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制动性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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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评定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评定

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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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人员配置
基本要求: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 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 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 认并持证上岗
所有检验人员需经省运管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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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配备
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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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评定项目分级项与不分级项一览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分级项 不分级项
1
5.1 整车装备与外观
4
19
2 5.2 动力性
1
1
3 5.3 燃料经济性 4 5.4 制动性 5 5.5 转向操纵性
1
0
2
3
1
2
6
5.6 前照灯
0
2
7 5.7 排放污染物控制
3
0
8 5.8 喇叭声级
0
1
9
5.9 车辆防雨密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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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仪器设备 3.1.1 基本要求
* 仪器设备的检测能力(参数)应与开展检验项目相 适应,满足检验需求。
* 仪器设备的测量范围、分辨力、准确度或允许误差 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检测标准的要求。
* 仪器设备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要求。 *测机构(简称:综检机构),依 法设立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综合 性能检测,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
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与评定:对在用营运车辆整 车装备及外观、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 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进 行、车速表示值误差等技术性能检测、划分等级和技术 等级评定。

JT-T198-200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范本模板】

JT-T198-200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范本模板】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QC/T 476 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3 评定内容评定营运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车速表示值误差等.4 评定规则4。

1评定原则4。

1.1营运车辆应达到GB 18565规定的要求.4.1。

1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1的规定执行。

4.1.3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应按GB 18565规定的方法执行。

4。

2等级划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1一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

2.2二级:表1中5。

1。

2、5。

1.9和5。

4。

2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5。

1。

1、5。

1。

3、5.2.1、5。

3.1、5.4。

4、5.5.2、5。

7和5.10八个项目中至少有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3三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5 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见表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2月13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T3845-19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eqv ECE-48:1995)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7607-1995 柴油机油换油指标GB/T8028-1994 汽油机油换油指标GB/T12480-19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GB/T12545-1990 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12676-1999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eqv ISO ECE 13)GB13392-19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14365-1993 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neq ISO 5130:1982)GB/T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GB18285-2000 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neq EPA-AA-RSPD-M:1996)GB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QC/T476-1999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营运车辆commercial vehicle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

营运车辆审验的内容

营运车辆审验的内容

营运车辆审验的内容
营运车辆审验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以确保
其达到相关法规和安全要求的程序。

审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车辆外观检查:检查车辆的车身、车漆、轮胎、灯光、标
志和标识等是否符合要求。

例如,车身不能有明显的凹陷和破损,标志和标识不能模糊不清。

2.车辆机械性能检查:检查车辆的发动机、传动系统、悬挂
系统、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等是否正常运行。

例如,发动机不
能有异常噪音和冒烟现象,制动器不能失灵。

3.车辆安全装备检查:检查车辆的安全带、灭火器、急救包、警示牌等是否完好并符合要求。

例如,安全带不能破损和卡阻,灭火器要保证压力正常。

4.车辆排放测量:对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测量,以确保其符合
环保要求,如碳氢化合物、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排放物的含量。

5.车辆运行证件审核:对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车辆检验
合格标志等证件进行审核,确保证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6.车辆行驶记录仪审核:对车辆携带的行驶记录仪数据进行
审核,确认车辆的行驶轨迹、速度和行车时间等信息。

7.司机资质审核:对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和健康证
等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

8.车辆运行安全检查:对车辆的紧急逃生通道、车门、车窗等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能。

以上是营运车辆审验的主要内容,通过对车辆的全面检查和审核,能够有效提升车辆的运行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障乘客和道路交通的安全。

《营运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JTT

《营运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JTT

《营运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JT/T 1242-2019)规范性要求一、JT/T 1094标准关于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的实施要求1.AEBS应符合JT/T 1242-2019标准的规定;2.对于符合JT/T 1242-2019标准规定的AEBS,其前装预警功能视为符合JT/T 883标准的规定。

二、JT/T 1242-2019标准部分条款的实施说明1.标准4.11.1中“远程存储时间不应少于60d”暂不实施。

2.标准5.2.1条款中AEBS“对行人的最大检测距离应不小于60m”的要求按照7.4.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测试开始时自车距离目标行人的距离可自行设定。

3.标准5.2.2条款对应的检验方法为7.4.2,试验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75m。

4.标准5.2.3条款对应的检验方法为7.4.5。

5.标准6.1.1条款要求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后检查AEBS的工作状态:a)终端标称电源电压为直流12V时,将供电电压调至9V和16V,分别连续工作1h。

b)终端标称电源电压为直流24V时,将供电电压调至18V和32V,分别连续工作1h。

标准6.1.4条款要求应按照JT/T 1253-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检测方法》7.6.1的规定进行检验,试验后检查AEBS的工作状态。

标准6.2.1条款要求应按照GB/T 28046.3-2011《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3部分:机械负荷》 4.1.2.7的规定进行检验。

标准6.2.2 条款要求应按照GB/T 28046.3-2011《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3部分:机械负荷》4.2.2的规定进行检验。

标准6.3.2 选择脉冲1进行试验时,被测单元的电源可并接到蓄电池上。

三、JT/T 1242-2019动态检测视频监控拍摄方法为提高达标车型样车核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监控人员的拍摄过程,对安装AEBS的车型按照JT/T 1242-2019进行动态检测时,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视频拍摄:1. 样车外观:对样车进行远景拍摄,样车在屏幕中所占面积不应小于二分之一,周围环境不得影响对样车外观的识别,且能清晰的体现样车右前45°和左前45°外观。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一)要求
1.营运车辆应具备适当的动力、操纵性能和安全性能,保证安
全行驶。

2.营运车辆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提高行
车速度,并且能够在高速行驶时保持良好的操控性能。

3.营运车辆应具有完善的驾驶室装备,包括安全带、安全气囊、车载电话、防滑设备等,以保障乘客的安全。

4.营运车辆应具有良好的发动机性能,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提
高发动机的效率,减少汽油消耗。

5.营运车辆应具有良好的节油性能,可以有效降低汽油消耗,
减少环境污染。

(二)检验方法
1.发动机性能检验:通过发动机性能检验,测量发动机的功率、转速、噪音、振动等,以检验发动机的性能。

2.车辆操纵性能检验:通过车辆操纵性能检验,测量车辆的加
速度、制动距离、转弯半径等,以检验车辆的操纵性能。

3.安全性能检验:通过安全性能检验,检查车辆的安全带、安
全气囊、车载电话、防滑设备等,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4.燃油经济性能检验:通过燃油经济性能检验,测量车辆的油耗、排放量等,以检验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

道路检测汽车制动性能及方法

道路检测汽车制动性能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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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2011年第2期
道路检测汽车制动性能及方法
黑龙江省宾县胜利农机服务中心安宏伟 黑龙江省宾县农业机械推广站王功伟 汽车制动性能除通过制动试验台检测制动力进 行评价外,还可通过道路检测制动距离和制动减速 度进行评价。利用试验仪器在道路上进行的试验称 为道路试验,简称路试。路试法检测制动性的特点 在于能够直观,简便,真实地反映汽车实际过程中汽 车动态的制动性能,如轴荷转移的影响;能综合反映 汽车其他系统的结构性能对汽车制动性能的影响, 如转向机构、悬架系统结构和形式对制动方向稳定 性的影响,且不需要大型设备与厂房。在国标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中,采用了国标GB7258—1997规定,对路试制动性 能检测提出具体要求。 1.路试制动性能检测标准与方法 路试法一般是在受检的车辆上装置检测仪器, 如减速度仪和五轮仪,使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检测车 辆的制动距离、制动减速度和制动协调时间。路试 检测是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最基本的方法,也是 最可靠的方法。传统的方法亦可在车辆上不装仪 器,直接测量车辆制动后在路面上留下的轮胎印痕 长度.此法也称为拖印法。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不 能全面反映车辆的制动性能。 2.检测试验环境及条件 试验车辆:a.试验时按规定调整好轮胎气压,胎 压偏差不超过-4-10 kPa;花纹深度不少于原深度的 20%。b.按规定要求装载,满载测量时,所装货物应 均匀布置于车厢内,不能超高、超宽、超长、超重,不 应因装置影响汽车的质心位置。试验中货物不能移 动,重量不能有损失。C.制动气压或制动踏板力要 符合同家标准规定。d.试验车辆其他技术条件均应 按GB7258要求达到标准。 试验环境: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中规定,“机动车路试应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 洁且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水泥或 沥青路面上进行,路试检验制动时发动机应脱开”。 试验应在晴天或阴天,风速不大于5 m/s的条件下 进行。其他环境及条件要求均应符合规定。 3.检测内容及方法 道路上检测制动性能时,通常使用仪器进行测 量。利用车速仪(也叫五轮仪)测量汽车由规定初速 度制动至车速等于零时车速度变化的情况与制动距 离,根据测量结果计算出充分发出的平均制动减速 度,由制动距离长短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制动减速度, 判断制动性能是否合格。 用五轮仪检测汽车制动性能可以测得在规定初 速度下,从开始踩着制动踏板到车辆完全停止住,所 走过的制动距离和制动时间,比仅仅由在路面上测 量车轮拖、压印长度决定制动性能的原始方法进了 一大步,但使用费时费力。当无测量仪器检测时,可 利用汽车在道路上急制动时的轮胎拖印简易判断制 动性能。但这一方法只能作为评判制动性能的一种 参考,不能作为最终的依据。 4.行车制动性能检测 车辆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 性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在进行路试制动性能检测 时,需控制的制动气压或制动踏板力与台试检测制 动力时相同。在表中制动稳定性要求规定了车辆任 何部位不得超出的试车道宽度。在进行路试制动性 能检测之前,应事先画出相应规定的试车道,检验 时,车辆延试车道的中线行驶道规定的初速度使用 急踩制动,若车辆的任何部位都不超出所规定的试 车道边线,即为合格。对路试空载检测制动性能有 质疑时,可用满载检验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 这就是说,空载检验不能完全代替满载检验。所以, 空载检验时,发现有隐患的车辆,应进一步作满载状 态下的枪验,以确保检验的严密性。 5.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车辆可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 动协调时间来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平均减速度: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 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 稳定性应符合规定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 疑时,可用满载检验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 制动协调时间:制动协调时间的定义和限值与 台试检验的要求相同。 车辆的路试行车制动性能检验如能符合上述两 项要求之一者即为合格。

汽车制动性的检测

汽车制动性的检测

汽车制动性的检测
一、 台架检测制动性能
与路试法检测制动性能相比,试验台检测制动性能具有迅速、 经济、安全,不受外界自然条件的限制,以及试验重复性好 和能定量地指示出各轮的制动力或制动距离等优点,因而已 成为检测的发展方向,在国内外获得了广泛应用。
(一) 检测设备与检测方法 制动试验台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出不同的类型。按测
以轴制动力占轴荷的百分比为依据的,因此必须在测得轴荷 和轴制动力后才能评价轴制动性能是否符合国标要求。我们 把用于检测车轴轴载质量的设备,称为轴重检测台,轴重检 测台又称轴重仪。 电子轴重仪一般由机械部分(包括承载装置和传感器装置)和 显示仪表所组成。双载荷台板式轴重仪,如右两个 秤体,分别安装在左右框架内,共用一个显示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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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动性的检测
(2) 用平板制动试验台检验时,制动试验台平板表面应干燥, 没有松散物质及油污。
驾驶员以5~10km/h的速度将车辆对正平板台并驶上平板, 置变速器于空挡,急踩制动,使车辆停住,测取所要求的参 数值。
(二) 台试制动力检测标准 国家标准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
汽车制动性的检测
汽车的制动性能是汽车重要的使用性能之一。制动性能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性能良好和可靠的制动系统可保证行车 安全,避免交通事故。反之,很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 同时,制动性能的好坏还影响到汽车动力性的发挥。由此,汽 车制动装置的齐全、可靠,及符合国家制动标准的良好制动性 能是非常重要的,都将其作为重点检测项目之一。
量方式可分为反力式和惯性式两类;按支承车轮形式不同, 可分为滚筒式和平板式两类。 无论哪种制动试验台,在检测汽车制动性能的过程中,都必 须首先测得相对应的轴荷用以评价和判断制动性能是否符合 国家标准。下面首先介绍轴重检测台的结构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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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制动性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1.1 车辆应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

1.2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

1.3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对于其它车辆应不大于700N。

1.4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过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节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踏板行程不得超过120mm,其他类型车辆不得超过150mm。

1.5 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在即使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

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施加于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力:手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4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600N;脚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
5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700N。

1.6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

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

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1.7 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1.8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75%的额定功率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按400kPa计)。

1.9 车辆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

1.10 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
效。

1.11 车辆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按GB12676-1999中4.
2.20和4.
3.13的规定。

1.12 制动系统故障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

1.13 试验台检验(以下简称"台试")制动性能
1.13.1 行车制动性能
1.13.1.1 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台试制动力要求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空载满载前轴后轴
≥60 ≥50 ≥60¹ -
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1.13.1.2 台试时的制动气压和制动踏板力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500N;
其他车辆≤700N。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400N;
其他车辆≤450N。

1.13.1.3 制动力平衡要求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当后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后轴轴荷的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8%。

1.13.1.4 汽车制动协调时间(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
动作至制动力达到表2规定的制动力75%时所需的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35s;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

1.13.1.5 车轮阻滞力: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1.13.1.6 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单车不得大于0.8s。

1.13.2 应急制动性能
1.13.
2.1 应急制动应在行车制动系统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车辆停住。

1.13.
2.2 检查汽车是否具有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

如受检汽车没有应急制动装置或对应急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应按1.1
3.2.3的规定检验其应急制动性能。

1.13.
2.3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应急制动起作用时,其测得的制动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汽车应急制动力要求
车辆类型应急制动力总和
占整车重量百分比/% 允许操纵力/N
手操纵脚操纵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30 ≤400 ≤500
其他载客汽车≥26 ≤600 ≤700
载货汽车≥23 ≤600 ≤700
1.13.3 驻车制动性能
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限值为15%。

1.4 道路试验(以下简称"路试")制动性能
车辆路试制动性能要求按GB7258-1997中第1.14条的规定。

1.15 当车辆经台试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1.14规定的路试进行复检,并以满载路试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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