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是影子银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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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口头承诺不能信 四种产品最好别碰

银行理财产品口头承诺不能信 四种产品最好别碰

老客硬件呼死你银行理财产品口头承诺不能信四种产品最好别碰在银行里卖的理财产品未必都能货真价实,投资前一定要做到“三勤”,即腿勤、嘴勤和眼勤。

不要盲目轻信某些理财经理的口头承诺,要以合同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对一些另类理财产品更要谨慎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确是“借新还旧”,但据此认为这是“庞氏骗局”并不准确每逢岁末年初,各大银行就像约定好似的掀起一轮轮揽储大战。

而最近几年,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已成为银行揽储的重要手段。

目前,各大银行又进入到集中发行理财产品的高峰期。

数据显示,仅2012年12月22日至12月28日的一周时间里,国内42家银行就已经发行了411款理财产品。

毫无疑问,在股市行情低迷、房地产市场受到宏观调控的背景下,银行理财市场日益成为普通百姓投资理财、实现财富保值升值的主要渠道。

买理财产品,特别是在银行购买,往往被认为保赚不亏,最多是赚多赚少的区别。

然而,日前国内某银行曝出的“飞单事件”给这种观点画上了大大的问号——在银行里购买理财产品真的零风险吗?在银行里买就一定能获得预期收益率吗?如何防止掉进理财陷阱呢?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希望能够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疑问1 在银行里卖的理财产品都“可信”吗?第一步: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标注;第二步:看协议上金融机构的公章违规代销的理财产品在业内称之为“飞单”,这是被银行所禁止的。

日前,国内某行就曝出“飞单事件”,让投资者损失惨重。

这让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备受关注。

“我这样年纪的人对理财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主要是听银行理财经理的介绍。

他们说哪款产品好、收益高、风险低,我就买哪款。

”家住长春经开区福临家园的张阿姨对本报记者说,“至于是不是‘飞单’,无从判断。

”农行吉林省分行个金部财富管理中心主任刘建华介绍,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除了本行发行的,还有代理发售的基金、信托和保险产品。

“投资者想要了解自己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究竟是不是银行自己发行的,方法比较简单。

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及营销策略研究

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及营销策略研究

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及营销策略研究摘要:对商业银行而言,理财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在为其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风险隐患。

由于理财产品属于影子银行业务,极易通过通道业务、资金池等操作规避监管,从而隐蔽部分风险。

此外,一些银行理财产品经过金融创新的包装,渐渐偏离其资产管理的本质,引起风险积聚。

因此,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的风险管控对策,这对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营销策略引言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种类的日趋丰富,满足了不同层次人们提出的个性化理财需求,但实际上任何一款理财产品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而各个银行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措施,降低理财产品所面临的风险,以达到吸引客户加入个人金融理财的目的。

作为个人用户来说,不仅要充分重视理财产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还应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和从业时间长、经验丰富的金融管理从业人员,购买个人金融理财产品,以确保自己所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够取得最大的收益。

1金融理财产品概述1.1金融理财产品的现状我们从理财产品资金募集是否可进行赎回操作,封闭式理财产品各个封闭期占比,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风险等级占比,理财产品投资资产占比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客户更偏好资金流动性较高的金融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更受客户欢迎,开放式理财产品资金规模约是封闭性理财产品的三倍。

第二,客户更偏向于资金安全性高的金融理财产品。

我们将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分为5级,分别对应风险低、中低、中、中高和高。

客户主要在低、中低和中三个等级中选择产品。

第三,银行主要将理财金额投资于债券等安全性较高的投资。

根据2017年上半年的数据,理财产品投资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占总投资资产的42.19%。

1.2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历程自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逐渐规范化,其中,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是重要的发展趋势。

中国影子银行界定

中国影子银行界定

中国影子银行界定影子银行是指那些在金融体系之外、不受传统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

这类金融机构主要是指那些不受商业银行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国际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由于它们不受传统监管机构的监管,故被称作“影子银行”。

在中国,影子银行主要表现在三种形式上:一是银行透支,二是外部融资项目,三是信托业务。

银行透支是指商业银行可能存在的不合规的贷款行为,主要包括信用卡、贷款、保证金等业务。

由于商业银行放贷存在较高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如果银行放贷的资金无法按时收回,则银行的资本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力。

为了缓解压力,银行会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向市场融资,这就成为了影子银行。

外部融资项目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利用这种方式筹集资金。

这种方式通常是将一个企业的资产包装成一个金融产品。

这些金融产品被出售给大众,资金用于企业的债务融资。

尽管许多公司认为这是一个有效的融资手段,但它同样存在着风险。

如果未来这些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债务,那么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就有可能面临风险。

信托业务是最常见的一种影子银行形式。

信托公司通常是从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然后通过购买金融产品或者为企业提供债务融资来进行资产管理。

这些信托公司通常没有存款业务,但它们持有的资产规模很大,因此也对金融体系存在一定的影响。

对于影子银行而言,它们往往能够提供更高的收益率,但也伴随着更高的风险。

同时,由于缺乏监管机构的监管,如果遇到违规行为,资金的风险就会被加剧。

因此,监管机构也一直在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中国影子银行的经济学分析定义、构成和规模测算

中国影子银行的经济学分析定义、构成和规模测算

中国影子银行的经济学分析定义、构成和规模测算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全面而深入地探讨中国影子银行的经济学分析,具体涵盖其定义、构成以及规模测算。

影子银行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重要补充,近年来在中国金融市场中的地位逐渐凸显,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潜在风险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首先将对影子银行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中国经济体系中的角色与定位。

随后,将详细分析影子银行的构成部分,包括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产品,揭示其运作机制和特点。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影子银行规模的测算方法,并结合相关数据,对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进行量化分析。

通过对影子银行的经济学分析,本文旨在为政策制定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市场参与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以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影子银行的定义与特点影子银行,又称影子金融体系或影子金融市场,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

其概念起源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后,被广泛用来描述那些在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进行信用中介活动的金融机构和业务。

在中国,影子银行主要指的是那些提供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但不受到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严格监管的机构或业务。

监管套利:影子银行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设计、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以规避传统银行的监管要求。

隐蔽性强:影子银行往往采取非透明、非标准化的操作方式,其资金来源、运用和风险管理等关键信息不易被外界获取,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和风险。

高杠杆运作:影子银行通常通过高杠杆运作,放大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和风险。

信用创造功能:影子银行通过发行各类金融产品,进行信用创造,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同时也可能引发信用风险。

关联性高: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资本市场等金融领域存在密切关联,其风险可能通过金融市场的传导机制,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

在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基金、民间融资等。

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

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目前国内的“影子银行”,并非是有多少单独的机构,更多的是阐释一种规避监管的功能。

如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是“影子银行”。

几乎受监管最严厉的银行,其不计入信贷业务的银信理财产品,也是“影子银行”。

目前“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

中国银监会发布2012年报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银监会高度关注影子银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银行体系外风险向体系内传导。

年报强调,从实践看,我国绝大部分的信用中介机构都已纳入监管体系,并受到严格监管,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包括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一、影子银行对美国金融结构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变化促进了影子银行体系的迅速发展。

然而,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也加速了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

从本质上看,影子银行体系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一个庞大的二级市场。

该市场的交易成本越低、定价机制越完善、流动性越高,商业银行越有激励将其发放的信贷资产出售,从而在获得价差收益的同时回收流动性。

在此情况下,美国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逐渐由传统的获取存贷利差收益转变为获取低买高卖的价差收益,即商业银行逐渐转变为“生产”贷款的金融企业,其目的是通过出售而并非持有其产品获利。

中国影子银行的典例

中国影子银行的典例

中国影子银行的典例影子银行是指在中国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之外,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为依托,在借贷、证券化、担保和支付等领域进行的金融活动。

以下是中国影子银行的几个典例:1.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是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通常是由商业银行发行,以吸收存款和提供融资服务为主的金融产品。

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广泛,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

理财产品的收益通常高于存款利率,但风险也相对较低。

2.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行为。

在信托贷款中,委托人通常是企业和个人,而受托人则是信托公司。

信托贷款的利率通常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风险也相对较高。

3.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由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行为。

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通常是企业和个人,而受托人则是银行。

委托贷款的利率通常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风险也相对较低。

4.典当融资典当融资是指借款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品,向典当行缴纳一定的费用后获得短期融资的行为。

典当融资通常用于短期融资需求,如紧急支出、购买大件商品等。

典当融资的利率通常较高,但融资速度较快。

5.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或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它们通常为借款人或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履约担保等服务。

担保公司的担保服务可以增加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6.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活动的平台。

它们通常提供在线借贷、在线支付、在线保险等服务。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优点是便利、快捷、高效和门槛低,可以满足个人和企业不同的金融需求。

7.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化为证券的过程。

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化为证券的风险和收益,从而更好地分散风险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8.债券回购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债券后,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买回同一债券的行为。

什么是影子银行影子银行是指什么

什么是影子银行影子银行是指什么

什么是影子银行影子银行是指什么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

下面是为大家的影子银行的相关知识,欢送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尽管没有官方定义,业界普遍认为行使商业银行之功能,未受严格监管的机构,即为“影子银行”。

目前国内的“影子银行”,并非是有多少单独的机构,更多的是阐释一种躲避监管的功能。

如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是“影子银行”。

几乎受监管最严厉的银行,其不计入信贷业务的银信理财产品,也是“影子银行”。

目前“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

中国银监会xx年报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

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银监会高度关注影子银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银行体系外风险向体系内传导。

年报强调,从实践看,我国绝大局部的信用中介机构都已纳入监管体系,并受到严格监管,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包括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系统(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xx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

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机制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为例

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机制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为例

3、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是影子银行实现信用创造的重要工具之一。它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约定 的价格和时间,将资产进行暂时性转移和交易,并在未来某一时间点按照约定 的价格和时间再将资产买回的协议。在这个过程中,回购协议为资金提供者提 供了相对安全的投资渠道,同时也为资金需求者提供了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及其信用 创造机制
2、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出现,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投资者可以通过 购买理财产品获得高于存款利率的收益,同时也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获得更多的 投资机会和更高的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渠道的增加,不仅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 积极性,也促进了资金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
3、促进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出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商业银行和信托公 司的合作模式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了借鉴和启示,使得其他金融机构也开始探 索新的合作模式和创新金融产品。这种创新和发展不仅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竞争 力和效率,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结论
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机制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结果。通过融资性金融 机构、资产证券化机构及回购协议等工具和手段,影子银行创造了具有货币属 性的广义流动性金融产品,增强了传统信贷市场的货币创造能力,间接地增强 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影子银行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也促进了金融市场 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资产证券化机构
资产证券化机构是影子银行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将资产转化为可 流通的证券,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机构通过回购 协议等交易方式,使这些证券在市场上得以流通。在这个过程中,资产证券化 机构不仅为资金提供者创造了投资机会,还为资金需求者提供了低成本的融资 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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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是影子银行吗
编者按
在2021年金融危机以后,“影子银行”作为一个新的金融概念逐渐被市场熟知。

与此同时,我国的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猛,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通过结构安排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引起了业界对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探讨。

易宪容曾表示,“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

按照这个诠释,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指银行理财部门中典型的业务和产品,特别是贷款池、委托贷款项目、银信合作的贷款类理财产品”。

而新任证监会主席肖钢进一步认为“在中国,影子银行通常表现为理财产品、地下金融和表外借贷的形式”,直接把银行理财产品归到影子银行体系。

以上各方的论述,实际上均认为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银子银行。

我们认为,这种诠释值得商榷。

如银行的保理业务,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均不归入影子银行。

故要理清某项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必须先有影子银行的权威定义,再分析该项业务是否符合这个定义。

定义澄清
影子银行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考利(Paul McCulley)于2021年在美联储年会上提出,是指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但目前被广泛接受是202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的定义,影子银行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按照这个定义,影子银行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本身游离于监管之外,或者受到的监管较少。

如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特别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群的民间集资,由于是地下运作,基本上不受监管。

其二,必须可能引发监管套利或者系统性风险。

这个要求实际上表明影子银行是一个动态概念,任何信用中介行为初期,规模较小,监管套利不明显,系统性风险无从谈起,在这个时段就不符合影子银行定义。

随着规模的扩大,可能成为影子银行。

在一个经济体中,仅存在少量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量仅有银行信贷余额的百万分之一,这些民间
借贷的借贷双方均和银行无借贷关系,在此时,民间借贷就不能算为影子银行体系。

对银行理财产品来说,首先它是受银监会监管的。

无论是最初的产品是事前报批,还是现在产品事后报备,监管当局都清楚每一笔业务的交易对手、产品规模、风险点暴露和风险控制手段,并不存在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一说。

非但如此,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或交易对手也受到监管。

如债券类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在债券发行之时就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又如银信合作业务中,银监会会对银行理财资金所投向的单一信托进行监管。

而且,部分相关资产已经在商业银行层面和交易对手层面分别纳入风险资产计算。

其次,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标的一般是债券、其他债权类资产。

隐藏在这些标的资产背后的交易对手比较分散,没有出现同一个标的资产经过多次打包作为不同的银行理财产品出售的现象,故理财产品自身不存在系统性风险。

而且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银行进行分账管理,自身不对产品进行兜底,即便是有产品出现问题,也不会出现挤兑事件。

在理财产品和其基础资产都受到监管当局监管,又无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将其定位为影子银行显然不合理。

对影子银行的进一步诠释
从影子银行的特点来看,它们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特性要求其必须是私募产品。

在目前国内金融监管体系下,公募产品必然会受到监管当局的指导。

判断一个产品的私募性质,有3个标准。

一是参与人数较少,一般少于200人;二是产品认购起点较高,通常为100万元或以上;三是产品不能公开推荐。

银行理财产品除私人银行产品外,均不满足以上3个条件,故非私人银行的理财产品实质是公募产品,自然就不满足影子银行的私募特性。

影子银行应该有类似于存贷业务的信用创造机制。

信用创造机制原本是银行独有的特性,影子银行要行银行之实,就必须具备这一特性,即仅靠自身能完成信用创造过程。

如美国次贷危机中的资产证券化,普通信贷资产可以通过证券化打包成CLO(Collateralised Loan Obligation),CLO又可以通过证券化打包成CBO (Collateralised Bond Obligation),CBO本身又可以经过多次证券化,
实际上每一次证券化的过程都是一次信用创造的过程。

银行理财产品自身无法完成此过程。

银行理财产品的信用创造机制为资金投资于某标的,融资方获得理财资金后,或将理财资金存入银行,或将理财资金用于支付结算,获得资金方再将理财资金存入银行,将理财资金转换为存款,再通过商业银行信用创造机制产生乘数效应。

实际上此信用创造是存款创造,与银行理财产品无关。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目前市面上出现了购买信托受益权的理财产品,而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基础资产包罗万象,其风险需要合理评估。

如果该交易机制进一步演化成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某信托产品A受益权,而信托产品A购买信托产品B 受益权,信托产品B购买信托产品C受益权,信托产品C购买信托产品D受益权,如此往复,则有影子银行之嫌疑。

按照国外的经验,影子银行的产品自身具有较高的风险。

如前面提到的CDO,经过多次证券化之后,原始基础资产与最终产品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

投资银行为了转移风险,通过结构化设计、引入衍生品等方式,并以之作为噱头,降低对基础资产的质量要求,如许多MBS基础贷款的借款人基本上不具备还款能力。

我国市场习惯将银行理财作为存款替代,为了迎合投资者的需求,大多数银行并不敢也不愿将理财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许多银行对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风控标准是与其自营资产一样的。

这样就保证了基础资产的质量,从而保证了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前段时间有媒体指出银行理财是庞氏骗局,风险很大。

所谓庞氏骗局,是指在投资后,投资项目没有现金流流入(实际上投资项目不存在),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依靠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骗局。

银行理财产品都对应着有现金回流的基础资产,自然不是庞氏骗局,更谈不上风险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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