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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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鲁人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8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山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1〕89号)及其他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三类。

其中:“A”类为省级规范化学校、省部级重点学校;“B”类为市级规范化学校、其他省属学校;“C”类为市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关于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

关于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

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第 1 条本标准依特殊教育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特殊教育设施之设置,应符合个别化、社区化、无障碍、融合及现代化原则。

第 3 条本标准适用于公私立特殊教育学校 (班) 及特殊幼稚园 (班) 。

但艺术才能资赋优异特殊教育班,依艺术教育法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公私立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稚园之设立,本标准未规定者,依各级各类公私立学校与幼稚园设立之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4 条身心障碍特殊教育学校得同时设置幼稚部、国小部、国中部及高职部等学部;实施多学部之学校,应以向上延伸设立高职部为原则。

前项设置多学部学校,其设置标准,本标准未规定者,依其最高教育阶段之学校设立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5 条身心障碍特殊教育学校之校地面积,依下列规定:一学生人数在六十人以下之学校,其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二学生人数逾六十人之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应增加十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积。

三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作为学校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

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资赋优异特殊教育学校之校地面积,依各级各类公私立学校设立标准之规定。

特殊幼稚园之园地面积应按儿童人数计,平均每一儿童所占土地面积,室内为二平方公尺、室外为四平方公尺以上。

第 6 条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稚园之校 (园) 舍及设备,除应合于各级各类公私立学校或幼稚园之规定外,其属身心障碍之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稚园,并应依教育阶段、障碍类别及程度之实际需要,设置复健治疗、生活及学习所需特殊设备。

第 7 条身心障碍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稚园,每班人数规定如下:一学前教育阶段:每班以不超过十人为原则。

二国民小学教育阶段:每班以不超过十二人为原则。

三国民中学以上教育阶段:每班以不超过十五人为原则。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总量的5%掌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

二、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具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和人员结构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东教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8]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要求和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

设置民办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当地教育发展状况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致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符合相应的办学条件,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当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基本标准要求(附件1)。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2)。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附件3)。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4)。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及管理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按相关程序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202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02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三、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条件。

四、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新技术和新理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任职不足5年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七、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

中小学专任教师近5年平均课时量应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任现职不足5年的,每年平均课时量须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

不同学段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为:幼儿园专任教师不低于4个“半日活动”或累计带班时间不低于16小时、小学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不低于10—14节,各学科周课时标准由县级教育部门确定。

专职教研员每学期听评课应不低于36节,讲授公开课、示范课应不低于2节。

从事专职教研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应有到中小学校从事1学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八、申报各层级中小学教师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或教育家型教师。

2.专任教师承担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

3.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教学能力精湛,教学质量高。

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位于前列。

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应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

特殊教育学校等级评价标准7.28

特殊教育学校等级评价标准7.28
C2学校独立设置,单一类型学校规模不少于9个班,综合类学校不少于18个班。班额:盲、聋校不大于12人/班,培智学校不大于8人/班;班均用地面积:盲校9个班不低于1520㎡、18个班不低于1084㎡,聋校9个班不低于1568㎡、18个班不低于1101㎡,培智学校9个班不低于1454㎡、18个班不低于1005㎡;绿地面积不低于用地面积的10%。
A等:各类体育场地均达到《标准》要求,为塑胶跑道,设施完善。体育器材室面积、设施达标。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跑道长度不足,但环道不低于150米,直跑道不低于60米2.跑道为标准炉渣跑道;2.篮球场不足,但不少于1片;3.体育器材室面积不足,但能满足器材分类摆放需要。
2.地板为水泥或瓷砖等;
3.其他设施设置不能满足有关活动需要。
D等:无多功能室,或面积达不到B等的80%,或达不到C等标准的。
C12生活与劳动教室(家政室):可进行生活自理能力与劳动能力培养的专用教室,配备相关器材,满足学校生活指导和劳动课程的需要;使用面积不小于122㎡。
A等:生活与劳动教室(家政室)面积达到《标准》要求,设施完善。
A等:学校独立设置;规模、班额符合要求;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达到标准。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有下列情况的:
1.规模不符合要求;
2.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不达标,但不低于标准的70%。
C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班额超过标准班额;2.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为标准的60-70%。
D等:学校未独立设置,或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达不到C等标准。
A等:计算机教室面积、设施和计算机数量均符合要求。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计算机教室面积偏小,但不低于44㎡,或能满足班级教学需要;

特殊教育中心“三定一聘”工作实施方案

特殊教育中心“三定一聘”工作实施方案

XXXX特殊教育中心"三定一聘”工作实施方案按照XX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中小学校“三定一聘”工作指导意见》及XXXX教育和体育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2X年“三定一聘”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X教体字(202X)20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在教职工中开展定工作岗位、定工作量、定工作职责、全员竞聘(简称“三定一聘”)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在教职工中开展“三定一聘”,落实工作量(课时量)在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评价、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重要权重,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岗位数量及岗位职责,健全完善“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教职工岗位管理机制,实现教职工工作岗位、岗位工作量、岗位职责和岗位人员“四清晰”,有效落实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体制,激发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合理原则。

以相关法规文件规定为依据,从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出发,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公平公正原则。

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三定一聘”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确保相关工作过程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三)正向激励原则。

以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工作实绩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激发教职工满负荷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按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人员范围及竞聘条件(一)人员范围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二)竞聘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师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安排,完成岗位职责和任务。

四、实施办法和程序(一)组织动员1.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三定一聘”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岗位竞聘的组织领导。

成立竞聘工作委员会,负责“三定一聘”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明确责任分工,稳妥推进实施。

2.做好宣传发动。

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三定一聘”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召开“三定一聘”工作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附件: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特制定《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履行残疾学生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一)师德为先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

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公平公正,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尊重学生权益,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教育教学规律,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最大限度地开发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三)能力为重将学科知识、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突出特殊教育实践能力;研究学生,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提升特殊教育教学的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维度领域基本要求专业理念与师德职业理解与认识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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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051 信息来源:区教体局字体:[ 大中小] 2017-03-27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鲁编办发〔2016〕14号
各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3日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为加强特殊教育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由政府举办的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随班就读学校)。

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标准配备教职工。

二、人员编制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保育、后勤服务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

(一)班级规模
盲班:6-8人。

聋班:8-12人。

培智班:6人。

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班:6人。

学前特教班:6人。

随班就读班:每个班不超过2人。

接纳随班就读学生的班应适当降低班额。

附设特教班: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中心城区办学条件和师资较好的普通中小学校附设特教班,班额为6-8人。

(二)教职工编制比例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年级学生数与教职工比核定;当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最低班额标准时,按班级与教职工比进行核定。

1.学生与教职工比例
班级类型学生与教职工比例
班2:1
班3:1
智班 1.5:1
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班 1.5:1
学前特教班2:1,保育员配备按略高于普通幼儿园标准配备
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每专业增配1名编制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2:1
开展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5:1
2.班级与教职工比例
班级类型班级与教职工比例班1:3
班1:2.5
智班1:4
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班1:4
前特教班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保育员配备按略高于普通幼儿园准配备
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

每专业增配1名编制
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1:2
3.招收盲、聋、智障、孤独症(脑瘫)等学生的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每班可增
加0.5名编制。

(三)教职工结构比例
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一般由教师兼任。

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0%,其中康复教师每校配备1-3名,心理健康教师每校配备1-2名,医务人员一般每校配备1-2名,学生超过200
名的可适当增加。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考虑随班就读指导工作需要,按照不少于3名的标准安排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指导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市、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

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达到5人的,配备1名资源教师;超过5人以上的,适当增加配备人数。

三、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3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按照1-3名核定;人员编制31-100名的,领导职数按照3-4名核定;人员编制100名以上的,领导职数按照4-5名核定。

四、编制核定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核编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学校,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各地要立足特殊教育实际,合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

按照本标准增加的人员编制,应当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充分利用精简压缩、事业单位改革等回收的编制资源,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编制配备。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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