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还是行政委托——从上海钓鱼执法案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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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法律法规

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法律法规

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法律法规发生在上海浦东新区闸航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上海市政府首度作出正式回应,称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

根据上海当地一位老司机透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钓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达成的是“双赢”的利益链。

司机孙中界以“自断手指”的残酷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张海超的“开胸验肺”。

张海超最终证明了自己确实患了“尘肺”职业病,但孙中界能否证明自己的清白,目前还无法得知。

上海市政府已要求浦东新区查明事实,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只能拭目以待。

其实判定孙中界有没有驾驶黑车并不复杂,只要调查其以前是否存在以搭载乘客为营利目的的行径,或者说孙中界有没有以此为经营手段,事情即可一目了然。

但在未弄清事实之前,执法部门不能因孙中界偶尔一次的搭载乘客,就轻言“按照以往案例,百分百可以认定孙先生驾驶黑车”。

这种轻易把个案上升为普遍性的经验式执法,显然有失公平公正,也有违执法应秉持的科学精神。

而且有关部门声称,孙中界当天晚上搭载的是普通市民,并非“倒钩”,但身份不便公开。

既然是普通市民,身份又有何不便公开呢?可怕的是,钓鱼式执法,不但上海有,其他地方同样有类似现象;不但交通运输行业存在,其他行业也一样存在。

姑且不论“钓鱼执法”如何有损公权力形象,单就这种行为本身,在执法程序上似乎存在着两个问题:其一,执法部门不能诱导公民违法,对其可疑行径可以进行客观调查,但不能设个圈套,诱使公民做出违法之举;其二,这种诱导下的违法能否作为公民违法的证据尚存疑问,至少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没有获得支持。

既然钓鱼执法本身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那么为何有些执法部门还热衷于此呢?说到底,与罚款执法的变异有关,或者说与钓鱼执法背后的利益有关。

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本意是为了纠正错误,但现在却变异为完成指标而罚款,甚至是为了部门创收而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以“钓鱼执法”为例

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以“钓鱼执法”为例

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0期126作者简介:张海燕(1966-),男,汉族,陕西延安人,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袁慧敏(1997-),女,汉族,陕西延安人,西安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㊂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以 钓鱼执法 为例张海燕 袁慧敏(西安科技大学,陕西西安710054)摘 要:从近年来被数次曝光的 钓鱼执法 行政行为可以看出,当前不少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存在正当程序问题㊂正当法律程序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㊂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程序法,因此,未加规制的行政行为才会变成钓鱼执法㊂我国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钓鱼执法作为诱惑侦查的一种形式,同样来源于英美国家且合理存在,有利于侦破特殊案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打击㊂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英美国家规定了诱惑侦查的范围和救济途径㊂本文以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为主线,以钓鱼执法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英美国家钓鱼执法的规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的方法与路径,以促进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和行政机关对正当程序的重视㊂关键词:程序正当;钓鱼执法;行政执法;诱惑侦查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3198.2021.20.0611 我国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的含义当今社会,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面对更加组织化㊁智能化㊁隐蔽化的行政违法案件,我国行政机关常规的检查手段很难达到打击行政违法行为㊁制裁违法者的目的了㊂于是,就有行政执法部门借鉴和运用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转换应用为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的新方法,该方法被称为钓鱼执法㊂钓鱼执法的主要特征如下:首先,从主体的角度上看,实施钓鱼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拥有行政调查权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㊁委托的组织及公职人员㊂因此,钓鱼执法是由行政主体主导和控制的㊂其次,从主观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行政主体主观认为行为人有违法的可能性㊂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被确定有违法可能性的相对人在整个活动中受到行政主体的严密监督,行政主体还会为违法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当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结果发生后,所有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也同时在违法现场完成㊂再次,从客体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相对人㊂在钓鱼执法中,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最初是否有犯罪意图,该相对人有可能有违法意图或者有违法意图但未表现出来或者根本是守法公民㊂最后,从客观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的手段具有一定的诱惑性㊂行政主体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会采用诱惑性的手段,使相对人觉得自己处于适合做出违法行为的安全环境,或者行政主体会使用秘密的手段促成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提供各种客观便利条件以便于违法行为的实施,诱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㊂2 对我国钓鱼执法的法理评判2.1 法理评判理论工具: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内容比法定程序更广泛㊂顾名思义,所谓的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即行政机关应遵守的程序㊂正当程序的原则非常广泛,要表达的基本问题是限制国家权力,在任何部门法中,不仅要求实体正义,还要求程序正义㊂在法治国家,强调程序的正义性是其法律的核心㊂中国的法律发展历程决定我国的法律观念是更加重视实体法律的,程序法并没有受到同等的重视,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大多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缺乏对自然法的法律和文化认识,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相对落后,对正当程序观念的认知不深刻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没有规定程序,行政主体就不需要去遵守㊂实践中有很多案例,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没有遵循未被法律规定,但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认可的程序时,法院最终判决行政主体败诉,判决的依据主要是正当程序原则,同时行政主体要承担由于未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而导致的法律责任㊂由此可见,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法定程序,还要注意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守㊂中国虽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与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单行法律㊁地方性法规㊁规章等法律文件中可以找到㊂2004年,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明确提出程序正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㊁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除了国家秘密和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该程序的具体要求被解释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确保行政相对人㊁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㊁参与权和救济权的权利行使㊂该纲要的颁布解决了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缺乏必须遵循的程序原则问题,将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一般原则,为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提供了依据㊂2.2 钓鱼执法违背正当程序原则首先,钓鱼执法对正当程序的法律要求有所违背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必须全面㊁客观㊁公正地调查㊁收集有关证据㊂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行政机关实施为辅的制度,行政机关也有一定的权限依法独立执行㊂其次,钓鱼执法没有遵守正当程序中要求的公开证据和执法过程㊂在案件中,披露程序首先是披露证据㊂因为钓鱼执法的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许多的模糊区域,所以行政主体和行为人之间的争端的问题主要在与:一是证据是否充分;二是证据是否可以彻底公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0期127开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政府工作应当透明公开,保障公民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以发挥政府在人民㊁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㊂最后,钓鱼执法违背了正当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回避的要求㊂正当程序规范的内涵要求:第一,任何人都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㊂如果行政行为和参与该行政执法的人员有利害关系时,该行政机关的人员应该回避所有行政行为,否则该行为无效㊂第二,在行政相对人受到处罚之前,执法主体应为行为人提供公平的听证机会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㊂3 对我国钓鱼执法的规制虽然钓鱼执法在行政学术界受到了很大的质疑,但我认为一切都必须辩证地和理性地对待,既不能一味的肯定,也不能全部否定,而是应该全面的思考问题㊂基于之前对钓鱼执法基本概念特征的讨论,以及国外对钓鱼执法的研究,我们不能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随意判断行政法领域的钓鱼执法现状㊂而是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研究钓鱼执法在行政法领域的优点和合理性㊂只有充分了解钓鱼执法的优势,我们才能更好地找到不利因素,分析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从而提出真正有助于法律研究进步的建议㊂我国法律对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规定是分开的,但在英美法系中,行政违法属于刑事犯罪的轻刑犯,诱惑侦查同样适用于轻刑犯㊂诱惑侦查的执法手段兴盛于美国,在我国属于执法部门管辖的赌博㊁卖淫嫖娼行为,在美国都属于犯罪行为㊂当然,我国法律对于违法行为和犯罪的规定也是存在交叉重复的,在实践中,有很多刑事案件开始时都是按照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且调查的,随着调查深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发现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转为刑事案件调查,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㊂例如,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在性质方面的判断就需要根据被害人受伤的程度;赌博案件对于性质方面的判断需要根据赌博的数目来做出㊂像这两种类型的案件可以统称为 两栖案件 ,治安管理机关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刑事侦查的职能㊂另外,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判断还可以从是否 情节严重 来做出,如果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行政违法行为㊂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当毒品等一些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时,调查线索中断时,侦察机关将使用诱惑侦查调查和使用由该方法收集的证据来指控嫌疑人,以达到侦破案件㊁查处违法惩治犯罪的目的㊂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法中钓鱼执法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㊂因此,既然这种钓鱼执法方法可以应用于刑事诉讼法,那么在行政法中通过完善和详细的规定之后也一定可以找到存在空间㊂在笔者看来,国外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力,更好的打击违法行为,给予执法人员一定范围的调查取证权力,但在适用范围㊁使用手段㊁实施程序等方面给予严格限制㊂在中国,当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搜集证据后才能处罚㊂由于中国执法机构执法设施不完善,很难获得流动性较强㊁行为相对严重的非法活动的证据㊂因此,适度适当的钓鱼执法理应存在㊂但钓鱼执法的存在需要规制:(1)钓鱼执法目的须明确㊂世界上每个国家的行政㊁刑事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都会用类似钓鱼执法的手段来进行执法,因为钓鱼执法可以掌握有违法意图㊁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非违背执法正义的初衷去引诱㊁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行为相对人去违法㊂钓鱼执法要求参与执法的人员必须在行政执法中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和执法目的,不能随意而为㊂更不能为了执法机关的行政绩效而为之,这样才能有利于高效执法㊂(2)钓鱼执法方式须合理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调查收集证据不可以适用引诱㊁欺诈㊁胁迫㊁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㊂运用不合理的钓鱼执法手段的执法部门和人员采用诱惑性的手段引诱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并把所设圈套作为本没有犯意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这种做法是社会公众失去对法治的信心,同时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公正㊂(3)钓鱼执法手段须合法㊂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在取证困难㊁违法手段隐蔽难以控制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㊁保障社会秩序,行政人员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条件并等待违法行为人出现,有其合法性依据㊂在刑事侦查中,会有办案人员乔装打扮出面与犯罪嫌疑人达成某种犯罪行为,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在犯罪嫌疑人出现或在其作案时实施抓捕行动,以便人赃俱获㊂那么,在一些隐蔽性㊁持续性㊁取证困难的行政案件中,为什么行政机关不可以使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引诱违法行为人出现呢㊂(4)钓鱼执法程序须规范㊂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差异被正当程序所决定,因为钓鱼执法属于特殊的执法手段,所以只能是在特定环境下使用,所以行政主体不能随意使用㊂行政人员在钓鱼执法时,必须确保实施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因此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制定相关计划,并且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㊂完成执法活动后,有必要及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并且存档入库,以备日后核查所需㊂4 结语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是政府执法过程中的偏差行为㊂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反映了政府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㊂由于取证困难和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执法部门允许了违法的钓鱼执法行为㊂我国在刑法领域已经合法运用诱惑侦查,所以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经过规制以后也可以合理存在㊂英美国家由于没有行政和刑法的二分法,所以对诱惑侦查的规制较为成熟和完善㊂本文借鉴英美国家的抗辩和救济制度,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对钓鱼执法的规制建议,希望可以对依法执政㊁提高执政效率有所帮助㊂这也响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理念,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和行政体制㊂参考文献[1]江国华,张彬.证据的内涵与依法取证 以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为分析视角[J ].证据科学,2012,(6):645-655.[2]毕惠琴.钓鱼执法存在价值及规制措施探讨[J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11,(1):82-85.[3]曹康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辅导读本[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孙军军.论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完善[D ].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8.[5]刘标.行政诱惑取证的法律规制探析[D ].兰州:兰州大学,2016.。

以依法行政原则看上海钓鱼执法

以依法行政原则看上海钓鱼执法

全面 、 客观 、 正地 调查和 收 集有 关证 据 。在 2 0 公 02年 的 《 高人 最 定:严 重违 反法定程 序 收集 的证据 材料” 以利诱 、 诈、 “ 和“ 欺 胁迫 、
出, 钓鱼 执法 是违 反法 律 定 的 。
第 二 , 理行 政 原则排 除钓 鱼行 政执 法 。 理 行政 原 则 即行 合 合
为 期 3个 月的联 合集 中行动 , 决打击 非 法营运 。至此 , 坚 上海钓 钓 鱼执 法 , 重超 了合 理行 政执法 的范 。 严 在刑 事侦 查 中该诱 鱼 事件 告一‘ 段落 。
二 、 鱼 执 法 钓
惑 侦查手 段 的使用 也是有严 格 的限制 的 , 行政 机关 运用 钓鱼执 而
关键 词 钓鱼 执 法 执 法 手段 依 法行政 原 则
中图 分类 号 : 9 21 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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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9 1 . 1- l 1 0 . 5 22 0 )2 2 7O
目前 , 网络 媒体关 注 下 , 海钓 鱼执 法事 件越 来越 被更 多 只 有 诱惑 性 。是否 采用 诱 惑性 手段 是一 般 行政 执法 与 钓鱼 行政 在 上
府高 度重 视 ,O月 2 1 6日召 开常 务会 议 , 取专 家组 对“ 听 孙中 界事 民法 院关于 行政诉 讼证 据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五十 七条 也明确 规 第
府 宣布 “ 中界事 件” “ 鱼式 执法 ” 向社 会公 开道 歉 , 孙 为 钓 , 闵行 区 暴 力 等不 正当手 段获 取 的证据 材 料” 能作 为 定案依 据 。 以看 不 可
原则:
20 年 2月 2 09 1日, 交通 运输 部 、 安 部决 定在全 国开 展为 公

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论道德与法律

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论道德与法律

论道德与法律10月14日晚,年轻司机孙中界被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查获,被指涉嫌非法营运。

孙中界不服,认为执法部门在放“倒钩”,为“自证清白”,孙自残小指。

新民晚报要闻版报道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结局的?一个老老实实的百姓又有什么天大的冤情要用一个手指的代价来澄清?是道德的问题?还是法律的漏洞所导致的?当然,小伙子的“断指”义举毫无悬念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此压力之下,上海方面很快成立了由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在经过所谓各界的一遍又一遍的调查之后,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孙先生确实是落入了一个由一些管理区的一些执法部门精心编织起来的骗局!但是尽管孙先生的冤屈被澄清了,一群执法部门被法律制裁了,黑车也确实是一个要严厉打击的行为,为了一个城市的发展,为了一个国家的良好运行!那难道事情就这样结束了?由一些部门向公众道歉了就行了?那孙先生出于道德的因素搭载一个需要帮助的市民是否应该取缔、禁止呢!在遇到一位在黑夜里需要帮助的人我们应该对他或她说,“对不起,法律不允许我们随便搭载其允许范围外的人员”,然后直接走开!“孙中界事件”留给我们的启示,已经超越了事件本身。

是否孙先生不断其指高级执法部门就忽略这些事情?为了维护出租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对非法营运的黑车,自然要严厉打击。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能脱离文明、守法吗?,放“倒钩”这样的事情也能叫执法行为?各市政府也多次强调,既要打黑车,又要文明执法。

如果联合调查组一旦查实有放“倒钩”行为,就应该依法处理相关执法人员。

更要问责各高级部门的不妥治理!不过这应该不是什么“如果”的事情了。

我们在很小的时候就学过“助人为乐”这样的词语,也听说很多助人为乐的事情,那么现在是否就因为这种事情而轻易就放弃,放弃这么多年我们一直坚持的中华美德!虽然这么说有点因噎废食,但是近年来不管是在各种报纸上还是在各种杂志上,为了帮助别人而反遭咬的事情越来越多!这一切到底是谁的错?如此“钓人”事件应该归罪于法制的腐败还是道德的不该完全保留,或者是两者根本就不能共存?到如此地步,事情的根本难道还仅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吗?中华名族闻名五千年靠的是道德与法制,而如今这种碎裂的局面——道德变成一个让人人感觉害怕的东西,法律也沦丧为了少数人的工具、一个普通人名可望而不可即的模糊的影子!让曾经光辉的名族风范黯然失色!如今还没有到强化道德,完善法制的时候吗?。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2名涉案领导被行政警告的看法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2名涉案领导被行政警告的看法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2名涉案领导被⾏政警告的看法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2名涉案领导被⾏政警告的看法今⽇,上海市监察局给予浦东新区副区长陆⽉星、城市管理⾏政执法局领导吴福康⾏政警告处分,得知此消息,,我颇感震惊!沸沸扬扬的上海钓鱼执法案在社会各界⼴为关注下,浦东区政府在历经两次截然不同的调查后,被迫承认⾃⼰执法程序错误,向社会各界及断指洗冤的孙中界道歉.在张晖诉闵⾏交通队钓鱼执法⼀案中,上海闵⾏法院判决张晖胜诉.我们知道,孙中界和张晖被钓鱼执法绝⾮个别现象,他们是上海千千万万被栽赃陷害车主的缩影,上海钓鱼执法常年存在,据官⽅公布的数字,上海每年被钓鱼执法的车辆在2万辆左右,罚款近两亿元,每天都有⼤量的车主被上海各区的交通⼤队放出"倒钩"钓鱼执法,⽇复⼀⽇,年复⼀年,上海交通部门的⼀些官员玩忽职守,违反职业道德,滥⽤职权,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重创了政府公信⼒,严重损害政府政府形象.仅仅对两个官员给以警告处分很明显是避重就轻,这样的问责结果纯粹是搪塞民意.在上海,⿊幕重重的钓鱼执法已形成⼀个庞⼤的产业链,巨额的罚款⾦额撑起了⼀个畸形的执法平台,⼀些交通执法⼈员和社会不良⼈⼠在暴利的刺激下,丧尽天良,狼狈勾结组成犯罪团伙,常年累⽉⽤栽赃执法的⽅式陷害合法公民于⾮法的处境,并⾮法掠夺公民的合法财产,在执法过程中,频繁使⽤暴⼒对车主进⾏⼈⾝攻击,⾮法拘禁,野蛮搜⾝,严重践踏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仅闵⾏区⼀年就处罚所谓的"⾮法运营"⿊车就达2500辆,罚没款数千万,从2009年1⽉9⽉,⽽全市18个区县共查处⿊车1万六千辆,处罚⾦额近2亿元.这其中有多少个"孙中界和张晖"?上海钓鱼执法犯罪团伙组织结构紧密,⼈数较多,每个区域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基本固定,每个钩⼦头⼿下有10到20个"倒钩⼈员",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栽赃陷害执法的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定的经济实⼒.通过贿赂等⼿段,引诱国家⼯作⼈员参加钓鱼执法组织活动,为其提供⾮法保护;在⼀定区域或者⾏业范围内,以暴⼒、威胁、滋扰等⼿段,⼤肆进⾏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活秩序,致使某⼀区域或者⾏业的经济、社会⽣活秩序遭受特别严重破坏,民众怨声载道.其实,认定倒钩事实并不困难,只需通过查找 18个市区的交通执法案卷,认定案件的举报⼈或者领取奖⾦的⼈有多次举报、领奖纪录,就可证明这属于‘倒钩’。

钓鱼执法案

钓鱼执法案

钓鱼执法案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要求张晖顺带过去。

其间,张晖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被双手反扣,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以“非法营运”为理由,扣车,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鉴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法院遂认定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判决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50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评析本案受到诟病最大的就是行政执法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潜在威胁着每一个正常驾驶者的安全,并且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进行,而“钓鱼”执法违背正当程序、损害法律形象、执法恣意、缺乏理性,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

1、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通过引诱当事人搭载自称胃痛的路人骗取当事人非法营运的证据,这种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行政法里有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作为行政相对人原本没有非法营运事实,但是在管理部门故意设置的钓鱼执法圈套下利用当事人的善心帮助了胃疼又不打不到车的路人的这种非法手段才诱发的非法营运行为,本身这种非法营运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

钓鱼执法(最新申论热点)

钓鱼执法(最新申论热点)

一、注意事项1.本题是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才可以开始答题。

3.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

二、给定资料1.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金杯面包车,沿上海市闸航路自西向东行驶,准备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接人。

7时30分许,当孙中界进入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

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

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

”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

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

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

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

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

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

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

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

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

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孙中界说:“当时僵持了大约1小时,我签字后,他们才放我走,车也被他们开走了。

2.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在去往公司开会的路上,他的“长安福特”在路口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的男子捂住腹部,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实际的具体案例从几个方面对“钓鱼执法”做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以期对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完善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有所助益。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最近网上热炒的“钓鱼执法”事件背景,第二部分分析了此事件对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序良俗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第三部分从法制建设、执法陋习以及最根本的利益关系等三方面分析了此事件产生的原因,最后总结探讨了今后应如何避免出现此类事件。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程序行政救济执法经济目录一、事件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真实案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钓鱼事件”的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 (2)三、钓鱼事件产生的原因 (3)(一)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3)(二)行政人员存在“懒政”现象 (3)(三)利益!还是利益 (3)四、如何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4)(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行政救济等相关法律法规 (5)(二)规范执法程序,杜绝“懒政”,斩断灰色利益链 (6)参考文献 (8)“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期,一次“钓鱼执法”事件,将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推上了舆论声讨的风口浪尖,其实,钓鱼执法,在上海早已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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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 奖励 行 政 委 托 行 政 悬 赏 行 政 合 同 钓 鱼 执 法 行
20 0 9年 的 上 海 钓 鱼 执 法 案 .将 我 国 的行 政 奖 励 制 度 引 上 了 有法定义务与职责. 存在 着 两种 不 同情 形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从 事 的 风 口浪 尖 据 报 导 .即使 在 可 能 遭 受 黑 车 司 机 报 复 威 胁 的 情 形 不 属 于其 法 定 义 务 范 畴 同 时 也 不 属 于 行 政 主体 职 责 范 畴 的 行 为 下 . 头 和 勾 子 仍 然 对 “ 鱼 ” 之 若 鹜 这 其 中非 常 重 要 的原 因 钓 钓 趋 属 于行 政 奖 励 无 可 非 议 .但 行 政 主 体 如 果 对 行 政 奖 励 所 要 求 行 在 于 利 益 的驱 使 . 们 每 成 功 “ ” 一 个 司机 . 可 以 从 相 应 区 他 钓 到 就

励 ” 物 质 或 精 神 上 的 褒 奖 . 与 真 正 意 义 上 的行 政 奖 励 相 去 甚 指 这 远 如果因为行政相对人协助行政主体行使 了某种行政职能 、 办 理 了 某 些 行 政 事 务 而 获 得 了行 政 主 体 的所 给 付 的一 定 对 价 的 话. 那行 政合 同与 行 政 奖 励 几 无 区 别 。 行 政 奖励 系 行政 主 体 事 先 设 定 一 个 较 高 的 道 德 标 准 或 行 为 范 例标 准 . 当行 政 主体 认 为 或 公 民 自觉 其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时 . 南行 政 主体 依 职权 或公 民 依 申请 来 实 现 褒 奖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其 行 为 的 主 要 特 征 在 于 : 先 . 一 较 高 的道 德 规 范 或 行 为 范 例 并 非 首 这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的法 定 义 务 .而 是 由其 依 据 自身 认 识 决 定 是 否 遵 循 或 依 照 。 若 其 没 有 遵 循 或 依 照 行 政 奖 励 的要 求 . 不 会 遭 致 倘 也 任 何 的 强 制 或 处 罚 : 次 . 政 相 对 人 如果 在 力 求 遵 循 或 者 实 现 其 行 行 政 奖 励所 要 求 的 目标 时 .其 行 为 侵 犯 了 其 他 公 民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造 成 损 害 .该 为 此 损 害 承担 责 任 的 主 体 应 当是 该 行 政 相 对人 本 身 ,因 为 该 行 为 非 为 行 政 相 对 人 对 公 众 或 对 行 政 主 体 所 承 担 下 的义 务 . 行政 主体 无 需 介 入 三 、 政 悬 赏 性质 辨别 : 政 奖 励还 是 行 政 合 同? 行 行 如 上 文 所 述 . 政 悬 赏 存 在 两 种 情 形 .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从 事 行 在 不 属 于 其 法 定 义 务 范 畴 同时 也 不 属 于 行 政 主 体 职 责 范 畴 的 行 为 的情形下 , 自然 归 属 于行 政 奖 励 . 在 属 于 行 政 奖 励 即 如 果 行 政 而 二 、 政 奖 励概 念 实 证分 析 行 相 对 人 在 行 政 奖 励 中所 实 施 的行 为 虽 非 为 其 法 定 义 务但 是 属 于 目前 实 务 中我 国 之 行 政 奖 励 。 型 如 公 安 机 关 、 务 机 关 的 行 政 主 体 职 责 范 围 之 内事 项 的情 形 下 .笔 者 认 为是 否 能 归 属 于 典 税 悬 赏 , 义 勇 为 、 德 模 范 、 动 模 范 的 奖励 等 以 实 证 角 度 分 行 政 奖励 则 有 待 商 榷 在 此种 情形 下 . 见 道 劳 该行 政 相 对 人 实 际 上 已经 析 . 安 机 关 、 务 机 关 的悬 赏 . 要 针 对 的 是 触 犯 刑 法 或 者 违 是 承 担 了 行 政 主体 某 一 特 定 职 责 .这 一 特 定 职 责 在 行 政 法 法 理 公 税 主 反 税 收 征 收 管理 法 律 法 规 的行 为 . 因为 有 权 追 责 的 机 关 缺 少 证 中即 是 一 种 对 公 众 的责 任— —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义务 .这 一 职 责 据 或 线 索 而 无 法 追 究 追 查 到犯 罪 嫌 疑 人 或相 关 责 任 人 . 或 者 这 是 不 能 在 无 法 律 规 定 的情 形 下 放 弃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一 旦 承 担 了 些 机 关 如 果 依 靠 自身 人 力 或 财 力 进 行 追 究 追 查 将 耗 费 巨 大而 严 这 一 职 责 这 种 义 务 的 关 联 性 便 直 接 将 该 行 政 相 对 人 与 赋 予 其 重 背 离 行 政 效 率 的 要 求 . 需 要 通 过 悬 赏 的 方 式 . 物 质 奖 励 这 行 政 职 责 的 行 政 主 体 紧 密 联 系在 了 一 起 . 公 益 来 说 . 弃 即是 故 以 对 放 种 较 小 耗 费 , 取 普 遍 群 众 的 协 助 与 支 持 简 而 言 之 . 种 行 政 损 害 ; 行 政 主体 来说 , 弃 则 是 义务 的 不 履 行 , 时 , 果 承 担 换 这 对 放 此 如 奖 励 的 依 据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从 事 了 非 其 个 人 法 定 义 务 之 内但 属 行 了行 政 职 能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实 施 的 行 为 侵 犯 了其 他 公 民 或 组 织 政 主体 职 责 范 围 之 内 事 项 的行 为 与 此 不 同 的 是 。 义 勇 为 、 见 道 的 合 法 权 益 。 成 了 损 害 , 害 人 的 追 责 对 象 将 不 是 直 接 实 施 行 造 受 德 模 范 、 动 模 范 这 一 类 行 政 奖 励 , 主 要 目的 在 于 褒 奖 行 政 相 为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本 身 . 是 赋 予 其 行 政 职 责 的 行 政 主 体 。 这 样 。 劳 其 而 对 人 超 越 普 通 法 律 要 求 的 道 德 或 行 为 规 范 而 体 现 出 的 高 尚道 德 行 政 主 体 便 不 能利 用 机关 外 部 人 员 滥 用 行政 权 南此 . 们 已 不 难 发 现 . 种 情 况 下 的 “ 政 悬 赏 ” 该 有 一 我 这 行 应 情 操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从 事 的这 些 行 为 并 非 是 行 政 主 体 职 责 范 围 个 更 合 适 的 表述 — — 行 政 委 托 对 于行 政委 托 . 国 学 界 通说 认 我 之 内 的 事 项 。 定 奖 励 是 为 了表 扬 先 进 , 扬 风 尚 , 设 弘 以期 发 挥 引 其 而 导 作 用 故 此处 行 政 奖 励 的依 据 是 相 对 人 从 事 了 非 其 法 定 义 务 为 . 不 是 行 政 主 体 的 相 互 委 托 , 是 指 行 政 主体 委 托 行 政 主 体 之 内且 非 行 政 主 体 职 责 范 围 之 内事 项 的 行 为 系 统 以外 的 社 会 公 权 力 组 织 或 私 权 利 组 织 行 使 某 种 行 政 职 能 、 由此 . 们可 以看 出 , 政 奖励存 在一 个普适 性的特 征 , 我 行 即 办 理 某 些 行 政 事务 ④ 而 从 各 国 实 务 而 言 , 政 合 同 则 是 实施 行 行 奖 励 所 针 对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行 政 相 对 人 的法 定 义 务 范 畴 。但 我 国 政 委 托 的 �
为 负有 法 定 义务 与 职 责 是 否 还 可 以设 定 行 政 奖 励 呢 ? 目前 很 多 。 这 行 只 行 县 的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获得 30元一 0 0 6 0元 不 等 的 奖 金① 在 此 案 学 者 对 此 持 认 可 观 点③ 但 笔 者 认 为 . 个 “ 政 奖 励 ” 是 “ 。 中 . 意是 鼓 励 行 政 相 对 人 积 极 参 与 行 政 管 理 , 高 行 政 效 率 的 政 ” “ 励 ” — “ 政 ” 该 奖 励 行 为 是 行 政 主 体 作 出 的 . 奖 本 提 加 奖 — 行 指 “
摘 本文 要: 从上 海钓鱼 执法 案所 暴露出 我崮行政 一 执法 领域调查 行为与手 段的缺路 入, 规范 及价 切 由 分析 值分 析的角 出 度l发, 力图明晰行政奖励的定义 明确行政奖励的特征 尝试使行政奖励无法成为上海钓鱼执法乃至类似案件中某些不法分子的
避 风 石 , 行 政 奖励 回 归 其 本 性 。 使
行 政 奖 励 还 是 行 政 委 托
— —
从 | 钓 鱼 执 法 案 入 手 : 海
杨 小 颖
( 京 市 西 城 ຫໍສະໝຸດ 人 民 检 察 院 北 京 1 0 3 ) 北 0 0 5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 6 0 8 — 2 10 — 2 X2 1 o ~ 1 0 0 1
行 政 奖 励 却 引 发 了钓 鱼执 法 的 恶 性 行 为 .这 不 得 不 引 发 我 们 对 我 国行 政 奖励 的 内 涵 的 深入 思考 行 政 奖 励概 念 亟 待 明 晰 目前 .我 国学 者 基 本 都 将 行 政 奖 励 界 定 为是 行 政 主 体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物质 或 精 神 的 奖 励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② 将 这 个 定 义 具 体 拆 分 . 得 行 政 奖 励 的特 可 征 为 : 1行 政 主 体 实 施 :2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3 相 对 人 需 () () () 满 足 或 符 合 一 定 条件 :4 奖 励 类 型 为 物 质 或 精 神 :5 属 于 具 体 () () 行政行为。 不 难 看 出 . 定 义 比 较 模 糊 。 有 能 明确 体 现 行 政 奖 励 的 特 此 没 征 。将 其 与行 政许 可定 义 相 比较 . 了行 政 许 可 所 给 予 的 是相 对 除 人 从 事 某 一 普 遍 性 禁 止 的 特 定 行 为 的 特 权 . 而行 政 奖 励 所 给 予 的 是 物 质 或 精 神 的鼓 励 这 ~ 不 同 点 外 .其 概 念 及 特 征 几 乎 可 以 完 全 被 行 政 许 可 所 覆 盖 。 并 且 . 某 种 角 度 而 言 . 对 人 取 得 从 从 相 事 某 一 普 遍 性 禁 止 的 特 定 行 为 的特 权 实 质 上 等 同 于 获 得 了物 质 上 乃 至 精 神 上 的一 种 利 益 、这 种 利 益 是 许 可 还 是 奖 励 不 过 是 名 义 上 的 不 同 解 读 出 现 此 情 况 的原 因 . 于 当 前 我 国 对行 政 奖励 在 的 研 究 未 能 深入 挖 掘 其 本 质 特 征 .而 解 决 方 法 则 是 对 其 进 行 实 证规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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