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保障孩子权益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幼儿园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包括幼儿)全面发展和全面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保障幼儿的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遵循该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幼儿园提供符合幼儿发展需要的教育和照顾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对于全体少年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政策,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和保障机制。
幼儿园作为义务教育的前导环节,在教育内容和目标上应与该法规定的内容相符,并配备符合标准的专职教师,确保幼儿得到适宜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加强防范措施,确保幼儿的安全。
该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对于在幼儿园出现的不良行为,幼儿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国家对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防火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制度,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针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制定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的防控措施。
幼儿园在疫情防控中,应加强幼儿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疫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 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幼儿园管理实际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
最新教育政策与法规---大全

《教育政策法规》1、1981 年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依法治教意义。
依法治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的工作方针。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
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含义。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依法治教”这一概念进行深入理解:1法治教的主体;2依法治教的范围-教育的有关活动;3依法治教的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
4、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⑴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⑵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⑶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⑷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⑸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5⑴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⑵依法治教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⑶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⑷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则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7、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⑴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⑵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储存⑶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还体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8、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⑴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⑷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9、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在我国严格的规定了受教育的权利,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受教育权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
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
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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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关键词 关于《义务教育法》的
经费
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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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
体罚 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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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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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对待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 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 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 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 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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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 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 成损失的; •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
承担的后 果
责任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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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爱护学生 保护自己
维护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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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
• (一)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
– 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
– 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
– 义务教育法(1986公布,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 效)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模块一、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2.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教育单行法律。
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六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19月1日起施行).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1)由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
除了上述五种主要形式外,教育法还有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和教育国际条约或协定两种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
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
具体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教
育方针政策的基本原则;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教育事务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规章是中
央和地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是中央和地
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为加强教育管理、促进教育和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二、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教育主管部门是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能和权力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规程和办法;审批
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学校评估;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和公办学校管理;促进教
育和发展等。
三、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四、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五、教师法律法规
六、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七、校外培训机构法律法规
总之,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领域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教育
从业者和教育管理者应当熟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管理和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
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课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典型例题】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 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 )。
A 防范意识 B 道德意识 C 法制意识 D 保护意识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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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是( )。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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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立法过程 《教师法》的内容 立法宗旨 适用范围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资格与任用 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教师的待遇 法律责任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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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假期的带薪休假。(p41) 2.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p41) 3.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 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A 旷课、夜不归宿
B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C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D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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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内容解读 1、总则 2、事故与责任 3、事故处理程序 4、事故损失的赔偿 5、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的意义
我国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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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
教育法律法规具有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教育作用 D 保障作用
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教育是保障儿童权益和促进其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
在中国,有几项与幼儿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被遵守和执行。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幼儿教育是义务教育的第一阶段,国家应当提供优质的幼儿教育资源,保障儿童享有平等接受幼儿教育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确保幼儿教育过程中的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抚养、教育子女,对于幼儿教育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商议决定幼儿教育的方针和方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职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了保护。
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秉持专业精神,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幼儿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幼教专业知识和教育能力,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幼儿教育场所的消防安全。
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保障幼儿教育的安全。
以上是与幼儿教育有关的部分法律法规,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保障幼儿教育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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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2.1:现行有关
教育的法律法规
——来源:安徽教师招聘网(//)
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
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习及其他交易机构,必须具体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T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
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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