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0•【字号】川府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切实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推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各方合力,深入实施“五千五百”上市行动计划,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跃度,强化政策支持,优化营商环境,分类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显著提高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切实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效支撑,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一)规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要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川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财政厅等负责)(二)发挥激励约束机制作用。
支持上市公司实施灵活多样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依托资本市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依规推动国有企业扩大股权激励面,建立健全管理层和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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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属国企名单20 年月日A4打印/ 可编辑附件四川省激励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2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20〕13号)精神与要求,加快做大做强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一批“领航”企业,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激励对象。
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适用于如下标准的四川企业:(一)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大企业大集团。
(二)年度营业收入每新跨100亿元台阶以上(含100亿元)的大企业大集团。
(三)主业突出,主营业务聚焦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企业大集团。
第二条榜单采信依据。
(一)“世界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当年发布的排行榜为准;(二)“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当年发布的排行榜为准;(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当年发布的排行榜为准。
第三条激励方式。
(一)入榜奖励。
1.对新晋“世界企业50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激励;2.对新晋“中国企业50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激励;3.对新晋“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激励;(二)跨台阶奖励。
4.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每新跨过一个100亿元级台阶,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不及或持平以往年度台阶水平的不予以奖励)。
其中,一次性跨过多个100亿元级台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
5.营业收入首次跨过1000亿元级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企业同时符合跨台阶奖励和入榜奖励中任意子项的,不重复奖励,采取就高原则给予激励。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川科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的通知川科资〔2022〕21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产学研机构等相关单位:科技部印发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2〕100号),根据科技部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必须紧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
(二)申请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科技部《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执行。
请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三)科技厅负责组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请申报单位于2022年5月17日8:00至6月20日16:00,在科技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于2022年6月15日18:00前登陆“四川政府服务网”(),上传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申报2022年度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申报书简表”扫描件(以下简称预申报书简表)。
同时,请将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填写的预申报书下载,并发送至指定邮箱。
具体操作步骤:以法人身份登陆“四川政府服务网”(),选择“法人服务—科技创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服务—申请”,下载“预申报书简表”,填写—盖章—扫描件上传,并根据网上办理流程完成上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全面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全面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全面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四川省金融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精神,推进我省企业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水平,促进金融产业全面服务实体经济,引导我省七大优势产业、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借力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推动全面创新改革、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末,直接融资水平显著提高,社会融资结构明显优化,全省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不低于35%,在全国的排名与地区生产总值(GDP)排名基本保持一致,国民证券化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一)“一户一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实施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四年行动计划”。
自2017年起,每年改制比例不低于10%;到2020年末,力争实现全省约50%的规模以上企业完成改制,改制企业普遍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改制企业“一户一策”给予指导,积极支持企业加快改制步伐,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环境。
积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改制企业提供财务、投资及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根据当地企业改制和地方财力情况对完成改制的企业给予适当费用补助,并优先推荐改制完成企业到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发〔2015〕51号)要求,经市政府七届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应取消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4项,将2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1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今后我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其余行政权力事项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应调整。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44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共28项)
3.市政府决定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112项)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改革举措责任分工

32
制订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方案,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试点。
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开放型
经济新
体制建设
33
制订推进多式联运与通关一体化方案。
商务厅、成都海关、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
24制订Βιβλιοθήκη 快军民融合发展的意见。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25
制订深化科研院所改革实施方案。
科技厅、省国资委、财政厅、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户籍和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26
推动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推行居住证制度。
6
推动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改革领域
序号
具体改革举措
责任分工
加快转变
政府职能
7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
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制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指导意见,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省委农工委、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31
继续开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革试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制订稳慎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方案。
34
探索扩大便捷通关试点范围,推动建立“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四川)项目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四川)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四川)项目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2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指南有关工作安排,启动202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四川)(以下简称区域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征集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南定位区域联合基金坚持需求牵引和问题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集聚优势科研力量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科学问题开展联合攻关。
指南应围绕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将基础研究与企业实际需求有效衔接,推动创新成果产出,为我省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源头活水。
二、指南征集领域区域联合基金指南征集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新材料与先进制造、能源与化工、生物与农业(含环境与生态)、人口与健康、现代交通与航空航天等六个领域。
三、项目层次区域联合基金由省政府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以“重点支持项目”和“集成项目”形式予以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类型项目共同限项申请。
“重点支持项目”直接费用的平均资助强度约为260万元/项,资助期限4年;“集成项目”直接费用的平均资助强度约为1000万元/项,资助期限4年。
四、指南相关要求(一)指南研究方向要求1.科学性。
聚焦科学问题,提炼精准,特色鲜明,具备创新性。
体现基础研究特点,避免偏技术应用,尽量避免出现“开发”等非基础研究常用词汇。
避免选取陈旧或重复资助的研究方向,特别需要避免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科技部其他已资助项目的重复。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川科政〔202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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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建
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科政[2006]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共四川省委
【发布日期】2006.08.22
【实施日期】2006.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
(川科政[2006]4号2006年8月22日)
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引导广大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成为自主创新主体,推进“工业强省”战略的深入实施,根据我省企业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现有基础,结合产业化科技推进行动、科技富民行动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统一部署,经各市州推荐,各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部分企业中
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示范、试点、培育工作。
其中,列入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等4家企业为我省建设创新型企业示范企业,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等34家骨干企业列为我省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117家有创新潜力的企业列为我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培育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企业要切实加强自主创新,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努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我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提供良好示范。
二、试点、培育企业要围绕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完善创新战略和管理、完善创新机制等。