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宗局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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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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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

配备兼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处室、直属单位保密工作由处室和单位负责人负责。

同时设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保密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二)制定修订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四)负责审定我局的定密、调密、解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五)负责指导和检查机要、通信、信息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目录一、内容简述 (2)二、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3)1. 保密工作基本原则 (4)1.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5)1.2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6)1.3 明确保密责任主体 (7)1.4 强化保密宣传教育 (8)2. 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 (9)2.1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9)2.2 保密工作日常管理部门 (10)2.3 相关岗位人员职责 (11)3. 保密工作程序及规范 (12)3.1 保密工作流程 (13)3.2 涉密事项管理 (14)3.3 保密监督检查 (15)4. 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7)4.1 保密技术设施建设 (18)4.2 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用 (19)4.3 信息安全防护 (20)5. 保密宣传教育及培训 (21)5.1 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22)5.2 定期培训与教育 (24)5.3 保密意识提升举措 (25)三、保密工作责任与奖惩制度 (26)1. 保密工作责任追究 (27)1.1 责任追究原则与情形 (28)1.2 责任追究程序及处罚措施 (28)2. 保密工作奖励机制 (30)2.1 奖励类别与条件 (31)2.2 奖励程序及待遇 (32)四、监督与考核措施办法 (33)一、内容简述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为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密工作,是指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本单位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包括宣传教育、保密管理、监督检查、泄露处理等多个方面。

本细则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及所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部门和个人。

本细则所规定的保密工作原则包括:突出重点、积极防范、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

本细则所规定的保密工作职责包括: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涉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细则所规定的保密工作措施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管理、涉密场所的管理、涉密活动的管理、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涉密人员的管理等。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版)》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版)》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xx年版)》第一篇:保密工作管理办法(xx年版)x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在网络维护管理过程中涉及国家和企业保密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成立x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组织落实各项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工作基本原则第四条x的保密工作由x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

保密工作将认真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x全体员工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各单位和各职能管理部门负有具体落实保密工作的责任。

保密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教育、管理,并对各部门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通过保密教育,必须自觉树立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务必做到: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准利用工作中的便利条件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六、不准在电信业务、公务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七、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八、不准在公共场所议论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九、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十、携带秘密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外出时,不得违反保密规定;第六条员工凡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丢失秘密载体的,视其情节和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则和公司有关规定将给予泄密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成立x保密委员会一、x保密委员会组成人员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二、x保密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日常办公设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第四章保密工作制度第八条x保密工作实行由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3.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2013年10月29日附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宗教事务局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机构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三、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国家宗教事务局要坚持“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践行“尊重、包容、团结、合作”的机关核心价值理念。

第二章领导职责五、国家宗教事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局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涉密载体的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的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的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加强涉密载体的管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障国家安全和单位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涉密载体指的是载有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的各种物质载体和非物质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移动存储设备、电子信息系统等。

3. 所有接触和处理涉密载体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涉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2. 保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涉密载体进行清点、登记,并建立详细的管理台账。

3. 对于涉密信息的传输和访问,实行权限管理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三、涉密载体的使用管理1. 涉密载体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仅限于授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

2. 使用涉密载体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转借给他人。

3.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密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涉密载体的传递与携带1. 涉密载体的传递应通过安全可靠的方式,避免在非安全的环境中传递。

2. 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时,必须经过保密管理部门审批,并由指定人员负责。

3. 在涉密载体的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加密、封装等。

五、涉密载体的销毁与报废1. 对于不再使用的涉密载体,应根据其敏感程度采取相应的销毁措施,确保信息不被恢复。

2.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并记录销毁的时间、方式和结果。

3. 对于因故障或其他原因报废的涉密载体,应同样按照销毁程序处理。

六、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1. 一旦发现涉密载体丢失、被盗或泄露等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损失。

2. 同时,应向上级保密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3.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七、监督检查与培训教育1. 保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涉密载体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24年度保密工作要点

2024年度保密工作要点

一、加强保密安全意识教育培训1.组织开展保密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保密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政策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的培训,让员工深入了解保密相关知识,掌握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

2.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熟悉保密工作流程和保密措施,提高他们的自觉保密意识。

特别要对涉密岗位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加强他们保密安全方面的专业素养。

3.建立健全保密宣传制度,通过内部刊物、网站、会议等形式宣传保密方针政策,提高员工的保密安全意识。

二、加强保密管理制度建设1.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责任制度、保密管理办法、保密工作流程等。

从保密意识教育、保密工作组织、保密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制定规范,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完善保密审查制度,对员工入职、晋升、离职等重要节点进行严格保密审查,确保关键岗位人员的保密背景无安全隐患。

3.加强对密级评定的管理。

制定密级评定办法,明确密级评定的程序和依据,确保对涉密信息的保护符合相关规定。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公安、安全机构建立保密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及时传递重要的安全信息,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保护1.建立完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采用网络安全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对重要信息进行加密和防护,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2.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进行网络安全漏洞扫描和风险评估,及时修补漏洞,确保网络系统不受外界攻击。

3.加强对员工使用移动设备的管理,制定相关规定,对员工的移动设备进行监管和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防范措施、应急响应流程、救援方案等,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和处置。

2.加强组织预案演练,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3.强化信息安全事件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信息安全事件,防止重要信息的泄露和损失。

民政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民政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民政档案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政档案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民政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民政部门的档案保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传输、使用、销毁等全部过程。

第三条民政档案保密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各类涉密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第四条民政档案保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防范、层层审核、限制使用、追究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工作责任制度。

第五条民政档案保密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按照涉密程度、重要性等不同,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一般的保密等级,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第六条民政档案保密管理组织机构应当依法行使档案保密管理职责,加强对档案保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民政档案保密管理工作应当密切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档案保密管理工作效率。

第八条民政档案保密管理工作实行谁泄密、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依法追究档案保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民政档案保密管理工作应当不断加强档案保密技术水平,提高档案保密防护能力,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第二章民政档案保密等级划分第十条民政档案保密等级划分应当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关联对象等因素,定期进行评估和确认,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第十一条氰政档案保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一般的4个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绝密档案:信息涉及国家核心利益、重大政治、经济、安全等重要事项,严格限制查阅和传输,必要时采用多重加密措施进行保护。

(二)机密档案:信息涉及国家重要利益、重要行政决策和管理事项,限制查阅范围较大,必要时采用加密等措施进行保护。

(三)秘密档案:信息涉及国家一般行政事务、公共服务等一般事项,限制查阅范围较宽,采取一定保密措施。

(四)一般档案:无限制查阅范围的档案,不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氰政档案保密等级的审批和确认应当由专门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属于绝密和机密的档案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方便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在局党委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成立市民政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机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根据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局保密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和适时调整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负责对本局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监督和检查本局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决定保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五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局保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本局保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或调整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负责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对通讯和办公设备及涉密计算机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完成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局保密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具体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局属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制定本单位保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开展保密检查,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教育、监督和管理,具体组织落实保密工作任务。

第三章涉密文件资料管理第七条本局各项工作的保密范围及密级,按照民政部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涉密文件资料遵循严格管理、严格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各科室、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并报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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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保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市民宗局负责对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市民宗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市民宗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市民宗局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重复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公开。

第十条市民宗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报到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民宗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市民宗局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市民宗局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分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该我局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我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报市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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