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民宗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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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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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民族、宗教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有效实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民族、宗教活动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局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查处民族、宗教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各自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订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审批——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

第五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对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民族宗教局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族宗教局的任务是:组织实施宗教活动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民族宗教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宗教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民族宗教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对民族宗教组织的管理,及时了解和研究当地宗教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和引导。

第五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合法宗教活动的开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民族宗教局应当严格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履行好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

第七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活动内容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八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建立完善的宗教事务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宗教活动的动态,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民族宗教局设立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科长、科员若干名,具体人数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局长、副局长由宗教事务专业人员担任,具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宗教处设立主任一名,科长、科员若干名,负责具体的宗教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宗教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联系,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和监督水平。

第十三条宗教处应当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引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宗教素养,推动宗教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民族宗教局应当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民族宗教局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二)组织实施对民族宗教团体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协调和解决宗教界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四)指导和督促宗教团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五)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六)开展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宗教素养;(七)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内容的检查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汝州市城市管理执法问题专项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汝州市城市管理执法问题专项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汝州市城市管理执法问题专项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汝政办〔2019〕68号•【施行日期】201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汝州市城市管理执法问题专项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汝政办〔2019〕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近期,相关媒体转载“汝州‘城管’酒后肇事打人”事件,形成网络舆情,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影响了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推动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汝州市城市管理执法问题专项排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违规使用城市管理执法车辆。

各乡镇(街道)要迅速组织力量排查本辖区(含景区、市场)非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违法使用喷涂城市管理统一标识或“城市管理”近似字样车辆,并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

(二)违规穿着城管制式服装。

各乡镇(街道)要集中排查本辖区(含景区、市场)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核准,违规穿着新式、旧式、近似城管制式服装,或者使用、变相使用城市管理执法统一标志标识,并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

(三)编外执法人员管理存在问题。

排查是否存在乡镇(站办)管理人员、各类市场管理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以“城市管理”名义执法,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城管执法人员形象。

二、工作步骤市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立组织领导推进机制,细化工作职责,迅速开展问题排查整改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8日—6月20日)。

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集中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问题专项排查整改工作。

宗教执法实施方案

宗教执法实施方案

宗教执法实施方案宗教执法是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宗教领域秩序、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举措。

宗教执法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有效维护国家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宗教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执法。

2. 公正公平原则:对各个宗教团体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压制。

3. 保护信仰自由原则: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干涉宗教信仰自由。

4. 宗教内部事务自主原则:尊重宗教团体的宗教内部事务自主权,不得干预宗教内部事务。

二、宗教执法的重点任务1. 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对非法宗教聚会、传教、收受捐赠等活动,依法予以打击和取缔。

2. 监督宗教场所管理: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登记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合规运行。

3. 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播:加强对宗教极端思想的监测和防范,阻止宗教极端思想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4. 维护宗教领域秩序:依法处理宗教领域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三、宗教执法的实施方式1. 建立健全宗教执法机构:设立专门的宗教执法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完善宗教执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的宗教执法法律法规,明确宗教活动的管理标准和程序。

3. 加强宗教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宗教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宗教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4. 加强宗教执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宗教执法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宗教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宗教执法的监督和评估1. 建立健全宗教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宗教执法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宗教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 定期开展宗教执法评估:定期对宗教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障宗教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五、宗教执法的工作机制1. 健全宗教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宗教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宗教执法工作的协同配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0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己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1]22号),设置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

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是主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重大部署,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

(二)参与制定本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约有关办法与措施,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

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发展的思路和措施,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呈报、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清真食品的生产和经营。

(五)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办好少数民族科技扶贫培训班和宗教界法规政策培训班。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民宗局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民宗局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宗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宗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直属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民宗局工作实际,以规范、高效、廉洁为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民宗局设立办公室、民族科、宗教科、外事科、侨务科等科室,各科室职责如下:1.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管理、文秘、档案、保密、后勤等工作。

2. 民族科:负责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检查,民族事务的协调处理,民族关系调研等工作。

3. 宗教科:负责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检查,宗教事务的协调处理,宗教关系调研等工作。

4. 外事科:负责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的协调处理,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5. 侨务科:负责侨务政策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检查,侨务事务的协调处理,侨胞权益保障等工作。

三、工作制度第五条工作计划与总结1. 每年年初,各科室根据局工作总体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月底进行工作总结。

2. 每年年底,各科室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对涉及民族、宗教、外事、侨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各科室应及时报告局长。

2. 对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各科室应按时报送处理结果。

第七条会议制度1. 民宗局定期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上级精神,部署工作任务。

2.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考核制度1. 民宗局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第九条奖惩制度1.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民宗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工作制度

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工作制度

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工作制度CATALOGUE 目录•总则•工作职责与分工•工作内容与措施•工作机制与保障•附则CHAPTER总则目的依据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属地管理CHAPTER工作职责与分工宗教事务部门职责牵头协调组织开展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总体方案和计划。

对涉及非法宗教活动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置。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非法宗教活动的发生。

公安部门职责对涉及非法宗教活动的案件进行侦查、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涉及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物品的监管和控制,防止其危害社会安全。

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工作,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

乡镇(街道)职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部门开展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CHAPTER工作内容与措施总结词明确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与范畴详细描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场所的宗教活动、涉及恐怖活动的宗教活动等。

非法宗教活动认定信息收集与研判总结词建立信息收集与研判机制详细描述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渠道,对涉及非法宗教活动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研判,对研判结果及时上报,为决策提供依据。

线索摸排与核查总结词详细描述对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详细描述针对非法宗教活动较为突出的地区,集中力量进行整治,清理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取缔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总结词重点区域整治VS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总结词详细描述CHAPTER工作机制与保障协调机制建立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开展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及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汇总情况、检查进度、解决问题。

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工作有序。

信息共享机制0203督查机制设立专门的督查机构,对全市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民族成分变更和核发清真标识的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序发展,保障全市群众的信教和不信教权利,贯彻好宗教工作促和谐的工作方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二)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评查;(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街道);(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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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民宗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攻,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局行改执法监督机构(政策法规科)对局属行政执法科室(民族关系监督科、民族科,宗教科)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三条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力公室(政策法规科)承当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第三方机构等参与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活动,提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职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且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二)遵究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具有正常展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业务, 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资格;(五)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行攻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职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且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具有正常覆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做执法业务,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资格;(五)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当组织指导局内部行政执法培训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以下事项实施监督、协调:
(一)行政执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行改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专项及综合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个案监督等分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可以采取抽查、暗访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评估等方式,对行救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纠正情况。

有关行政执法科室认为其执法行为并无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科室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又不说明理由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向其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科室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同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行改执法科室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做林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复查。

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法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科室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请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责令撤销:
(一)注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二)法律适用错误
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改正的除外;
(四)超越或者滥用用职权的;
(五)明显不当的:
(六)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行为情以下情形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请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确认违法:
(一)行政执法科室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
履行没有意义的;(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
销内容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的;(四)依法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
机构报请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确以无效:
(一)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部门有效印章的;(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依法应当确以无效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请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对负有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行政纪律给子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请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提交发证机关暂扣或者撤消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追求行政责任的,由行政执法机构报请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提供执法案卷、试听资料、电子数据,不接受查询和其他调查取证的;
(二)干扰、阻碍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三)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四)定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办、交办及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推诿、拖延办理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六)其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行为。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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