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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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释义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释义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释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的规定。

三、释义和理解根据本条规定,任免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并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一)初步调查。

这里所谓的初步调查,是指任免机关在违法违纪案件正式立案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确认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也就是初步确认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并且是否有必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公务员处分条例材料

公务员处分条例材料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适用范围退休公务员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行政机关退休公务员如何给予处分的具体情况包含两种: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适用范围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职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职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第二,对于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适用范围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公务员处罚条例

公务员处罚条例

公务员处罚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处分条例解读

处分条例解读

宿迁“限桌令”
2005年5月1日,一份规定在宿迁市 正式实施,要求党员、干部、公务 人员办婚丧酒席不得超过5桌,百 姓不得超过8桌。对违反规定者执 行“四个一律”:一律先停职后处 理,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一律公 开曝光,一律从重经济处罚。 先后颁布“限桌令”的十个地区分 别是江苏宿迁、贵州紫云、江西莲 花、湖南浏阳、海南儋州、山西太 原、广东廉江、湖南新晃、甘肃武 威凉州区、 陕西省定边县,要求党员干部和公 职人员婚丧事宴请规模不得超过20 桌,操办父母寿辰不得请外人。其 处罚为“一年内不得评优树模、提 拔”。
撤销党内职务: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
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留党察看: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 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 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 等次。 开除党籍: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 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受降级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 原降级处分的影响。
三、行政处分的后果
(二)不同影响(撤职) 1、受撤职处分为降低一级 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就 近就低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 资档次。 2、所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 荣誉称号奖励撤销。 3、受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 起满24个月,没有出现新的 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的,处分期到期予以解除。 4、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 的公务员,受撤职处分
一、《条例》概述
(一)概念:行政机关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 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 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几点认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几点认识本人就学习贯彻《处分条例》谈几点肤浅认识。

一、深刻领会《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处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完整、具体地规范行政机关处分工作实体和程序的专门性法规。

《处分条例》以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坚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错责相适应以及公正公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对处分的设定、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处分的法律后果、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以及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实用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等做了全面的规定,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为“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的职能,行政权力在国家管理中也运用得最多、规模最大,涉及范围最广。

而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是一个国家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务院着眼于加强政府系统的廉政勤政建设,着眼于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着眼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着眼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局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落到实处;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都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民共和国公职⼈员政务处分法》(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中华⼈民共和国公职⼈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该条因涉及相关公职⼈员的“饭碗”备受关注。

如何理解“案件情况特殊”以及“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具体程序,是全⾯准确理解和适⽤该条的前提。

全⾯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法精神《政务处分法》施⾏前,公职⼈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的标准不尽相同,不同的对象可能⾯临不同的处理结果。

⼀、对⾏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员的处理。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政机关⼯作⼈员的奖惩暂⾏规定》规定,国家⾏政机关⼯作⼈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也⾃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作。

根据上述规定,⾏政机关⼯作⼈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以保留公职。

1988年《国家⾏政机关⼯作⼈员贪污贿赂⾏政处分暂⾏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2007年《⾏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意味着只要被判处刑罚,不论是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罚⾦等较轻刑罚,也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给予开除处分。

⼆、对事业单位⼯作⼈员的处理。

2012年《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第⼆⼗⼆条规定,事业单位⼯作⼈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法院、检察院⼯作⼈员的处理。

《⼈民法院⼯作⼈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均规定,其⼯作⼈员被判处刑罚的,均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由国务院于2007年4月22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

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宋世明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导言大家好,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部框架法,它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配套法规之一。

我今天跟大家一道来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学习了之后最大的一个感觉就是该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今天这个专题跟大家一块探讨三个问题。

第一,违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第二,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三,七大类违纪行为。

这个专题最重要的目的,用一句话概括的话,就是让各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这是这个专题的主要目的。

下面先给大家做一个基本的介绍,做一个基本的导言,这是这个专题的第一个单元。

大家都知道,公务员有九项义务八项权利。

第一项义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那么既然要接受人民监督,就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规定的各项纪律责任。

当然大家对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有一句话也不陌生,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是这样说的,“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或内在的控制。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普普通通的人,他不是天使,所以说需要方方面面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公务员承担的四种责任类型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四种责任,在这四种责任当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公务员必须承担哪四种责任呢?1. 道义责任第一是道义责任,所谓的道义责任是源于社会的公德力,是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何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你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根据处分条例,你必须承担一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就是道义责任。

一般老百姓可以见死不救,如果他见死不救,也只能在道义上加以谴责;但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所有的公务员,他不能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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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委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行政机关纪律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实现行政机关的工作目的,维护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遵守的纪律。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作为公务员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上述违反纪律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制裁,以保证行政机关纪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处分制度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约束的一项重要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由此可见,公务员的范围相当广泛。

由于《处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无权对除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及其处分作出规定,因此,《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只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即《处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务员中的其他几类人员如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等都不适用本条例。

行政机关中的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通过对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法行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来达到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目的。

(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因此,一切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文化事业。

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自己的位置,行使权力要对自己、对组织、对人民负责,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切忌随心所欲。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在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否则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纪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受到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二、立法依据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

本条例即是《公务员法》的下位法,也是《行政监察法》的下位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的规定。

一、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本条例的适用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适用本条例的主体。

而行政机关违法违纪的,对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程度不同,不是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只有那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同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才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以及本条例第三章未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其他方式处理。

需注意的是,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不是由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来认定是否应当,而是由本条例第三章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中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没有上述明确规定的,不能擅自认定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而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二、给予处分的依据(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直接依据。

处分决定机关在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在具体适用中,处分决定机关一是要依照本条例关于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和种类等规定来进行处分。

二是要依照本条例关于各种量纪情节及适用原则如从重、从轻、减轻、合并处理等规定,确定应否给予处分以及处分的轻重。

三是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规定来定性量纪,除具有法定减轻、免予处分情节外,不得突破法定的处分幅度。

(二)其他依据本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也是处分决定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依据。

这里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不仅包括对某些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处分幅度作出规定,也包括对诸如从重、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等处分事项作出规定。

我国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及处分幅度,鉴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所以,本条例规定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

“其他行政法规”,是指除本条例以外的行政法规。

凡是其他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该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就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执行。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这是关于处分比照制度的规定。

适用比照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如果一种行为本条例、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都未规定为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即使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处分决定机关不能擅自给予处分。

必须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而只是没有规定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才存在比照的问题。

2、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去处理。

此处的最相类似的条款.是指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与本条例第三章中某一条款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

一般说.应当是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违纪所侵犯的客体都相同,只是在违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

三、处分事项的设定本条对处分的设定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原则上应当适用本条例。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主要由本条例设定。

(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面,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也可以设定处分,而且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要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效力高于本条例。

另一方面,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对应当受到处分的幅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发布。

这是授权性条款,规定了除本条例、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还有哪些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事项。

这是针对以往由于对处分的设定权没有规定,导致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种文件中滥设处分事项,导致处分事项的设定政出多门,同错异罚。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侵害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但是,各部门由于行业性质的不同.各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文地理环境的差异等,确有对本条例进行补充规定的必要,为此,本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这里所谓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

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在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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