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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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明确权利与职责,规范公司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投资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市政府直接或授权相关职能机构对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投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对批准设立的国有投资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二章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三)注册资本可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决定,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四)市政府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章程。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玉林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玉林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玉林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玉政办函〔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玉林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函〔2016〕22号玉州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玉林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14日2016年玉林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案玉林城区农贸市场建设2016年玉林市20个重大项目之一,为抓好重点项目的建设,积极培育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快建设步伐,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将城区农贸市场作为城市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加大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切实破解以街为市、以路为市和管理混乱的乱象,为推动“两城市一中心”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新建一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现有农贸市场。

通过硬件改造和管理提升,全面提高农贸市场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服务能力,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方便快捷、干净整洁、安全放心的商品交易场所。

逐步取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占道市场和规模过小的露天市场。

三、组织机构根据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需要,成立玉林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农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吕剑枫副市长副组长:宁春泉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市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卢苇市商务局局长唐胜玉林地产集团董事长成员:何海高玉州区副区长梁建新玉东新区管委副主任吴永华市财政局副局长李耀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封科洪市住建委副主任杨世林市商务局副局长刘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钟刚市工商局副局长卢瑞广玉林地产集团董事、副总经理陈辉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杨世林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玉政办函〔2019〕70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5日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健全完善玉林市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玉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00的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

加强全市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测的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本市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水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各司其职,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推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深化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改善其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玉政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6日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玉林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工作要求,积极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自治区原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反馈意见整改,加快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重托,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将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自治区原主要领导离任审计指出问题整改作为推进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二、攻坚目标(一)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推进城区(县城)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和推进城区(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容新建;加快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到2022年底,玉林市和北流市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力争达到35%,2025年底收集率力争达到65%以上,期间每年达到自治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要求;2025年县城(不含县级市)污水平均处理率提高到95%以上,期间每年达到自治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要求。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玉政办发[2007]188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7〕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建规委、房产局、规划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做好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各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给予货币补偿,符合用地安置条件的.可给予用地安置。

(一)货币补偿1.宅基地。

(1)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

按征地公告当时原状条件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地价补偿;如证书登记面积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农户住宅用地标准限额(以下简称“法定用地限额”)且存在闲置的,超出部分中的闲置地按评估地价的80%补偿。

(2)未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占地: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90%补偿。

1982年3月至拟征地公告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完整住宅基础、已崩塌祖传住宅房屋和周边由本户住宅房屋呈“回”或“凹”字形环圈的天井等占地: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建设的,以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根据农户的法定用地限额及他处另有(被征、未征)宅基地数量情况,分别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补偿:他处宅基地面积已达法定用地限额的,按40%补偿,他处宅基地面积未达法定用地限额的.差额内部分按80%补偿,超出差额部分按40%补偿。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玉政办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6日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玉林市地处广西东南部,位于粤桂两省区交界处,土地总面积1283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保有量361.65万亩,园地(未含茶园)230万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切实做好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结合玉林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立足我市实际,坚持生态立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山美水美田园美的“美丽玉林”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5]2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5]2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5]2号)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林市市政管理局、玉林市建设局、玉州区政府负责玉林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工作。

玉林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制定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

玉林市建设局、玉州区政府及所属的街道(镇)、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本市市区主要街道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应与玉州区政府、玉林市市政管理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一)包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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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31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征收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及对象:玉林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及营运车辆、营业场所等,均须按照本征收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确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单位自运外均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四条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单位.由其直接征收和委托各相关服务或职能部门代收代扣。

委托代收代扣的,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代收代扣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书。

凡未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执行玉林市物价局和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制定的项目和标准。

(一)本市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收7元,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玉林市自来水公司和玉林市玉州区江南自来水厂随水费代收。

共用水表的居民住户,户数由社区协助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且具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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