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培训机构消防验收标准

培训机构消防验收标准
一、消防安全布局
1. 培训机构应设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不宜设在四层及以上。
2. 培训机构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如加油站、危险品仓库等。
3. 培训机构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并确保楼梯畅通无阻。
4. 培训机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门窗上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5. 培训机构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二、消防设施器材
1. 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消防设施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性。
3. 培训机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系统。
4.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应符合场所的特点和要求,如培训场所内可设置便携式灭火器等。
三、消防安全管理
1. 培训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培训机构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5. 培训机构应建立消防档案,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护保养和演练等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识
1. 培训机构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如消防安全提示牌、消防安全宣传画等。
2. 消防安全标识应放置在醒目的位置,易于被人们发现和注意。
3. 消防安全标识应使用规范的文字和图形符号,清晰明了地向人们传达消防安全信息。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一、引言近年来,社会消防安全事故频发,为了提高公众对于消防安全知识的了解和应对能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与评审,旨在提供一套规范化的操作指南。
二、背景介绍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作为社会学习和培训的重要载体,负责向公众提供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服务。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不严、标准不一等问题,一些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涌现,给公众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此,确立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评审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三、设置标准1. 机构资质要求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2)设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具备消防安全设施;(3)拥有专业的师资队伍,其中包括具备消防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师;(4)提供完善的教材和培训工具,确保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 培训课程设置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根据公众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培训课程。
常见的培训课程包括:(1)消防基础知识培训;(2)消防设备使用与维护培训;(3)火灾应急逃生演练;(4)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培训等。
3. 培训设施要求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设施应具备以下要求:(1)模拟火灾场景,进行实地模拟训练;(2)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供学员进行操作实践;(3)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培训过程的安全性。
四、评审程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 材料准备申请机构需准备完备的资料,包括机构注册证件、资质认证文件、师资队伍情况等。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2. 现场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的办公环境、培训设施、师资队伍等的实地考察。
3.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4. 审批及发证经过评审合格的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将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并颁发合格证书。
2023年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养,减少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行政区域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覆盖、有针对性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培训对象第四条教育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2. 高层建筑和大型商场的经营者及工作人员;3. 幼儿园、托儿所和养老院等特殊场所的工作人员;4. 酒店、餐厅等行业的服务人员;5. 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6. 其他需要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五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包括火灾的成因、防范措施、火灾逃生自救技能等;2. 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预警和应急处理知识;3. 安全设施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4. 消防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和保养等知识;5.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知识;6. 消防宣传的技巧和方法。
第四章培训机构与师资第六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委托专业的培训机构承担。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证书;2. 拥有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3. 具备合适的培训场所和设备。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报告,包括培训情况、教学效果等。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培训工作应当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注重分类讲解和实践操作。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等组织应当将社会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必修课程和训练项目纳入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施行日期】2009年6月1日【修正废止】2008年12月30日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浙江省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浙江省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资格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或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资格培训等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消防培训机构。
第二条消防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以取得消防职业准入类(行政许可类)和消防职业能力评价类(非行政许可类)资格,以及继续教育为目的开展的培训。
第三条重点岗位消防安全培训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人员、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及火灾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等开展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条消防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1.举办消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联合举办消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2.应制定消防培训机构章程,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专业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 1 —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4.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实训设施设备。
5.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6.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7.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
消防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8.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消防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1.培训场地(1)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2)培训场所的总面积不小于320m2,标准教室面积不小于120m2,技能培训场地面积不小于200m2。
(3)标准教室确定的班额人数,每班学生不宜超过100人,教室内配备有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
2.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1)办公用房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办公室应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财务办公室应配备保险柜。
(2)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宿舍面积不低于2.5m2/人。
消防防火标准及条例-2020.2.18

978-7-5182-0835-7
GB/T 23819-2018 API 1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35
防火门窗 36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37
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评定规程 38
汗蒸房(场所)防火安全技术标准 39
消防信息代码 第22部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标志 设立情况分类与代码
DB37/T 2686-2015
DB37/T 2908-2017
DB37/T 3486-2019
DB37/T 652.1-2012 DB37/T 652.2-2012 DB37/T 653-2012
DB37/T 654-2012 DB37/T 996-2014
GA 1131-2014
GA 1283-2015
GA/T 1300-2016
GA/T 1369-2016
GA/T 579-2005
GA 654-2006
GA 703-2007
GA 836-2016 GB 13495.1-2015
GB 17945-2010
GB 19880-2005
GB 25203-2010
GB 50720-2011 GB 51080-2015 GB 51309-2018 GB/T 5907.1-2014
类别 地标 地标 地标 地标 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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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则第一章总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第一条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第二条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第三条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四条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管理职责第二章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六条(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七条(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模版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指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养广大公民消防安全习惯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工作。
第三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有效,注重实效,全面促进社会消防安全。
第四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承担。
广大公民、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训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加强组织和领导。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学校、幼儿园师生;(三)独立居住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四)社区居民、农村居民;(五)驾驶员、司机等道路交通从业人员;(六)商场、酒店、宾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七)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对不同对象进行不同形式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培训对象应当覆盖全体人员。
第八条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志愿者应当接受定期的社会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九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二)火灾的起因、预防和扑救;(三)危险品的认识与处理;(四)应急疏散、自救和互救措施;(五)消防装备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六)火灾事故案例分析;(七)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知识。
第十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围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针对性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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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分类. 15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26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 26.1 培训场地. 26.2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 26.3 设施、设备及器材. 27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教员. 37.1 管理人员. 37.2 教员. 38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 48.1 组织机构. 48.2 教学管理. 58.3 教员管理. 58.4 学员管理. 58.5 设备管理. 58.6 档案管理. 59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 59.1 评审形式和内容. 59.2 评审程序. 69.3 综合评定. 6附录A (资料性附录)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7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置要求. 9附录C (规范性附录)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16附录D (规范性附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评审表. 17参考文献. 3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王宝伟、谢树俊、谢涛、韩子忠、俞君峰、米文忠、丁先孔、李振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消防安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发生的许多重特大火灾都暴露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缺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数量少,不能满足服务社会消防培训任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标准,一些培训机构不具备应有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难以保障,影响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要求。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内容进行量化、细化,为社会力量开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提供指导,并为相关部门评审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条件以及场地、设施、师资及管理人员要求,规范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程序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评审。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灭火救援员•术语和定义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socialized fire safety training organization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从事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的专业机构。
•消防职业技能培训fire occupational skill training包括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
•消防安全专项培训specialized fire safety training除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以外,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消防知识水平为目的开展的消防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分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内容分为两类,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应制定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章程,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配备与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具有与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实训设施设备。
•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办学经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培训场地•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培训场所的,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与培训能力相对应的培训场所面积应分别符合表1的要求。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理论培训场所为标准教室,其设置应符合GB 50099-2011中5.2的要求,配备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
•技能实操教室宜与理论培训场所合并设置。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办公用房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办公室应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宿舍面积应不小于2.5m2/人。
•设置的食堂、餐厅应能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就餐需要。
•设施、设备及器材•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配备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满足培训要求,租赁培训设备的,租赁期不应少于3年。
•承担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教学专用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要求,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
可参照附录A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
•承担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教学专用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国家职业标准·灭火救援员》要求,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
可参照附录B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
•承担其他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应职业标准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
•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配备的设施、设备、器材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教员•管理人员•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或负责人),并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或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消防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教学、教务和招生就业指导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教员•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专职教员应不少于规定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均不应少于2人;•师生比应不低于1:20。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2要求。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学历和技能水平要求•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实操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3要求。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实操教员学历和技能水平要求•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初级、中级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课程的教员,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者,可不具有7.2.2、7.2.3设定的条件。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高级及以上等级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课程的教员,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者,可不具有7.2.2、7.2.3设定的条件。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灭火救援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实操教员,应分别具有2年、4年、6年、8年、10年基层灭火救援经历。
•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b)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和实操教员应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其内容和课时应符合表4的要求。
•承担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教师资格应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关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聘用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兼职教员。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和实操教员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内容和课时数•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满足教学和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明确教学管理、教务管理、学员管理、招生和就业指导、安全管理等部门和各岗位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教学管理•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培训类别和范围,依据相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制定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
•为学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教材、讲义和相关资料,严格按大纲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培训。
•按照教学计划,合理选用讲授、研讨、案例、模拟等教学方法。
•每期培训班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严格学员考勤,实行跟班听课制度。
•每期培训班应召开学员座谈会,听取对教师、课程设置、教材及后勤服务意见和建议。
•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每年应征求一次学员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的意见。
•每年应组织一次管理评审,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认真整改。
•教员管理•应制定教员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并将考核奖惩情况存档。
•应制定教员工作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定期开展教学研讨。
•学员管理•制定学员管理制度。
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作息时间、课堂和实操纪律、安全和卫生要求及奖惩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