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时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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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时管理制度

公司计时管理制度

公司计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公司计时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制定并执行。

第二章工作时间安排1. 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具体的工作安排由部门主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拟定,并经员工确认后生效。

2. 员工上班时间为早上8:30开始,下班时间为下午5:30结束,午休时间为12:00-1:00。

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并按时下班。

3. 部门主管根据工作情况和员工个人意愿,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时间,但需提前告知员工并事先征得员工同意。

4. 出差或外出办事时,员工需要提前向直接主管汇报,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出差管理程序办理。

第三章签到签退规定1. 每日上班前,员工需通过公司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

签到时间早于上班时间的,视为迟到,需扣除相应的工资。

2. 工作期间需要离开工作地点时,员工需通过考勤系统进行签退,签退后需说明离开原因和预计返回时间。

3. 每日下班前,员工需通过考勤系统进行签退,未签退的,按照旷工处理。

4. 员工请假,需提前向主管汇报并申请,签到签退应按照请假单上的时间进行记录。

第四章加班管理1. 员工需要加班时,需提前向部门主管汇报并征得同意,否则视为违规加班。

2. 加班费以及加班补助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小时加班需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3. 部门主管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量,避免频繁加班情况的发生。

4. 员工加班的原因和情况需在考勤系统中记录,以便公司做出相应的决策。

第五章调休管理1.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提出调休申请,调休需提前向主管汇报并得到同意。

2. 调休时间应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确保公司正常运转。

3. 调休记录需由员工和主管签字确认,作为考勤记录的一部分。

第六章外出考勤管理1. 公司实行外出考勤制度,员工外出办公或出差时需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考勤记录,并确保准确无误。

工时制度管理办法

工时制度管理办法

工时制度管理办法一、背景在一个组织中,合理有效的工时制度管理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维持企业正常运营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工时制度管理办法是每个组织都需要关注和重视的事项。

二、目标1. 确保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合理合法,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避免超时劳动和过度劳累。

2. 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时间浪费和资源浪费。

3.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享受到合适的休息和休假。

三、适用范围本工时制度管理办法适用于组织内所有劳动者,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工。

四、具体规定1. 工作时间安排1.1 每日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根据具体岗位需要和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安排。

1.2 周工作时间: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一周工作天数为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1.3 加班安排:对于临时性工作需要加班的情况,应经过劳动者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2. 休息和休假2.1 工作间隔和休息: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应有至少半小时的休息时间,劳动者每连续工作6小时,应有至少1小时的休息时间。

对于特殊工作岗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2 周末休息:劳动者每周至少享受一天完整的休息,一般为周六或周日。

如果需要调整休息日,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进行合理安排。

2.3 年假和带薪假期: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和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假和带薪假期。

具体安排和细则另行制定。

3. 考勤管理3.1 打卡制度:组织内部实行打卡制度,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上班和下班打卡记录,用于工时计算和考勤管理。

3.2 请假制度:对于需要请假的劳动者,应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4. 工时监督和投诉机制4.1 工时监督:组织内设立专门的工时监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执行工时制度管理办法,及时发现和处理工时违规行为。

4.2 投诉机制:对于劳动者的投诉和举报,应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公司工时规章制度怎么写

公司工时规章制度怎么写

公司工时规章制度怎么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合同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公司工时管理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法规定。

第四条公司工时管理实行定期检查评估制度,对员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工时安排第五条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六条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单位和员工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上下班时间。

第七条弹性工作制度:公司可酌情组织员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安排,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需上级领导批准并进行备案。

第八条节假日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员工在节假日进行工作,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补休假期,并提前通知员工,员工有权利进行选择。

第九条加班安排:员工如有加班需要,应提前向主管领导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加班工作。

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给加班员工。

第十条夜班工作:公司如有夜班工作需要,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夜班工作规定,对夜班员工的健康和生活进行保障。

第三章工时记录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员工工时记录系统,每位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等工时数据将被准确记录并保存。

第十二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通过刷卡、登记等方式进行工时记录,不得擅自调整工时记录,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四章工时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检查,加强对员工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对表现优秀和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奖励或处罚。

第十四条若员工违反工时规定,公司有权依据员工行为严重性进行相应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薪、停薪留职、解雇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提前向所有员工公布并告知。

国家电网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考勤管理,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请假、休假及迟到、旷工等行为,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编员工、合同制员工及试用期员工。

临时工、实习生等其他用工形式的考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工作时间1.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如下:-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注:具体工作时间以公司公告为准。

2.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履职,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3. 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部分岗位实行弹性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具体方案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4.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如有违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员工每日需通过公司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员工卡等。

- 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如有变动,应及时向考勤管理员申请更新。

- 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签到,签到记录将作为考勤的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 员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 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8:30(冬季)或8:00(夏季)至9:00,下午13:30(冬季)或14:00(夏季)至14:30。

- 下班无需签到,但员工离开时应确保已记录加班或调休等信息。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应在返回工作岗位后第一时间完成签到,并填写因公外出单,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等信息,由直属上级审批。

- 因公外出单将作为考勤异常的补充说明,并存档备查。

4、忘记签到处理- 员工如忘记签到,应在当日内向直属上级报告,并填写忘记签到申请表,经直属上级审批后,交由考勤管理员备案。

公司工时核对管理制度

公司工时核对管理制度

公司工时核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工时核对管理制度。

二、工时核对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工时核对方式1.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公司设立工时核对系统,记录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等相关信息。

员工应该按照系统生成的工时记录进行核对,确保工时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员工也可以通过公司指定的工时核对方式,如签到表、考勤机等进行工时核对。

四、工时计算规则1.标准工作时间以每周40小时为基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安排。

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加班时间按照公司规定的加班费标准进行计算,加班时间应当得到领导的书面批准,并在系统中记录。

3.请假时间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制度进行计算,员工应当提前报备请假事宜,并在系统中记录请假信息。

五、工时核对管理1.公司设立专门负责工时核对管理的部门,负责监督员工工时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工时记录的义务,遵守公司的工时管理制度。

3.公司会定期对员工的工时记录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工时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将依据公司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六、违规处理1.员工违反工时管理制度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调整工作安排、扣减绩效工资、停止发放奖金等。

2.严重违反工时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处理。

七、附则1.本工时核对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需修订,应当报领导同意并重新发布。

2.员工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和利益。

以上为公司工时核对管理制度,望广大员工遵守执行,做到真实、准确地记录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

标准工时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标准工时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标准工时管理制度细则范文标准工时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工作,制定本标准工时管理制度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的内容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并进行及时修订,以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第四条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工时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第五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如有违反,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工时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工时定义第七条工时是指员工在完成工作任务所消耗的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八条正常工作时间是指员工按照合同规定所应当工作的时间,一般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第九条加班时间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工作的时间。

第十条休息时间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享受的休息、吃饭和上厕所的时间。

第十一条员工在公司内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计算,并记录在工时管理系统中。

第三章工时安排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工作时间表,明确员工的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

第十四条员工需要在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当提前向上级主管请示,并经批准后才可以加班。

第十五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六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休假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员工的休假制度,并明确员工享受的年假、病假、事假等具体条款。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根据公司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前申请休假,并经上级主管批准。

第十九条员工在休假期间不得参与公司工作,不得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休假制度,合理安排员工的休假时间。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休假前应当将工作交接给其他员工,并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

公司工时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工时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时制度管理办法公司⼯时制度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公司⼯时制度管理,合理安排员⼯的⼯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企业⽣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集团公司有关⼦公司、各分公司、部门及公司直管项⽬部内与公司建⽴正式劳动关系,且签订全⽇制⽤⼯合同的在岗职⼯。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施⼯⽣产要求与各类岗位特点,对公司各类⼈员分别实⾏标准⼯时制度、不定时⼯时制度以及综合计算⼯时制度。

第三条标准⼯时⼯作制度的管理标准⼯时⼯作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员⼯每⽇⼯作8⼩时、每周⼯作40⼩时的⼯时制度。

1、实⾏标准⼯时⼯作制⼈员范围公司除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以外的其他与公司建⽴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实⾏标准⼯时⼯作制。

2、对实⾏标准⼯时⼯作制的员⼯,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加班及延长⼯时⼯作。

确因⼯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履⾏加班审批⼿续,做好加班记录。

3、实⾏标准⼯时制度的员⼯加班后,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安排员⼯调休。

如⽆法安排调休,双休⽇加班的,按员⼯本⼈加班⼯资计算基数的200%⽀付加班⼯资;在法定节假⽇加班的,按员⼯本⼈加班⼯资计算基数的300%⽀付⼯资。

第四条不定时⼯作制度的管理不定时⼯作制是指企业因⽣产特点,需要安排员⼯机动作业,⽆法实⾏标准⼯时制度,采⽤不确定⼯作时间的⼯时制度。

1、实⾏不定时⼯作制的⼈员范围由于⼯作突发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强,不适宜规定固定⼯作时间的,实⾏不定时⼯作制。

主要适⽤以下⼈员:1)公司⾼级管理⼈员、中层管理⼈员及其专职秘书、专职司机;2)市场营销⼈员、物质采购供应⼈员、清⽋⼈员。

3)从事长途运输的司机、装卸、押运⼈员,⼩车司机。

4)其他因⼯作特殊,不适宜规定固定⼯作时间,需机动作业的⼈员。

2、实⾏不定时⼯作制的员⼯,不受《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的⽇延长⼯作时间标准和⽉延长⼯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生产工时管理制度

生产工时管理制度

生产工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生产工时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生产工时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及生产岗位的管理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适用于全体员工。

三、工时制度1. 标准工时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标准工时为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工作8小时。

加班工作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周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 休息制度(1)休息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休息日须有计划、有序地安排。

(2)法定节假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3)加班和调休: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安排员工加班,但需提前与员工沟通协商,加班时长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

同时,加班后应及时安排调休。

3. 弹性工作制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弹性工作制,具体执行办法由企业与员工充分协商确定。

四、考勤管理1. 考勤要求员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出勤,不得擅自迟到、早退或缺勤。

2. 考勤方式采用电子考勤、人脸识别考勤等方式进行考勤管理,员工须按时打卡并保持考勤记录的准确性。

3. 请假制度员工请假需提前向主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请假擅自离岗者将按旷工处理。

五、加班管理1. 加班情况加班需由主管安排,并填写加班申请表,由员工及时填写加班表,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员工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加班。

2.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平时加班工资为工资的1.5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工资的3倍。

六、岗位轮岗根据生产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可进行岗位轮岗调整,工作不得超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范围。

七、异常情况1. 突发事件如遇到火灾、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员工需听从管理人员的命令,有序撤离或紧急处理,并积极配合。

2. 加班预警如遇到生产计划的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大量加班工作时,应提前向员工发出加班预警,充分尊重员工的休息权利,合理安排加班时间和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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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时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时制度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有关子公司、各分公司、部门及公司直管项目部内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在岗职工。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生产要求与各类岗位特点,对公司各类人员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第三条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管理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人员范围
公司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外的其他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及延长工时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做好加班记录。

3、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安排员工调休。

如无法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工资。

第四条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管理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安排员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
由于工作突发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强,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专职秘书、专职司机;
2)市场营销人员、物质采购供应人员、清欠人员。

3)从事长途运输的司机、装卸、押运人员,小车司机。

4)其他因工作特殊,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在法定节假日由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工资。

第五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管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由于受市场、生产工艺、设计、设备、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季节和天气、工期及交货期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集中地连续性工作的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从事建筑安装现场施工、设备检修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以及直接为其提供支持、服务的管理、辅助及后勤服务等人员;
2)仓库保管员、门卫、保安部门外勤等值班人员;
3)设备材料接运及装卸人员;
4)其它受自然条件或客观条件限制,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2、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保障职工休息权利,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各类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公司对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周期为一年。

各单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以为季、半年、年或者项目工期,确定综合计算工时周期。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在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各单位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4、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调休的,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出部分必须由各单位在施工生产淡季安排员工调休。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150%支付工资。

由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工资。

第六条为兼顾员工与企业双方的利益,既保证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又保证企业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内部劳动组织和员工工作时间。

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
1、对于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度人员,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员工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确定(不包括效益奖、工龄工资、职称工资、技能工资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下同)。

2、对于实行协商工资制度的管理人员,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比照公司机关同岗级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

对于实行协商工资制度的后勤辅助岗位人员,其加班工资基数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对于实行定额计件以及其他各种形式承包工资制度的作业人员,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且无法安排调休的,对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部分,各单位可采用调整定额单价及承包价格的方式支付加班工资,或按本人岗位工资确定加班基数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由各单位同员工集体协商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支付加班工资。

4、对于加班工资基数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5、上述各类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均不应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特点严格按岗位加以确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

在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基层工会的同意,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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