遍的,是诸多的规定,只有行为标准一个要素,没有压力和施压者这两个要素。
三大诉讼法的条文中都规定有如何立案、如何审理、如何裁判、如何执行以及审理期限、送达和移送期限、公开审理、合议制、律师参与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等行为标准,《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有如何侦查、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如何审查起诉、律师如何会见被疑人、办案期限及案件移送期限等行为标准。
这些行为标准对于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当然都是非常必要的和重要的,且多数行为标准也很明确。
可是,如果办案人员违反了这些行为标准,那要由哪一组织对其施加什么具体的压力呢?如果一个办案机关办理的案件有相当大的比例都是违反这些行为标准的,那又要由哪一组织对该机关的负责人施加什么具体的压力呢?查遍中国法律,找不到具体的规定。
这样,诉讼法中规定的行为标准不管多么必要和重要,也不管多么明确,都因为不具有法规则的特殊结构,即缺少压力和施压者两大要素,而只属于道义信条,不属于法规则。
办案人或办案机关违反了甚至是严重违反了这些所谓的“法律规定”,其实并不违反法规则,即并不违法,而只是违反了道义上的规则。
作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实际上是给了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以按这些规定办案和不按这些规定办案的自由的。
在三大诉讼法施行以来的实践中,“超期羁押”、“超期结案”、合议制合而不议、陪审制陪而不审、执行难、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不出庭作证等违反诉讼法规定的情况普遍存在,这是众所周知的。
有学者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刚修改后,“博得国内外一片赞誉”,“但高兴开场后,就是一桶冷水”,“在实践中出现了‘进一步退两步’的非常可悲的现象”②。
通过以上应用系统法学中法规则的概念对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鉴别、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可悲现象出现的根源,不在执法,而在立法。
我们总在抱怨“重实体、轻程序”,其实正是在程序法的立法中,我们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法规则的概念,致使程序法中的许多规定蜕化成了道义信条。
对社会生活中派生出的如此重要的司法生活、执法生活,只有道义规则的约束,没有法规则的约束,怎能不让人们“轻程序”呢?如果在实体法中,也只规定“不得杀人”、“不得盗窃”、“不得贪污”之类的行为标准,而不规定杀人、盗窃、贪污等违反行为标准的人应由哪些人对其施什么压力,那人们还会“重实体”吗?现在,在有关诉讼法修改的讨论中,许多人提出了要求增加律师在场权、沉默权③、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④、公益诉讼等规定的意见,但如果我们这次仍然不能把这些很好的意见表现为法规则,而只表现为道义信条,那修改后的诉讼法还是无法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还会出现第二次先喜后忧的“非常可悲的现象”。
形成了法规则的概念之后,解决上述问题,其实是很简单的:在立法上将三大诉讼法中只规定了行为标准的那部分条文,在诉讼法中或其他法律中补足压力和施压者两大要素,使它们符合法规则的特殊结构,成为真正的法规则。
具体来说,第一,在《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中的惩戒、任免、辞退、法律责任等章节中,为一般的违反程序方面行为标准的行为人规定一些统一的压力。
考虑到程序的重要性,最小的压力应不小于降级处分,比如:审判人员第一次违反程序、结案超期,哪怕只超一天,只要不符合行为标准,承受的压力最低应是降级处分;第二次违反程序,即使是违反其他的程序,如作为合议庭成员不参加庭审等,也应承受免职的压力。
这看似过重的压力,其实是正好能与行为的危害后果相抵销的。
第二,对重要的程序,在诉讼法中直接规定办案人员违反规定应受到的压力。
比如,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直接规定,对自诉人的起诉既不开庭审判,又不裁定驳回起诉的责任人,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在相关条文中直接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经法庭传唤,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官应对其施加拘传和罚款、拘留的压力。
第三,考虑到三大诉讼法是控制执法活动(本文特指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它在以控制社会为目的的整个法律体系中,位置更为重要,根据我国现行的体制,对法院、检察院违反程序的人员,施压者应确定为同级人大常委会;对警察违反程序的人员,施压者应确定为同级检察院。
对各机关违反程序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施压者也应确定为同级人大常委会。
此外,三大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还存在着行为标准不明确、不科学、压力明显偏低的问题,这也需要在诉讼法的修改中加以完善。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这里的“辩论终结”,是一证一辩的辩论终结,还是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的辩论终结?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到底应在一个月内宣判还是一个半月内宣判?这也是明显的行为标准不明确。
又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法院对六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设置法院权力的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中还能找出很多。
这里的“可以”的标准设定,都是不科学的。
“可以”是权力性的规定,这类规则不是为行使权力的人设置的,而是为其他不特定的人设置的,是要求其他不特定的人不得做出干扰权力人行使权力的行为,违反都要受到一定的组织所施加的一定压力的法规则。
上述规定法院“可以”做出什么的那类法规则,对法院没有约束,法院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但从立法意图上看,这些行为本来就是应当要求法院必须去做的。
所以科学地设置这类标准,是规定法院“应当”做出这些行为,而不是“可以”做出这些行为。
再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㈠、㈡规定的两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标准过窄:“伪造、毁灭证据”而无需达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阻止证人作证”而无需“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就足以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了。
该条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所施加的压力也明显偏低,不足以抵销这些行为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危害后果。
对上述这类行为标准不明确、不科学,压力明显偏低的情况,也应在诉讼法的修改中予以完善。
二、立法失误之二:对法的功能认识不足,对诉讼法的立法投入较小。
修改的思路:加大修改诉讼法及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则的研究资金和研究力量的投入。
系统法学认为,法的功能是一定社会系统运行的唯一依据。
从微观上看,人们的一切行为、一切社会活动都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要么是法所禁止的,要么是法要求必须去做的,其余的,则是法允许人们自由地做或不做的;从宏观上看,所有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的运行,包括它的形成和存在、发展和变化、进步和倒退,均以法为依据;而其他任何行为规则都不能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
执法活动也属于社会活动,任何社会的执法活动也象其他社会活动一样,都是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依据着法进行的。
因此,如果执法活动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那根源一定是它所依据的法存在缺陷,而不是执法人员道德教育欠缺,更不是其他方面有什么欠缺。
孟子有句话,叫做“徒法不能以自行”⑤,这句话一般被解释为,“法不能自己运行起来”,引用这一名言的言外之意,多数是“再好的法没有人来很好地执行也是没有用的”。
这种理解和使用是否符合孟子的原意这里姑且不论,但这种观点却是个很普遍、很流行、很严重,因而对我国的立法影响甚大的认识误区,因为它把执法的人和执法活动当做法的规定范围之外的事情了。
法的功能是能够成为“行”的依据,而不是“自行”,法从来就不能“自行”;执法活动看似是让法“行”起来的活动,其实,法并没有“行”,而是执法人员(本文特指司法人员和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依法而“行”。
执法人员的“行”与普通人的“行”没什么两样,都是依法而“行”,并不是超脱于法之外让法“行”起来。
执法者对实体法执行得好也罢,执行得不好也罢,都是执法者依法而“行”的结果。
例如:执法中超期羁押、超期结案情况的普遍存在,是没有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执行羁押期限、办案期限的法规则,有的是规定在诉讼法当中的这方面的道义信条,执法人员依法而不是依道义信条而“行”,当然会“行”出超期羁押、超期结案普遍存在的结果;占有很大比例的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根源在于这些人员进入执法岗位时,我们还没有制定出严格的、科学的执法人员遴选的法规则,依据当时的法规则,素质低下的人员是可以进入执法岗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这样的法规则而“行”,当然会“行”出很大比例的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的结果,进而,这些人又“行”出使许多实体法不能贯彻执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