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目录一、医院概况1、医院简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2016年02月02日至2020年02月01日。
医院名称:平南县丹竹镇中心卫生院登记号:PDY00011-045082111C1001执业地点:平南县丹竹镇丹竹街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健南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计划生育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床位:编制床位95张,实际开发120张联系电话:************网址:*****************2、职能科室设置办公室:主要业务项目:收发文件、安排会议、接待、人员组织等办公日常工作。
负责人:布秀珍科室人员:工作人员2人。
财务科:主要业务项目:人事管理、会计、出纳。
负责人:黄秋敏科室人员:工作人员2人。
信息科:主要业务项目:医院系统、设备维护,信息安全。
负责人:黄成俊科室人员:工作人员1人。
住院部一区:主要业务项目:综合病区、急诊、危重病、呼吸、心血管、泌尿、消化等各类常见病的诊治。
负责人:梁础科室人员:医生5人,其中中级1人,初级3人,跟班医生1人。
护士10人,初级师3人,初级士6人,跟班护士1人。
儿科:主要业务项目:儿科。
负责人:韦金文科室人员:医生5人,其中初级4人,跟班医生1人。
护士8人,其中中级1人,初级师1人,初级士5人,跟班护士1人。
中医、理疗康复科:主要业务项目:中医、理疗康复。
负责人:吴柏松科室人员:医生10人,其中中级1人,初级7人,跟班医生2人。
护士7人,其中中级2人,初级士5人。
妇产科:主要业务项目:妇科各种常见病及多发病、孕产妇保健、优生优育、计划生育、产科。
负责人:陈勇清科室人员:医生6人,其中主治医师1人,初级5人。
护士7人,其中初级师2人,初级士5人。
公卫科:主要业务项目:疫情报告、传染病监测、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1]14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2733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39.png)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妇幼保健院: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推动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0〕2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广东省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为做好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推动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建立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加强我省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与发展,提升我省妇幼卫生工作能力和水平,规范服务,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均等化,推动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
二、考核对象全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辖区内提供妇幼卫生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考核内容(一)政府保障: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医疗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妇幼保健人员配备及服务能力。
(三)妇幼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数量及质量,妇幼保健服务的管理,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卫〔2012〕112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专科医院)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四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
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三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并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工作可委托适宜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九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二级及以下的医院,评审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上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对下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下级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妇幼保健的组织机构

妇幼保健的组织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有妇幼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实行垂直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
一、妇幼卫生行政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市(地)的卫生局,县(县级市、区)卫生局。
卫生部设妇幼与社区卫生司,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均设妇幼卫生和与社区卫生相关的处室;市(州、盟)卫生局设基层卫生与妇幼卫生科;县卫生局配有兼职或专职干部。
各级行政机构业务都接受上一级机构的领导,在各级卫生厅(局)统一领导下,负责开展本地区妇幼保健工作。
二、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主要由省(直辖市)、市、县妇幼保健院(所、站)组成,包括各级妇产科医院与儿童医院,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种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科研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计划生育科、预防保健科、儿科,妇产科、儿科诊所等。
这些机构均是防治结合的卫生事业单位,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接受上一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全省妇幼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核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妇幼保健院应设保健部分和临床部分,负责本地区的妇幼保健业务技术指导。
条例还对全国各地各级妇幼保健组织机构的名称进行规定,凡设有正式床位的妇幼保健机构,统称为“院”;凡不设床位但开展门诊业务(包括设置少量观察床位)的统称为“所”;凡既不设床位,又不开展门诊,而对基层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的统称为“站”。
该条例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应设置妇幼保健院(或分别设立妇女保健院、妇产医院及儿童保健院,儿童医院);各地、市(州、盟)、县根据具体情况(人口多少,以及妇幼卫生工作基础),设妇幼保健院、所或站;在条件较差、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基础薄弱的省、自治区可设妇幼卫生工作队。
各级保健机构应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到以临床为基础,把保健、医疗、科研、培训密切结合起来,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进行防治。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六月三日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督导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粤卫办函[2011]403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督导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403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妇幼保健院:为做好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妇幼卫生调查制度》要求,定于11月下旬开展全省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交叉质控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各地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成效、存在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意见。
具体督导内容如下:(一)妇幼卫生监测:包括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以医院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共6项监测工作。
(二)妇幼卫生年报:包括国家年报和省年报两部分,重点核查年报中的系统管理、死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数据。
(三)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项目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二、督导时间2011年11月22日-24日。
具体行程安排见附件1。
三、督导对象和方式2011年督导广州、佛山、惠州、河源、阳江、茂名6个市,每个市抽取1个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县(市、区)。
根据《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和《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考核标准》(附件2),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督导:(一)听汇报:听取被抽查县(市、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汇报。
(二)查资料:查看妇幼信息数据报送情况,抽查核对部分报表,检查县、市级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情况。
核对计生、疾控、公安、医保等相关部门人口数据。
(三)现场检查:每市抽查1个县,每县抽查县妇幼保健院、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各1间。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100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1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0ec6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1b.png)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10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妇幼保健院: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管理,调整和优化妇幼保健机构资源配置,完善服务网络,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卫〔2010〕35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优化妇幼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评审原则、目标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的原则。
通过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逐步建立功能健全、技术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全省城乡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三、评审等级、标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等级分为二级、三级两个级别,并根据评审得分各分为甲、乙两个等次。
三级妇幼保健院:是负责辖区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向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妇幼保健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教学任务的区域性妇幼保健机构。
二级妇幼保健院:是负责辖区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向多个社区提供妇幼保健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教学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经批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名单的通告-粤卫通[2014]4号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经批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名单的通告-粤卫通[20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dafd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39.png)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经批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名单的通告正文:----------------------------------------------------------------------------------------------------------------------------------------------------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经批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名单的通告(粤卫通〔2014〕4号)截至2014年3月31日,广东省经批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机构共计29家,现将机构名单予以通告。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14日附件:广东省经批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地区机构名称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单位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广州市妇婴医院)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广州市番禺区妇幼保健院)深圳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珠海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佛山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韶关韶关市妇幼保健院惠州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医院东莞东莞市妇幼保健院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中山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江门江门市妇幼保健院江门市中心医院茂名茂名市妇幼保健院清远清远市人民医院顺德顺德区妇幼保健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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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服务监督部门(人)的投诉电话、信箱和投诉方法
可在门诊大厅、候诊大厅、住院部等处显著地方设置医疗服务举报或投诉信箱、投诉咨询电话、意见簿等形式公开
其他
其他补充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保健机构认为属于政务公开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情况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等形式公开
向患者公开的信息
类别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备注(法规依据等)
病人和保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涉及病人和保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的重点内容
以公示栏/电子屏/宣传小册等形式公开
工作服务人员
工作人员识别标志
医生: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佩戴胸卡,并提供查询服务
护理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医技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内部交通情况
急诊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院内停车场与车位、院内行车指引(清晰易懂,文字使用规范)
可采用设置指示标牌、路标、应急指示灯等方式公开
周边交通情况
周边公共交通停靠站名、院外周边停车场与车位(清晰易懂,文字使用规范)
行风建设
医德医风建设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可在门诊大厅、候诊大厅、住院部等处显著地方,以公示栏/电子屏/宣传小册等形式公开
主要辅助检查项目的预约流程与报告时限
进行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前的告知
进行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前的检查须
知及注意事项
进行辅助检查项目前的告知
进行心电图、超声、造影、CT、MR等辅助检查前的检查须知及注意事项
医疗纠纷的查询服务等形式公开
类别
信息名称
(3)批准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如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等
院外妇幼保健管理
(1)本地区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机构分布及保健工作运行程序及各级网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母子保健手册、妇女病普查、儿童保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服务等
(2)本地区妇幼保健工作质量管理情况:妇女保健管理,特别是孕产妇保健情况;儿童保健管理工作情况特别是儿童生长发育和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情况
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
卫生部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所在科室的显著地方,可以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制件的形式公开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类别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备注(法规依据等)
机构
资质
依法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业务范围及等级评审证书的各项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准予开展的诊疗科目及代码、校验情况等项内容
在门诊大厅或正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栏)/电子屏和保健院网站/宣传册等,并提供查询服务
各专科、专业门诊安排
专科、专业门诊服务内容及特色
服务时间
门诊、急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
类别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备注(法规依据等)
医疗保健服务
门、急诊主要服务流程
门诊、急诊挂号,就诊、取药、交费等事项的流程与服务地点
以公示牌/电子屏/网络介绍等形式公开
预约专家号的流程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公开
医用耗材价格
主要医用耗材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价格
住院病人费用“每日清”
住院病人费用“每日清”制度和查询制度;出院时提供总费用清单,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明细
可采用提供查询服务,并能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公开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总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计价检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备注(法规依据等)
服务价格
收费查询制度
针对各种收费项目的查询制度
以公示栏/电子屏的形式公开
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价格
经过批准的各种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等形式公开
药品价格
常用药品通用名、生产厂家、剂型、规格、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类别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备注(法规依据等)
保健院环境
各科室位置格局、指示
保健院结构布局示意图:各科室位置格局、指示标牌(清晰易懂,文字使用规范)
可采用设置指示标牌、路标、网站、宣传册等方式公开
应急避难
院内应急通道指印及避难撤退路线,急诊“绿色通道”路径指示标牌等(清晰易懂,文字使用规范)
可采用设置指示标牌、应急指示灯等方式公开
类别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备注(法规依据等)
妇幼保健管理
院内妇幼保健管理
(1)本单位在妇幼保健三级网中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可用网站/公示栏/电子屏/宣传册等形式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2)本单位开展的妇幼保健服务项目,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保健等;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保健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院长/主要负责人姓名、职能科室设置、床位数、保健院电话、网址等项内容
诊疗、保健技术准入
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的各项诊疗、保健技术及特殊临床检验项目的名称及有效期,包括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
可用公示栏/电子屏,张贴科室/提供查询等形式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以书面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提供查询服务等形式公开
特殊诊疗服务流程
患者接受重症监护(ICU)、介入/有创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特殊诊疗的服务流程
以面对面告知,提供咨询服务等形式公开
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与报告时限
主要临床检验项目的预约流程与报告时限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或印刷在检查单的背面等形式公开
病历复制服务
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的流程
在医务管理部门和病案管理部门以公示牌的形式公开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类别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备注(法规依据等)
服务告知
患者的病情告知制度
为患者进行手术治疗、有创伤性诊断(治疗)、产前诊断、中晚期引产、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以及特殊检查(治疗)前应履行的告知情况
行政管理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任职部门、职务的标牌
后勤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任职部门、职务的标牌
见习、实习、进修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学习身份、专业情况或职称的标牌
医疗保健服务
保健院服务基本情况
各科室及医技科室设置名称、服务内容等情况
以公示栏/电子屏/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公开
重点学科/室的人员情况
各重点学科/室的学科带头人资质信息
可用公示栏/电子屏/网站/提供查询等多种形式公开
各重点学科/室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资质信息
承担教学任务情况
承担各院校医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任务应挂“教学医院”的牌匾
在保健院的门诊大厅或正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栏)
门诊服务咨询
门诊大厅设置咨询服务台,可获取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可采用设置咨询服务台,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的形式公开
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程序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等形式公开
《母婴保健法》及有关规定
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为保健对象、门诊患者提供妇幼保健、常见疾病防治、合理用药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可用文字、图片、影视、讲座、大课堂、健康教育处方、个别面对面等多种形式公开
住院主要服务流程
留观、入院、出院、转科、转院的服务流程
以面对面告知、书面介绍等形式公开
非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
除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之外,当前还能提供的特需服务和自费医疗保健服务项目
以公示牌/电子屏/网络介绍等形式公开
特殊人群优先措施
对急危重症患者等在内的特殊人群服务优先措施
各服务窗口的显著地方以公示牌的形式公开
〔2002〕2606号
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
为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查询,包括药品和医疗保健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等明细
以提供查询和服务费用清单的形式公开
其他
其他补充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保健机构认为属于政务公开需要公示的其他服务情况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等形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