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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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09】5号

现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保荐工作基

本特征制定。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

(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

(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

(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

(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十一)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第七条发行人子公司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保荐机构可参照本指引根据重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该子公司单独编制工作底稿。

第八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第九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工作底稿建立统一目录,该目录应当便于查阅与核对。对于本指引中确实不适用的部分,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中注明“不适用”。

第十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工作底稿各章节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分隔标识,不同章节中存在重复的文件资料,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起索引关系。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收集整理的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在项目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并于项目结束时对工作底稿进行统一存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doc

附件2:招股说明书验证方法的说明及示例.doc

附件1: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

第一部分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文件

第一章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1-1 改制与设立情况

1-1-1 改制前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

1-1-2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

1-1-3 发行人的改制重组方案,包括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的重组安排

1-1-4 改制时所做的专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1-1-5 国企改制的相关人员安置方案的职代会审议文件

1-1-6 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文件

1-1-7 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法律意见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

1-1-8 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

1-1-9 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1-1-10 改制前原企业资产和业务构成情况的说明

1-1-11 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业务情况的说明

1-1-12 发行人成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业务情况的说明

1-1-13 改制前原企业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联系的说明

1-2 历史沿革情况

1-2-1 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历次备案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工商登记文件

1-2-2 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的说明

1-3 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

1-3-1 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

1-3-2 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及验资资料

1-3-3 发行人设立后与股东之间的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凭证1-3-4 发行人与股东之间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

1-3-5 发起人、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时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1-3-6 发起人、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时,涉及的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资料文件

1-3-7 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1-4 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1-4-1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决议等)

1-4-2 发行人审议重大股权变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如需)

1-4-3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

1-4-4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文件1-4-5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增减资协议、债权人同意文件、工商变更登记文件、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情况说明或支付凭证等

1-4-6 重大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1-5 重大重组情况

1-5-1 重大重组涉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1-5-2 重组协议

1-5-3 政府批准文件

1-5-4 重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

1-5-5 重大重组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文件

1-5-6 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相关文件、重组相关的对价支付凭证和资产过户文件

1-5-7 重大重组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管理层影响情况的说明

1-6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情况1-6-1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组织结构(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设置)

1-6-2 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设置)1-6-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1-6-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如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关于国籍、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以及住所的说明

1-6-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1-6-6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权属争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1-6-7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1-6-8 发行人关于全部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份性质的说明

1-6-9 股东中战略投资者持股的情况及相关资料1-7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情况

1-7-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7-2 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主要其他合作方情况和相关资料

1-8 员工及其独立性情况

1-8-1 关于员工人数及其变化、专业结构、受教育程度、年龄分布的说明

1-8-2 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说明

1-8-3 劳动合同样本

1-8-4 发行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的说明1-8-5 社保证明和相关费用缴纳凭证

1-9 资产权属及其独立性情况

1-9-1 房屋所有权证

1-9-2 土地使用权证

1-9-3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

1-9-4 资产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控制或占用情况的说明

1-10 业务、财务、机构的独立情况

1-10-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与拥有的资产情况

1-10-2 如存在业务交叉,相互占用资产、资源的情况,要特别说明解决措施和效果

1-10-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财务部门的设置以及独立运作情况

1-10-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采购销售部门的设置及各自运作情况

1-10-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基本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税务登记证、重要税种的完税凭证

1-10-6 发行人关于机构独立情况的说明

1-10-7 发行人内部各机构的规章制度

1-11 商业信用情况

1-11-1 重大商务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11-2 工商、税务、海关、环保、银行等的调查反馈文件1-11-3 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记录和处罚文件

1-11-4 主要银行给予发行人的授信额度、主要银行信用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人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

1-12 内部职工股(如适用)

1-12-1 审批文件、募股文件、缴款证明及验资报告

1-12-2 历次转让文件、历年托管证明文件

1-12-3 内部职工股发行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超比例,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数量、违规转让和交易、法人股个人化等

1-12-4 内部职工股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

1-12-5 股份形成及演变的法律文件,包括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三会文件

1-12-6 内部职工股清理的决策文件、相关协议、价款支付凭证

1-12-7 省级人民政府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及真实性的确认文件

第二章业务与技术调查

2-1 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

2-1-1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1-2 行业研究资料、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告

2-1-3 行业专家意见、行业协会意见、主要竞争对手意见2-1-4 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发展纲要

2-1-5 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主要竞争对手资料2-2 采购情况

2-2-1 行业和发行人采购模式的说明文件

2-2-2 与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能源动力供求相关的研究报告和统计资料

2-2-3 发行人过往三年的采购情况以及成本变动分析

2-2-4 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的各自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说明

2-2-5 与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的供货合同

2-2-6 发行人关于采购来源以及价格稳定性的说明

2-2-7 与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2-2-8 发行人关于关联采购情况的说明

2-2-9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中所占权益的说明

2-3 生产情况

2-3-1 行业和发行人生产模式的说明文件

2-3-2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2-3-3 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2-3-4 发行人关于生产工艺、技术在行业中领先程度的说明

2-3-5 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历年产量有关资料

2-3-6 房产、主要设备等资产的占有与使用情况

2-3-7 房屋、土地、设备租赁合同

2-3-8 如发行人存在设备、房产、土地抵押贷款的情形,借款合同及还款情况

2-3-9 关键设备、厂房等重要资产的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障协定

2-3-10 无形资产的相关许可文件

2-3-11 发行人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的合同文件

2-3-12 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文件

2-3-13 境外拥有资产的情况说明及重要境外资产的权属证明

2-3-14 质量控制制度文件

2-3-15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3-16 安全生产及以往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资料

2-3-17 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说明

2-3-18 历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及未来可能的投入情况的说明

2-4 销售情况

2-4-1 行业和发行人销售模式的说明文件

2-4-2 销售合同(包括关联销售合同)、销售部门对销售退回的处理意见等资料

2-4-3 权威市场调研机构关于销售情况的报告

2-4-4 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的资料

2-4-5 报告期按区域分布的销售记录

2-4-6 报告期对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

2-4-7 与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销售合同

2-4-8 会计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情况的收入确认凭证

2-4-9 报告期产品返修率、客户诉讼和产品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资料

2-4-10 重大关联销售情况的说明

2-4-11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客户中所占权益的说明

2-5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2-5-1 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激励制度、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

2-5-2 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

2-5-3 核心技术的取得及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的说明

2-5-4 与非专利技术相关的保密制度及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

2-5-5 主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标及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3-1 同业竞争情况

3-1-1 发行人改制重组方案

3-1-2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的说明

3-1-3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3-2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3-2-1 主要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

3-2-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2-3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会议资料

3-2-4 关联交易协议

3-2-5 发行人高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的情况说明

3-2-6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独立董事意见

3-2-7 关联交易在销售或采购中的占比及其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3-2-8 关联交易相关的应收、应付款项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的比例

3-2-9 关联交易必要性、持续性、真实性的说明

3-2-10 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长期持续运营的影响

3-2-11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数据

3-2-12 发行人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说明

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

4-1 任职及任职资格

4-1-1 与任职情况及资格有关的三会文件

4-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的说明

4-1-3 监管部门对于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准或备案文件4-2 简历及操守

4-2-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历

4-2-2 发行人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的说明

4-2-3 发行人与高管人员所签定的协议或承诺以及履行情况

4-3 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4-3-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曾担任高管人员的其他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以及该公司经营情况4-3-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投入的时间的说明以及相关的三会及总经理办公会纪要或纪录

4-4 薪酬及兼职情况

4-4-1 与薪酬情况相关的三会文件

4-4-2 关于是否存在兼职情况的说明

4-4-3 从关联方领取报酬以及享受其他待遇情况的说明4-5 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4-5-1 与报告期内上述人员变动相关的三会文件4-6 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等情况

4-6-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发出的声明文件

4-6-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及声明文件

4-6-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重大债务负担及声明文件

4-6-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涉及诉讼、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的声明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调查

5-1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

5-1-1 与公司章程历次修改相关的三会文件、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资料

5-1-2 发行人就其三年内没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明确的书面声明

5-2 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

5-2-1 组织结构及关于部门职能描述的文件

5-2-2 公司治理制度规定,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资料

5-2-3 历次三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书面通知副本、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5-3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5-3-1 独立董事简历及任职资格说明

5-3-2 独立董事制度

5-3-3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5-4 内部控制环境

5-4-1 有助分析发行人内部控制环境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

5-4-2 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

5-5 业务控制

5-5-1 发行人关于各类业务的控制标准、控制措施的相关制度规定

5-5-2 发行人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审计、环保、海关、劳动保护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况说明

5-6 信息系统控制

5-6-1 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

5-7 会计管理控制

5-7-1 会计管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培训制度等)

5-8 内部控制的监督

5-8-1 内部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

5-8-2 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价书面意见

5-8-3 发行人内部审计稽核部门设置情况及相关内部审计制度

5-9 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5-9-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5-9-2 发行人关于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财务与会计调查

6-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资料

6-1-1 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原始财务报表6-1-2 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原始财务报表

6-1-3 披露的参股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6-1-4 如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20%),需要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的利润表并核查其财务状况

6-1-5 如接受过国家审计,需要该等审计报告

6-1-6 对财务资料中重点事项进行调查、复核或进行专项核查的相关资料

6-2 有关评估报告

6-2-1 公司设立时(含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期间)及报告期内历次资产评估报告

6-2-2 公司设立时(含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期间)及报告期内历次土地评估报告

6-2-3 其他评估报告(矿产、房地产开发存货等)6-3 有关内控制度

6-3-1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

6-3-2 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6-3-3 注册会计师关于内部控制的整改建议及企业的整改措施

6-4 销售收入

6-4-1 发行人收入的产品构成、地域构成及其变动情况的详细资料

6-4-2 发行人主要产品报告期价格变动的资料

6-4-3 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产品的销量变化资料

6-4-4 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成本明细表

6-4-5 补贴收入的批复或相关证明文件

6-4-6 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收入明细表

6-4-7 对主要客户的函证文件

6-5 期间费用

6-5-1 营业费用明细表

6-5-2 管理费用明细表

6-5-3 财务费用明细表

6-5-4 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发行人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6-6 发行人银行账户资料

6-7 应收款项

6-7-1 应收款项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

6-7-2 主要债务人及主要逾期债务人名单

6-7-3 与应收款项相关的销售合同

6-7-4 应收持发行人5%及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账款情况

6-8 存货明细表及构成分析

6-9 重要的对外投资

6-9-1 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6-9-2 被投资公司报告期的财务报告

6-9-3 投资协议

6-9-4 被投资公司的审计报告

6-9-5 报告期发行人购买或出售被投资公司股权时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

6-9-6 重大委托理财的相关合同

6-9-7 重大项目的投资合同

6-9-8 发行人内部关于对外投资的批准文件

6-10 固定资产的折旧明细表和减值准备明细表

6-11 主要债务

6-11-1 银行借款合同

6-11-2 委托贷款合同

6-11-3 应付持发行人5%及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账款情况

6-12 纳税情况

6-12-1 报告期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

6-12-2 公司历史上所有关于税务争议、滞纳金缴纳、以及重大关税纠纷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及信函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证监会行业分类方法

证监会行业分类: 大类:A 农、林、牧、渔业 B 采掘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J 房地产业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I 金融、保险业 G 信息技术业 K 社会服务业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M 综合类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C0599 其他饮料制造业 C1 纺织、服装、皮毛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

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 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 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 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 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 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 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 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 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 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 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 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 2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 3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5 1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6 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证监会行业分类与上市公司索引

证监会行业分类与上市公司索引(截止2010年8月31日)

目录 A 农、林、牧、渔业…………………………………………………………P3 B 采掘业………………………………………………………………………P3 C制造业………………………………………………………………………P4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P16 E建筑业………………………………………………………………………P17 F交通运输、仓储业…………………………………………………………P17 G信息技术业…………………………………………………………………P18 H批发和零售贸易……………………………………………………………P20 I金融、保险业………………………………………………………………P22

J 房地产业……………………………………………………………………P23 K社会服务业…………………………………………………………………P24 L传播与文化产业……………………………………………………………P26 M综合类………………………………………………………………………P26 附:证监会行业分类明细……………………………………………………P27 A 农、林、牧、渔业 A01农业 000713丰乐种业000860顺鑫农业000972新中基000998隆平高科002041登海种业300087荃银高科600108亚盛集团600180*ST九发600251冠农股份600354敦煌种业600359新农开发600371万向德农600506*ST香梨600540新赛股份600598北大荒A03林业 000592中福实业000663永安林业002200绿大地600189吉林森工600265景谷林业A05畜牧业 000735罗牛山002234民和股份002299圣农发展002321华英农业002458益生股份300106西部牧业600965福成五丰600975新五丰 A07渔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会.doc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01年4月4日 09:22 中新网北京4月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 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 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 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 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 A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C0599 其他饮料制造业 C1 纺织、服装、皮毛 C11 纺织业 C1101 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 C1105 棉纺织业 C1110 毛纺织业 C1115 麻纺织业 C1120 丝绢纺织业 C1125 针织品业 C1199 其他纺织品业 C13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C1301 服装制造业 C1320 制帽业 C1340 制鞋业 C1399 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C14 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制造业 C1401 制革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1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3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5.1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6.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6.2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6.2.1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季行业分类;上市首日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至季末之间的,转入下一季度进行行业分类。 6.2.2定期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原则上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每年依据上市公司年报调整一次,纳入第二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纳入最近季度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6.3 行业分类的初评、沟通、确认和结果公布。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当日召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行业分类初评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7日内完成与上市公司沟通工作,并形成由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分类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代码(2010-11-25 23:59:53) 1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分类方法 2.2.1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 3.1《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5实施办法 5.1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2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 5.2.1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填报的《上市公司行业资料调查表》(附后,以下简称《调查表》),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5.2.2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上市申请材料时,向交易所填报《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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